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我國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管理工作的意見

2004年2月15日,國務院辦公廳以國辦發〔2004〕18號轉發文化部、建設部、文物局等9部門《關於加強我國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管理工作的意見》。該《意見》分提高認識,端正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管理工作的指導思想;強化責任,加強對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管理工作的領導;加大力度,全面推進世界文化遺產的保護管理工作3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加強我國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管理工作的意見
  • 文號:國辦發〔2004〕18號
  • 發布單位:國務院辦公廳
  • 發布時間:二○○四年二月十五日
通知,意見,

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文化部、建設部、文物局等部門關於加強我國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管理工作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2004〕1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文化部、建設部、文物局、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土資源部、林業局、旅遊局、宗教局《關於加強我國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管理工作的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二○○四年二月十五日

意見

關於加強我國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管理工作的意見
文化部 建設部 文物局 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 林業局 旅遊局 宗教局
(二○○四年二月)
目前,我國擁有世界文化遺產21處,具有極高的歷史、科學、文化和藝術價值,是中華民族文化的精粹,是不可再生的寶貴資源。在黨中央、國務院的高度重視下,在世界文化遺產所在地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積極努力下,我國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管理工作不斷加強,世界文化遺產地及周邊環境不斷改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日益增強。但是,保護管理的形勢仍十分嚴峻,一是一些地方世界文化遺產保護意識淡薄,重申報、重開發,輕保護、輕管理的現象比較普遍;二是少數地方對世界文化遺產進行超負荷利用和破壞性開發,存在商業化、人工化和城鎮化傾向,使世界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完整性受到損害;三是管理體制不順,管理層次總體偏低,有的地方機構重疊,職能交叉;四是保護管理法制不健全,存在有法不依和無法可依的情況;五是保護管理經費嚴重不足。為加強和改善我國世界文化遺產的保護管理工作,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提高認識,端正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管理工作的指導思想
加強對世界文化遺產的保護管理,對於傳承中華民族的優秀文化,弘揚和培育民族精神,增強民族自豪感和凝聚力,傳播科學文化知識,促進旅遊事業發展,加強同世界各國的文化交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和作用。各有關地區和部門要充分認識保護管理好世界文化遺產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認真履行《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堅持“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方針,確保世界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要正確處理保護與利用、長遠利益與眼前利益、整體利益與局部利益的關係,不能以犧牲和破壞世界文化遺產為代價無限度地開發利用,換取一時的經濟利益。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管理屬於社會公益性事業,是政府的職責。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加強領導,統籌規劃,統一管理,落實責任,把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管理作為一項重要工作堅持不懈地抓下去,逐步解決工作中存在的種種問題,確保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管理工作健康有序地進行。
二、強化責任,加強對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管理工作的領導
(一)國務院批准建立的國家文物保護部際聯席會議,負責審定世界文化遺產保護規劃,協調解決保護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承擔部際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負責世界文化遺產保護和管理的監督工作。國務院國土資源、建設、林業、宗教、文物等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賦予的職能,依照世界文化遺產保護規劃,對世界文化遺產地區域內的實體資源實施行業管理。要建立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的專家諮詢機制和監測巡視制度,對世界文化遺產保護規劃和專項法規的實施情況進行經常性的監督檢查。
(二)世界文化遺產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要建立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管理協調機制,負責協調、指導本地區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管理工作。省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世界文化遺產所在地保護管理機構工作的指導,嚴格督促和檢查。目前由縣級人民政府管理的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管理機構,對其中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不力、管理混亂並造成文化遺產毀損的,可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機構負責實施管理。
(三)有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堅持科學決策,依法行政,建立目標管理責任制和行政責任追究制,確保工作到位,責任到位,措施到位。要及時解決和排除保護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隱患,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世界文化遺產租賃、承包、轉讓給個人、社會團體或企事業單位經營。已經租賃、承包或轉讓的,省級人民政府要進行檢查,對違規的要限期糾正。對因失職、瀆職行為造成世界文化遺產破壞的,要追究有關領導和責任人的責任。
三、加大力度,全面推進世界文化遺產的保護管理工作
(一)健全法制,規範管理。有關地區要根據遺產地的具體情況,制訂和完善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的地方性法規和管理規章,明確保護管理工作的具體制度要求、保護標準和目標及相關的法律責任。要制訂世界文化遺產地保護規劃,明確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範圍、保護措施和目標,並按程式審批。世界文化遺產的保護規劃和目標措施,應當納入當地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和村鎮建設規劃、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以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調整世界文化遺產保護規劃。
(二)加大對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經費的投入和管理。各級財政部門應不斷加大對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管理經費的投入,並採取措施鼓勵個人、企業和社會團體對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的捐贈。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專項資金的分配要重點向世界文化遺產傾斜。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範圍內的經營項目實行特許經營,並將有償出讓的收入用於世界文化遺產的保護。根據“收支兩條線”的原則,世界文化遺產的門票收入要實行專戶集中統一管理,並全部用於世界文化遺產的保護管理。
(三)加強隊伍建設,提高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管理人員素質。要深化改革,精簡機構,最佳化結構,分流和壓縮行政管理人員,建立健全專門執法監督隊伍。要加強培訓,提高世界文化遺產管理人員素質,逐步使專業人員達到職工總數的40%以上,並實行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管理人員持證上崗制度。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管理機構的主要負責人要分批接受系統培訓,並取得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資格證書。
(四)利用科學技術加強世界文化遺產的保護。要加強對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管理工作規律性的研究,掌握世界文化遺產的各類基礎資料和信息,充分發揮高新技術在保護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提高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管理工作的科技含量。要加強檔案建設工作,儘快建立我國世界文化遺產管理動態信息系統和預警系統,加強對世界文化遺產保護情況的監測。
(五)通過宣傳教育,普及與世界文化遺產相關的法律法規和知識,讓更多人分享世界文化遺產蘊含的豐富價值,增強人民民眾對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的意識,努力形成全社會關心、愛護並參與遺產保護的風氣。要廣泛動員全社會關心並支持世界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充分發揮新聞媒體和民眾監督作用,把世界文化遺產工作置於全社會的監督和支持之下。要在科學保護的前提下合理開發利用,充分發揮世界文化遺產的教育、科學和文化、宣傳作用,不斷提高世界文化遺產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推動當地經濟社會的全面、協調和可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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