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關於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生產性保護的指導意見

為進一步規範、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生產性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主席令第42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05〕18號),2012年2月2日,文化部以文非遺發〔2012〕4號印發《關於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生產性保護的指導意見》。該《意見》分充分認識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生產性保護的重要意義、正確把握非物質文化遺產生產性保護的方針和原則、科學推進非物質文化遺產生產性保護工作深入開展、建立完善非物質文化遺產生產性保護的工作機制4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文化部關於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生產性保護的指導意見
  • 外文名:The guidance of the Ministry of culture on the strengthening of the productive protection of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 文號:文非遺發〔2012〕4號
  • 發布部門:文化部
  • 發布時間:二〇一二年二月二日
文化部關於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生產性保護的指導意見
文非遺發〔2012〕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文化廣播電視局,各計畫單列市文化局:
為進一步規範、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生產性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主席令第42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05〕18號)精神,現就非物質文化遺產生產性保護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充分認識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生產性保護的重要意義
非物質文化遺產生產性保護是指在具有生產性質的實踐過程中,以保持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真實性、整體性和傳承性為核心,以有效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技藝為前提,藉助生產、流通、銷售等手段,將非物質文化遺產及其資源轉化為文化產品的保護方式。這一保護方式主要是在傳統技藝、傳統美術和傳統醫藥藥物炮製類非物質文化遺產領域實施。
在有效保護和傳承的前提下,加強傳統技藝、傳統美術和傳統醫藥藥物炮製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生產性保護,符合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發展的特定規律,有利於增強非物質文化遺產自身活力,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更緊密地融入人們的生產生活;有利於提高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的傳承積極性,培養更多後繼人才,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奠定持久、深厚的基礎;有利於繼承弘揚優秀傳統文化,推動優秀傳統文化繁榮發展,滿足人民民眾的精神文化需求;有利於促進文化消費、擴大就業,促進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改善民生相結合,推動區域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各級文化行政部門應充分認識非物質文化遺產生產性保護的重要意義,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積極探索,加強引導,進一步推動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生產性保護工作深入開展。
二、正確把握非物質文化遺產生產性保護的方針和原則
非物質文化遺產生產性保護要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的規定,認真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傳承發展”的方針。在非物質文化遺產生產性保護工作中,堅持以人為本、活態傳承原則,堅持保護傳統工藝流程的整體性和核心技藝的真實性原則,堅持保護優先、開發服從保護原則,堅持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有機統一原則,堅持依法保護、科學保護原則。
三、科學推進非物質文化遺產生產性保護工作深入開展
(一)堅持正確導向。非物質文化遺產生產性保護是一種保護方式,出發點和落腳點都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和傳承。因此,應當堅持非物質文化遺產生產性保護的正確導向,嚴格遵循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發展的規律,處理好保護傳承和開發利用的關係,始終把保護放在首位,堅持在保護的基礎上合理利用,尊重非物質文化遺產生產方式的多樣性,堅持傳統工藝流程的整體性和核心技藝的真實性,不能為追逐經濟利益而忽視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傳承,反對擅自改變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統生產方式、傳統工藝流程和核心技藝。
(二)合理規劃布局。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生產性保護的調查研究與整體規劃,編制促進非物質文化遺產生產性保護的行動計畫,將非物質文化遺產生產性保護納入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規劃。重點培育一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生產性保護示範基地,積極探索和總結非物質文化遺產生產性保護的做法和經驗,充分發揮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示範基地的示範、帶動作用。發掘東中西部地區各自優勢,規劃建設各具特色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生產性保護示範基地,彰顯區域特色和民族特色。
(三)健全傳承機制。要研究非物質文化遺產生產性保護的特點,建立健全符合非物質文化遺產自身規律的傳承機制。制定非物質文化遺產生產性保護傳承人培養計畫,建立傳承人培養激勵機制,增強代表性傳承人履行傳承義務的責任感和榮譽感;為代表性傳承人開展生產、授徒傳藝、展示交流等活動創造條件,提供服務;對年老體弱的代表性傳承人,抓緊開展搶救性記錄工作,詳實記錄代表性傳承人掌握的精湛技藝和工藝流程;對傳承工作有突出貢獻的代表性傳承人給予表彰、獎勵;對學藝者採取助學、獎學等措施,鼓勵其學習、掌握傳統技藝;遵循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生產方式的個性和特徵,鼓勵和支持代表性傳承人設立個人工作室等。
(四)落實扶持措施。要統籌規劃,加強天然原材料、珍稀原材料的保護,處理好天然原材料、珍稀原材料保護與利用的關係,依照相關法規制度為傳承人使用天然原材料、珍稀原材料提供幫助和支持;鼓勵和支持傳承人在傳承傳統技藝、堅守傳統工藝流程和核心技藝的基礎上對技藝有所創新和發展;鼓勵和支持傳承人在製作傳統題材作品的同時創作適應當代社會需求的作品,推動傳統產品功能轉型和審美價值提升;支持和幫助代表性傳承人開展產品宣傳,利用報刊、電視、網路等媒體宣傳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及其產品的文化內涵和審美價值;積極為代表性傳承人提供技藝展示、產品銷售的渠道和平台。
(五)加強引導規範。深入開展調查研究,掌握本地區適合生產性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生存發展狀況,根據不同狀況採取相應的引導、規範措施。對適合生產性保護但處於瀕危狀態、傳承困難的代表性項目,要優先搶救與扶持,記錄、保存相關資料,儘快扶持恢復生產,傳承技藝,督促開展相關工作;對有市場潛力的代表性項目,鼓勵採取“項目+傳承人+基地”、“傳承人+協會”、“公司+農戶”等模式,結合發展文化旅遊、民俗節慶活動等開展生產性保護,促進其良性發展;對開展生產性保護效益較好的代表性項目,要引導傳承人堅持用天然原材料生產,保持傳統工藝流程的整體性和核心技藝的真實性,促進該項遺產的有序傳承;對開展生產性保護取得顯著成績的代表性項目,要及時總結,推廣經驗;對忽視技藝保護和傳承或者過度開發、破壞傳統工藝流程和核心技藝的,要及時糾正偏差,落實整改措施,加強管理和規範。
(六)建設基礎設施。要充分發揮政府職能,合理布局,有計畫地建設一批非物質文化遺產生產性保護基礎設施,為代表性傳承人提供必要的生產、展示和傳習場所。鼓勵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生產性保護的企業、單位和個人根據自身條件建設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館(室)和傳習所,鼓勵社會力量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生產性保護設施建設。充分發揮已有設施的作用,積極開展宣傳、展示、傳習等活動,有計畫地徵集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的代表作品,妥善保存和科學展陳傳統工藝精品、傳承人代表性作品。
(七)發揮協會作用。要充分發揮傳統工藝美術等已有行業協會的積極作用,鼓勵成立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行業協會,支持協會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宣傳、展示、教育、傳播、研究、出版等活動,鼓勵協會制定有關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在原材料、傳統工藝流程和核心技藝方面的相關標準和規範,支持協會開展行業管理、行業服務、行業維權等工作,通過行業自律和行業監管,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生產性保護健康發展。
(八)營造良好氛圍。非物質文化遺產生產性保護與人民民眾的生產生活密切相關,許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具有鮮明的地域特色、民族特色,依存於傳統民俗節慶活動之中。要鼓勵開展各種健康有益的民俗文化活動,尊重和支持民眾在民俗文化活動中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生產性保護實踐;充分利用“文化遺產日”和傳統民俗節慶,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生產性保護宣傳展示活動,營造非物質文化遺產生產性保護的良好社會氛圍。
四、建立完善非物質文化遺產生產性保護的工作機制
(一)堅持政府引導。堅持政府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生產性保護的價值引導、政策引導和輿論引導,組織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生產性保護知識和成果宣傳,利用現有的優惠政策和出台新的優惠政策扶持非物質文化遺產生產性保護,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生產性保護營造環境、創設條件和提供服務。
(二)鼓勵社會參與。積極採取措施,鼓勵個人、企業和社會組織積極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生產性保護,多渠道吸納社會資金投入非物質文化遺產生產性保護;鼓勵建立社會中介組織,使其成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生產性保護與社會需求、市場需求聯繫的橋樑與紐帶。
(三)發揮專家作用。鼓勵專家結合非物質文化遺產生產性保護工作實際開展理論研究和實踐研究,充分發揮專家的指導、諮詢和參謀作用,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生產性保護提供學術支持和實踐指導。
(四)加強指導檢查。加強對國家級、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生產性保護示範基地的管理,制定相關管理辦法;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生產性保護績效評估機制,對生產性保護實施情況進行指導和檢查,及時發現問題,總結經驗,改進工作;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生產性保護成績突出的地區或單位予以鼓勵。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