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鼓勵外商投資的若干規定

《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鼓勵外商投資的若干規定》在1992.05.22由陝西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鼓勵外商投資的若干規定
  • 頒布時間:1992年05月22日
  • 實施時間:1992年05月22日
  • 頒布單位:陝西省人民政府
  • 頒發單位:陝西省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改善投資環境,鼓勵外商來我省投資,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中所稱外商投資企業,是指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和外資企業。
第三條 外商投資企業的土地使用費,按下列標準從優計收:
(一)凡外商投資舉辦產品出口企業、先進技術企業、農林牧業、能源、交通建設項目以及社會公益事業的,均可免收土地使用費;
(二)外商投資舉辦一般生產性企業的,在契約期50%的期限同,可免收土地使用費,以後年度按國家規定的標準減半徵收;
(三)本規定發布之前簽約並以土地使用費作為中方合作條件的項目,繼續按原契約規定的標準徵收土地使用費。
第四條 鼓勵外商承租和包片開發土地,從事基礎設施項目和其它生產性建設項目的開發、利用和經營。土地使用期限最長可為七十年。在使用年限內,對已開發的土地,土地使用者可依法轉讓、出租、抵押、交換、繼承。由土地管理部門負責辦理手續,費用從優。
第五條 外商可按下列方式投資:
(一)舉辦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商獨資經營企業;
(二)開展補償貿易、來樣加工、來料加工、來件裝配、合作生產;
(三)承包、租賃國營或集體工商企業;
(四)購買小型國營、集體或個體企業;
(五)法律、法規允許的其它投資方式。
第六條 對外商投資舉辦產品出口企業、先進技術企業、農林牧業、能源、交通建設項目和社會公益事業的,以及在省內不發達地區舉辦的各類企業,免徵地方所得稅、城市房地產稅和車船使用牌照稅。在西安市區投資舉辦一般生產性企業,在經營期開始起的60%的期限內免徵地方所得稅、城市房地產稅和車船使用牌照稅。免稅期滿後,如納稅確有困難,報經稅務部門批准,還可以酌情減免。
外商投資企業生產出口產品,使用合營中方單位生產的原材料和零部件,凡按企業內部調撥作價的,免徵工商統一稅。
外商投資企業在生產經營中,納稅確有困難時,由企業提出申請,按隸屬關係報經稅務部門批准,可在一定期限內減征或免徵工商統一稅。
第七條 外商投資企業由於特殊原因,需要對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的,由企業提出申請,按隸屬關係報經有關部門批准,允許加速折舊。
第八條 外商投資企業應通過出口本企業的產品,達到外匯收支平衡。對利用外資引進先進技術的項目和農業、能源、交通、電訊設施等項目,外匯平衡暫時有困難的,可由各地在確保國家和省安排出口創匯任務的前提下,提出貨單,報經省經貿委批准後,由外商投資企業利用外方合營者的銷售渠道,以人民幣收購國內產品出口,實行綜合補償。
鼓勵外商在批准的經濟開發區、高技術開發區內投資建設基礎設施,開發其它生產性項目。經批准,可實行綜合開發,綜合補償,平衡外匯收支。
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的替代進口產品,在國內市場銷售時,經外匯管理部門批准,可以部分或全部用外匯結算。
外商投資企業在本省範圍內與單位、個人之間的經濟往來,除國家明確規定收取外匯的項目外,均可用人民幣結算。
外商投資企業需要調出、調入外匯,可通過省內外匯調劑中心進行調劑。調入的外匯可用於還本付息、購買設備和原材料、利潤匯出以及外方工作人員的正當收入。
外商投資企業之間或外商投資企業與國內企業之間,在外匯管理部門監督管理下,可以相互調劑外匯餘缺。
第九條 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經營所需的水、電、運輸、通訊等公用設施和統配物資,由有關部門優先安排,優先組織供應。
第十條 外商投資企業所需的生產物資,享受國營企業同等價格。使用外匯在國內購買的,可按出口離岸價格計價。
外商投資企業的電話初裝費、公路養路費和供水、供電、供氣、貨物運輸、工程施工、設計、諮詢服務及廣告、醫療等收費,實行與國營企業同等標準。
第十一條 外商投資企業除按法律、法規規定繳納的各種稅、費外,任何單位不得向其攤派和收取費用。對法律、法規規定以外的收費和攤派,外商投資企業有權拒交。
第十二條 在外商投資企業中工作的外籍人員、港澳台同胞、華僑及其家屬,可持長期居留證或省經貿委出具的證明,在本省範圍內的食宿、交通、旅遊費用,按照中國公民的收費標準收費,並可用人民幣支付。
第十三條 外商投資企業在生產流通過程中需要借貸的短期周轉資金,經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審核同意後,予以優先貸放。
允許外商投資企業用現匯或固定資產作抵押,向專業銀行申請借貸人民幣資金。
允許外商投資企業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後,向社會發行債券,籌措資金。
第十四條 中外合營企業生產的出口產品,國內運輸費用高出沿海地區的部分,經企業各方協商後,允許中方在其分配利潤中給合營企業以適當補貼。補貼數額由雙方在合營契約中約定。
第十五條 外商可以委託在我國的親友作為其代理人。
外商可以推薦在我國的親友到其投資企業就業。一次實際投資在二十萬美元以上者,可安排親友一人由農村戶口轉為企業所在的城鎮商品糧戶口;一次實際投資四十萬美元以上者,可安排二人。每個項目最高限額原則上不超過三人。
第十六條 國內外商親友使用外商贈與的可自由兌換貨幣資金舉辦的企業,其投入的外匯資金占企業註冊資金25%以上的,報經省經貿委批准,可享受外商投資企業的各項優惠待遇。
第十七條 對引薦、介紹外商來我省投資並取得成功的引薦人、介紹人,按照外商投資數額的一定比例發給獎金。具體標準是:
(一)外商投資企業投產經營後,按該項目外商實際出資額1-3‰的比例,發給引薦人和介紹人獎金,驗資後一個月內由合營企業一次付清。
(二)引進補償貿易項目,按實際履行契約額1-3‰的比例,發給引薦人和介紹人獎金,在投產後一個月內由該項目單位一次付清。
以上獎金均折合人民幣支付。獎金免徵個人所得稅和個人收入調節稅。
第十八條 對外商投資企業自用的汽車和生活用品,免辦控購手續,由有關部門直接辦理。
第十九條 外商或外商投資企業對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向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主管部門提出申訴,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條 凡外商投資企業申報檔案齊全,從收到檔案之日起,批覆立項申請,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契約章程,每個階段均不超過十天,核發營業執照不超過七天。
外商投資企業不論在建或已開業的,其出國人員均由企業自己決定,直接到省經貿委申報辦理有關手續,省經貿委在五天內審批,並代省政府下發出國任務批件。
第二十一條 香港、澳門、台灣同胞和海外僑胞投資舉辦的企業,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由陝西省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第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我省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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