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3月10日,陝西省人民政府以陝政發〔2003〕5號印發《貫徹國務院關於加強城鄉規劃監督管理通知的實施意見》。該《意見》分明確城鄉規劃和建設的重點、嚴格執行城鄉規劃審批和調整程式、嚴格建設項目選址和用地審批程式、認真做好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加強風景名勝區的規劃監督管理、加強城鄉結合部規劃管理、加強城鄉規劃集中統一管理、建立健全城鄉規劃實施的監督機制、規範城鄉規劃管理的行政行為、建立行政糾正和行政責任追究制度10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人民政府貫徹國務院關於加強城鄉規劃監督管理通知的實施意見
- 印發機關:陝西省人民政府
- 文號:陝政發〔2003〕5號
- 印發時間:2003年3月10日
簡述
意見
改革開放以來,我省城鄉規劃工作成績顯著,城鎮化水平不斷提高,人居環境明顯改善,城鄉面貌發生了巨大變化。但城鄉規劃管理工作中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城鄉規劃監督管理的通知》(國發(2002)13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和改進城鄉規劃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0]25號)精神,現就切實加強我省城鄉規劃監督管理提出如下意見:
一、明確城鄉規劃和建設的重點
當前要抓緊編制和調整近期建設規劃、詳細規劃,明確規劃的強制性內容。各市、縣要依據經批准的城市總體規劃,調整或編制到2005年的近期建設規劃。自2003年7月1日起,對未按要求編制和調整近期建設規劃的,停止新申請建設項目的選址;建設項目不符合近期建設規劃要求的,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核發選址意見書,計畫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批准建設項目,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受理建設用地申請。
各地要根據批准的總體規劃和近期建設規劃,加快編制詳細規劃,充分發揮詳細規劃對於最佳化城市土地資源配置和利用的調控作用。對建設項目所在地段沒有編制詳細規劃或者建設項目不符合詳細規劃的,不得辦理規劃許可證。
編制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時,要明確強制性內容,並向社會公布;已經批准的規劃,要補充完善強制性內容並向原批准機關備案。
當前,我省城市建設的重點,是面向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建設、危舊房改造、公共運輸、城市供水、城市綠地和生活污水、垃圾處理等必要的市政基礎設施建設以及文化設施建設,改善人居環境,完善城市綜合服務功能。要堅持走內涵與外延相結合、以內涵為主的發展道路,嚴格控制土地供應總量,最佳化用地結構和城市布局,促進經濟結構的合理調整,注重保護並改善生態環境和人文環境。
小城鎮的發展,要以現有布局為基礎,科學規劃,重點發展縣城和重點建制鎮,防止遍地開花。各市、縣人民政府要積極支持與小城鎮發展密切相關的區域基礎設施建設,為小城鎮發展創造良好的區域條件和投資環境。要分類指導不同城鎮的建設,抓好試點及示範。要健全規劃管理機制,配備合格人員。嚴禁高污染企業向小城鎮轉移,不得為國家明確強制退出的各類產業安排用地,限制發展的產業達不到規定要求的也不得安排用地。要嚴格按規劃管理好公路兩側特別是國道、省道兩側的房屋建設,加強對國道、省道預留用地的管理。
二、嚴格執行城鄉規劃審批和調整程式
依據《城市規劃法》對城市規劃分級管理的規定,省政府審批和審查13個設市城市、17個歷史文化名城、17個開發區和34處省級以上風景名勝區的總體規劃,依據《環境影響評價法》,在總體規劃上報時,應提出環境影響報告書。各市、縣政府審批所轄縣城和建制鎮的總體規劃及詳細規劃。城鎮的總體規劃編制自基年起3年內必須報批,否則,規劃必須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城市建設的發展情況進行修訂。對未及時組織編制和報批總體規劃的,上級政府要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編制和調整“十五”近期建設規劃應當先組織專家進行充分論證,再徵求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意見,然後由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報上級政府的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建立城鎮規劃修改的認定和備案制度。各地對經批准的城鎮各類規划進行局部調整或修編前,須向原審批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由審批機關認定。未經認定的,均不得修改。經認定屬於局部調整的規劃,調整完成後要報原審批機關備案;經認定屬於修編的規劃,修編完成後必須重新報原審批機關審批。
對規劃的強制性內容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調整。確需調整的,必須先對原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總結,就調整的必要性進行論證,提出專題報告,並進行公示,經規劃原批准機關認定後方可編制調整方案;調整後的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必須按照規定的程式重新審批。調整規劃的非強制性內容,應當由規劃編制單位根據規劃實施情況,提出調整的技術依據,報規劃原批准機關備案。
三、嚴格建設項目選址和用地審批程式
堅持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分級管理制度。對於新征土地和改變土地使用性質的建設項目,必須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市、縣計畫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由市、縣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國家和省計畫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由市、縣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初審意見,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
各級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要與計畫行政主管部門配合,主動參與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認真做好項目的選址和布局。對於選址同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不一致的,必須進行專門論證;如論證後認為確需按所選地址建設的,必須先按法定程式調整規劃,並將建設項目納入規劃中,一併報規劃原批准機關審定。涉及世界文化遺產、文物保護單位和地下文物埋藏區的項目,要經相應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會審同意。在項目可行性報告中,必須附有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選址意見書。計畫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建設項目,建設地址必須符合選址意見書,不得以政府檔案、會議紀要等形式取代選址程式。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會同省計畫行政主管部門儘快制定建設項目選址審查管理規定,嚴格實施對建設項目選址的管理。
各地區、各部門要嚴格執行《土地管理法》規定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制度。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向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申請。凡未依法進行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或未通過預審的,有關部門不得批准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受理用地申請。
加強對城市規劃區內建設用地的規劃管理。城市規劃區內的集體土地轉為國有土地以及國有土地轉讓和變更使用性質時,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要依法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沒有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提供土地;沒有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有關商業銀行不得提供建設資金貸款。
四、認真做好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
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是城市總體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各地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要會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制定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街區以及歷史文化名鎮(村)的保護規劃。歷史文化名城和歷史文化名鎮(村)保護規劃要確定保護的總體目標和保護重點,劃定歷史文化街區、文物保護單位和重要的地下文物埋藏區的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區,提出規劃分期實施和管理的措施。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要明確保護原則,規定保護區內建(構)築物的高度、地下深度、體量、外觀形象等控制指標,制定保護和整治措施。尚未完成歷史文化街區規劃編制的,必須在2003年6月底前完成。
要按照文化遺產保護優先的原則,切實做好城市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一經批准,應當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在歷史文化街區內搞建設活動,必須就其必要性進行論證,其中拆除舊建築和建設新建築的,應當進行公示,聽取公眾意見,按程式審批後報歷史文化名城批准機關備案。
五、加強風景名勝區的規劃監督管理
風景名勝資源是不可再生的國家資源,歸國家所有,各級政府要嚴格履行管理職責,認真貫徹“嚴格保護、統一管理、合理開發、永續利用”的方針,嚴禁以任何名義和方式出讓或變相出讓風景名勝區資源及景區—土地,也不得在風景名勝區內設立各類開發區、度假區等。各級建設或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風景名勝資源保護管理的監督。風景名勝區應當設立管理機構,在所屬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風景名勝區的管理工作。設在風景名勝區內的所有單位,除各自業務受上級主管部門領導外,都必須服從管理機構對風景名勝區的統一規劃和管理,不得將景區規劃管理和監督的職責交由企業承擔。
要加快風景名勝區規劃的編制工作。各級風景名勝區未編制規劃的,要抓緊編制;凡1990年底以前編制的規劃,要組織重新修編。各級風景名勝區要在2003年6月底前完成總體規劃及核心保護區的詳細規劃編制工作。風景名勝區規劃凡未經批准的,一律不得進行工程建設。
各市、縣要對風景名勝區內的設施進行全面檢查,對不符合總體規劃、未按規定程式報批的項目,要登記造冊,做出計畫,限期清理。
六、加強城鄉結合部規劃管理
城鄉結合部是指規劃確定為建設用地,國有土地和集體所有用地混雜地區;以及規劃確定為農業用地,在國有建設用地包含之中的地區。要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城鄉結合部詳細規劃和近期建設規劃,覆核審定各地塊的性質和使用條件。著重解決好集體土地使用權隨意流轉、使用性質任意變更以及管理許可權不清、建設混亂等突出問題,儘快改變城鄉結合部建設布局混亂,土地利用效率低,基礎設施嚴重短缺,環境惡化的狀況。咨‘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城鄉結合部的規劃建設和土地管理,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對全省設市城市的城鄉結合部規劃建設和土地實施有效的監督管理,重點查處未經規劃許可或違反規劃許可條件進行建設的行為。防止以土地流轉為名擅自改變用途。各地要對本地區城鄉結合部土地使用權流轉和規劃建設情況進行全面清查,總結經驗,研究制定對策和措施。
七、加強城鄉規劃集中統一管理
各地要根據國發[2002]13號檔案規定,健全、規範城鄉規劃管理機構。設區城市的市轄區原則上不設區級規劃管理機構,如確有必要,可由設區的市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在市轄區設定派出機構。各類開發區以及大學城、科技園、度假區等的規劃建設,必須納人城市的統一規劃和管理。市一級規劃的行政管理權擅自下放和肢解的要立即糾正。
城市規劃區與風景名勝區重疊地區,風景名勝區規劃與城市總體規劃必須相一致。風景名勝區內建設項目的規劃審批,必須符合風景名勝區和城市總體規劃管理的有關規定,由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徵求相關部門意見統一管理。其他風景名勝區由風景名勝區所屬人民政府確定的派出機構會同相關業務部門,統一規劃管理。
八、建立健全城鄉規劃實施的監督機制
城鄉規劃管理應當受同級人大、上級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受公眾和新聞輿論的監督。對城鄉規劃監督的重點是:規劃強制性內容的執行,調整規劃的程式,重大建設項目選址,近期建設規劃的制定和實施;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和風景名勝區規劃的執行,歷史文化保護區和風景名勝區範圍內的建設,各類違法建設行為的查處情況。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城鄉規劃實施情況。下級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就城鄉規劃的實施情況和管理工作,每年向上級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報告。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要將批准的城鄉規劃、各類建設項目以及重大案件的處理結果及時向社會公布,應當逐步將[日城改造等建設項目規劃審批結果向社會公布,批准開發企業建設住宅項目規劃必須向社會公布。各歷史文化名城和省級以上風景名勝區規劃實施情況,,依據管理許可權,應當每年向省僵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報告。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監督,可聘請監督人員,設立舉報電話和電子信箱等,受理社會公眾對違法建設案件的舉報並進行查處。
加快建立全省城鄉規劃和風景名勝區規劃管理動態信息系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在2003年年底前實現對13個設市城市、17個歷史文化名城、17個省級以上開發區、34個風景名勝區特別是其核心景區的各類開發活動和規劃實施情況的動態監測,建立動態管理信息系統。各設區市城鄉規劃或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也要建立相應的動態管理信息系統。
九、規範城鄉規劃管理的行政行為
各級政府要切實加強並規範城鄉規劃的管理行為。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的機構設定要適應依法行政、統一管理和強化監督的需要。規劃管理機構不健全、不能有效履行管理和監督職能的,要及時整改。規劃的編制與實施管理應當分開,建立有效的監督制約機制,改變規劃管理自由裁量權過大的狀況。規劃的編制和調整,應由具有國家規定的規劃設計資質的單位承擔,並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標準規範,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直接編制和調整規劃。分管城鄉規劃的領導幹部應當有相應管理經歷,工作人員要具備相應的專業職稱或任職條件。要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建立嚴格的崗位責任制,強化對行政行為的監督。各級財政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安排城建資金時,要加大城鄉規劃和管理經費的投入比例。
各級政府及其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要嚴格遵守《城市規劃法》、《文物保護法》、《環境保護法》、《土地管理法》及《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和《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認真執行經過審批具有法律效力的各項規劃,確保規劃依法實施。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要提高工作效率,加強建設項目規劃審批後的監督管理,及時查處違法建設的行為。要嚴格規章制度,規範城鄉規劃和風景名勝區規劃管理、審批的程式,明確其內容、許可權和責任,對涉及規劃強制性內容執行、建設項目“一書兩證”核發、違法建設查處等關鍵環節,要做出明確具體的規定,報上級政府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十、建立行政糾正和行政責任追究制度
城鄉規劃工作是各級人民政府的重要職責。市長、縣長要對城鄉規劃的實施負行政領導責任。對各級政府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違反法定程式和技術規範審批規劃、違反規劃批准使用土地、違反近期建設規劃批准建設、違反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批准重大項目選址、違反法定程式調整規劃強制性內容批准建設、違反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違反風景名勝區規劃和違法文物保護規劃批准建設等行政行為,上級人民政府和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要及時予以糾正;監察部門要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有關規定對直接責任人追究責任。對於造成嚴重後果的,還應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觸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查處。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受到降級以上處分者和觸犯刑律者,不得再從事城鄉規划行政管理工作,其中對已取得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者,要取消其執業資格。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違法行政,給建設單位(業主)和個人造成損失的,地方人民政府要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對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用地和項目建設,以及擅自改變用地性質、建設項目或擴大建設規模的建設單位、個人,要採取措施堅決制止,並依法給予處罰;觸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查處。對違法建設不依法查處的,要追究責任。上級部門要對違法案件的查處情況進行監督,督促其限期處理,並報告結果。上級部門對不履行規定審批程式、默許違法建設行為以及對下級部門監管不力的,也要追究相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