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文化領域的實施意見

為貫徹黨的十七屆六中全會精神,落實《國務院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0〕13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重點工作分工的通知》(國辦函〔2010〕120號)精神,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文化領域,文化部結合當前文化改革發展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文化部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文化領域的實施意見
  • 文號:文產發〔2012〕17號
  • 發布單位:國務院
  • 類型:法規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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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產發〔2012〕1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文化廣播電視局,各計畫單列市文化局,各直屬單位:

檔案內容

一、充分認識促進民間資本進入文化領域的重要意義
(一)隨著改革開放不斷深入和經濟社會發展方式轉型升級,民間資本已成為推動我國文化建設的重要力量,在深化文化體制改革、發展公益性文化事業、繁榮文化產業、推動文藝創作生產、開展多渠道多形式多層次對外文化交流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文化領域,是深入貫徹黨的十七屆六中全會精神、推動社會主義文化大發展大繁榮、進一步興起社會主義文化建設新高潮的重要舉措。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文化領域,有利於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充分發揮市場在文化資源配置中的積極作用;有利於最佳化國民經濟結構、創造更多就業機會,增加城鄉居民收入;有利於拓寬文化資金來源渠道,促進投資主體多元化;有利於進一步解放文化生產力,調動社會各方面積極性,整合各種資源,凝聚各方力量,激發全社會文化創造活力,形成全社會共同參與文化建設的新局面;有利於豐富文化產品和服務供給,滿足人民民眾日益增長的多樣化的精神文化需求。
二、鼓勵民間資本參與國有文藝院團轉企改制
(二)鼓勵和支持民間資本以投資、控股、參股、併購、重組、項目合作等多種方式,積極參與國有文藝院團轉企改制。鼓勵藝術名家和其他演職人員以個人持股的方式參與轉制院團的股份制改造。
(三)民間資本參與國有文藝院團轉企改制,可享受國有文藝院團轉企改制和國家扶持文化企業發展的相關優惠政策。
三、鼓勵民間資本參與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
(四)鼓勵民間資本捐建或捐資助建博物館、圖書館、文化館、美術館等公共文化基礎設施,引導和鼓勵民間資本通過捐助機構、資助項目、贊助活動、提供設施等形式參與公共文化服務。民間資本捐資助建公益性文化設施,可尊重捐贈者的意見,以適當方式予以褒獎;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捐贈捐助的,可按有關法律法規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五)採取政府採購、項目補貼、定向資助、貸款貼息、稅收減免等政策措施,引導民間資本投資興建民間文化館、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等文化設施;支持民間資本興辦具有公益性和準公益性特點的讀書社、書畫社、鄉村文藝俱樂部、文化大院、民眾文藝團隊、社區文化服務組織、民間文藝協會等,直接面向社會公眾提供公益文化服務。
(六)逐步建立公共文化服務政府採購制度,支持民營文化企業的產品和服務進入政府公共文化產品和服務採購目錄。鼓勵民間資本通過招投標等方式,參與基礎文化設施建設、公共文化產品創作生產、公益性文化產品和服務供給、重大文化惠民工程、重大公益性文化活動和其他公共文化服務。
四、鼓勵民間資本投資文化產業發展
(七)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投資演藝、娛樂、動漫、遊戲、文化旅遊、藝術品、工藝美術、文化會展、創意設計、網路文化、數字文化服務等行業和領域。支持民間資本參與重大文化產業項目實施,鼓勵民營文化企業跨區域、跨行業兼併重組。民間資本投資符合國家重點扶持方向的文化行業門類和領域,可通過項目補助、貸款貼息、保費補貼、績效獎勵等方式給予資金扶持。
(八)對民營文化企業在立項審批、投資核准、項目招投標、政府採購、評比表彰、申請專項資金、享受稅收優惠、申報國家級文化產業示範園區和國家文化產業示範基地等方面,要與國有文化企業一視同仁,不得對民營文化企業設定任何附加條件、標準和程式。
(九)建立健全多元化、多層次、多渠道的文化產業投融資體系,鼓勵和支持民營文化企業藉助資本市場做大做強。支持民營文化企業通過信貸、信託、基金、債券等金融工具融資,支持民營文化企業通過併購重組、上市等方式融資。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參與的金融機構、中介組織、各類投資基金進入文化產業領域。
五、鼓勵民間資本投入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保護
(十)鼓勵民間資本積極投入非物質文化遺產基礎設施建設,支持民間資本結合文化旅遊、民俗節慶活動等建設非物質文化遺產博物館、展示館、傳習所等基礎設施,開展保護、展示、傳承、宣傳活動。
(十一)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利用現有優惠政策,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生產性保護。積極協調有關部門,研究制定非物質文化遺產生產性保護稅收、信貸、融資、土地使用等方面的扶持辦法,為民間資本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生產性保護營造有利環境。
(十二)鼓勵民間資本建立信息平台和社會中介組織,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生產性保護搭建橋樑和紐帶。鼓勵民間資本支持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統技藝與題材的創新和發展,推動傳統產品的功能轉型和審美價值提升。鼓勵民間資本支持技藝展示、產品銷售等活動,宣傳非物質文化遺產及其產品的文化內涵和審美價值。鼓勵民間資本通過設立公益性基金等方式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如對瀕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搶救性保護,對代表性傳承人及學藝者予以資助等。
六、鼓勵民間資本積極參與對外文化交流和文化貿易
(十三)積極倡導“以政府為主導、民間為主體、市場化運作為主要方式”的方針,鼓勵民間資本以資助、投資、捐贈等多種形式參與對外文化交流和對外文化貿易,鼓勵民間資本參與節慶、演出、展覽、展銷等各種雙邊和多邊文化交流活動及項目。
(十四)逐步建立重大對外文化交流項目的招投標和採購制度,鼓勵和支持有良好信譽和資質的民營文化企業參與投標,打造對外文化交流精品項目。
(十五)鼓勵和引導民營文化企業向規模化、集約化和國際化方向發展,努力開拓國際文化市場,擴大我國優秀文化產品和服務出口規模。鼓勵民間資本通過新設、收購、合作等方式,在境外設立文化企業、收購文化設施、建立分支機構等。
七、為民間資本進入文化領域創造良好發展環境
(十六)加快推進文化行政部門觀念和職能轉變,切實推進政企分開、政事分開、管辦分離,消除制約民間資本進入文化領域的制度性障礙,強化政策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加大對民營文化企業、民辦文化機構、民間文化組織等的服務力度,促進民間資本健康發展。
(十七)全面梳理文化領域各項行政審批事項,完善信息公開制度,推動管理內容、標準和程式的公開化、規範化,為民間資本進入文化領域提供公開透明、平等準入、公平競爭的發展環境。積極協調有關部門,簡化項目審批、稅收優惠、進出口通關、資金匯兌、捐贈認定等事項辦理流程,清理和規範涉企收費,切實減輕企業負擔。
(十八)會同有關部門逐項落實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文化領域的各項政策措施,針對不同領域,研究制定具體扶持辦法,加大財政、稅收、金融、用地等方面的扶持力度,完善民間資本進入文化領域的政策保障機制,切實保護民間資本的合法權益。
(十九)不斷提高政府公共服務水平,加強“文化產業投融資公共服務平台”等投資信息平台建設,及時發布國家政策、發展規劃、準入標準、行業動態、項目招標、產品和服務採購等信息。充分發揮駐外使領館文化處(組)、海外中國文化中心等的作用,協助民營文化企業了解和分析海外文化市場動態,拓展海外行銷網路和渠道。
(二十)各級文化行政部門要積極組織宣傳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鼓勵、支持和引導民間資本健康發展的方針、政策和措施,客觀、公正評價民間資本在促進文化發展方面的積極作用,營造有利於民間資本進入文化領域的輿論氛圍。支持民營文化企業、民辦機構及民間文化團體人才隊伍建設,在評定職稱、參與培訓、申報項目、表彰獎勵等方面與國有文化單位同等對待,帶動民間文化人才參與文化建設的積極性。
八、加強對民間資本進入文化領域的指導和規範管理
(二十一)各級文化行政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加快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和徵信體系,綜合運用政策指導、資質認定、業務培訓、監督檢查等措施,加強和改進對民間資本進入文化領域的服務和管理,引導其在依法投資、依法經營的同時,不斷提高自身素質和能力,樹立誠信意識和責任意識,主動承擔和履行相應的社會責任。
(二十二)加強對民間資本進入文化領域現狀、發展趨勢的監測和分析,把握民間資本進入文化領域的動態,適時修訂《文化部文化產業投資指導目錄》,合理引導民間投資者正確判斷形勢,減少盲目投資。
(二十三)加強文化行業協會、促進會、商會、學會、聯盟等行業自律組織建設,充分發揮其為民間資本進入文化領域提供法律、政策、諮詢、財務、金融、技術、管理和市場信息等方面服務的積極作用。
(二十四)各級文化行政部門和文化部直屬單位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家相關政策,採取切實措施,促進民間資本進入文化領域,並注意跟蹤政策實施效果和存在的問題,及時將有關情況反饋我部。
文 化 部
2012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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