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加強城鄉規劃監督管理的通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於2004年1月9日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關於加強城鄉規劃監督管理的通知》
- 頒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 頒布時間:2004年1月9日
《國務院關於加強城鄉規劃監督管理的通知》(國發〔2002〕13號,以下簡稱《通知》)、《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城鄉規劃監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建規〔2002〕204號,以下簡稱204號檔案)下發以來,各地認真學習貫徹檔案精神,切實端正城鄉建設指導思想,充分發揮城鄉規劃的綜合調控作用,促進了城鄉經濟社會的健康發展。但是,一些地方特別是市縣人民政府對貫徹《通知》的重要性認識不夠,缺乏貫徹落實《通知》要求的具體措施,對存在的問題沒有進行全面嚴格整改;部分市縣分管領導和規劃部門對《通知》以及九部委204號檔案等有關貫徹檔案缺乏了解;一些地方的“形象工程”、“政績工程”問題沒有從根本上糾正;對擅自設立開發區、大學城,盲目擴大園區用地規模的整改工作尚未收到實效,下放規劃管理權等問題還沒有得到根本解決。為進一步貫徹落實《通知》精神,切實加強城鄉規劃監督管理工作,促進城鄉全面、協調和可持續發展,建設部決定2004年繼續開展全國範圍的城鄉規劃監督檢查。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檢查重點和主要內容
此次檢查的重點是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貫徹落實《通知》和九部委204號檔案情況。主要內容包括:
(一)國務院批覆的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實施情況。主要檢查重點地區和重大區域性基礎設施建設選址意見書制度執行情況。
(二)2002年5月以來,地方政府利用財政資金建設的樓堂館所以及道路、廣場等基礎設施情況。重點檢查上述建設項目是否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近期建設規劃要求;涉及拆遷的,是否在規劃審批前予以公示,聽取被拆遷人等利害關係人的意見。
(三)城鄉規劃編制和調整情況。重點檢查市縣人民政府是否按照《通知》和九部委204號檔案要求,組織開展並按時完成近期建設規劃編制或調整工作,明確各類城鄉規劃的強制性內容。
(四)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批准設立的開發區清理整頓情況。重點檢查是否按照國務院清理整頓開發區的有關規定,對省級以下開發區進行了清理和撤併;開發區建設和土地利用是否違反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要求;對下放開發區規劃管理權的,是否予以糾正並廢止有關檔案。
(五)2002年5月以來,城市建設用地增加以及批准和使用情況。重點檢查是否認真執行《建設部關於加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規劃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規〔2002〕270號),土地徵用、供應及使用是否符合城市總體規劃、近期建設規劃和詳細規劃的規定,並依法定程式辦理規劃許可手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土地是否由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詳細規劃提供了規劃設計條件,並將其作為出讓契約的組成部分。
(六)城鄉規劃執行情況。重點檢查2003年7月1日後是否存在未編制近期建設規劃而批准使用土地和進行建設的;2003年7月1日後,是否違反近期建設規劃和強制性內容批准使用土地和進行建設;2002年5月以來批准的重大建設項目中是否存在以政府檔案和會議紀要等形式取代選址程式,未取得“選址意見書”而批准立項、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而批准使用土地等情況。
(七)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情況。重點檢查保護規劃的執行情況和歷史文化街區整體保護狀況;在歷史文化街區內拆除舊建築和建設新建築的,是否符合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並按要求進行公示和報批。
(八)違法案件處理情況。重點檢查是否對本地發生的城鄉規劃違法案件包括新聞媒體報導或公眾舉報的案件等進行了認真核查,並依法嚴肅處理;對重大違法案件是否進行了公開處理,並及時向上級政府及其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二、檢查方式和時間安排
此次檢查以省和地(州)、市、縣(區)自查自糾為主,省級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在對照檢查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實施情況的同時,負責督查本行政區域內自查自糾情況並組織全面互查。建設部將選擇部分省份進行抽查。檢查工作分三個階段進行。
第一個階段,2004年1月至2004年3月底,各省、自治區建設廳對照檢查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實施情況;各地(州)、市、縣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圍繞上述檢查內容和重點開展全面清查和自糾,並將檢查報告逐級匯總上報省、自治區建設廳。直轄市的自查自糾情況直接報建設部。
第二個階段,2004年4月至6月,在地(州)、市、縣自查自糾基礎上,由省、自治區建設廳組織各地(州)、市、縣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對自查自糾情況進行互查,並於6月底前將本地區自查自糾情況以及互查結果書面報告建設部。互查工作可以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與省人大組織開展的城鄉規劃執法檢查結合進行。
第三個階段,2004年第三季度,建設部將在各地自查基礎上選擇部分省、自治區和直轄市進行抽查,並將檢查情況上報國務院。
三、工作要求
(一)充分認識開展城鄉規劃監督檢查的重要意義,認真開展監督檢查工作
開展城鄉規劃監督檢查,是深入貫徹《通知》精神、加強城鄉規劃監督管理工作的重要舉措。各地要充分認識開展這項工作的重要意義,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性,切實抓緊抓好監督檢查工作。各級規劃部門的一把手要親自抓,負總責。要按照檔案要求,周密部署,精心安排,做到組織落實、人員落實、任務落實和責任落實,保證按時保質完成工作。
目前,全國多數地區已經按照國務院檔案要求建立了城鄉規劃年度監督檢查制度。今後,地方各級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都要組織開展本地區城鄉規劃監督檢查工作,並逐級上報檢查情況。各省、自治區建設廳和直轄市規劃局(委員會)應於每年12月底前向建設部書面提交監督檢查報告。
(二)加強對監督檢查工作的督查和指導
各省、自治區建設廳要認真做好對本地區自查自糾工作的督查和指導。要通過督查,掌握各地、市、縣是否按照要求部署開展自查自糾工作,具體工作是否落實;存在的問題是否全面清查並列出;對發現的問題是否制定了整改措施並主動糾正;解決不了的問題,是否及時向上級規劃部門報告。對好的典型要公開表揚,對工作進展緩慢或工作不力的,要給予批評並責令限期改正。各省、自治區建設廳,直轄市規劃局要通過媒體,將此次監督檢查的結果向社會公布。
(三)切實做好整改工作,依法嚴肅處理一批大案要案
各市縣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嚴格依據《城市規劃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進行糾正;自己糾正有困難的,要及時向上級規劃部門報告,請上級規劃部門幫助解決;對不自動糾正的,省級規劃部門要責成市縣人民政府及規劃部門限期糾正。對自查中發現的問題,法律法規沒有規定或政策規定尚不明確的,要抓緊研究處理意見。各省、自治區建設廳,直轄市規劃局(委員會)要組織專門人員蒐集、掌握檢查中發現的此類重大問題,研究處理意見和解決措施。對特別重大的問題,可報請建設部研究決定。各級規劃部門要重視規劃管理制度建設,針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和薄弱環節,修改和完善現行的規劃管理制度。
要抓好大案要案的查處,以震懾和遏制違法行為。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或在自查自糾過程中頂風違法違紀的,要公開嚴肅處理。不僅要糾正錯誤,還要按照《通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對檢查中發現的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例,有關市縣規劃部門要進行深入調查和剖析,整理形成詳細資訊逐級上報省、自治區建設廳和直轄市規劃局(委員會),並由其匯總後作為監督檢查報告的附屬檔案書面報建設部城鄉規劃司。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劃局(委員會)每年應上報5個以上典型案例。建設部將篩選部分案例在全國範圍內進行通報。請各地於2004年1月30日前,將2003年城鄉規劃方面典型案例書面報建設部城鄉規劃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