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部關於加強省域城鎮體系規劃調整和修編工作管理的通知》意在進一步改進和完善規劃內容,強化規劃的約束力和可操作性。為維護已批准的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加強對規劃調整和修編工作的管理,規範規劃變更程式就有關問題作出該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建設部關於加強省域城鎮體系規劃調整和修編工作管理的通知
- 發布單位:建設部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各省、自治區建設廳:
近年來,各省(自治區)認真貫徹實施經國務院同意批覆的省域城鎮體系規劃,以規劃為依據協調省(自治區)城鎮發展,保護和利用各類自然資源和人文資源,綜合安排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建設,指導城市總體規劃的制定,取得了較好的成效。
近年來,各省(自治區)認真貫徹實施經國務院同意批覆的省域城鎮體系規劃,以規劃為依據協調省(自治區)城鎮發展,保護和利用各類自然資源和人文資源,綜合安排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建設,指導城市總體規劃的制定,取得了較好的成效。
目前,一些省(自治區)的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即將到期,已著手修編規劃;一些省(自治區)根據規劃實施中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需要通過調整和修編規劃,進一步改進和完善規劃內容,強化規劃的約束力和可操作性。為維護已批准的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加強對規劃調整和修編工作的管理,規範規劃變更程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具體內容
一、要嚴格實施經國務院同意批覆的省域城鎮體系規劃,認真總結規劃實施績效。各地要認真執行對本省(自治區)城鎮體系規劃的批覆,切實做好規劃實施工作。要制定實施辦法,建立健全實施機制,深化和落實規劃內容,並認真做好規劃實施的評估。
要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按照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堅持城鎮發展與人口、資源、環境相協調,轉變城鎮增長方式,提高城鎮綜合承載能力,促進經濟結構和社會結構的最佳化和轉型,促進城鄉統籌和區域協調發展。要立足巨觀調控城鎮化健康發展的職責和事權,切實發揮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對全省(自治區)城鄉規劃制定的指導作用。
二、要嚴格規範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修編和調整工作。經國務院同意批覆的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具有法定效力,要切實維護規劃的權威性和嚴肅性。要在認真總結規劃實施績效的基礎上,科學有序地開展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調整和修編工作。
修編省域城鎮體系規劃需經我部同意。修編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包括:城鎮化發展目標和發展戰略、城鎮體系結構、城鎮建設用地規模、空間開發管制等規劃重大問題的變更;
二、要嚴格規範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修編和調整工作。經國務院同意批覆的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具有法定效力,要切實維護規劃的權威性和嚴肅性。要在認真總結規劃實施績效的基礎上,科學有序地開展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調整和修編工作。
修編省域城鎮體系規劃需經我部同意。修編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包括:城鎮化發展目標和發展戰略、城鎮體系結構、城鎮建設用地規模、空間開發管制等規劃重大問題的變更;
《建設部等九部委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城鄉規劃監督管理的通知> 的通知》(建規[2000]204號)檔案規定的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強制性內容的變更。
經省級人民政府同意後,由省(自治區)建設廳向我部提出修編申請,說明現行規劃執行情況、規劃修編的必要性和修編重點,並附關於現行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實施績效的評估報告。我部將於20個工作日內研究提出答覆意見。
調整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局部內容需報我部備案。在規定的屬於省域城鎮體系規劃修編內容之外對規划進行局部內容調整,省(自治區)建設廳應及時將調整情況報我部備案,說明調整的理由、調整內容和協調過程,以及該項調整對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其他相關內容的影響。
三、各省(自治區)建設廳要按照省域城鎮體系規劃批覆的要求,定期檢查規劃實施情況並報我部備案。要科學嚴謹地開展省域城鎮體系規劃修編和局部調整。
調整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局部內容需報我部備案。在規定的屬於省域城鎮體系規劃修編內容之外對規划進行局部內容調整,省(自治區)建設廳應及時將調整情況報我部備案,說明調整的理由、調整內容和協調過程,以及該項調整對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其他相關內容的影響。
三、各省(自治區)建設廳要按照省域城鎮體系規劃批覆的要求,定期檢查規劃實施情況並報我部備案。要科學嚴謹地開展省域城鎮體系規劃修編和局部調整。
未經認定,不得擅自對依法批准的省域城鎮體系規划進行修編;超出本通知規定和未經我部備案的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局部調整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