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推進旅遊產業城鄉一體化發展的實施意見

《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推進旅遊產業城鄉一體化發展的實施意見》為杭州建設國際重要的旅遊休閒中心,形成旅遊觀光、休閒保健、文化體驗、商務會展四位一體的產業發展模式提供了方向。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推進旅遊產業城鄉一體化發展的實施意見
  • 發布文號:杭政辦3號
  • 發布時間:2011-3-28
  • 所屬類別:城市建設
基本信息,指導思想,發展目標,主要內容,保障措施,

基本信息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為深化旅遊西進戰略,促進城鄉區域統籌發展,進一步加強我市西部桐廬縣、淳安縣、建德市、富陽市、臨安市旅遊業與杭州市區旅遊業的合作互動,根據《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以新型城市化為主導進一步加強城鄉區域統籌發展的實施意見》(市委〔2010〕17號)精神,經市政府同意,特制定如下實施意見。

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旅遊業的意見》(國發〔2009〕41號)和市委、市政府提出的“以新型城市化為主導,進一步加強城鄉區域統籌發展”的總體要求,深入實施旅遊西進、旅遊全域化戰略,將五縣(市)的旅遊資源優勢轉化為產品優勢,激發市場潛能,做大做強五縣(市)旅遊產業,加快形成大杭州旅遊產業一體化發展新格局,推動我市旅遊產業轉型升級,加快打造“國際重要的旅遊休閒中心”,建設覆蓋城鄉、全民共享的“生活品質之城”。

發展目標

“十二五”期間,五縣(市)旅遊接待人次和旅遊總收入的增長幅度高於杭州市區的增長幅度。其中,旅遊接待人次占全市旅遊接待人次的比重從“十一五”期末的31%提升到“十二五”期末的36%,旅遊總收入占全市旅遊總收入的比重從“十一五”期末的20%提升到“十二五”期末的24%;遊客在五縣(市)的逗留時間明顯延長。

主要內容

(一)統籌旅遊產業規劃。
1.實施杭州市旅遊“十二五”規劃。以統籌城鄉區域發展理念統領杭州市旅遊休閒業“十二五”規劃,將旅遊國際化和旅遊全域化作為我市“十二五”期間旅遊發展的“雙核”戰略。要重點加強對五縣(市)旅遊產業發展的指導,引導五縣(市)因地制宜、凸顯特色,打造核心旅遊產品;要把《杭州市旅遊發展總體規劃(2006-2020年)》中提出的構建“旅遊中心地(城鎮)體系”的思路,與“統籌中心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特色鎮、中心村、特色村規劃建設”的要求相呼應、相融合;要結合浙江省“旅遊十百千工程”、杭州市“風情小鎮”建設,統籌完善和提升旅遊配套設施,增強旅遊特色鎮的集聚和輻射功能。
2.加強對五縣(市)旅遊規劃的指導。指導縣(市)旅遊規劃與杭州市旅遊發展總體規劃和杭州市旅遊“十二五”規劃相銜接;利用信息、人才優勢,建立全市統一的旅遊綜合體規劃策劃平台,全程參與、指導五縣(市)編制高質量的旅遊綜合體規劃;鼓勵和支持全市特別是五縣(市)編制特色鎮、特色村旅遊發展規劃、鄉村旅遊規劃。
3.實施《兩江一湖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強化“兩江一湖”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管理,充實資源保護管理機構,加強環境綜合治理,改善“三江兩岸”生態環境;指導五縣(市)完善“兩江一湖”風景區分區規劃並加快報批工作;加大千島湖水源生態環境保護力度,維護“千島秀水”品牌。
(二)統籌旅遊項目建設。
1.加快重大旅遊項目規劃建設。加快推進桐廬分水江休閒旅遊度假綜合體、富陽東洲島城市“大陽台”綜合體、臨安天目山生態旅遊綜合體、建德新安江溫泉度假風情小鎮、淳安千島湖國際商務度假中心等重大旅遊項目建設;支持千島湖省級旅遊綜合改革試驗區建設;加大旅遊招商引資力度,助推高爾夫、溫泉、滑雪、遊艇、直升機觀光、大型科技旅遊等高端、新型休閒業態和旅遊產品落戶五縣(市);鼓勵和指導五縣(市)發展特色餐飲、旅遊購物,打造商業特色街,建設“杭州市休閒基地”、“風情小鎮”;根據五縣(市)產業發展實際和優勢互補、錯位發展的原則,加快區域產業布局調整,形成符合實際的特色潛力行業分布格局,推動特色潛力行業轉化為旅遊產品。
2.打造“三江兩岸”水陸觀光遊覽線。挖掘和整理“三江兩岸”豐富的歷史文化資源,加大宣傳力度,提升“江南小三峽”和“三江兩岸”文化長廊的知名度;規劃建設“三江兩岸”風景游步道,打通富春江水庫大壩過船通道瓶頸,完善旅遊配套設施;整合包裝“三江兩岸”旅遊產品與城區“五水共導”水上黃金旅遊線,推出全新的水陸觀光遊覽線路。
3.提升改造老景區。實施旅遊景區三年提升計畫,改造提升五縣(市)旅遊景區,促進老景區進一步完善旅遊配套設施,豐富休閒旅遊內容,增強景區吸引力和市場競爭力;加強對五縣(市)景區質量等級評定工作的指導,到“十二五”期末,五縣(市)新增a級景區10家以上,全市a級景區總數達到40家;積極開展“杭州市最佳旅遊景區”、“杭州市休閒基地”評選活動,打造一批精品休閒旅遊景區。
4、大力發展鄉村旅遊。進一步發展五縣(市)鄉村旅遊,繼續扶持有資源條件的鄉村特別是地處偏遠但生態環境優越的鄉村,充分利用“百村示範、千村整治”工程成果,因地制宜改善基礎設施,開發鄉村旅遊;加強鄉村旅遊規範管理,做到統籌規劃、整體推進、形成規模;推進“風情小鎮”建設,充分保護併合理利用特色風景、生態環境、民俗風情、特色建築等資源,走旅遊特色化發展道路,創建鄉村旅遊品牌;加強鄉村旅遊行銷宣傳,提升我市鄉村旅遊在長三角區域的知名度。
(三)統籌旅遊市場行銷。
1.建設大杭州旅遊品牌體系。以杭州“東方休閒之都?生活品質之城”整體形象品牌為主導,指導五縣(市)提升自身形象,打響富陽“運動休閒之城”、建德“清涼世界新安江”、淳安“心靈的綠洲”、桐廬“瀟灑桐廬”、臨安“森林世界大樹王國”等旅遊子品牌,形成主品牌統領、子品牌支撐的大杭州旅遊品牌體系;加強杭州旅遊各品牌間的協同宣傳,擴大杭州旅遊品牌的影響力和知名度;市區要幫助五縣(市)開展重點節慶活動,指導五縣(市)引進有影響力的商務會獎旅遊項目。
2.統籌大杭州市場行銷。繼續強化市級旅遊部門牽頭,各區、縣(市)積極參與、共同行銷的大杭州市場行銷工作機制。五縣(市)要完善政策、落實資金,積極推進旅遊行銷。市級旅遊部門在旅遊宣傳、行銷渠道等方面對五縣(市)予以支持;在國內市場重點推廣五縣(市)旅遊資源,在國際市場有選擇地組合、推廣縣(市)旅遊資源,引導客源向五縣(市)分流。積極利用網路技術,推進五縣(市)旅遊資源的網路行銷。
3.實施旅遊大線路整合。以杭黃高鐵、千黃高速公路建設為契機,利用杭徽、“兩江一湖”兩條重要交通通道和旅遊通道,打造“名城-名湖-名山”黃金旅遊線,加快形成“杭州-天目山-黃山”和“杭州-富春江-新安江-千島湖-黃山”兩條黃金旅遊走廊,推動五縣(市)旅遊發展;整合各區、縣(市)旅遊資源,推出優勢互補的複合型、特色化旅遊線路和產品;指導五縣(市)挖掘、整理文化資源,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培育有當地特色、有影響力、有市場的節慶活動;豐富鄉村旅遊產品,大力推廣鄉村旅遊特色線路;進一步指導五縣(市)推進社會資源訪問點建設,形成城鄉兩級社會資源訪問點體系。
4.加強區域旅遊合作。充分利用五縣(市)的生態環境優勢和交通區位優勢,加大五縣(市)在長三角區域的旅遊宣傳力度;繼續打造長三角無障礙旅遊圈,推進杭州衢州“山海合作工程”、“浙西旅遊合作區”建設,加強旅遊合作;五縣(市)之間以及五縣(市)與相鄰的黃山、金華、衢州、江西等地區之間,要加強合作、互送客源,實現雙贏;加強宣傳引導,鼓勵黃金周、節假日杭州市區居民“上山下鄉”到五縣(市)旅遊休閒。
(四)統籌旅遊企業發展。
1.積極打造大企業大集團。完善旅遊政策法規,減輕企業負擔,創造良好的創業環境;完善考核評價激勵體系,形成公平競爭、誠信經營的市場機制;鼓勵酒店集團在五縣(市)投資建設高星級酒店或開展連鎖經營;鼓勵五縣(市)旅行社和市區旅行社雙向設立分支機構;鼓勵旅遊企業兼併重組,支持旅遊企業上市,全力打造旅遊大企業大集團。
2.加強旅遊企業之間的交流與合作。按照“以城帶鄉、以大帶小,市場共育、經驗共享,信息互通、發展共贏”的要求,根據區、縣(市)旅遊企業之間的業務關聯程度,分別組成合作小組,加強企業間的交流合作,促進五縣(市)旅遊企業的發展壯大;市區a級景區要向郊縣景區輸送先進的景區建設管理經驗,帶動五縣(市)景區提升旅遊品質;酒店之間要加強信息互通和業務交流,互相學習管理經驗,互送客源;區、縣(市)旅行社之間,旅行社與全市酒店、景區之間要加強業務聯繫,整合資源,推進合作,實現行業內的良性互動。
3.充分發揮協會的作用。要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在統籌城鄉區域發展中的作用,加強行業自我監督、自我管理。市、區(縣、市)有關部門要加強對有關行業協會的指導,支持行業協會為杭州市區品牌規模企業進駐五縣(市)搭建平台;鼓勵五縣(市)旅遊企業積極加入市、區(縣、市)旅遊協會、旅行社協會、飯店協會、特色潛力行業協會等;促進市、區(縣、市)協會之間,以及市區協會會員與五縣(市)協會會員之間的交流與合作。
(五)統籌旅遊人才培養。
1.完善全市旅遊人才培養體系。加強旅遊人才工作調研,分析旅遊人才發展需求,制定科學的旅遊人才培養政策;建立政府主導、企業主體、市場配置的旅遊人才培育機制,完善人才引進、幹部交流、院校培養、企業培訓多位一體的旅遊人才培訓體系;逐步規範上崗資格證制度和用人契約制度,引導企業合理用人。
2.加大政府培訓力度。市、區(縣、市)兩級每年均安排一定的旅遊培訓資金,用於對各級領導幹部、旅遊行政管理人員、重點旅遊企業高級管理人員,以及旅遊一線員工的業務培訓;繼續推進外地導遊轉入培訓、導遊員年審培訓、景區導遊員資格培訓等工作。
3.加強人才培養。鼓勵市區與五縣(市)旅遊部門之間通過幹部下派、上掛等形式加強業務交流,培養五縣(市)旅遊管理人才;發揮市級旅遊部門的協調職能和在杭高校的旅遊師資優勢,每年舉辦五縣(市)旅遊人才培訓班,並在師資、教材等方面給予一定支持。
(六)統籌旅遊公共服務。
1.構建杭州旅遊諮詢服務體系。構建覆蓋全市,以現場、電話、網路三種諮詢方式為重點的杭州旅遊信息諮詢服務體系,統一全市旅遊諮詢服務、投訴電話(96123),準確、及時、全面地為杭州市民和來杭遊客提供旅遊信息服務。完善杭州旅遊網,充分發揮其信息諮詢、旅遊預訂、投訴受理等功能;五縣(市)均建立具有獨立域名的旅遊網站,實現杭州旅遊網與五縣(市)旅遊網站相互連結、信息共享;增加五縣(市)的旅遊諮詢服務中心和旅遊諮詢點,基本形成“一體雙翼、兩大功能、三種方式、多箇中心、廣布點”的諮詢服務體系格局。
2.加強旅遊集散網路建設。建設和完善五縣(市)旅遊集散中心,實現杭州旅遊集散中心與五縣(市)旅遊集散中心線路互通、客源互送、業務互聯;實現旅遊集散中心、旅遊諮詢服務中心與交通客運站緊密關聯、互為促進;在全市的機場、火車站、汽車站、主要景區、主要飯店前台等處設立代售旅遊票務服務點,方便遊客到五縣(市)休閒旅遊。
3.完善旅遊標誌系統。將五縣(市)旅遊交通指引標誌作為全市旅遊交通指引標誌的重要組成部分,做到統一標準、同步規劃、相互銜接;協調並規範跨區域旅遊交通指引標誌、鄉村公路旅遊交通指引標誌的設定;加強旅遊景區多語種標識系統的管理,開展全市旅遊景區外文翻譯規範化專項檢查行動,提升全市景區外文翻譯質量。
(七)統籌旅遊目的地管理。
1.推動旅遊執法隊伍建設。加強對五縣(市)旅遊執法質監隊伍的業務指導,加大對旅遊執法人員法律法規、業務技能及相關知識的培訓力度;加強信息互通,不斷完善監管手段,形成全市統一的旅遊目的地管理格局。
2.加強旅遊質監網路建設。深化旅遊行業質監網路建設,擴大旅遊質監服務在五縣(市)的覆蓋面;完善旅遊投訴體系建設,構建市、區(縣、市)協同一體的投訴處理服務平台,規範旅遊行業服務,方便遊客反映意見,提高五縣(市)旅遊目的地遊客的滿意度。
3.加強旅遊行業誠信建設。利用網路和新聞媒體等平台,建設旅遊服務誠信公示系統;通過發放旅遊服務質量跟蹤卡、聘用旅遊行風監督員、爭創“青年文明號”等活動,提升旅遊服務質量,淨化旅遊市場。
(八)統籌旅遊政策保障。
1.實現政策保障一體化。完善《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杭州旅遊業發展的若干意見》(杭政〔2008〕4號),以適應統籌城鄉區域發展的要求;修訂《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快旅行社發展的若干意見》(市委辦〔2009〕9號)和《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轉發市旅委關於進一步加快旅行社發展的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市委辦發〔2010〕1號),鼓勵、獎勵外地組團社向杭州輸送客源、各組團社向五縣(市)輸送客源,引導遊客向五縣(市)轉移;出台鼓勵發展會獎旅遊業的獎勵辦法,積極發展會獎旅遊;加大對旅遊人才、新型旅遊業態、節能減排等政策的研究力度,提升五縣(市)旅遊產業。
2.加大旅遊專項資金扶持力度。加強項目資金監管,充分發揮財政資金“四兩撥千斤”的作用。加大市本級財政旅遊專項資金對五縣(市)的扶持力度,五縣(市)也要逐年增加旅遊行銷經費;加大旅遊西進專項資金對五縣(市)的傾斜力度,重點扶持以旅遊綜合體為核心的重大旅遊項目和鄉村旅遊規劃項目建設,加強“三江兩岸”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項目的資金保障,對五縣(市)旅遊諮詢、交通標誌等公共設施的建設給予補助;五縣(市)旅行社參與全市統一旅遊促銷活動的,促銷費用由市財政補貼50%;特色潛力行業發展資金要重點對五縣(市)特色潛力行業中休閒要素集聚、休閒功能完善、休閒街區提升、休閒產品構建等重點項目進行扶持。

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市、區(縣、市)要建立加快旅遊產業城鄉統籌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落實工作人員、保障工作經費;要深入研究,建立和完善加快旅遊產業城鄉統籌發展的長效機制;市級部門要加強對區、縣(市)有關城鄉統籌機構和合作小組旅遊合作工作的指導;市、區(縣、市)旅遊部門間要建立協商機制、互助機構,定期開展旅遊交流合作活動,共同促進旅遊產業一體化發展。
(二)加大宣傳力度。
在全市各級旅遊部門、旅遊企業要深入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活動,組織廣大幹部民眾學習中央、省、市關於統籌城鄉區域發展的決策部署和促進城鄉區域統籌發展的政策措施;充分利用新聞媒體大力宣傳統籌城鄉區域發展的重大意義、目標任務、工作成效和典型經驗,加大對旅遊企業和廣大旅遊工作者的組織、動員、指導力度,增強主體意識,營造全行業參與和支持城鄉區域統籌發展的良好氛圍。
(三)落實目標責任。
各級旅遊部門要把旅遊產業城鄉統籌發展工作納入年度重點工作,並制定年度旅遊產業城鄉統籌發展工作行動計畫。各牽頭部門要加強對旅遊產業城鄉統籌發展工作的考核,建立健全科學的工作實績評價體系,完善相應的統計制度和考核管理辦法,督促各有關部門和旅遊企業紮實開展旅遊產業城鄉一體化工作。
本意見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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