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政府印發關於鼓勵外商投資的若干規定的通知

青海省政府印發關於鼓勵外商投資的若干規定的通知

《青海省政府印發關於鼓勵外商投資的若干規定的通知》是青海省政府於2000年發布的一則通知。

【發布單位】82702
【發布文號】青政[2000]38號
【發布日期】2000-06-24
【生效日期】2000-06-2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青海省人民政府印發
關於鼓勵外商投資的若干規定的通知
(青政〔2000〕38號)
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現將《關於鼓勵外商投資的若干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000年六月二十四日
關於鼓勵外商投資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本規定所稱的外商是指外國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外商投資企業是指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以及國家允許的其它形式的外商投資企業。本規定同樣適用於台灣、香港、澳門同胞和華僑來省內投資的企業。
第二條設在青海省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享受國家有關鼓勵外商投資法規規定的各項優惠,同時享受本規定予以的優惠。
第三條外商可在青海省境內採用任何方式進行投資。
第四條外商在青海省境內可投資於除國家明令禁止的行業以外的任何領域和產業,鼓勵外商投資於:
(一)基礎設施建設;
(二)生態環境保護和建設;
(三)優勢資源開發和優勢產業(鹽湖、水電、石油天然氣和有色金屬資源開發,冶金、中藏藥、建材和農畜產品加工業)、高新技術產業;
(四)科技、教育;
(五)商貿、旅遊。
第五條設在青海省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允許有3年試運營期。
第六條外商投資興辦本規定第四條所列領域和產業的企業,10年內免徵城市房地產稅、車船使用牌照稅、教育費附加、城市維護建設稅。
第七條外商投資興辦本規定第四條所列領域和產業的企業,免徵地方所得稅11年。
第八條外商投資興辦農牧業開發項目,從獲利年度起,5年內免徵農業稅、牧業稅、農業特產稅;外商投資城鎮經營適用住房和舊城改造項目,從獲利年度起,5年內免徵契稅。
第九條外商將其從企業分得的利潤依法匯出境外,免徵匯出額的所得稅。
第十條外商投資企業發生年度虧損,用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彌補;不足彌補的,可在5年內延續彌補。
第十一條外商投資在青海省境內興辦企業,留地方部分的土地有償使用費,實行下列優惠辦法:
(一)利用國有土地興辦合資、合作經營企業,減免土地出讓金50%;
(二)外商利用國有土地,投資興辦社會公益事業以及農牧業綜合開發項目的,免繳土地出讓金、土地租金和土地使用費;
(三)利用國有荒山、荒坡土地的外資企業,一律免繳土地出讓金、土地租金和土地使用費;
(四)利用集體所有荒山、荒坡的外資企業除收繳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外,免繳土地出讓金。
第十二條外商申請國家出資勘查並已經探明礦產地區塊探礦權和國家出資勘查並已經探明礦產地採礦權,屬於我省審批登記的,其探礦權價款、採礦權價款、礦產資源補償費,實行下列優惠:
(一)探礦權價款:勘查程度在普查階段以下的免繳;勘查程度在詳查階段的繳納30%;勘查程度在勘探階段的繳納40%;
(二)採礦權價款繳納50%;
(三)礦產資源補償費繳納10%。
第十三條外商投資參與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第十四條外商投資企業的註冊資本如期足額到位後,需向銀行申請貸款的,銀行須在1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利率按人民銀行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除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的以外,外商投資企業有權決定是否參加社團組織,有權拒絕攤派、集資及其它侵害外商投資企業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十六條行政機關應公開辦事內容、程式和時限,對外商所申報的事項,凡材料齊全、檔案齊備的,在3個工作日內,重大項目在5個工作日內,辦完審批手續。
第十七條本規定的解釋權授予青海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
第十八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青海省關於鼓勵外商投資的若干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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