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鼓勵外商投資若干措施

《榆林市鼓勵外商投資若干措施》已經榆林市政府2021年3月26日第5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榆林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1年6月7日印發.本政策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榆林市鼓勵外商投資若干措施
  • 頒布時間:2021年6月7日
  • 實施時間:2021年6月7日
  • 發布單位:榆林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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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認真落實市委四屆十次全會精神,營造更加公平透明便利的投資環境,增強我市對優質外資項目的招商引資競爭力,推動全市高水平全方位對外開放,構建全面開放新格局,特制定本措施。
一、適用範圍
(一)鼓勵外商投資參與我市世界一流高端能源化工基地建設。重點發展煤炭分質利用、煤制甲醇-烯烴及下游、煤制芳烴-乙二醇-聚酯、煤制油、煤基高端化工、氯鹼化工等六大產業鏈,帶動塑膠製品、紡織服裝、裝備製造及配套生產性服務業等下游產業加快發展,打造榆林國家級現代煤化工產業示範區。
(二)鼓勵外商在能源化工、裝備製造、鋁鎂合金深加工、新材料、新能源汽車、紡織、新型建材、節能環保等產業領域投資,加快我市非能源產業發展,構建更加均衡、更加多元的開放型經濟產業發展格局。
(三)鼓勵外商在科技研發、信息技術、金融服務、現代物流、文化旅遊、服務外包、國際貿易、會展與商務諮詢等生產性服務業積極投資,提高我市服務業投資比重。
二、獎勵標準
(一)對外商在我市設立的直接投資項目,投資金額在500萬美元每年以上的新項目(資源勘探開發類、房地產、金融業及類金融項目除外)、200萬美元以上的增資項目,市財政局按其年投資金額3%的比例予以獎勵,最高不超過2000萬元人民幣。
(二)境外投資者以股權出資方式對我市外商投資企業進行增資(年度以股權出資進行增資達500萬美元以上),將其擁有的市域外企業股權變更為我市外商投資企業股權,按照其股權交易金額的1.5%且不高於實際繳納稅收地方留成部分予以獎勵,每家企業的獎勵資金最高不超過500萬元人民幣。
(三)對在我市新設或增資後實際利用外資金額在500萬美元每年以上的外資融資租賃項目,按其年實際利用外資金額的2‰予以獎勵,單個項目最高獎勵不超過200萬元人民幣。
三、扶持政策
(一)深化外商投資領域“放管服”改革,打造審批少、流程優、體制順、機制活、效率高、服務好的投資環境。貫徹落實國家最新出台的《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等相關政策法規,外商投資負面清單之外的領域,不得專門針對外商投資準入進行限制。
(二)對集約用地的鼓勵類外商投資工業項目優先供應土地指標,資源規劃部門在確定土地出讓底價時,可按不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70%執行。允許縣市區(市直園區)為企業代建廠房及配套基礎設施,一定期限內免費或優惠提供給企業使用,鼓勵支持企業按照建設成本購買。
(三)對產業帶動性特彆強,對地方經濟發展促進作用特別大,屬於高、精、尖的產業項目,優先享受市政府或各縣市區(市直園區)設立的產業發展扶持基金配套政策。對外資企業工作人員,按照榆林市人才扶持優惠政策,在落戶、辦公、住房、科研、家屬就業、子女就學等方面優先支持。
四、附則
(一)本政策所稱“以上”“不低於”“不超過”均含本數。
(二)符合本措施規定且同時符合我市其他扶持政策規定的同一項目、同一事項(含上級部門要求我市配套或負擔資金的政策規定),按照從優不重複的原則執行,另有說明的除外。
(三)本措施適用於市場主體登記註冊地、稅務征管關係及統計關係在榆林範圍內,具有健全的財務制度,獨立的法人資格,能夠實行獨立核算,且承諾10年內不遷離榆林、不改變在榆納稅義務的企業。
(四)本政策有效期內,如遇法律、法規或有關適用政策調整變化的,從其規定。
(五)本政策由市外事外經局負責解釋。
(六)本政策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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