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招商引資優惠政策

《榆林市招商引資優惠政策》已經榆林市政府2021年3月26日第5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榆林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1年6月7日印發.本政策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榆林市招商引資優惠政策
  • 頒布時間:2021年6月7日
  • 實施時間:2021年6月7日
  • 發布單位:榆林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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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認真落實市委四屆十次全會精神,以區域最優政策吸引國內外客商來榆投資,著力構建多元發展、多極支撐的現代產業體系,加快實現我市經濟轉型升級、高質量發展,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政策。
一、適用範圍
本政策適用於依法在榆註冊、納稅、入統,有健全財務制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行獨立核算的企業在榆投資建設符合《戰略性新興產業分類(2018)》(國家統計局令第23號)、《新產業新業態新商業模式統計分類(2018)》中新一代信息技術、高端裝備製造、新材料、生物、新能源汽車、健康養老、節能環保、數字創意、現代生產性服務業、新型生活性服務業等我市優先發展產業項目,以及環保、安全、主要工藝技術和裝置達到國內領先水平的輕紡、蘭炭、金屬鎂等我市傳統特色優勢產業升級改造項目。
本政策不適用於各類財政性投資項目,慈善性、公益性捐贈項目,風電、光伏發電項目,煤炭開採和洗選項目,石油和天然氣開採項目,已配置礦產資源項目,房地產項目,不符合我市相關規劃項目,國家產業政策、環保政策、生態政策禁止和限制項目,國家最新出台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禁止準入類項目,以及被列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聯合懲戒黑名單企業投資項目。
世界企業500強(以上年度美國“財富”雜誌公布名單為準)、中國企業500強(以上年度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公布名單為準)、中國民營企業500強(以上年度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公布名單為準)投資項目,或一次性完成固定資產投資50億元以上項目,或市委、市政府確定的重大項目,實行“一事一議”,在投資獎勵、用地保障、廠房代建、基礎設施配套、股權投資等方面給予更為優惠的政策。
二、優惠政策
(一)投資獎勵政策。對一次性完成固定資產投資5000萬元以上的優先發展產業項目(不含土地費用,下同),或500萬元以上的傳統特色優勢產業升級改造項目,按契約約定內容建成投產,經認定後,分別給予實際完成固定資產投資額2%和5%的獎勵,優先發展產業單個項目獎勵最高不超過2000萬元,升級改造單個項目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對於達到國內領先水平且計入企業無形資產的智慧財產權投入,經評估認定後,可納入固定資產投資獎勵範圍。
(二)用地優惠政策。對適用本政策的產業項目,優先納入供地計畫,優先安排建設用地指標,優先辦理用地手續。項目可採取長期租賃、先租後讓、租讓結合、彈性年期出讓等方式使用土地,並可分期繳納土地出讓金。鼓勵市直園區管委會實行投資項目“熟地”供應。對經認定的優先發展產業項目,在 確定土地出讓底價時,可按不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70%執行。支持企業盤活土地資源,在不改變現有工業用地用途的前提下,對工礦廠房、倉儲用房進行改建、擴建及利用地下空間,不再補繳土地價款差額。“一事一議”項目可最高給予市、縣市區(市直園區)土地淨收益等額的補貼。
(三)生產要素保障。對符合本政策的項目,水、電、氣、汽等生產要素優先保障,支持參與電力直接交易。對經認定的優先發展產業項目,所在縣市區(市直園區)可根據各自實際給予生產用水、電、氣、汽等價格獎補。對租賃標準廠房的項目,按照年納稅額不低於100元/平方米的要求,經認定後自投產當年起給予前3年100%租金補貼。“一事一議”項目可由所在縣市區(市直園區)代建部分或全部廠房。
(四)物流費用補貼。對年納稅額500萬元以上、產品外運物流成本占生產成本比重超過15%且符合本政策支持範圍的工業項目,經認定後可給予不超過物流費用總額10%的補貼,單個企業每年補貼不超過100萬元,補貼年限不超過3年。
(五)經營貢獻獎勵。對按契約約定內容建成投產的優先發展產業項目,且5年內上繳主要稅種(增值稅、企業所得稅,下同)市、縣市區(市直園區)分享部分超出市、縣市區(市直園區)累計支持項目獎補總額的,經認定後一次性給予企業超出部分等額的獎勵,同時可給予企業高級管理人員(不超過8名)實繳個人所得稅市、縣市區(市直園區)分享部分最高100%的等額獎勵。“一事一議”項目經營貢獻獎勵額度可不限於企業上繳主要稅種市、縣市區(市直園區)分享部分。
(六)產業協作獎勵。凡採購市內企業生產的產品進行上下游配套的項目,分別給予雙方企業產品採購金額1%的等額獎勵。對新引進上下游配套協作項目的企業,連續3年給予新引進配套協作企業當年實繳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市、縣市區(市直園區)分享部分30%的等額獎勵(其中15%獎勵引進配套項目的企業,15%獎勵新引進的配套協作項目)。單個企業每年獎勵不超過100萬元。
(七)重組併購扶持。市內外投資方一次出資1億元以上重組併購市內符合本政策的產業項目,股權不低於51%的,可給予投資方因產權轉讓而繳納的稅收及行政事業性收費市、縣市區(市直園區)分享部分的等額補貼。自完成變更市場主體登記年度起,以被重組併購後企業上年度繳納主要稅種市、縣市區(市直園區)分享部分為基數,前3年可給予重組併購後繳納主要稅種市、縣市區(市直園區)分享部分超出部分的等額補貼。對重組併購資不抵債和長期虧損的企業,從重組併購的次年起,可給予前3年繳納主要稅種市、縣市區(市直園區)分享部分的等額補貼。
(八)“飛地項目”支持。鼓勵承接市外或市內縣市區(市直園區)間“飛地項目”轉移,“飛地項目”主要稅種市、縣市區(市直園區)分享部分扣除給予企業優惠政策支出後,由“飛出地”和“飛入地”按照平等協商、互利共贏的原則確定各項收益比例,其中“飛地項目”投產後前5年內主要稅種市本級分享部分全部返還“飛入地”財政,“飛地項目”收益應與減排任務、用地和能耗指標掛鈎。國家鼓勵支持的資源輸入地與輸出地之間的飛地項目除外。
(九)其他政策支持。科技創新、人才引進、金融支持、招商中介等按照市內相關政策執行。
三、政策兌現
(一)嚴格執行投資項目契約制管理,項目業主應與所在縣市區政府或市直園區管委會簽訂投資契約,約定投資項目強度、內容、規模、進度和退出情形,作為各類資源配置、優惠政策兌現的依據。
(二)項目業主向所在地縣市區政府或市直園區管委會提出享受招商引資優惠政策申請,縣市區政府或市直園區管委會根據投資契約情況審核後向市外事外經局提出申請;未與縣市區政府或市直園區管委會簽訂協定但符合獎勵(補貼)政策的項目,項目業主可直接向市外事外經局提出獎補申請。以上申請經市外事外經局認定後,申請財政資金統一向項目業主兌現獎勵(補貼)政策。
(三)按照“誰受益、誰負擔”的原則,對以市、縣市區(市直園區)財政收益為來源的補貼(獎勵),市、縣市區(市直園區)按現行財政體制分級兌現;其他補貼(獎勵),綏德、米脂、佳縣、吳堡、清澗和子洲縣按照市、縣7:3比例兌現,定邊、靖邊、橫山及市直園區管委會按照市、縣市區(市直園區)5:5比例分擔,榆陽、神木、府谷按照市、縣市區3:7比例分擔。本政策明確由項目所在縣市區(市直園區)自行確定的獎補政策,市財政局不予分擔。
(四)新引入項目和企業同時滿足本規定和中央、我省及我市其他土地、稅收等各項優惠政策,按照從優不重複的原則予以兌現。
(五)在同等條件下原則上當年簽約當年建成的項目優先享受本政策。
(六)現代服務業項目享受優惠政策的範圍為項目的自持自營部分。
(七)企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獲得獎勵(補貼)的,須全額退回,並按當期中國人民銀行掛牌定期同檔存款利率支付利息。拒不執行的,將其失信行為納入企業信用信息系統,並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八)本政策所涉及幣種皆為人民幣,獎勵、補貼等金額均為稅前金額。
(九)在財力允許的前提下,縣市區政府(市直園區)可比照本政策制定優惠政策。
四、附則
(一)本政策所稱“以上”“不低於”“不超過”均含本數。
(二)本政策有效期內,如遇法律、法規或有關適用政策調整變化的,從其規定。
(三)本政策由市外事外經局負責解釋。
(四)本政策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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