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加強稽查執法工作的若干意見》是2009年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加強稽查執法工作的若干意見
- 發布日期:2009-04-17
-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建稽[2009]60號)
各省、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直轄市建委及有關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
為深入貫徹實施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加大住房城鄉建設稽查執法工作力度,嚴厲打擊違法違規行為,促進住房城鄉建設事業科學發展,現對加強稽查執法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加強稽查執法工作的意義
(一)工作性質。住房城鄉建設稽查執法是指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住房城鄉建設活動各方主體行為依法監管,以及對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監督過程中,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稽核調查、檢查處理的活動,是住房城鄉建設行政執法和行政監督的重要內容。
(二)重要意義。加強稽查執法工作,是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是推行依法行政、創新體制機制、整頓規範市場秩序的重要舉措,是轉變政府職能,建立決策、執行、監督相協調工作機制的必然要求,是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維護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有效手段。近年來,住房城鄉建設系統深化執法體制改革和機制創新,推動開展稽查執法工作,對遏制違法違規行為發揮了明顯作用。但必須看到,我國正處於經濟社會和城鎮化快速發展的關鍵時期,違反城鄉規劃、違法違規開發建設、破壞風景名勝區資源等問題仍呈多發態勢,住房城鄉建設系統規範市場秩序的任務還很重。加大稽查執法工作力度,有利於強化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監管職能,形成決策科學、執行順暢、監督有力的行政管理體制,確保各項政策制度落到實處;有利於實現監管關口前移,有效預防、及時發現和糾正違法違規行為,把矛盾化解在基層和萌芽狀態,減少違法違規行為帶來的負面影響和經濟損失;有利於及時解決影響人民民眾生活的熱點難點問題,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有利於強化對權力的制約和監督,規範行政權力運行,促進住房城鄉建設事業科學發展。
二、加強稽查執法工作的工作思路和主要任務
(三)工作思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緊緊圍繞住房城鄉建設系統中心工作,將稽查執法工作與行政監管有效銜接,覆蓋住房城鄉建設主要業務領域。進一步強化預防為主的理念,從注重法律法規制定向法律法規制定和執法監督並重轉變,從注重對違法違規行為的事後查處,向注重事前預防、事中監督、事後糾偏轉變,實現全過程協同執法和閉合管理,將建設活動主體行為納入法制化軌道,有效預防和遏制違法違規行為,維護法律法規的嚴肅性。
(四)主要任務。組織對城鄉規劃、住房保障、房地產市場、住房公積金、建築市場、標準定額、工程質量安全、建築節能、城市建設、村鎮建設、歷史文化名城、風景名勝區、城鎮減排等方面的違法違規問題實施稽查。組織城鄉規劃督察員對城市總體規劃、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及風景名勝區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完善稽查執法制度,形成分級負責、層級指導、協作配合的稽查執法工作體系,建立健全發現及時、查處有力、指導順暢的工作機制。完善稽查執法信息系統,受理、處理住房城鄉建設領域違法違規投訴舉報。
三、加強稽查執法工作的基本要求
(五)加強對稽查執法工作的組織領導。各地要結合實際,將加強稽查執法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已建立稽查執法制度的,要進一步完善職能和工作機制,不斷推進稽查執法工作;暫未建立稽查執法制度的,要積極爭取當地政府和編辦、人事、財政等部門的支持,確立稽查執法工作機構和人員,落實稽查執法工作責任。
(六)強化稽查執法制度建設。各地要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稽查執法工作制度,保障稽查執法工作的全面開展。稽查執法工作要覆蓋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主要業務範圍,注重全方位、全過程監督。要根據稽查執法工作的性質和特點,制定相應的案件稽查、專項檢查、投訴舉報受理和處理等工作制度,實現稽查執法工作標準化、規範化。
(七)建立協同預防工作機制。各地要圍繞中心任務強化預防和監督,通過稽查執法工作體制機制創新,實現關口前移。各地稽查執法機構要及時與有關業務主管部門溝通稽查執法工作信息,分別依法限制存在違法違規問題的城市或項目的評優評獎資格,依法限制存在違法違規問題的企業或個人申報有關資質資格。對性質惡劣的,要依法撤銷其有關資質、資格或獎勵。
(八)嚴格案件稽查和專項檢查。各地要在其職責範圍內,通過領導批辦、相關部門和單位移送、受理投訴舉報和直接發現線索等途徑,認真做好案件稽查。組織或參與對住房保障、城鄉規劃、節能減排、住房公積金、市場秩序等方面違法違規行為的專項檢查。完善案件督辦工作機制,對轉交下級相關部門稽查的案件,要落實稽查工作責任、明確辦結時限;對未按要求及時辦結或查處不力的,要採取派員實地督辦、書面通報等方式強化督辦效果。
(九)建立集體研判工作機制。各地在案件稽查過程中,要認真研究稽查任務,提出稽查工作要求,並組織力量實施稽查。對違法違規行為的定性要會同有關業務主管部門進行集體研究,綜合分析案件發生的背景和因素,充分聽取有關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後,運用行政許可、行政審批、行政處罰等手段進行依法懲治,對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十)強化違法違規警示震懾作用。各地要加強與有關人民政府、執紀執法機關、組織人事部門、國有資產監管機構以及新聞媒體的信息交流,及時通報有關違法違規案件查處情況,強化部門聯動,形成對市場行為、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的工作合力。充分利用各類市場誠信信息平台和新聞媒體,對市場主體的違法違規行為公開曝光,充分發揮違法違規警示震懾機制的治本功能。
(十一)建立違法違規預警預報制度。各地要定期逐級上報稽查執法工作動態、重大違法違規案件的稽查處理情況、投訴舉報受理和處理情況等,建立全國稽查執法信息共享機制,實現稽查執法信息互通互連,資源共享。各地稽查執法機構要定期對民眾投訴舉報和稽查案件進行統計分析,及時發現違法違規苗頭和規律,對問題多發地區、領域和環節,分別採取約談、告誡、督導檢查等方式進行預警。
(十二)加強稽查執法工作研究。各地要加強對稽查執法工作的分析研究,通過處理投訴舉報和案件稽查,系統分析住房城鄉建設領域違法違規問題的發生特點和規律,深入研究稽查執法工作。認真查找行政監管中的薄弱環節和漏洞,提出改進監管工作、完善法規政策的意見建議,並強化督促和跟蹤,確保各項整改措施落到實處。
(十三)加強稽查執法隊伍建設。各地要嚴把稽查執法工作人員進門關。要定期組織法律法規和業務知識培訓,針對突出問題組織開展稽查執法工作專題研究,不斷提高工作人員的政治素質和業務水平。要強化稽查執法隊伍作風建設,嚴肅紀律,完善內部考核機制,依法公開稽查執法工作信息,逐步開展稽查執法績效評價工作,進一步規範稽查執法行為,防止濫用稽查執法權力,提高稽查執法工作效能。
(十四)加強層級指導和監督。上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下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建立健全稽查執法工作制度,規範案件稽查和專項檢查工作程式,建立稽查執法信息交流系統,加強稽查執法隊伍建設。對跨地區的或涉及本部門工作人員的重大案件,下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申請上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組織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