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保護外商投資企業權益促進外商投資企業發展的若干規定:為了適應對外開放的需要,保障外商投資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外商投資企業的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省政府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濟南市保護外商投資企業權益促進外商投資企業發展的若干規定
- 頒布時間:2001年4月4日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其合法權益依法予以保護。
外商投資企業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企業員工的合法權益。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外商投資企業,包括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
第四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依法保護外商投資企業的合法權益,為外商投資企業的發展提供高效優質服務。
第五條 濟南市外經貿部門和市外商投資企業管理部門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和協調指導工作。
第六條 本市設立“開放興市獎章”。
市政府對規範政務管理,加強外商投資環境建設實行目標責任制,納入各部門年度全方位目標進行考核,對為外商投資企業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嚴禁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以下稱合營企業)的投資單位非法占用合營企業的人、財、物。
第八條 外商投資企業享有以下自主權:
(一)制定本企業的生產、財務、勞動和經營計畫;
(二)依法確定本企業的人員編制、管理機構、工資標準和形式及獎勵、津貼制度;
(三)依照有關規定招聘管理人員、技術人員、技術工人和其他人員;
(四)自主選擇符合國家規定的會計、律師、公證、審計、評估、諮詢、職業、人才信息等中介機構;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九條 合營企業使用中方投資單位供電、供水、供熱等生產經營設施和福利設施,可簽訂契約,實行有償使用。
合營企業的中方投資單位不得在國家規定的水、電、熱價格外向合營企業加收任何費用。
第十條 外商投資企業及外籍工作人員在購房、租房、購物、就醫、遊覽等方面與國有企業、本市市民享受同等的服務價格待遇。
嚴禁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籍工作人員在提供服務和提供商品時實行歧視性價格。
第十一條 外商投資企業有權拒絕以下行為:
(一)不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行政執法檢查和行政處罰;
(二)各種名目的攤派和未經法定程式批准的各類收費、押金和集資;
(三)未經法定程式批准的統計、調查;
(四)影響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的採訪和未經企業同意的參觀;
(五)企業認為不必要參加的評比、表彰活動;
(六)其他損害企業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十三條 市政府實行有關市長對外商投資企業接待日制度,定期聽取外商投資企業對政務管理工作的意見,不斷改善對外商投資企業的服務工作。
第十四條 各級行政機關履行職責一律實行標準化服務承諾制,對外公布本部門職責、內部辦事機構及辦理程式,在受理行政管理事務時必須一次性向當事人告知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依據、所需的全部書面材料以及答覆或批准日期。
第十五條 市外經貿部門組織市外商投資企業管理、財政、工商行政管理、國稅、地稅、外匯管理、海關、經貿部門按國家有關規定實行聯合年檢制度,為外商投資企業辦理年檢提供方便。
第十六條 完善審批外商投資項目的聯合辦公制度,實行一個視窗對外、一條龍服務、一個地點收費,為外商投資企業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務。具體辦法由市政府辦公廳會同市外經貿部門、市外商投資企業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七條 對外商投資企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必須以法律、法規為依據,按最低收費標準徵收。
外商投資項目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自來水增容費、人防易地建設費等大額度的收費,根據項目的建設進度實行分期繳交,在項目竣工前全額繳清。
第十八條 市物價部門編制對外商投資企業的《收費目錄》,列明收費單位名稱、收費項目、收費依據、計費標準,報市政府批准後予以公布。
收費單位向企業收費時,收費工作人員應出示收費許可證和收費員證,認真填寫收費登記簿,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對違反上述規定的,外商投資企業有權拒絕繳納,並可向物價、監察部門舉報。
第十九條 各級行政機關進行執法檢查,必須嚴格依法進行,嚴格劃分管理許可權和職責。市級行政機關應在本規定公布後3O日內制定各自分級執法檢查辦法。
禁止同一部門多級重複檢查或同一項目重複檢查。禁止在執法檢查工作中干擾外商投資企業正常生產經營及外商的生活秩序。
第二十條 為外商投資企業提供寬鬆的用人環境。凡應聘到外商投資企業工作的人員,可由縣以上政府所屬勞動、人事代理機構管理,並按國家有關規定,由縣以上人事部門和勞動保障部門辦理定級、檔案工資調升、專業技術職稱評定等手續。
對外商投資企業集體辦理勞動、人事代理的,勞動、人事代理機構優惠收取代理費。
第二十一條 簡化外商投資企業中方人員出國審批手續。外商投資企業中方人員因公出國,除副局級以上幹部外,經市外商投資企業管理部門政審後,由市外經貿部門代市政府辦理出國批件手續,市外事管理部門辦理護照。
第二十二條 各縣(市)區對非本行政區域註冊外商投資企業在本地設立的分支機構,行政機關應給予大力支持,不得干擾其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十三條 市外商投資企業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定期召開法規政策說明會、編髮政策信息刊物,對新公布的重要法規及有關政策向外商投資企業進行傳達、說明和解釋。
第二十四條 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支持在本市興辦國際學校,創造條件,解決駐濟未成年外籍人員和僑胞的就學問題。
第二十五條 為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經營車輛(含外埠為我市企業服務車輛)運輸提供便利條件。城市交通管理規定限制行駛的運輸車輛,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通行證件,按規定路線、時間通行。
第二十六條 用水管理部門對因增加投資擴大生產規模需要增加用水量的外商投資企業,從資金到位季度起相應增加企業用水計畫指標。
第二十七條 市外商投資企業管理部門加強對合營企業中方高級管理人員涉外法律、法規和國際慣例知識的培訓,提高企業的經營管理水平和中外雙方的合作水平。外商投資企業在正式開業前,中方高級管理人員須經培訓後方可正式上崗。對現有外商投資企業的中方高級管理人員,由市外商投資企業管理部門作出計畫,分期培訓。
第二十八條 供水、供電、供熱等單位應當與外商投資企業簽訂供用契約,並嚴格履行契約義務。
供水、供電、供熱單位計畫停水、停電、停熱,必須按規定在《濟南日報》或當地主要新聞媒體上公布停水、停電、停熱的範圍和時間。對專線和高利稅、高出口創匯外商投資企業還應在停水、停電、停熱前24小時再次通知。
第二十九條 嚴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下列行為:
(一)擅自設立收費、罰款、集資等項目,擅自提高收費標準、擴大收費範圍;
(二)向外商投資企業攤派、索要贊助和無償占用企業的人、財、物;
(三)向外商投資企業強買強賣,強制企業接受指定服務,從中牟利;
(四)向外商投資企業指定中介服務機構,強行收費;
(五)辦理行政機關職責範圍內的事務,授權或委託其下屬企事業單位或其他中介服務機構以提供有償服務的方式收費;
(六)強行向外商投資企業拉廣告,強制企業訂購書報刊物、音像製品等;
(七)在外商投資企業報銷應由部門或個人支付的費用;
(八)對外商投資企業進行非政府部門工作範圍的社會調查或統計。
第三十一條 鼓勵向本市引薦外資項目。凡引薦外資項目作出貢獻的,按照《濟南市人民政府關於對引薦外資項目人員的獎勵辦法》給予鼓勵。
第三十二條 外商投資興辦高新技術企業的,享受本市鼓勵科技創新的有關優惠政策。
第三十三條 市外經貿部門完善全市外貿出口發展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制度,解決外商投資企業出口創匯流動資金不足的問題,扶持企業出口創匯。
第三十四條 對當年納稅30萬元或創匯50萬美元的外商投資企業,獎勵5個遷濟指標,為本企業員工辦理遷濟手續,原是農業戶口的轉為城鎮戶口。每超額納稅10萬元或創匯10萬美元,再增加l個指標。辦理上述遷濟戶口指標,免繳各類費用。
第三十五條 對經營業績良好的合營企業的總經理實行下列保護和鼓勵政策:
(一)年度出口創匯達到100萬美元以上、納稅100萬元以上的合營企業的總經理,市政府給予表彰並進行物質獎勵。具體條件另行制定。
(二)對上年度獲得高利稅、高出口創匯及“雙優”外商投資企業稱號的企業,中方投資單位對中方總經理不得隨意變更。擬變更的,邀請企業董事會成員、中方投資單位負責人參加討論並提出意見後,董事會再作出是否變更總經理的決定。
(三)經外商投資企業董事會同意,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准,外商投資企業中方投資單位可參照本市國有企業改革方式對中方投入的股份試行股權改制。在中方資產保值增值的前提下,根據有關規定,對中方總經理實行期權激勵制度,中方總經理可持大股。
第三十七條 對侵害外商投資企業合法權益的行為,外商投資企業可向市外商投拆中心投拆或舉報。對違法的行政行為,外商投資企業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八條 市政府法制機構會同市外商投資企業管理部門建立濟南市外商投資企業法律服務中心,對外商投資企業提供法律服務。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違法收取費用的,由監察部門責令其無條件全部退賠。非法設定收費項目的檔案,由政府法制機構提請本級或上級政府依法予以撤銷。監察部門對主要責任人員及分管領導波法追究行政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二)、(三)、(四)、(五)、(六)、(七)、(八)項規定的,由監察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責任部門和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四十一條 政府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收受賄賂、侵害外商投資企業合法權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外商投資企業合法權益造成財產和人身損害的,外商投資企業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請求取得國家賠償。
第四十三條 因履行契約產生的經濟糾紛,除協商解決外,外商投資企業可以向契約約定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沒有約定仲裁的,契約雙方可以補充約定,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