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加強城鄉規劃監督管理的通知是國務院於2002年05月15日發布,自2002年05月15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2002年05月15日
- 實施日期:2002年05月15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城市規劃與開發建設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城鄉建設發展很快,城鄉面貌發生顯著變化。但近年來,在城市規劃和建設中出現了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一些地方不顧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實際需要,盲目擴大城市建設規模;在城市建設中互相攀比,急功近利,貪大求洋,搞脫離實際、勞民傷財的所謂“形象工程”、“政績工程”;對歷史文化名城和風景名勝區重開發、輕保護;在建設管理方面違反城鄉規劃管理有關規定,擅自批准開發建設等。這些問題嚴重影響了城鄉建設的健康發展。城鄉規劃和建設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關係到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的全局。為進一步強化城鄉規劃對城鄉建設的引導和調控作用,健全城鄉規劃建設的監督管理制度,促進城鄉建設健康有序發展,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端正城鄉建設指導思想,明確城鄉建設和發展重點
城鄉規劃建設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各地一定要認真貫徹江澤民同志“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為最廣大人民民眾服務,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要實事求是,講求實效,量力而行,逐步推進。
當前城市建設的重點,是面向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建設、危舊房改造和城市生活污水、垃圾處理等必要的市政基礎設施建設以及文化設施建設,改善人居環境,完善城市綜合服務功能。要充分考慮財力、物力的可能,從不同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資源、環境、文化條件出發,確定合理的建設規模和發展速度,提高城鄉建設投資的社會效益。要堅持走內涵與外延相結合、以內涵為主的發展道路,嚴格控制土地供應總量,最佳化用地結構和城市布局,促進經濟結構的合理調整,注重保護並改善生態環境和人文環境。
發展小城鎮,首先要做好規劃,要以現有布局為基礎,重點發展縣城和規模較大的建制鎮,防止遍地開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積極支持與小城鎮發展密切相關的區域基礎設施建設,為小城鎮發展創造良好的區域條件和投資環境。
二、大力加強對城鄉規劃的綜合調控
城鄉規劃是政府指導、調控城鄉建設和發展的基本手段。各類專門性規劃必須服從城鄉規劃的統一要求,體現城鄉規劃的基本原則。區域重大基礎設施建設,必須符合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確定的布局和原則。市一級規劃的行政管理權不得下放,擅自下放的要立即糾正。行政區劃調整的城市,應當及時修編城市總體規劃和近期建設規劃。
城市規劃由城市人民政府統一組織實施。在城市規劃和建設中,要堅持建設項目選址意見審查制度。各類重大項目的選址,都必須依據經批准的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因特殊情況,選址與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不一致的,必須經專門論證;如論證後認為確需按所選地址建設的,必須先按法定程式調整規劃,並將建設項目納入規劃中,一併報規劃原批准機關審定。要嚴格控制設立各類開發區以及大學城、科技園、度假區等,城市規劃區及其邊緣地帶的各類開發區以及大學城、科技園、度假區等的規劃建設,必須納入城市的統一規劃和管理。要發揮規劃對資源,特別是對水資源、土地資源的配置作用,注意對環境和生態的保護。建設部、國土資源部等有關部門,要按照《中共中央關於做好農戶承包地使用權流轉工作的通知》(中發〔2001〕18號)精神,研究制定加強城鄉結合部規劃建設和土地管理的具體政策措施。
三、嚴格控制建設項目的建設規模和占地規模
各地區在當前城市規劃和建設中,要嚴格依照城市總體規劃,確定具體的建設項目。要嚴格控制建設項目規模,堅決糾正貪大浮誇、盲目擴大城市占地規模和建設規模,特別是占用基本農田的不良傾向。特別要嚴格控制超高層建築、超大廣場和別墅等建設項目,不得超過規定標準建設辦公樓。各級政府在審批城鄉規劃時,以及各級計畫部門在審批建設項目時,要嚴格掌握尺度。凡拖欠公務員、教師、離退休人員工資,不能及時發放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市,不得用財政資金新上脫離實際的各類樓堂館所和不求效益的基礎設施項目。
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項目,都必須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各項建設的用地必須控制在國家批准的用地標準和年度土地利用計畫的範圍內。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近期建設規劃,必須重新修訂。城市建設項目報計畫部門審批前,必須首先由規劃部門就項目選址提出審查意見;沒有規劃部門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土地部門不得提供土地;沒有規劃部門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有關商業銀行不得提供建設資金貸款。
四、嚴格執行城鄉規劃和風景名勝區規劃編制和調整程式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加強對各類規劃制定的組織和領導,按照政務公開、民主決策的原則,履行組織編制城鄉規劃和風景名勝區規劃的職能。規劃方案應通過媒體廣泛徵求專家和民眾意見。規劃審批前,必須組織論證。審批城鄉規劃,必須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式。
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必須明確規定強制性內容。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調整已經批准的城市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的強制性內容。確需調整的,必須先對原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總結,就調整的必要性進行論證,並提出專題報告,經上級政府認定後方可編制調整方案;調整後的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必須按照規定的程式重新審批。調整規劃的非強制性內容,應當由規劃編制單位對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總結,提出調整的技術依據,並報規劃原審批機關備案。
各地要高度重視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抓緊編制保護規劃,劃定歷史文化保護區界線,明確保護規則,並納入城市總體規劃。歷史文化保護區要依據總體規劃確定的保護原則制定控制性詳細規劃。城市建設必須與歷史文化名城的整體風貌相協調、在歷史文化保護區範圍內嚴禁隨意拆建,不得破壞原有的風貌和環境,各項建設必須充分論證,並報歷史文化名城審批機關備案。
風景名勝資源是不可再生的國家資源,嚴禁以任何名義和方式出讓或變相出讓風景名勝區資源及其景區土地,也不得在風景名勝區內設立各類開發區、度假區等。要按照“嚴格保護、統一管理、合理開發、永續利用”的原則,認真組織編制風景名勝區規劃,並嚴格按規劃實施。規劃未經批准的,一律不得進行各類項目建設。在各級風景名勝區內應嚴格限制建設各類建築物、構築物。確需建設保護性基礎設施的,必須依據風景名勝區規劃編制專門的建設方案,組織論證,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並嚴格依據法定程式審批。要正確處理風景名勝資源保護與開發利用的關係,切實解決當前存在的破壞性開發建設等問題。
五、健全機構,加強培訓,明確責任
各級人民政府要健全城鄉規劃管理機構,把城鄉規劃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公共財政預算,切實予以保證。設區城市的市轄區原則上不設區級規劃管理機構,如確有必要,可由市級規劃部門在市轄區設定派出機構。
要加強城鄉規劃知識培訓工作,重點是教育廣大幹部特別是領導幹部要增強城市規劃意識,依法行政。全國設市城市市長和分管城市建設工作的副市長,都應當分期、分批參加中組部、建設部和中國科協舉辦的市長研究班、專題班。未參加過培訓的市長要優先安排。各省(區、市)也應當建立相應的培訓制度,各級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的領導更要加強學習,不斷更新城鄉規劃業務知識,提高管理水平。
城鄉規劃工作是各級人民政府的重要職責。市長、縣長要對城鄉規劃的實施負行政領導責任。各地區、各部門都要維護城鄉規劃的嚴肅性,嚴格執行已經批准的城鄉規劃和風景名勝區規劃。對於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違反規定調整規劃、違反規劃批准使用土地和項目建設的行政行為,除應予以糾正外,還應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有關規定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對於造成嚴重損失和不良影響的,除追究直接責任人責任外,還應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必要時可給予負有責任的主管領導撤職以下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查處。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受到降級以上處分者和觸犯刑律者,不得再從事城鄉規划行政管理工作,其中已取得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者,取消其註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對因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違法行政行為而給建設單位(業主)和個人造成損失的,地方人民政府要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對建設單位、個人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用地和項目建設,以及擅自改變規劃用地性質、建設項目或擴大建設規模的,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要採取措施堅決制止,並依法給予處罰;觸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查處。
六、加強城鄉規劃管理監督檢查
要加強和完善城鄉規劃的法制建設,建立和完善城鄉規劃管理監督制度,形成完善的行政檢查、行政糾正和行政責任追究機制,強化對城鄉規劃實施情況的督查工作。
建設部要對國務院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經常性的監督檢查,要會同國家文物局對國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糾正,對有關責任人要追究行政責任,並向國務院報告。要抓緊建立全國城鄉規劃和風景名勝區規劃管理動態信息系統,採用現代技術手段,加強對全國城鄉規劃建設情況的動態監測。
各省(區、市)人民政府也要採取相應措施,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實施情況進行嚴格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都要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充實監督檢查力量,強化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職能,支持規劃管理部門依法行政。要建立規劃公示制度,經法定程式批准的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要依法向社會公布。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報告城鄉規劃實施情況。要加強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建立違法案件舉報制度,充分發揮宣傳輿論工具的作用,增強全民的參與意識和監督意識。
近期,建設部要會同監察部、國土資源部等有關部門,組織聯合檢查組,對地方的城鄉規劃和風景名勝區規劃檢查工作情況進行監督。對嚴重違反城鄉規劃、破壞環境、鋪張浪費和弄虛作假的,要公開曝光。對規劃管理混亂、自然和歷史文化遺產破壞嚴重的歷史文化名城和風景名勝區,要給予公開警告直至取消相應名稱。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對本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和風景名勝區規劃執行情況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對發現的問題,要依法處理。檢查工作要在2002年10月底之前完成,並將檢查結果及查處情況向國務院報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二00二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