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風景名勝區工作的意見
浙政發〔2010〕73號
風景名勝區是自然和文化遺產高度集中的區域,保護和管理好風景名勝區是各級政府的重要職責。我省是風景名勝大省,進入新世紀以來,風景名勝區事業快速發展。當前,我省正處在大力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關鍵時期,風景名勝區事業面臨難得的發展機遇。為有效保護與合理利用風景名勝資源,促進風景名勝區事業持續健康發展,現就加強風景名勝區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總體要求和基本原則
總體要求: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保護是核心、規劃是前提、管理是關鍵”的要求,依法保護風景名勝區各類自然和人文資源,全面提高風景名勝區規劃建設品位和保護管理水平,使風景名勝區成為我省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典範,推動我省由風景名勝大省向風景名勝強省跨越發展。到2015年,爭取基本實現省級以上風景名勝區詳細規劃全覆蓋,風景名勝區配套設施進一步完善,法規標準體系和管理機構進一步健全,管理技術和手段不斷創新,資源和生物多樣性得到切實有效保護。
按照上述總體要求,在實際工作中要注意把握以下四條基本原則:
——堅持科學規劃。強化規劃對風景名勝區各項工作的引領作用,根據資源稟賦和環境承載能力科學確定風景名勝區利用強度,嚴格執行風景名勝區規劃管理制度,確保先規劃後建設、無規劃不建設。
——堅持嚴格保護。風景名勝區一切工作要以有效保護風景名勝資源為前提,始終把保護工作放在首位,堅持保護優先、利用服從保護,合理選擇利用方式,確保風景名勝區永續發展。
——堅持統一管理。建立健全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理順管理體制,完善管理制度,落實管理責任,全面協調推進風景名勝區各項管理事務。
——堅持法治保障。認真落實國家、省有關風景名勝區法律、法規和規章,依法保護和管理風景名勝區,及時查處各類違法違規行為,推動風景名勝區工作走上法治化軌道。
主要任務
(一)加強規劃引領。要加快編制省域風景名勝區體系規劃,進一步加強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詳細規劃編制工作。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未編制或已編制但未報批的,要在2011年底前完成編制並按法定程式報批。總體規劃即將到期的,應及時進行規劃實施評估,並抓緊開展新一輪規劃編制工作。面積較大的風景名勝區可編制分區規劃,並按規定程式報批。風景名勝區主管部門要制定“十二五”期間風景名勝區詳細規劃編制計畫,到2015年,基本實現省級以上風景名勝區詳細規劃全覆蓋。
(二)嚴格保護資源。風景名勝資源具有珍稀性、脆弱性、不可再生性的特點,保護風景名勝資源是風景名勝區工作的核心任務。要建立健全風景名勝資源保護的各項管理制度和技術規範,加快推進資源保護工作法治化、規範化和專業化。紮實開展風景名勝資源普查等基礎性工作,對重要景觀要加強分析鑑定,制定相應的保護措施。風景名勝區內不得設立各類開發區、度假區,不得在核心景區內新建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療養院以及與風景名勝資源保護無關的其他建築物。風景名勝區所在地政府不得將招商引資作為風景名勝區工作的考核目標,切實防止因片面追求經濟效益而損害風景名勝資源行為的發生。鞏固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綜合整治成果,從2011年開始,用兩年時間開展省級風景名勝區綜合整治專項行動。
(三)完善景區建設。風景名勝區內的建設項目應符合風景名勝區規劃,並與景觀相協調,不得破壞景觀、污染環境、妨礙遊覽。加強自然景點維護建設,配套完善基礎設施和遊覽安全設施,突出標識系統的科學性和知識性,提升景區整體建設水平和品位。借鑑國內外先進經驗,加快建設景區遊人中心,完善服務功能。風景名勝區建設要與城鄉建設相協調,按照“區內游、區外住”的原則,大力發展特色旅遊小鎮,緩解風景名勝區接待服務壓力。景中村是風景名勝區的有機組成部分,在符合風景名勝區規劃和風景名勝區整體保護要求的前提下,要加強生態保育,嚴格控制人口和建築的增加,適度發展農家旅遊接待服務。
(四)強化監督管理。健全風景名勝區規劃實施監督管理機制,促進風景名勝區規劃管理制度化、規範化。風景名勝區建設項目要嚴格執行城鄉規劃管理制度,加強項目批後監督管理。各級風景名勝區主管部門要定期組織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及時查處違法建設行為。各級城鄉規劃督察員要加強對風景名勝區規劃建設的監督檢查。要引進先進技術,改進監管手段,建立完善風景名勝區監管信息系統,有條件的風景名勝區要積極開展景區數位化建設工作,到2015年,爭取基本實現省級以上風景名勝區監管信息系統全覆蓋。
(五)規範景區經營。依據《風景名勝區條例》有關規定,穩步推進風景名勝區項目經營。堅持國家所有、政府監管,鼓勵社會資本參與風景名勝區投資建設。風景名勝區區內的交通、服務等經營性項目,應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採用招標等公平競爭的方式確定投資經營者。風景名勝區基礎設施保養、綠化、環衛、保全等具有物業管理性質的服務項目,可委託相應的管理公司負責經營管理。風景名勝區門票不屬於經營性項目,必須由縣級以上政府設立的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負責出售,門票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名義和方式出讓或變相出讓風景名勝區門票經營權,對已出讓或變相出讓的,要按有關規定收回。
(六)保護管理好世界遺產。世界遺產是全人類公認的具有突出意義和普遍價值的自然景觀和文物古蹟,具有世界性、傑出性和獨特性的基本特性。要按照《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的要求,明確江郎山世界自然遺產保護管理的目標和責任,健全制度和標準,堅決杜絕各種不利於保護管理的開發建設行為,努力提高保護管理水平。鼓勵有條件的地區積極開展世界遺產申報工作。
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要從全局和戰略的高度,充分認識加強風景名勝區工作的重要性,進一步加強組織領導,將風景名勝區工作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建立健全工作目標責任機制。各級風景名勝區主管部門要充實力量,進一步加強對風景名勝區工作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支持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開展工作。
(二)推進法制建設。加快推進《浙江省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修訂的有關工作,大力推進單個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立法,鼓勵富春江—新安江、溪口—雪竇山、雁盪山、楠溪江、雙龍、天台山等面積較大、區內社會構成較複雜的風景名勝區先行開展立法工作。省法制部門要加強立法工作指導。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快制定和完善風景名勝區規劃建設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標準規範。
(三)規範機構設定。風景名勝區所在地縣級以上政府設定的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負責風景名勝區的保護、利用和統一管理工作。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的名稱應規範,其人員配備應與風景名勝區的職責任務相適應。
(四)加大政府投入。風景名勝區是國家重要的自然和文化資源保護區。各級政府要加大對風景名勝區保護和建設的投入,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省財政視財力狀況,逐步加大對省級以上風景名勝區維護建設的投入,重點支持風景名勝區規劃編制、資源保護、設施維護、基礎設施建設等。各市、縣(市、區)政府也要設立風景名勝區保護建設專項資金,用於本行政區域內風景名勝區的規劃、保護和建設。
(五)完善配套政策。省有關部門要研究制定全省風景名勝區分類管理指導意見,抓緊制定風景名勝區項目經營管理辦法,出颱風景名勝資源有償使用維護費收費標準和管理辦法,促進風景名勝區事業健康發展。
(六)注重人才培養。設有風景園林等相關專業的省屬大專院校要加強專業人才的培養。各風景名勝區要創造條件積極引進專業人才,充實人才隊伍,最佳化人才結構。要有計畫地組織培訓、交流,不斷提高各級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領導幹部、工作人員的素質和能力。要加強風景名勝專家隊伍建設,形成一支政治素質好、業務水平高、專業背景豐富、年齡結構合理的專家隊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