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11月26日陝西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規定
- 頒布單位:陝西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88.11.26
- 實施時間:1988.11.26
第一條 為了保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發揚中華民族敬老、養老的傳統美德,樹立良好的社會風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有關法律,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領導,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和民眾組織貫徹實施本規定。
各級老齡組織,應當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反映老年人的合理要求,提出保護老年人的意見和建議,協助有關部門及時處理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的問題。
第三條 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四條 老年人依法享有民主和參加社會活動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限制和干涉。
第五條 保護老年人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禁止歧視、侮辱、誹謗、虐待、毆打老年人。
第六條 保護老年人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離休、退休的老年人享受國家規定的離、退休金和醫療、福利以及其它待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或取消。
農村孤寡老人,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村民委員會實行保吃、保住、保穿、保醫、保葬的五保制度。
沒有經濟收入的城鎮孤寡老人,由當地政府實行社會救濟或集中供養。
年滿九十五歲以上的老人,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按月發給保健費。
第七條 保護老年人依法受贍養扶助的權利。老年人有權要求配偶、成年子女和依法負有贍養扶助義務的其他親屬承擔必要的生活費用和家庭勞務。
第八條 保護老年人的合法財產權利。
老年人的收入、儲蓄、生產和生活用品、房屋、林木、牲畜、家禽、文物、圖書資料、智慧財產權及其它合法財產均受法律保護,任何人不得侵占或破壞。
老年人的合法住房,子女、親屬及其他任何人不得強行占用,不得強行改變老年人的住房條件。
第九條 保護老年人依法繼承和接受遺贈的權利。老年人依照法律規定繼承配偶、子女、親屬的遺產和接受遺贈的權利,任何人不得侵犯。
第十條 保護老年人的婚姻自由。老年人結婚、離婚和再婚的自由受法律保護,子女及其他任何人不得干涉。
再婚的老年人有權選擇住址和支配個人財產,任何人不得干涉。
任何人不得干擾、妨害老年人再婚後的家庭生活。
第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對年滿七十周歲的老年人發給“壽星證章”。持“壽星證章”者可以優先就醫、就餐、乘車、購票,可以免費進入公園和老年活動場所。
第十二條 各級計畫部門應將老年福利事業列入社會經濟發展計畫。
城鄉建設部門在規劃、建設居住區和公共設施時,應當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第十三條 醫療衛生部門要做好老年人的保健工作,發展老年康復醫療事業,建立老年病醫院、老年病研究所,有條件的醫療單位要設立老年病門診和老年家庭病床。
第十四條 輕工、商業部門要做好老年人生活用品的生產和供應;服務行業要開設適應老年人特點的服務項目。
第十五條 文化教育、新聞出版、廣播電視和體育部門,應當發展老年人文化教育和體育事業,豐富老年人的精神生活。
文化館(站)、俱樂部、公園、體育場要根據條件,利用各自的場地、設施,為開展老年人文化、體育活動提供服務。
第十六條 各級各類學校要對學生進行尊老、敬老、愛老、養老的道德教育和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法制教育。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民眾組織,應當支持和幫助老年人發揮作用,為社會服務。
第十八條 成年子女必須履行贍養扶助老年父母的義務,保障父母生活供給,承擔父母必要的家庭勞務,安排好父母生活。
對子女已經死亡的老年人,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負有贍養扶助義務。
第十九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有關單位應當教育督促成年子女和有贍養扶助義務的親屬履行贍養扶助老年人的義務。
第二十條 老年人要學習和遵守法律,運用法律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教育引導家庭成員遵紀守法,遵守社會公德,維護家庭和睦。
第二十一條 老年民眾組織可以興辦技術諮詢、福利事業,為老年人服務,為社會服務。
第二十三條 老年人有權對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為向有關部門反映、控告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制止、檢舉和控告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對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行為的投訴、起訴,有關部門必須及時調查處理,不得推諉拖延。
第二十四條 對違反本規定,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的,由當事人所在單位和有關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行政紀律處分或行政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法務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對違反本規定造成嚴重後果的部門和單位,要追究直接責任者和主管領導人的行政責任或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每年農曆九月初九為我省“老年節”。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所稱的老年人為六十周歲以上的公民。
第二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辦法。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