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加大扶持力度,提供便利措施,加強統籌協調,其他,
加大扶持力度
(一)對新引進的總部企業,給予一次性資金補助。其中,註冊資本在10億元(含)以上的,補助500萬元;註冊資本在1億元(含)以上不足10億元的,補助200萬元;註冊資本在5000萬元(含)以上不足1億元的,給予補助100萬元。
(二)對新引進的總部企業,根據其年地方財政貢獻環比增長額,自開業之日起實行為期3年的財政獎勵。即註冊資本在8000萬元(含)以上的,按照環比增長額的40%給予獎勵;註冊資本在5000萬元(含)以上不足8000萬元的,按照
環比增長額的30%給予獎勵。獎勵期滿後,符合杭州市大企業大集團認定條件的,享受杭州市促進大企業大集團發展的相關扶持政策。
(三)對新引進總部企業的辦公用房給予資金補助。其中,新購建的自用辦公用房(不包括附屬和配套用房),對辦公用途部分的建築面積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標準給予補助,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在開業之日起3年內分期補助完畢;
本部租賃的自用辦公用房,3年內每年按照房屋租金的30%給予補助,每年最高不超過200萬元,實際租賃價格高於房屋租賃市場指導價的,按市場指導價計算租房補助。享受補助政策的總部企業應承諾辦公用房投入使用後5年內不改變房屋
用途、不轉讓或轉租,如因特殊原因必須改變房屋用途、轉讓或轉租,其已領取的補助應予退還。
對本意見出台前已在我市設立的總部企業和經認定的本市總部企業,因業務發展需要新購或新租賃自用辦公用房的,按照新引進總部企業辦公用房補貼標準的50%給予資助。
(四)新引進總部企業連續聘用2年以上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在總部或地區總部擔任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和監事長等職務的人員;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是指獲得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中國保監會等國家金融監管部門資格認定,並在金融機構總部擔任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行長)、副總經理(副行長)、監事長或在地區總部、省級總部擔任總經理(行長)等職務的人員],在本市第一次購買商品房的,3年內按照每人每月1500元的標準給予住房補貼(3年內離職的,以實際任職時間為限);如與持“人才居住證”優惠購房條件重複,按照“能寬則寬、從高享受”的原則,由其自行選擇一種優惠政策享受。
(五)對新引進的總部企業,經地稅部門批准,3年內可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水利建設專項資金。
(六)總部企業增資2億元(含)以上的,按照企業年地方財政貢獻環比增長額的40%給予一次性獎勵;增資1億元(含)以上2億元以下的,按照企業年地方財政貢獻環比增長額的30%給予一次性獎勵。
(七)總部企業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的,在按規定據實抵扣的基礎上,再按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予以攤銷。
(八)優先保障總部企業用地需求,國土資源部門在年度經營性用地出讓計畫中優先安排總部企業用地出讓計畫。總部企業的用地、用房未經批准,不得擅自轉讓。鼓勵在杭州成長的總部企業節約集約利用土地,其在符合規劃、不改
變用途的前提下提高現有工業用地土地利用率和容積率,不再增收土地款。
(二)對新引進的總部企業,根據其年地方財政貢獻環比增長額,自開業之日起實行為期3年的財政獎勵。即註冊資本在8000萬元(含)以上的,按照環比增長額的40%給予獎勵;註冊資本在5000萬元(含)以上不足8000萬元的,按照
環比增長額的30%給予獎勵。獎勵期滿後,符合杭州市大企業大集團認定條件的,享受杭州市促進大企業大集團發展的相關扶持政策。
(三)對新引進總部企業的辦公用房給予資金補助。其中,新購建的自用辦公用房(不包括附屬和配套用房),對辦公用途部分的建築面積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標準給予補助,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在開業之日起3年內分期補助完畢;
本部租賃的自用辦公用房,3年內每年按照房屋租金的30%給予補助,每年最高不超過200萬元,實際租賃價格高於房屋租賃市場指導價的,按市場指導價計算租房補助。享受補助政策的總部企業應承諾辦公用房投入使用後5年內不改變房屋
用途、不轉讓或轉租,如因特殊原因必須改變房屋用途、轉讓或轉租,其已領取的補助應予退還。
對本意見出台前已在我市設立的總部企業和經認定的本市總部企業,因業務發展需要新購或新租賃自用辦公用房的,按照新引進總部企業辦公用房補貼標準的50%給予資助。
(四)新引進總部企業連續聘用2年以上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在總部或地區總部擔任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和監事長等職務的人員;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是指獲得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中國保監會等國家金融監管部門資格認定,並在金融機構總部擔任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行長)、副總經理(副行長)、監事長或在地區總部、省級總部擔任總經理(行長)等職務的人員],在本市第一次購買商品房的,3年內按照每人每月1500元的標準給予住房補貼(3年內離職的,以實際任職時間為限);如與持“人才居住證”優惠購房條件重複,按照“能寬則寬、從高享受”的原則,由其自行選擇一種優惠政策享受。
(五)對新引進的總部企業,經地稅部門批准,3年內可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水利建設專項資金。
(六)總部企業增資2億元(含)以上的,按照企業年地方財政貢獻環比增長額的40%給予一次性獎勵;增資1億元(含)以上2億元以下的,按照企業年地方財政貢獻環比增長額的30%給予一次性獎勵。
(七)總部企業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的,在按規定據實抵扣的基礎上,再按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予以攤銷。
(八)優先保障總部企業用地需求,國土資源部門在年度經營性用地出讓計畫中優先安排總部企業用地出讓計畫。總部企業的用地、用房未經批准,不得擅自轉讓。鼓勵在杭州成長的總部企業節約集約利用土地,其在符合規劃、不改
變用途的前提下提高現有工業用地土地利用率和容積率,不再增收土地款。
提供便利措施
(九)對於註冊資本在億元以上的集團總部企業,經申請,公司名稱可不反映行業或經營特點。總部企業名稱需免冠“行政”地域名的,由市工商部門牽頭,報國家工商總局並爭取核准。
(十)總部企業及其子公司的經營範圍,除國家有專項限制性規定外,在註冊登記時原則上準予放開。
(十一)對進入我市各城區(包括杭州經濟開發區、杭州錢江經濟開發區及錢江新城區塊)的總部企業,免收屬市級執收和有權減免的行政性收費。
(十二)積極培育優質總部企業上市,幫助總部企業與銀行、保險等金融機構對接,支持總部企業發行信託產品融資。對實現國內上市的總部企業,根據募集資金的額度給予50―100萬元的獎勵。
(十三)柔性引進的總部企業人才,符合《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杭州市實行人才居住證制度暫行規定的通知》(杭政辦〔2004〕10號)條件的,給予辦理《人才居住證》。同時,支持總部企業在杭州設立博士後工作站以及
在重點領域設立錢江特聘崗位。
(十四)支持總部企業開展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工作,允許有條件的總部企業建立相應專業的中級評審委員會,其高級管理人員符合有關條件的,可直接申報高級經濟師等職稱任職資格。
(十五)總部企業中,中級職稱45周歲以下、副高職稱50周歲以下、正高職稱55周歲以下人員,經相關人事行政部門予以資格確認後,辦理接收落戶手續。對業績突出、我市急需的高層次人才,可以適當放寬年齡限制。
(十六)總部企業高級管理人員需要辦理出國境證照、簽注等事宜的,可採取預約登記的辦法,直接到出入境管理部門辦證大廳優先辦理。需要辦理赴港澳商務多次往返簽注的,給予簽發1年期限的多次往返簽注。
(十七)在總部企業擔任高級管理工作的外國人及其隨行家屬,申辦外國人居留許可、簽證延期和口岸簽證的,可按照“特事特辦、急事急辦”原則予以辦理。
(十八)為總部企業貨物通關提供便利,杭州航空口岸提供全天候通關服務。
(十九)為總部企業高級管理人員的未成年子女入(轉)中國小提供便利。
(十)總部企業及其子公司的經營範圍,除國家有專項限制性規定外,在註冊登記時原則上準予放開。
(十一)對進入我市各城區(包括杭州經濟開發區、杭州錢江經濟開發區及錢江新城區塊)的總部企業,免收屬市級執收和有權減免的行政性收費。
(十二)積極培育優質總部企業上市,幫助總部企業與銀行、保險等金融機構對接,支持總部企業發行信託產品融資。對實現國內上市的總部企業,根據募集資金的額度給予50―100萬元的獎勵。
(十三)柔性引進的總部企業人才,符合《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杭州市實行人才居住證制度暫行規定的通知》(杭政辦〔2004〕10號)條件的,給予辦理《人才居住證》。同時,支持總部企業在杭州設立博士後工作站以及
在重點領域設立錢江特聘崗位。
(十四)支持總部企業開展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工作,允許有條件的總部企業建立相應專業的中級評審委員會,其高級管理人員符合有關條件的,可直接申報高級經濟師等職稱任職資格。
(十五)總部企業中,中級職稱45周歲以下、副高職稱50周歲以下、正高職稱55周歲以下人員,經相關人事行政部門予以資格確認後,辦理接收落戶手續。對業績突出、我市急需的高層次人才,可以適當放寬年齡限制。
(十六)總部企業高級管理人員需要辦理出國境證照、簽注等事宜的,可採取預約登記的辦法,直接到出入境管理部門辦證大廳優先辦理。需要辦理赴港澳商務多次往返簽注的,給予簽發1年期限的多次往返簽注。
(十七)在總部企業擔任高級管理工作的外國人及其隨行家屬,申辦外國人居留許可、簽證延期和口岸簽證的,可按照“特事特辦、急事急辦”原則予以辦理。
(十八)為總部企業貨物通關提供便利,杭州航空口岸提供全天候通關服務。
(十九)為總部企業高級管理人員的未成年子女入(轉)中國小提供便利。
加強統籌協調
(二十)進一步細化完善總部企業認定工作。建立總部企業年度複查和優勝劣汰機制,對連續2年不符合總部企業認定條件的,退出總部企業行列,終止享受總部企業優惠政策。總部企業認定辦法和申報程式由市樓宇(總部)經濟領導
小組辦公室另行制定。
(二十一)總部企業各類行政審批項目納入 “綠色通道”予以特事特辦,同時,全程實行代辦制。建立總部企業聯繫制度,由相關部門實施跟蹤服務。
(二十二)在目前已設立的產業發展專項資金中統籌安排扶持總部企業發展資金。其中,對金融機構總部企業的補助和獎勵資金,由所在區財政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推進長三角南翼金融中心建設的若干意見》(杭政函〔2008〕
273號)的規定承擔;對非金融機構總部企業的補助和獎勵資金,由市財政和所在區財政按財政體制分成比例分擔。
小組辦公室另行制定。
(二十一)總部企業各類行政審批項目納入 “綠色通道”予以特事特辦,同時,全程實行代辦制。建立總部企業聯繫制度,由相關部門實施跟蹤服務。
(二十二)在目前已設立的產業發展專項資金中統籌安排扶持總部企業發展資金。其中,對金融機構總部企業的補助和獎勵資金,由所在區財政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推進長三角南翼金融中心建設的若干意見》(杭政函〔2008〕
273號)的規定承擔;對非金融機構總部企業的補助和獎勵資金,由市財政和所在區財政按財政體制分成比例分擔。
其他
(二十三)本意見由市樓宇(總部)經濟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具體操作辦法由市政府相關部門負責制定。
(二十四)本意見適用於上城區、下城區、拱墅區、西湖區、江乾區和濱江區。蕭山區、餘杭區和5縣(市)可結合本地實際,參照本意見制定實施辦法。
(二十五)前發有關促進總部經濟發展的政策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為準。
二○○九年十一月三日
(二十四)本意見適用於上城區、下城區、拱墅區、西湖區、江乾區和濱江區。蕭山區、餘杭區和5縣(市)可結合本地實際,參照本意見制定實施辦法。
(二十五)前發有關促進總部經濟發展的政策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為準。
二○○九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