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政府關於保護外商投資企業合法權益的若干意見

為了切實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以開放促開發,以開發求發展”的戰略,保護外商投資企業合法權益,減輕企業負擔,最佳化外商投資環境,更有效地招商引資,促進我省經濟建設,特提出以下意見

【發布單位】825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5-11-10
【生效日期】1995-11-1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保護外商投資企業合法權益的若干意見
(1995年11月10日)
為了切實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以開放促開發,以開發求發展”的戰略,保護外商投資企業合法權益,減輕企業負擔,最佳化外商投資環境,更有效地招商引資,促進我省經濟建設,特提出以下意見:
一、外商投資企業除依法交納稅(費)外,一般不再承擔其他收費負擔。如需外商投資企業承擔省以上人民政府要求國有、集體企業應當承擔的其他收費,都必須按照陝政發(1995)49號檔案規定,報經省外經貿廳、省財政廳、省物價局審核,經省政府批准後方可收取。任何部門和單位也不得以辦各種培訓班為名向外商投資企業亂收費,增加企業負擔。
二、凡依照國家法律對外商投資企業進行財務檢查、稅務稽查和各種審計,以及衛生防疫、環境保護、市容管理、文化管理、消防安全、計畫生育等各種專業性檢查,都應經省、地(市)業務主管部門領導批准,並向同級外商投資企業管理部門備案後方可進行。執行檢查的人員持該部門介紹信、本人工作證,方能履行職責。各種檢(稽)查一般不得要求企業主要領導出面接待,也不得隨意收費、接受宴請、占用企業錢物,不得干擾企業生產經營活動。
三、公安機關對外商投資企業進行治安檢查、刑事偵查,須經地市以上公安局(處)負責人批准,執行公務人員須持本局(處)介紹信及本人工作證履行職責。對外方人員違反社會治安管理方面的問題,必須按照有關法律規定正確處理,不得隨意處罰。公安交警對外商投資企業車輛年檢審驗、違章處罰,必須依法照章辦事,不得超規定收費和超限額罰款。
四、供水、供電、供氣、銀行、郵電通訊、市政工程管理等部門、行業及其工作人員,應向外商投資企業提供良好服務,不得利用行業特權有意刁難企業。因特殊情況需暫時中斷服務時,應按照行業管理規定正確處理,提前通知,使企業做好相應準備。
五、違反上述規定的,外商投資企業有權拒絕交費或檢查,並向同級歸口管理部門及外商投資企業投訴辦公室投訴舉報,有關部門及上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受理,嚴肅查處,一般問題應在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答覆;構成違紀的,由紀檢監察機關或其主管部門進行調查處理,給予黨政紀處分。
六、由監察機關按管轄範圍分級派駐或聘請特邀監督員,發給證書,明確職責,對上述各條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