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警察是法國行政法專用名詞。行政機關為了保證公共秩序對個人自由所加的限制。是行政活動的一種重要方式。行政警察的一般目的是保證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安寧、公共安全和公共衛生。公共安寧指防止發生混亂和破壞正常生活秩序;公共安全是指防止意外事件的發生;公共衛生是指防止損害健康的各種危險,如防止出售有害食品等。
法國的行政警察分為一般行政警察和專門行政警察,一般行政警察是針對全體人民的全部活動的警察權力。專行政警察是針對特定的活動或特定的人的警察活動,如對危險建築的警察。警察活動的法律手段有兩種形式:(1)警察法規,制定普遍性的規則,適用於一定範圍內的人和事;(2)警察處理,根據法律或法規中的普遍性規則,對具體的人和事作出處理。主要表現方式有:禁止、命令、許可、申報和限制活動的方式、時間和地點,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