秦皇島市政府關於鼓勵外商投資的若干規定

《秦皇島市政府關於鼓勵外商投資的若干規定》是一部秦皇島市政府於1988年06月05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秦皇島市政府關於鼓勵外商投資的若干規定
  • 發布單位:80308
  • 發布日期:1988-06-05
  • 生效日期:1988-06-05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0308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8-06-05
【生效日期】1988-06-0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秦皇島市人民政府關於鼓勵外商投資的若干規定
(1988年6月5日)
為貫徹實施沿海地區經濟發展戰略,加快發展我市的外向型經濟,除執行國家有關鼓勵外商投資的規定外,我市再提供如下優惠:
一、凡舉辦的外商投資企業在確認為產品出口企業或先進技術企業(簡稱“兩種企業”)的年度,享受如下優惠:
(一)產品出口企業按照國家規定減免企業所得稅期滿後,凡當年企業出口產品產值達到當年企業產品產值70%以上的,企業所得稅可以減按15%至10%的稅率徵收。
(二)先進技術企業,從獲利的年度起,第一、二年免徵所得稅,第三年至第八年減半徵收所得稅。
(三)兩種企業的地方所得稅一律免徵。
(四)兩種企業的場地使用費:
1.開發費和使用費綜合計收的為每年每平方米人民幣五至十五元;
2.開發費一次性計收或者上述企業自行開發場地的地區土地使用費每年每平方米最高不超過人民幣二元,自取得土地使用權之日起免收三年。
二、對外商投資企業的房產稅和車船使用牌照稅,從企業開始生產經營年份起,一律給予免徵四年的照顧。
三、對來我市從事經濟管理和技術服務工作的外國工程技術人員、管理人員、海外僑胞和港澳台同胞的工資、薪金收入,在享受稅法優惠規定的基礎上,再給予減半徵收個人所得稅照顧。
四、對外商提供先進技術取得的技術使用費,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其中條件優惠、我市急需的,經批准可以免徵企業所得稅。
五、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經營所需的水、電、燃料、運輸條件和通訊設施優先提供,收費按國營企業收費標準計算,一律不繳納集資辦電等附加費用;企業生產經營所需物資,凡秦皇島市能夠提供的,按合理價格優先供應。
六、保障外商投資企業的自主權,支持企業按國際慣例管理。外商投資企業有權依法在批准的契約範圍內進行生產、經營、銷售活動;自行確定工資標準、工資形式和獎勵、津貼制度;自行確定機構設定和人員編制;並按照契約和有關規定,自行確定聘用或辭退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增加、辭退或開除職工。
七、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凡外方(或外方聘請的專家)能夠按國際先進科學管理方法管理企業,都可聘請擔任總經理,並尊重其行使經營管理權。
八、允許外商承包、租賃、購買我市所屬國營、集體企業,並由外商按國際慣例直接管理。
九、外商投資企業開發新產品,或升級換代的產品,經批准可免工商統一稅一至二年。
十、簡化來我市洽談、考察的外方人員入境手續,隨報隨辦。
十一、由市審批機關審批舉辦的外商投資企業,在收到按規定應上報的全部檔案之日起二十天內予以批覆。
十二、本規定由秦皇島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負責解釋。
十三、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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