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人民政府貫徹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決定的實施意見

2004年12月8日,陝西省人民政府以陝政發〔2004〕50號印發《貫徹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決定的實施意見》。該《意見》分改革政府對企業投資的管理制度;完善政府投資體制,規範政府投資行為;積極鼓勵社會投資;加強對全社會投資的巨觀調控;改善投資監督管理,規範投資建設行為;加快制定本省貫徹實施《決定》的配套辦法6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人民政府貫徹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決定的實施意見
  • 印發機關陝西省人民政府
  • 文號:陝政發〔2004〕50號
  • 印發時間:2004年12月8日
意見,附屬檔案,

意見

陝西省人民政府貫徹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決定的實施意見
陝政發〔2004〕50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以下簡稱《決定》)已頒布實施。為深刻領會和全面貫徹《決定》精神,按照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改革現行行政審批制度,在國家巨觀調控下更大程度地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確立企業投資主體地位、合理界定政府投資範圍、加強和改善投資巨觀調控及監督管理,最終建立起市場引導投資、企業自主決策、銀行獨立審貸、融資方式多樣、中介服務規範、巨觀調控有效的新型投資體制,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改革政府對企業投資的管理制度
按照“誰投資、誰決策、誰收益、誰承擔風險”的原則,落實企業投資自主權。對於企業不使用政府投資建設的項目,一律不再實行審批制。企業投資《陝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內的項目,實行核准制,其餘項目實行備案制。
企業投資建設的重大項目和限制類項目實行核准制。企業投資《陝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內的項目,僅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提交項目申請報告,不再經過批准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開工報告的程式。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行業主管部門對企業提交的項目申請報告,根據《陝西省企業投資項目核准暫行辦法》的規定,主要從維護經濟安全、合理開發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最佳化重大項目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現壟斷等方面進行核准。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對外商投資項目還要從市場準入、資本項目管理等方面進行核准。
企業投資《陝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之外的項目實行備案制。備案項目企業僅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報送項目備案表等有關資料。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根據《陝西省企業投資項目備案暫行辦法》的規定,對備案項目進行“合規性”審查,並在規定的時限內向企業出具項目備案確認書。“合規性”審查的內容主要包括申請備案項目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產業政策、行業準入標準,是否應由政府核准或審批而不屬於備案等。項目的市場前景、經濟效益、資金來源和產品技術方案等由企業自主決策,自擔風險。實施企業投資項目備案制度要切實防止變相審批,同時要加強對企業投資備案項目的監管,防止有案不備。
二、完善政府投資體制,規範政府投資行為
各級政府投資主要用於關係國家安全和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經濟和社會領域,包括加強公益性和公共基礎設施建設,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促進貧困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推進科技進步和高新技術產業化。省政府投資除本級政權等建設項目外,主要安排跨市區、跨流域以及對全省經濟和社會發展全局有重大影響的項目。 
簡化和規範政府投資項目審批程式。採用直接投資和資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資項目,只審批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建設條件簡單的一般性項目,項目建議書和可研報告可合為一道審批,但應達到可研深度。除特殊情況外,不再審批開工報告。要嚴格政府投資項目的初步設計和概算審批工作,初步設計和概算投資按程式審批後不再調整。申請投資補助、轉貸和貸款貼息的項目,受理部門只審批資金申請報告。
健全政府投資項目決策機制。政府投資項目一般都要經過符合資質要求的、由競爭確定的中介機構的評估論證。重大項目應組織專家評議,並逐步實行政府投資項目公示制度。政府投資資金,包括預算內投資、各類專項建設基金、統借國外貸款等資金的使用和管理,除直接投資外,要根據資金來源、資金性質和投資多少,分別採用資本金注入、投資補助、轉貸和貸款貼息等方式進行。政府以資本金注入方式投資的,要確定出資人代表。
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的管理。加快推行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項目管理單位負責建設實施,切實控制投資、質量和工期,項目建成經竣工驗收後移交使用單位。已建成的政府投資項目,經同級政府批准可以依法轉讓產權或經營權,收益做為財政收入,也可用於政府再投資。
三、積極鼓勵社會投資
凡是能夠由社會投資建設的項目,都要首先考慮利用社會資金建設;凡是法律法規未禁止的行業和領域,社會投資均可進入。各級政府要積極採取注入資本金、貼息、稅收優惠等方式,鼓勵和引導社會投資參與政府規劃的項目建設。允許各類企業以股權融資方式籌集投資資金。積極申請國家有關部門批准,選擇基礎設施項目試點,以公開發行股票、可轉換債券和企業債券等方式籌集資金。鼓勵銀行等金融機構、擔保機構、各類基金、保險資金等進行機制創新和方式創新,拓寬項目融資渠道,發展多種融資方式。
四、加強對全社會投資的巨觀調控
各級政府要綜合運用經濟的、法律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強對全社會投資的有效調控。各部門要按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編制行業和重點領域發展建設規劃。按照規定程式批准的發展建設規劃是投資決策的重要依據。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要及時發布和調整全省固定資產投資指導目錄,明確政府鼓勵、限制和禁止類投資項目。各相關部門要建立科學的行業準入制度,研究提出重點行業的環保、安全、能耗、水耗和產品技術質量標準。要嚴格規範土地使用制度,充分發揮土地供應對投資的調控和引導作用。加強和改進投資信息統計工作,建立投資風險預警和防範體系,加強對巨觀經濟運行和投資狀況的監測分析。
五、改善投資監督管理,規範投資建設行為
各級政府要建立政府投資責任追究制度,諮詢、決策、設計、施工、監理等部門和單位,都要建立相應的責任約束機制。投資、財政、審計及有關部門要依據各自職能分工,各司其職,互相監督。要完善重大項目稽察制度,建立政府投資項目後評價制度和社會監督機制,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全過程監管。
各級政府要依法加強對企業投資活動的監管,凡不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規定的,各有關部門不得辦理相關許可手續。對於不符合產業政策和行業準入標準的項目,以及不按本意見及附屬檔案規定履行相應核准或備案手續擅自建設的項目,項目建設所在地投資主管部門要責令其停止建設,並依法追究責任。對於在項目申報和建設過程中提供虛假信息等不誠信行為的企業,要依法給予懲處,並在一定時間內限制其投資建設活動。
要加強對投資中介機構的監管。各類投資中介機構都必須與政府部門脫鉤。要健全和完善投資中介服務機構的行業協會,加強行業自律。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投資中介服務市場,強化法律責任。
六、加快制定本省貫徹實施《決定》的配套辦法
本意見發布後,凡與本意見及附屬檔案不一致的原有規定,一律終止執行。各有關部門要根據《決定》精神和本意見要求,制定相應的配套措施。
省政府責成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擬定本省貫徹《決定》的其他配套辦法,提交省政府審定後,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頒布實施。
附屬檔案:陝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2004年本)
陝西省人民政府
二OO四年十二月八日

附屬檔案

陝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2004年本)
簡要說明:
(一)本目錄將國務院頒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2004年本)》原文列入,對國務院授予地方政府的核准許可權,採用下劃線的形式表述,明確劃分了省市兩級的核准許可權。
(二) 本目錄所列項目,是指企業不使用政府性資金投資建設的重大和限制類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三) 企業不使用政府性資金投資建設本目錄以外的項目,除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務院專門規定禁止投資的項目以外,實行備案管理。
(四) 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專門規定的項目的審批或核准,按有關規定執行。
(五) 本目錄對政府核准許可權作出了規定,其中:
1、目錄規定“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的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會同行業主管部門核准,其中重要項目報國務院核准。
2、目錄明確規定“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的,其核准許可權沒有下放。目錄規定“由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的項目,明確劃分了省市兩級的核准許可權;省級投資主管部門核准的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行業主管部門核准,其中重要項目報省政府核准;市級投資主管部門核准的項目由市級投資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行業主管部門核准,其中重要項目報市級政府核准。目錄明確規定“由市級投資主管部門核准的”,其核准許可權不得下放。
3、根據促進經濟發展的需要和不同行業的實際情況,可對特大型企業的投資決策許可權特別授權。
(六)本目錄為2004年本。根據情況變化,將適時調整。
一、農林水利
農業:涉及開荒的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水庫:國際河流和跨省(區、市)河流上的水庫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餘水庫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需中央政府協調的國際河流、涉及跨省(區、市)水資源配置調整的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跨市水資源配置調整項目,以及其他造成跨市影響的水事工程,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餘項目由市級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二、能源
(一)電力。
水電站:在主要河流上建設的項目和總裝機容量25萬千瓦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總裝機容量25萬千瓦(不含)—5000千瓦(含)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餘項目由市級投資主管部門核准。水庫電站項目按水庫項目許可權進行核准。
抽水蓄能電站: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火電站: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熱電站:燃煤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餘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風電站:總裝機容量5萬千瓦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總裝機容量5萬千瓦(不含)--1萬千瓦(含)的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總裝機容量1萬千瓦以下的項目由市級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核電站:由國務院核准。
電網工程:330千伏及以上電壓等級的電網工程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330千伏(不含)--110千伏(含)電壓等級的電網工程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35千伏及以下電壓等級的電網工程項目由市級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二)煤炭。
煤礦:國家規劃礦區內的煤炭開發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餘煤炭開發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煤炭液化:年產50萬噸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他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三)石油、天然氣。
原油:年產100萬噸及以上的新油田開發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他項目由具有石油開採權的企業自行決定,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備案。
天然氣:年產20億立方米及以上新氣田開發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他項目由具有天然氣開採權的企業自行決定,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備案。
液化石油氣接收、存儲設施(不含油氣田、煉油廠的配套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進口液化天然氣接收、儲運設施: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國家原油存儲設施: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輸油管網(不含油田集輸管網):跨省(區、市)幹線管網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輸氣管網(不含油氣田集輸管網):跨省(區、市)或年輸氣能力5億立方米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餘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三、交通運輸
(一)鐵道。
新建(含增建)鐵路:跨省(區、市)或100公里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餘項目按隸屬關係分別由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或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二)公路。
公路:國道主幹線、西部開發公路幹線、國家高速公路網、跨省(區、市)的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國道、省道和專用公路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縣道、鄉道項目由市級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他項目不進行核准。
獨立公路橋樑、隧道:跨境、跨海灣、跨大江大河(通航段)的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餘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三)水運。
煤炭、礦石、油氣專用泊位:新建港區和年吞吐能力200萬噸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餘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貨櫃專用碼頭: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內河航運:千噸級以上通航建築物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餘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四)民航。
新建機場:由國務院核准。
擴建機場:總投資10億元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餘項目按隸屬關係由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或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擴建軍民合用機場: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會同軍隊有關部門核准。
四、信息產業
電信:國內幹線傳輸網(含廣播電視網)、國際電信傳輸電路、國際關口站、專用電信網的國際通信設施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電信基礎設施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郵政:國際關口站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郵政基礎設施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電子信息產品製造:衛星電視接收機及關鍵件、國家特殊規定的移動通信系統及終端等生產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五、原材料
鋼鐵:已探明工業儲量5000萬噸及以上規模的鐵礦開發項目和新增生產能力的煉鐵、煉鋼、軋鋼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他鐵礦開發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有色:新增生產能力的電解鋁項目、新建氧化鋁項目和總投資5億元及以上的礦山開發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他礦山開發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石化:新建煉油及擴建一次煉油項目、新建乙烯及改擴建新增能力超過年產20萬噸乙烯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化工原料:新建PTA、PX、MDI、TDI項目,以及PTA、PX改造能力超過年產10萬噸的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化肥:年產50萬噸及以上鉀礦肥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年產50萬噸(不含)—10萬噸(含)鉀礦肥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他磷、鉀礦肥項目由市級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水泥:除禁止類項目外,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稀土:礦山開發、冶煉分離和總投資1億元及以上稀土深加工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餘稀土深加工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黃金:日採選礦石500噸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他採選礦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六、機械製造
汽車:按照國務院批准的專項規定執行。
船舶:新建10萬噸級以上造船設施(船台、船塢)和民用船舶中、低速柴油機生產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城市軌道交通:城市軌道交通車輛、信號系統和牽引傳動控制系統製造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七、輕工菸草
紙漿:年產10萬噸及以上紙漿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年產3.4萬噸(含)—10萬噸(不含)紙漿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他紙漿項目禁止建設。
變性燃料乙醇: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聚酯:日產300噸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製鹽: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糖:日處理糖料1500噸及以上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他糖料項目禁止建設。
菸草:捲菸、煙用二醋酸纖維素及絲束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八、高新技術
民用航空航天:民用飛機(含直升機)製造、民用衛星製造、民用遙感衛星地面站建設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九、城建
城市快速軌道交通:由國務院核准。
城市供水:跨省(區、市)日調水50萬噸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日供水50萬噸(不含)—10萬噸(含)和跨市調水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日供水10萬噸以下城市供水項目由市級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城市道路橋樑:跨越大江大河(通航段)、重要海灣的橋樑、隧道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其它城建項目:
污水處理:日處理能力5萬噸及以上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垃圾處理:日處理城市生活垃圾200噸及以上項目、危險廢棄物和醫療廢棄物處理設施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其他城建項目由市級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十、社會事業
教育、衛生、文化、廣播電影電視:大學城、醫學城及其他園區性建設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旅遊: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國家自然保護區、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區域內總投資5000萬元及以上旅遊開發和資源保護設施,世界自然、文化遺產保護區內總投資3000萬元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體育:F1賽車場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娛樂:大型主題公園由國務院核准。
其他社會事業項目:按隸屬關係由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或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1000萬元及以上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1000萬元以下項目由市級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十一、金融
印鈔、造幣、鈔票紙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十二、外商投資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總投資(包括增資)1億美元及以上鼓勵類、允許類項目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核准。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總投資(包括增資)5000萬美元及以上限制類項目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核准。
國家規定的限額以上、限制投資和涉及配額、許可證管理的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及其變更事項;大型外商投資項目的契約、章程及法律特別規定的重大變更(增資減資、轉股、合併)事項,由商務部核准。
上述項目之外的外商投資項目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商省商務廳按照有關法規辦理核准。
十三、境外投資
中方投資3000萬美元及以上資源開發類境外投資項目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核准。
中方投資用匯額1000萬美元及以上的非資源類境外投資項目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核准。
上述項目之外的境外投資項目,中央管理企業投資的項目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商務部備案;其他企業投資的項目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商省商務廳按照有關法規辦理核准。
國內企業對外投資開辦企業(金融企業除外)由商務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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