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關於加強城市總體規劃工作意見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關於加強城市總體規劃工作意見的通知是一項由政府相關部門頒布的檔案。

國辦發〔2006〕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建設部《關於加強城市總體規劃工作的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關於加強城市總體規劃工作的意見
建設部
城市總體規劃是引導和調控城市建設,保護和管理城市空間資源的重要依據和手段,在指導城市有序發展、提高建設和管理水平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部分城市總體規劃已經到期,各地正陸續進行城市總體規劃修編工作。為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新形勢,進一步明確城市總體規劃工作的指導思想,規範規劃編制、審查和監督管理,增強城市總體規劃的科學性、嚴肅性和權威性,促進城市健康發展,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進一步明確指導思想
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統領城市總體規劃工作,按照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正確處理好局部與整體、經濟建設與社會發展、城市建設與環境保護之間的關係,推動城市發展模式從粗放型向集約型轉變,切實防止利用規劃修編盲目擴大城市規模、圈占土地,搞不切實際的“形象工程”和“政績工程”。要充分考慮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要求,根據人口、資源情況和環境承載能力,合理確定城市規模和性質。要堅持統籌城鄉發展,增強城市輻射功能,提高服務農村的水平。要統籌城鄉環境保護工作,進一步改善城市大氣和水資源環境,加強對城鄉結合部及城市周邊地區的污染控制,嚴防污染由城市向農村轉移。要堅持以人為本,高度重視人居環境規劃設計,體現城市特色,改善人民民眾居住和生活條件。要把節地、節水、節能、節材和資源綜合利用的要求落實到城市總體規劃工作的各個環節,把防範和抵禦各種災害的措施落到實處,促進經濟、社會與環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二、科學有序地開展規劃修編前期工作
(一)發揮城鎮體系規劃的指導作用。要抓緊做好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編制、報批工作。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已經審批的地區,城市總體規劃修編要按照城鎮體系規劃確定的原則,結合人口、資源情況和環境承載能力,對城市的性質、功能和規模作出準確定位,統籌安排對城市發展有重大影響的基礎設施和重大建設項目,促進城市產業結構和布局的合理調整。
(二)總結現行規劃實施情況。要總結現行城市總體規劃各項調控內容,包括城市發展方向和空間布局、人口與建設用地規模、生態環境保護目標等的落實情況。通過認真分析評價現行規劃實施情況,總結成功經驗,查找主要問題,提出解決方案,改進下一期規劃的編制和實施工作,提高城市總體規劃工作水平。
(三)深入開展專項政策研究。要積極開展對人口、土地、水資源、能源和環境等城市發展基本要素的專項政策研究工作。通過研究論證城市人口、資源和環境承載能力,為規劃修編提供科學依據。要按照有關規定,在開展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前期工作的同時,同步開展城市總體規劃修編前期研究工作。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的要求,綜合考慮城市發展現狀、趨勢,科學確定城市建設用地規模、能源消耗與各項環境指標。要認真研究城鎮人口集聚機制、市域城鄉人口分布和結構變化,以及流動人口的特點和發展趨勢,結合資源和環境等制約條件,科學預測城市人口發展規模。
三、進一步改進規劃修編和審查工作
(一)嚴格執行規劃修編和調整程式。組織修編城市總體規劃,必須嚴格按照規定的條件和程式,經規劃審查機關認定後方可開展;未經認定,擅自組織修編城市總體規劃的,要追究組織單位和編制單位的責任。城市總體規劃的調整必須依法進行。其中涉及調整規劃強制性內容的,必須就調整的必要性組織專家論證,將論證結果進行公示,提出專題報告,經上級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認定後方可開展;調整後的城市總體規劃要按規定程式報批或備案。
(二)切實轉變規劃修編方式。要按照“政府組織、專家領銜、部門合作、公眾參與、科學決策”的要求,進一步轉變城市總體規劃修編方式,推進科學民主決策。要重視發揮專家作用,加強對規劃論證、評審等環節的技術把關。對涉及城市發展目標與空間布局、資源與環境保護、區域與城鄉統籌等重大專題的諮詢和論證,應當聘請相關領域的資深專家領銜擔任專題負責人。在規劃修編工作的各個階段,都要充分徵求有關部門和單位的意見。要採取多種方式,廣泛聽取社會各界意見,擴大公眾參與程度,增強規劃修編工作的公開性和透明度。要提高規劃修編水平,鼓勵規劃編制單位參與市場競爭,擇優選擇修編單位。
(三)加強對規劃綱要的審查。編制城市總體規劃必須首先制訂規劃綱要,要通過對城市總體規劃綱要的嚴格審查,保證規劃修編的科學性與規範性。綱要審查的重點是規劃前期研究工作、編制思路和方法,以及規劃提出的重大項目方案等。規劃綱要通過審查後,方能開始規劃成果的編制報批工作。城市總體規劃要以規劃綱要為基礎,嚴格按照綱要審查意見進行編制。
(四)完善規劃的主要內容。要認真做好城市總體規劃與相關規劃的協調銜接,科學確定生態環境、土地、水資源、能源、自然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等方面的綜合目標,劃定禁止建設區、限制建設區範圍。要根據保護城市資源與環境、保障公共安全與基礎設施有效運行的要求,分別劃定“藍線”(城市水系保護範圍)、“綠線”(綠地保護範圍)、“紫線”(歷史文化街區保護範圍)、“黃線”(市政基礎設施用地保護範圍),並制訂嚴格的空間管制措施。要將城市環境保護規劃納入城市總體規劃,編制環境保護專門篇章。資源環境保護、區域協調發展、風景名勝管理、自然文化遺產保護、公共安全等涉及城市發展長期保障的內容,應當確定為城市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
(五)健全規劃審查協調機制。要進一步完善城市總體規劃部際聯席會議制度,重點審查報送國務院審批的規劃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是否符合規劃編制、審批相關規定,是否符合國家巨觀調控政策與重大戰略部署;規劃內容是否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銜接一致;未經部際聯席會議審查同意的,不得提請國務院審批。各地區也要根據實際需要,建立健全相應的規劃審查協調機制,嚴把規劃審查關。
四、強化對規劃實施工作的監督管理
(一)完善監督檢查機制。要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全面推廣城市規劃督察員制度,由省級人民政府向所轄城市派出城市規劃督察員,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以及經批准的城市總體規劃,對規劃實施工作進行監督,及時發現、制止和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各地要結合城市規劃管理信息化建設,儘快建立和完善城市規划動態信息監測系統,對城市總體規劃實施情況進行實時監督。建設部要會同有關部門對國務院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實施情況實行統一的動態監測。
(二)開展效能監察工作。建設部要會同監察部對城市總體規劃實施情況開展效能監察,嚴肅查處違反規定程式擅自調整和修編規劃以及違反規劃擅自開發建設的行為,依法依紀追究有關單位及人員的責任。省級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和監察機關也要對本地區城市總體規劃實施情況開展效能監察。
五、進一步加強組織領導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按照本意見的要求,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加強組織領導,改進和規範城市總體規劃工作。要進一步完善規劃審查制度,按照突出重點、分類指導的原則,明確要求,嚴格把關,合理安排新一輪規劃審查工作。有關部門要強化監督檢查管理,加強協調配合,認真研究城市總體規劃中的重大問題。省級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要做好對轄區內城市總體規劃修編和實施的指導工作。城市人民政府負責統一組織規劃修編和實施有關工作,不得下放規劃管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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