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建設部關於加強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實施工作的通知
- 發布日期:2003-02-28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發布單位】建設部
【發布文號】建規[2003]43號
【發布日期】2003-02-28
【生效日期】2003-02-2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建規[2003]43號
【發布日期】2003-02-28
【生效日期】2003-02-2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建設部關於加強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實施工作的通知
(建規[2003]43號)
(建規[2003]43號)
各省、自治區建設廳: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是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協調省域內各城鎮發展,保護和利用各類自然資源和人文資源,綜合安排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建設的依據。制定和實施省域城鎮體系規劃是加強區域發展巨觀調控、引導和協調區域城鎮合理布局,促進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鎮協調發展,積極有序地推進城鎮化的前提和保障,是實現建設小康社會目標的基本要求。為貫徹《國務院關於加強城鄉規劃監督管理的通知》(國發[2002]13號,以下簡稱13號檔案)和國務院九部門《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城鄉規劃監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建規〔2002〕204號,以下簡稱204號檔案)提出的“大力加強對城鄉規劃的綜合調控”的要求,做好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制定和實施工作,現通知如下:
一、省、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制定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重要職能部門。各省、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認真貫徹13號檔案的精神,在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的直接領導下,認真做好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制定工作。要把制定規劃與綜合調控區域城鄉發展的具體任務緊密結合起來,把保護各類自然資源和人文資源,合理布局基礎設施作為規劃的重點。目前尚未編制完成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省、自治區,必須在2003年6月30日以前完成規劃編制工作。2003年9月30日以後,省域城鎮體系規劃未經批准的省、自治區,不得進行省、自治區內的城市總體規劃和縣域城鎮體系規劃的修編,不得新上各類開發區、大學城、科技園區和度假園區。
二、規劃要從全局出發,按城鄉一體,協調發展的原則,認真確定城鎮化和城鎮發展戰略,確定區域基礎設施和社會設施的空間布局,確定需要嚴格保護和控制開發的地區,明確控制的標準和措施,確定重點發展的小城鎮,提出保障規劃實施的政策和措施。要按照204號檔案和《城市規劃強制性內容暫行規定》(建規〔2002〕218號)的要求,明確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強制性內容,提高規劃的可操作性。
三、要做好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深化工作。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已經批准或編制工作已完成的省、自治區要抓緊開展跨市(縣)城鎮密集地區的城鎮發展和布局規劃,劃定需要嚴格保護的區域和控制開發的區域及控制指標,落實和深化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各項內容,綜合安排城市取水口、排污口、垃圾處理場、天然氣門站和管網、電網、城市之間綜合交通網、物流中心等基礎設施建設。要編制區域綠地規劃、區域供水規劃、區域排水和污水處理規劃、城市間軌道交通規劃等具體指導區域性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項目建設的專項規劃。
四、要進一步發揮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綜合調控作用。各類專門性規劃,各市、縣制定的城市總體規劃和縣域城鎮體系規劃必須服從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統一要求。區域重大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建設,各類開發區,以及大學城、科技園、度假園區的設立和擴大,必須符合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省內行政區劃調整要符合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各省、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依據省域城鎮體系規劃,認真審查省、自治區內的城市總體規劃和縣域城鎮體系規劃。如確因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城市總體規劃和縣域城鎮體系規劃與省域城鎮體系規劃不一致的,要按13號檔案規定修改和調整省域城鎮體系規劃。
五、要加強城鎮體系規劃實施的有關法規和政策制定,推進依法行政。規劃已經國務院批覆的省、自治區要抓緊制定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實施辦法,明確實施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目標和責任,明確規劃實施管理的具體內容和標準,規範管理程式。要嚴格執行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分級審查制度。規劃確定的重大建設項目和規劃確定的需要嚴格保護限制開發的區域,以及各類開發區、大學城、科技園、度假園區的設立,由各省、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項目選址意見書。上述項目,未取得由省、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項目選址意見書,地方城市規劃部門不得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如因特殊情況,項目選址與省域城鎮體系規劃不一致的,要按13號檔案規定修改或調整規劃。
六、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編制和實施是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的重要職責。各省、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在省委、省政府直接領導下,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對規劃的批覆,制定各層次的深化規劃和實施辦法。要建立由省政府直接領導,有關部門共同參加的規劃協調機構,負責審議省、自治區內各類資源保護與開發利用,區域重大基礎設施建設,各類開發區設立和擴大等關係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實施的重大事項,加強省政府各部門在實施規劃方面的協同和配合。
七、要建立規劃實施效果的監督檢查制度。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每年要向省人大、省政府匯報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實施的情況,並報建設部備案。建設部將把對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作為城鄉規劃檢查工作的重要內容。對違反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行政行為,要追究行政責任。
八、省、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充實加強實施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管理力量;要建立健全實施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技術支撐機構,協助主管部門做好省域城鎮體系規劃深化,相關政策研究,對省、自治區內城市總體規劃和縣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審查及項目選址意見書審核等日常管理工作;要積極開展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編制和實施工作的政策和技術培訓;要建立省域城鎮體系規劃信息系統,加強對區域城鎮發展、空間資源保護與利用情況的動態監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