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政府關於強化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實施意見》是陝西省政府於1998年11月22日發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政府關於強化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實施意見
- 發布單位:陝西省政府82502
- 發布日期:1998-11-22
- 生效日期:1998-11-22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檔案來源:中國法院網
關於強化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實施意見
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本意見所稱安全生產的範圍,主要是指生產、經營活動,行政、事業工作以及公共場所中涉及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
2、本意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涉及安全生產的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
3、安全生產應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實行“企業負責、行業管理、國家監察、民眾監督和勞動進遵章守紀”的管理體制;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4、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單位應高度重視安全生產工作,加強領導,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並保證其實施。
5、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大力支持工會發揮民眾監督作用,在研究決定安全生產方面的重大問題時,應吸收同級工會參加,並聽取他們的意見。
6、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定的義務,對違反安全生活法律、法規的行為都有制止、檢舉和控告的權利。
各級人民政府的安全生產職責
(2)及時制定和發布安全生產的法令、規章或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
(3)制定安全生產規劃,作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的重要內容,並保證其實現;
(4)實施安全生產目標管理,並進行考核和獎懲;
(5)負責治理危及公共安全的事故隱患,對不能及時消除的隱患,督促採取防範措施。負責組織對危險性大的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論證、審批和驗收;
(6)按國家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及監察、監督機構,並對其工作進行全面考核;
(7)按規定負責組織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8)負責向上級政府報告安全生產情況。
2、省長、市長或行署專員、縣(區)長、鄉(鎮)長對轄區內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分管安全的領導負具體領導責任;分管其他工作的領導人,凡涉及安全生產工作的,應承擔相應責任。
(2)對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3)研究擬定有關安全生產的綜合性規定,報政府發布後組織實施;對於重大問題,必要時研究擬定立法檔案,報人大批准後組織實施;
(4)組織安全生產大檢查。協調、處理跨地區、跨部門的重、特大事故隱患的評估工作。負責督促有關地區和部門對重、特大事故隱患進行整改;
(5)經授權代表政府組織對重、特大事故的調查處理;
(6)統計各類傷亡事故,代表本級人民政府發布安全生產公報;
(7)負責本地區和部門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的檢查考核工作,向同級政府提出安全生產工作方面的獎懲建議;
(8)制定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規劃,並負責實施。
各級安全生產管理辦公室承辦同級安全生產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安全生產職責
(2)負責制定和提出勞動安全衛生工作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3)督促企業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依照國家規定對特種作業人員進行培訓、考核和發證;按規定對特種設備進行檢驗,對危及勞動者安全的工作場所進行檢測;
(4)參加企業新建、改建、擴建和技改工程勞動安全衛生設施的設計審查和驗收工作;
(5)參加並監督對企業傷亡事故的調查,負責事故的批覆結案工作;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2)負責制定道路交通、消防及化學危險品、民用爆炸品安全管理和監督工作的中、長期規劃及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3)開展有關道路交通、消防及化學危險品、民用爆炸品安全工作的宣傳教育活動。對上述有關專業和義務工作人員進行培訓和指導;
(4)負責組織或指導道路交通、化學危險品、民用爆炸品事故及火災的預防和搶救工作;
(5)檢審機動車輛,考核機動車駕駛員,發放車輛審驗合格證及駕駛員證件。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依法糾正違章行為;
(6)對防火工作及化學危險品、民用爆炸品的安全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對存在的問題發出整改指令書;
(7)按省政府要求做好有關鐵路道口的交通安全,制止和處理違章通行;
(8)按規定負責或參與事故的調查處理,根據政府安排負責做好事故現場的安全保衛工作;
(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2)負責制定公路建設及管理、道路運輸行業、水面交通及所轄民航安全管理方面的中、長期工作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3)全面管理水面交通安全工作。負責船舶發證及定期檢驗;培訓考核船舶駕駛人員;維護水面交通秩序,依法處理水面交通事故及違章行為;負責遇險船隻的救助及打撈工作;
(4)負責本部門管轄的公路(包括橋涵)、航道安全設施(包括路標、航標、交通安全標誌、安全護欄等)的設立、維護與管理,對事故多發路段、航段進行治理;
(5)負責汽車駕駛學校及駕駛員培訓行業的管理工作;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和省政府要求管理的其他安全工作。
(2)制定本行業安全生產的中、長期規劃和近期目標,下達年度安全生產控制指標,對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3)負責建築施工和城市燃氣的安全管理工作及工程質量管理工作。組織開展本行業施工現場安全達標及文明工地建設活動;對現場安全生產防護設施和用品進行監督檢查;
(4)對施工作業人員及城市燃氣安全技術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5)負責科學、合理地規劃城市各類建築、設施。審定危險品倉庫、燃氣管線,儲氣罐群、各類道路、公共娛樂場所、會場、集貿市場等易發生事故的建築、設施以及產品或工藝流程中有可能導致事故發生企業的選址事項,按消防法規及有關規範、標準審批預留安全通道及消防設施;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3)上道路行駛的三輪農用運輸車、專門從事運輸和既從事農田作業又從事運輸的拖拉機的安全技術檢驗、駕駛員考核、道路行駛牌證的製作、核發及國道、省道外的安全檢查,糾正違章和事故處理由省公安廳委託省農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2)檢查工交企業及其主管部門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情況,針對工交企業安全生產存在的問題,落實整改規劃,技術措施項目及經費,並督促按期完成;
(3)按規定管理鐵路道口安全工作;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2)負責制定鄉鎮企業安全生產方面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下達安全生產控制指標,並進行監督檢查。
(3)根據鄉鎮企業的特點,建立先進、高效、覆蓋面全的安全生產管理網路,實施有力的控制與管理。
(4)負責組織鄉鎮企業法人及職工安全知識培訓教育,提高其安全生產的政策水平和技術素質。
(5)全面管理鄉鎮企業職業安全、勞動衛生、特種設備安全等方面的工作,並在花炮、化工、建築等重點企業中開展安全達標,示範企業活動,進行嚴格的安全管理。
(6)組織開展鄉鎮企業安全生產檢查工作,督促、協助企業治理事故隱患。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各級外經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監督、檢查同級外商投資企業主管部門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情況。
(2)負責制定職業病防治工作的中長期規劃與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3)發生重、特大傷亡事故時組織醫護人員進行緊急救護治療;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2)會同有關部門合理規劃集貿市場和商業網點。應做到整體布點得當,內部布局合理,符合安全原則。依法加強對集貿市場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3)依法對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等進行安全監督管理。
(2)制定行業的中、長期安全生產規劃與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3)負責管理、監督、指導全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確保對安全生產資金的投入,幫助各單位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下達安全生產控制指標,並進行考核;
(4)組織審查各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及技改工程安全衛生設施的設計方案,並負責組織驗收;
(5)督促各單位對事故隱患進行整改;
(6)開發和推廣安全生產先進技術成果;
(7)組織本行業安全生產檢查。對各單位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行業管理培訓;
(8)按規定組織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9)與有關部門配合,對民用爆炸品、化學危險品及受監察設備的製造做好定點工作,並做好這些產品的質量管理工作;
(10)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2)主動與地方政府聯繫,接受地方政府的管理監督;及時匯報安全生產情況;按規定程式和時間報告事故;努力完成地方政府布置的有關工作任務;
(3)主動、及時地協助地方同行業單位執行行業規範、標準、配合地方同行業單位的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安全生產工作。
企業及其他用人單位安全生產職責
(2)按規定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人員。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和工作經驗,其待遇不得低於同類生產管理人員;
(3)負責做好上崗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特殊工種作業人員應按規定經有關部門培訓、考核合格,並取得證書後,方可上崗操作;
(4)嚴格執行國家設備管理的法規政策,按規定進行檢修、維護,保證安全可靠。企業的生產場所及設施應符合國安全、衛生的原則;
(5)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發放勞動保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職工,應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對確診患有職業病的職工,應按規定予以治療和妥善安置;對女工、未成年工要實施特殊勞動保護;
(6)對事故隱患進行治理。一時難於治理的,要採取防範監護措施,同時要積極防止新的隱患形成;
(7)按規定提取安全技術措施經費;
(8)企業法定代表人應定期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安全生產工作,接受監督。
(2)積極參加事故預防和搶險工作。
獎勵與懲處
(2)對重大事故隱患未列入整改計畫、落實措施、積極進行治理,也未採取防止事故發生的監護措施的;
(3)未把安全生產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的;
(4)未完成安全生產目標任務的;
(5)未將安全生產綜合管理、監督監察的費用及其他必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的;
(6)安全監督部門不認真履行職責,造成較大影響的;
(7)為了部門或個人利益,在安全工作上互相推諉扯皮的;
(8)錯誤處理重大安全問題,但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9)犯有其他較嚴重錯誤的。
(2)因工作失職而造成重大傷亡事故的;
(3)在縣(區)屬以下企業中或省、地(市)兩級主管部門的直屬企業中,由於安全管理工作不力,一年內發生兩起以上重大事故或一起以上特大事故的,或事故多發的(國家行業主管部門另有安全考核指標的,從其規定);
(4)對傷亡事故故意拖延、隱瞞不報或草率處理的;
(5)應到事故現場,而無正當理由未到的;
(6)犯有其他嚴重錯誤的。
(2)因安全管理工作不力,一年內發生一起重大傷亡事故以上的,或事故多發的,除按有關規定對直接責任者處理外,應給法定代表人或廠長、經理和有關責任人以行政處分;
(3)有意拖延、隱瞞、私自處理傷亡事故的,除按規定處理外,還應給法定代表人及有關負責人行政處分;
(4)出現事故苗頭而不採取措施,導致事故發生的,除追究當事人責任外,還應追究領導責任,並酌情處理;
(5)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造成事故的,應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6)錯誤決定技術問題而造成事故的,應給決定者以行政處分;
(7)出現其他嚴重問題的。
其他
1、各地、市和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根據本實際意見制定實施細則。
2、本實施意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