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為進一步建立健全我市森林消防工作長效機制,提高森林消防綜合防控能力,維護生態林業安全,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構建和諧社會,現就進一步加強森林消防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麗水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森林消防工作的意見
- 發布單位:浙江省麗水市人民政府
- 發布文號:麗政發〔2008〕97號
- 發布日期:2008-12-29
法規頒布,法規內容,
法規頒布
浙江省麗水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森林消防工作的意見
農林水利
法規內容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為進一步建立健全我市森林消防工作長效機制,提高森林消防綜合防控能力,維護生態林業安全,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構建和諧社會,現就進一步加強森林消防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統一思想,明確森林消防工作指導思想和目標
森林火災是一種突發性強、破壞性大、處置救助較為困難的自然災害。麗水作為重點林區、典型山區,是我省重要的生態屏障,做好森林消防工作,事關森林資源和生態安全,事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事關社會發展穩定大局。
(一)指導思想。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以人為本、預防為主、積極撲救、有效消災”的工作方針,加強領導,完善機制,強化保障,齊抓共管,突出抓好主動預防,積極開展科學撲救,為全市生態文明建設提供堅強保障。
(二)工作目標。通過落實責任、完善體制、健全機制、壯大隊伍、加大投入、增強保障,全面提升森林火災科學防控水平,做到火患早排除、火險早預報、火情早發現、火災早處置,確保森林火災受害率低於1‰、發生率低於25次/10萬公頃,建立生態安全螢幕障,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二、加強領導,建立健全森林消防工作機制
(三)全面落實行政領導負責制。按照“誰管轄、誰負責,誰管理、誰負責”的權責劃分原則,全面實行森林消防各級政府、部門和單位行政領導負責制,層層落實責任。各級政府主要領導為本行政區域森林消防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為主要責任人;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為本行政區域森林消防監督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四)建立健全組織領導體系。各級人民政府要進一步健全森林消防指揮部(所),建立起責任明晰、反應迅速、政令暢通、協調有序的森林消防組織領導體系,全面提高森林火災預防、應急、撲救的組織、指揮、協調和處置能力。市、縣(市、區)森林消防指揮部由政府分管領導任指揮,林業部門主要負責人任常務副指揮,政府辦、人武部負責人任副指揮,相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任成員;鄉(鎮)和街道森林消防指揮所,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主要領導任指揮,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分管領導、人武部負責人任副指揮,各有關單位和村委主要負責人任成員,並實行分片負責制,強化基層森林消防工作的領導。
(五)創新基層群防協作機制。按照“重心下移,群防群治”的原則,強化森林消防工作鄉(鎮)、村級管理。把森林消防工作與開展“駐村聯心”活動有機結合起來,與加強農村基層組織建設和幹部培養使用有機結合起來,充分調動和發揮鄉鎮、村幹部的工作積極性、主動性。全面開展“縣與縣、鄉與鄉、村與村、場與鄉”護林聯防活動,普遍建立“共建共防、聯防聯治”的民眾性自治護林聯防組織,形成互助支持體系,推進護林聯防活動的規範化、制度化、正常化,協同做好邊界地區森林火災的預防與撲救工作,使“護林消防、人人有責”成為人們的自覺行動。
(六)強化部門分工工作機制。堅持各部門各負其責、各盡所能、協同配合,共同做好森林消防工作。林業部門要做好監督和管理工作,積極為政府領導當好參謀;發改部門要大力支持森林消防項目建設;財政部門要做好森林火災預防和撲救的經費保障;氣象部門要及時發布防火期森林火險天氣預報,適時組織人工增雨作業;新聞宣傳部門要加大森林消防宣傳力度;教育部門要在學生中普遍開展森林消防知識教育;建設、旅遊部門要加強風景名勝區、旅遊景區的森林消防工作;公安、監察部門要加大對森林火災肇事者和有關責任人的查處力度;武警、消防、公安民警和民兵預備役人員要積極參與森林火災的預防和撲救工作;其他相關部門也要積極發揮自身職能,共同構建起“政府全面負責、部門齊抓共管、民眾廣泛參與、社會積極支持”的工作機制。
三、夯實基礎,提高森林火災防控能力
(七)完善應急處置預案。建立健全科學可行的各級森林火災事故應急處置預案和處置辦法,形成穩定精幹、信息暢通、反應快捷、保障有力的聯動機制。一旦發生森林火災,各級政府領導要快速反應,靠前指揮,根據預案迅速調動各部門、各單位的力量,科學組織撲救森林火災。
(八)配強辦事機構力量。市、縣(市、區)森林消防指揮部辦公室要配足專門工作人員,制定崗位責任制,負責森林消防日常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要設立相應的辦事機構,配備專職或兼職工作人員。村兩委要建立森林消防組織,落實人員負責森林消防工作,明確工作職責。
(九)加強森林消防隊伍建設。各縣(市、區)要在武警森林消防隊的基礎上,建立兩支以上可直接調度的專業或半專業森林消防隊伍;各縣(市、區)可參照《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市公安局關於徵招地方契約制消防員實施方案的通知》(麗政辦發(2007)1號),向社會公開招聘建立1支地方型專業森林消防隊或契約制專業森林消防隊。各鄉鎮(街道)和重點森林消防單位要建立1支以上半專業森林消防隊伍。各專業、半專業森林消防隊伍要按浙森防辦(2006)14號檔案要求進行建設。各行政村至少要建立1支民眾森林消防隊。市、縣(市、區)武警森林消防隊要主動參與森林消防工作,充分發揮在森林火災撲救中的骨幹作用。各級森林消防部門要主動加強與公安消防部門聯繫,建立信息反饋和滅火救援聯動機制。要為專業(半專業)森林消防隊、武警森林消防隊配足撲火阻燃服和撲火機具,落實專業(半專業)消防隊員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對專業森林消防隊要實行準軍事化管理,在重點防火期要集中訓練和待命;對半專業森林消防隊要加強技能培訓和實戰演練;武警森林消防隊要把森林火災撲救技能培訓納入正規訓練科目,強化撲火技能訓練,提高實戰水平。
(十)加強護林巡查隊伍建設。各鄉鎮(街道)、村要對生態公益林護林員和其他專(兼)職護林員進行有效整合,進一步健全護林巡查隊伍,其職責從日常管護轉為防火和管護併兼。通過適當增加管護人員工資待遇,把生態公益林和商品林一併管護起來。原則上,每個自然村至少選配1名以上護林巡查員,其基本工資不低於當地當年最低工資標準或按管護的山林面積進行核定。各鄉鎮(街道)要制定職責明確的崗位責任制和管理、考核辦法,實行績效掛鈎獎懲管理,對管轄區內發生森林火災的,要扣除工資獎金;對不稱職的,要及時調整撤換。
(十一)加強基礎設施工程建設。要深入實施重點火險區綜合治理工程,鞏固提高建設成果,推廣運用火險等級預測預報、遠程視頻監控、計算機網路傳輸、地理信息系統等高新技術,全面提高森林消防的科技含量。加強森林消防物資儲備庫建設,市本級建立1座森林消防物資儲備庫,儲備300人以上可同時使用的撲火裝備;各縣(市、區)建立1座以上森林消防物資儲備庫,儲備100人以上可同時使用的撲火裝備。加強森林防火阻隔系統建設,在林場、風景旅遊區、森林公園、自然保護區、田邊林緣及其它重要設施周圍,要按標準建設生物防火林帶或開設防火隔離帶;新建工程相配套的森林消防設施,要與工程建設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
(十二)保障森林消防經費。要按照政府投入為主的原則,建立多層次、多渠道、多主體的森林消防投入機制,森林火災預防、撲救和基礎設施建設等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森林消防基礎設施建設投資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在年度投資計畫中安排森林消防建設項目投資;專業(半專業)森林消防隊伍建設管理經費(含工資、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納入同級財政預算;根據森林消防職責任務適當增加武警森林消防隊財政投入預算,並與森林消防績效掛鈎,依據同級森林消防指揮部對其參戰能力的考核評價分檔增撥;鄉村護林巡查員建設管理經費,從縣級公共財政預算和生態公益林管護資金中列支;國有林場森林火災預防和撲救經費作為公共財政支出納入財政預算,實行定額補助;市、縣(市、區)財政建立“撲火人員傷殘醫療保障基金”專戶,專項用於撲火受傷人員工傷醫療費用補助。發生重特大森林火災時,同級財政要根據實際需要,保證防火物資供應、火災撲救等費用支出。
四、強化管理,依法推進森林消防工作
(十三)加強消防監管。各級政府和相關單位要經常開展森林消防檢查,及時發現和排除森林火災隱患。各鄉(鎮)、村要對痴、呆、聾、啞等特殊群體逐一進行登記造冊,落實具體監護人,簽訂責任狀,明確監護責任。各級森林消防指揮部要認真履行森林消防監督職責,深入基層開展森林消防工作監督檢查和業務指導,並提出整改意見,實行限期整改。
(十四)嚴格依法治火。各地要健全完善火源管理辦法,加強野外火源管理。在高火險天氣和森林火災多發時期,各級政府要依法適時發布禁火令,嚴禁一切野外用火。在持續高火險時期和重要時段,護林人員必須堅守崗位,在主要林區、重點防火部位設卡檢查,嚴禁火源火種進山;對重點區域和關鍵部位,要增加巡查人員,加大巡查密度,嚴加看管。公安、檢察、法院等部門要加大森林火災案件查處力度,依法、從快、從嚴處理。
(十五)強化考核獎懲。各級政府要把森林消防工作列入政府目標責任考核和領導幹部政績考核重要內容,層層簽訂責任狀,明確責任分工,並建立科學的考核評價機制,定期檢查考核獎懲。對成績顯著的單位給予表彰獎勵;對因工作不到位造成森林火災的,要依法依規懲處。
(十六)嚴格責任追究。對各級政府、森林消防指揮部成員單位、有關責任單位、森林消防隊和護林巡查組織不履行或不認真履行森林消防工作職責,要追究有關責任人員和負責人的責任。對失職、瀆職導致森林火災事故發生的,或造成人員傷亡和較大經濟損失的,要從嚴追究主要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責任。市人民政府森林消防指揮部辦公室會同市監察局制定《麗水市森林消防行政責任追究規定》(試行),報麗水市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