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人民政府貫徹國務院關於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指導意見的實施意見

2007年8月20日,陝西省人民政府以陝政發〔2007〕34號印發《陝西省人民政府貫徹國務院關於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指導意見的實施意見》。該《意見》分目標和原則;參保範圍和籌資水平;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管理;深化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醫療衛生體制和藥品生產流通體制改革;切實加強組織領導5部分17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人民政府貫徹國務院關於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指導意見的實施意見
  • 印發機關陝西省人民政府
  • 文號:陝政發〔2007〕34號
  • 印發時間:2007年8月20日
公布時間,主要內容,

公布時間

2007年8月20日,陝西省人民政府印發《陝西省人民政府貫徹國務院關於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指導意見的實施意見》。

主要內容

陝西省人民政府貫徹國務院關於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指導意見的實施意見
陝政發〔2007〕34號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7〕20號)精神,建立全省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保障城鎮居民的基本醫療需求,現就我省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目標和原則
(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目標:2007年在寶雞西安鹹陽延安榆林市啟動試點,其中寶雞、西安、鹹陽三市為國家試點城市;延安、榆林兩市為我省試點城市。2008年在試點的基礎上擴大範圍,使試點城市達到80%以上。2009年在全省全面推開,覆蓋全體城鎮居民。通過試點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體系,形成合理的籌資機制、健全的管理體制和規範的運行機制,逐步建立以大病統籌為主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原則:低水平起步,籌資水平與我省經濟發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醫療保險費以家庭繳費為主、政府適當補助;堅持自願參保,充分尊重民眾意願;重點保障城鎮居民大病醫療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實行屬地統籌管理,堅持統籌協調,做好各類醫療保障制度的銜接工作。
二、參保範圍和籌資水平
(三)覆蓋範圍和統籌層次。凡未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城鎮非從業居民、中國小階段的學生(包括職業高中、中專、技校學生)、少年兒童(包括長期隨父母在城市上學、生活的農民工子女)都可自願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統籌層次原則上與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一致,以縣(市)為統籌單位,有條件的設區市也可實行市級統籌,設區市在全市範圍內(不含所轄市、縣)實行統籌。全市制定統一的政策和標準。
(四)統籌標準和使用範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標準原則上為每人每年不低於200元,學生兒童的繳費標準為每人每年不低於60元。具體繳費標準由試點城市根據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家庭和財政負擔能力、不同人群的醫療消費需求等因素合理確定。探索建立籌資水平、繳費年限和待遇水平相掛鈎的有效機制。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主要用於參保人員住院應由統籌基金支付的費用;門診緊急搶救、門診大病發生的費用中應由統籌基金支付的費用。
(五)個人繳費和政府補助。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家庭繳費為主,政府給予適當補助,補助經費要納入各級政府的財政預算。城鎮居民按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對職工家屬參保可給予補助。對個人和家庭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以及單位對職工家庭繳納基本醫療保險的補助資金執行稅收鼓勵政策。
參保居民,中央財政從2007年起,每年對列入國家試點城市的參保城鎮居民按人均20元給予補助。在此基礎上,對屬於低保對象或重度殘疾的學生兒童參保所需家庭繳費部分,中央財政原則上每人每年再按5元給予補助;對其他低保對象、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難城鎮居民參保所需家庭繳費部分,中央財政每人每年再補助30元。補助資金由中央財政轉移撥付。
對列入國家和我省試點城市的參保居民,省級財政按照中央財政補助標準的一定比例給予補助。其中,對延安、榆林和楊凌示範區補助50%,西安、寶雞、鹹陽補助60%,銅川、渭南、漢中、安康、商洛補助70%。補助資金由省財政轉移撥付。
市、縣財政按照中央財政補助標準的一定比例給予補助。其中,延安、榆林和楊凌示範區不低於50%,西安、寶雞、鹹陽不低於40%,銅川、渭南、漢中、安康、商洛不低於30%。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人和“三無”(無收入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人)人員的個人繳費部分,由政府全額給予補助,從城市醫療救助資金中列支。具體補助辦法由各市(區)政府確定。
(六)保障水平和待遇享受。各統籌地區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餘”的原則,確定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支付範圍、起付標準、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額。統籌基金範圍內的支付比例原則上不低於50%。統籌基金實行分類保障,支付比例原則上住院高於門診大病、老年人高於年輕人。統籌基金結餘率原則上控制在15%。
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人、“三無”人員、低保對象和低收入家庭,醫療費用個人負擔過重的部分,按照《陝西省城市醫療救助試點暫行辦法》給予醫療救助。
參保學生兒童中患有大病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最高支付限額可適當提高。具體病種和標準由各試點城市確定。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限額以上和支付範圍以外的醫療費用,可以通過建立大額醫療補助、商業健康保險、醫療救助和社會慈善捐助等方式解決。積極探索門診醫療費用補貼統籌方式。
三、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管理
(七)基金管理。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統一管理,單獨列賬。試點城市要按照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等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加強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在財政、審計、監察等方面的監督,確保基金安全。定期公布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基金收支、結餘情況,接受社會監督。省財政廳、省審計廳、省監察廳和省勞動保障廳要加強對中央、省級補助資金使用管理和各地補助資金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
(八)經辦管理。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管理參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加強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能力建設和勞動保障社區服務平台建設,方便城鎮居民參保、登記、繳費和待遇支付的服務管理。充實醫療保險經辦管理機構人員、加大對工作經費、專業培訓和網路建設等方面的投入,建立與服務人群和業務量掛鈎的經費保障機制,提高經辦管理機構的管理和服務能力。拓展和完善醫療保險信息管理系統,逐步實現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信息網路化管理。構建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牽頭,城市社區服務組織參與,連線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醫療機構以及金融機構的經辦管理服務體系和服務網路。
建立由政府機構、參保居民、社會團體、醫藥服務機構等各方面代表參加的醫療保險社會監督組織,加強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管理、服務、運行的監督。
(九)醫療服務管理。要綜合考慮參保居民的基本醫療需求和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確定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範圍,充分發揮社區醫療和中醫藥的服務功能。加強包括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在內的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的管理。科學設定參保、繳費、就醫、支付等工作流程,實現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和定點醫藥機構的直接結算,方便民眾,提高管理效率。加強對醫療費用支出的管理,探索建立醫療保險管理服務的獎懲機制。積極推行醫療費用按病種付費、按總額預付等結算方式,逐步探索實施協定確定醫療保險服務費用標準的辦法。
(十)充分發揮城市社區服務組織的作用。大力發展社區衛生服務,加快社區衛生服務體系建設,儘快在城市社區建立起布局合理、功能齊全、管理規範、方便快捷、服務優質、價格低廉、民眾滿意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站所。加強大醫院與社區醫療機構的聯合與協作,加強社區衛生服務隊伍建設,培養更多的全科醫生到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工作。建立社區首診和雙向轉診制度,通過制定優惠政策引導參保人員小病在社區,大病到醫院,康復回社區。加強社區勞動保障服務機構建設,做好基本醫療保險管理服務工作。將符合條件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納入醫療保險定點範圍。對參保居民到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用,通過降低起付線、提高報銷比例等措施,積極引導其有效利用社區衛生服務,將常見病、多發病解決在基層。
四、深化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醫療衛生體制和藥品生產流通體制改革
(十一)繼續完善各項醫療保障制度。進一步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加大擴面力度,將混合所有制和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從業人員以及靈活就業人員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範圍;各市(區)要儘快出台國有關閉破產和困難企業職工以及農民工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辦法,將困難企業職工和農民工參加醫療保險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工作同步推進;鼓勵在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的城鎮居民,以多種方式就業並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進一步規範現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支付政策,強化醫療服務管理。加快實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進一步完善城市和農村醫療救助制度。完善多層次的醫療保障體系,做好各項醫療保障制度的銜接工作。
(十二)協同推進醫療衛生體制和藥品生產流通體制改革。根據國家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總體要求,統籌協調醫療衛生、藥品生產流通和醫療保障體系的改革和制度銜接工作,充分發揮醫療保障體系在籌集醫療資金、提高醫療質量和控制醫療費用等方面的作用。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加強區域衛生規劃,健全醫療服務體系。建立健全衛生行業標準體系,加強和規範醫療服務行為,逐步建立和完善臨床操作規範、臨床診療指南、臨床用藥規範和出入院標準。充分發揮社區衛生服務和中醫藥服務在醫療服務中的作用,有條件的地區可實行參保居民分級醫療的辦法。加強藥品市場監管,探索採取集中採購、統一配送等措施,保證藥品質量,降低藥品價格,減少醫療費用支出,提高醫保基金使用效率。
五、切實加強組織領導
(十三)成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在省政府領導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協調和巨觀指導試點工作,研究制定相關政策並督促落實,總結評價試點工作,協調解決試點工作中出現的問題,重大問題要向省政府報告或提出建議。
(十四)選擇確定試點城市。被列為2007年國家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城市的寶雞、西安、鹹陽三市,要在2007年9月底前出台實施方案,報經省政府批准後於10月份正式啟動實施,並將實施方案報國務院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和我省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十五)明確各自職責,制定配套政策。省勞動保障部門要會同發展改革、財政、編制、衛生、民政、教育、食品藥品監督和中醫藥管理等部門制定配套政策和措施。
勞動保障部門負責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管理和組織實施工作,並制定有關政策和管理規章;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研究完善醫療服務收費標準和藥品價格管理辦法;財政部門負責制定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財政補助政策和財務、會計的有關制度,落實補助等資金;審計和監察部門負責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審計監督工作;編制部門負責根據服務人群和業務量,通過內部整合和調劑,增加醫療保險經辦管理人員;衛生部門負責加快城鎮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建設,加強對醫療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為城鎮居民提供質優價廉的醫療服務;民政部門負責做好城鎮特困居民的參保補助和醫療救助工作;教育部門負責協助做好在校學生的參保登記和宣傳工作;食品藥品監督部門負責加強對社區醫療機構及定點醫療機構的藥品、醫療器械質量監管,探索社區藥品統一配送網路建設;中醫藥管理部門負責制定發揮中醫藥特色與優勢的有關政策措施。各部門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協同做好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工作。
(十六)精心組織實施。試點城市要高度重視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建設工作,在充分調研、周密測算、多方論證的基礎上,制定實施方案並精心組織實施。已經先行探索的城市要及時總結經驗,按照本意見的精神進一步完善方案。要注意研究和解決試點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妥善處理改革、發展、穩定的關係,重要情況要及時向省領導小組報告。其他城市也要根據本意見的精神,做好城鎮居民數量、結構、醫療保障現狀、醫療費用支付情況等數據的蒐集、測算、統計和分析工作,為適時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工作奠定基礎。
(十七)加強輿論宣傳。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關係到廣大民眾的切身利益,是一項重大的民生工程,政策性很強。各地要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加強對試點工作重要意義、基本原則和方針政策的宣傳,加強對試點工作經驗的總結推廣,使這項惠民政策深入人心,真正得到廣大民眾和社會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切實做好試點工作。
陝西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八月二十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