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政府關於鼓勵外商投資的若干規定

雲南省政府關於鼓勵外商投資的提出若干規定,於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發布、施行

基本信息,檔案來源,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23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6-12-31
【生效日期】1986-12-3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鼓勵外商投資的若干規定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發布、施行)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改善雲南的投資環境,更好地吸引外商投資、引進先進技術、提高產品質量,擴大出口創匯、加快雲南省的經濟發展步伐,根據《國務院關於鼓勵外商投資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的場地使用費,其開發費一次性計收或者由企業自行開發場地的,除城市市區繁華地段外,自企業開業之日起,五年內免收。自第六年起按每年每平方米不超過一元五角計收。
第三條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免繳國家對中方職工的各項補貼。其他外商投資企業,除每月每人向省財政繳納國家對中方職工的糧油、副食品、燃料等項補貼費二十元外,不再繳納其他補貼。
第四條外商投資企業在國家規定減免企業所得稅期間,同時免繳地方所得稅。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除享受上述優惠外,可繼續免繳地方所得稅五年。產品出口企業在享受上述優惠期滿後,當年出口產品產值達到當年本企業產值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可再免繳當年地方所得稅。
第五條外商投資企業直接出口或委託外貿公司和其他企業代理出口本企業的產品,除原油、成品油和國家另有規定的產品外,免徵工商統一稅。
第六條外商投資企業在省外匯管理分局的監督管理下,可相互自行調劑外匯餘缺。如相互調劑後尚不能平衡外匯,企業本身又具備還匯能力的,可向省外匯管理分局申請借用外匯額度。外貿公司利用外商投資企業外方的銷售渠道組織出口的,按規定所得留成外匯額度,除分給供貨單位外,其餘部分單獨開立專戶,由省專項用於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匯平衡。對提供出口銷售渠道的外商投資企業所需外匯平衡資金,優先予以安排。
第七條保障外商企業的自主權和合法權益。除國家授權管理外商投資企業的有關部門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企業的經營活動。
第八條提高辦事效率,建立聯合辦公制度。在省審批許可權以內的外商投資項目,審批機關從收到上報檔案之日起,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均在四十天內批覆、協定、契約、章程在二十天內決定批准或者不批准,批准證書在十天核心發。對外商投資企業申報和生產經營中的問題,由有關部門建立聯合辦公制度,及時研究解決。
第九條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的審核確認,由雲南省對外經濟貿易廳會商有關部門辦理,並出具《確認證書》。
第十條本規定同時適用於香港、澳門、台灣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來雲南投資舉辦的企業。
第十一條本規定由雲南省對外經濟貿易廳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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