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原縣招商引資優惠政策

《鎮原縣招商引資優惠政策》是鎮原縣2010年實施的政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鎮原縣招商引資優惠政策
  • 發布單位:鎮原縣政府
制定者,適用範圍,有效時間,目的,基本內容,

制定者

鎮原縣人民政府。

適用範圍

鎮原縣境內的招商引資行為。

有效時間

2010年12月7起。

目的

為了進一步改善投資環境,擴大開放開發,廣泛吸引國內外資本、技術、人才來我縣投資興業,促進全縣經濟社會全面提速、加快發展,在認真執行國家、省、市有關法規政策的基礎上,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招商引資優惠政策。

基本內容

第一條、放寬市場準入,允許縣內外各類組織、企業、自然人等投資者進入法律法規未禁止的一切領域以參股、獨資、合資、合作、項目融資等方式興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各類項目。
第二條、對重點高新技術等優勢行業在配套資金或股本金、財政資助等方面給予政府職能範圍內的特別扶持政策。允許符合條件的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發行企業債券,可以以股權融資、項目融資等方式籌集資金。
第三條、金融單位對招商引資企業可採取倉庫保全質押、出口退稅質押、智慧財產權質押、應收帳款質押等工業產權和非專利技術的質押形式提供貸款,積極支持企業發展。
第四條、投資者享有充分的經營自主權,在不違背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可以自主用工、自主定價、自行決定產品內外銷比例,企業所得的稅後利潤可自由匯出境外。
第五條、稅收優惠政策
投資新辦工業企業、第三產業、電力、水利、郵政、交通、廣播電視等產業,按其貢獻地方財力均可享受“兩免三減”的稅收優惠政策,自投產之日起,前兩年按其貢獻地方財力的100%獎勵企業,後三年視投資情況分類對待:
1.投資新辦工業企業、第三產業的,按其貢獻地方財力的60%獎勵企業;兼併、購買或投資現有工業企業進行技術改造的,按其新增貢獻地方財力的50%獎勵企業;
2.新辦的國家級、省級高新技術項目,按貢獻地方財力的80%獎勵企業;
3.投資旅遊資源開發的,按其貢獻地方財力的60%獎勵企業。
第六條、土地優惠政策
1.經營性項目建設所需土地,投資者以招標、拍賣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期限為住宅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商業服務用地40年。在使用期限內,經政府批准可依法出租、抵押、轉讓;
2.投資者在我縣投資興辦的企業,投資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項目,可由政府無償提供建設用地;投資額在1000萬元以下的項目,可以按政府出台的最低基準價轉讓建設用地;
3.非營利性市政、環保、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和公益事業所需土地,由政府徵用後按最低限價劃撥;
4.投資開發荒山、荒坡、荒灘、廢棄地等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和小流域治理等項目,可視具體開發情況降低或免徵土地出讓金和土地使用費,土地使用期限為50年;
第七條、初創小企業,可按照行業特點,降低公司註冊資本限額,允許註冊資金分期到位,減免登記註冊費用。
第八條、對投資數額較大,科技含量較高,對全縣經濟發展、財政增收有較大帶動作用的重大項目,確定領導幫扶,選派幹部無償為企業提供服務,項目建成後,可實行政府掛牌保護。
第九條、投資者在縣內就醫、子女受教育以及水、電、暖等公共服務方面,一律同當地居民同等對待。
第十條、鼓勵和支持行政、事業單位的公務人員和工作人員(不包括學校、醫院等社會公益事業單位)創辦、領辦、幫辦各類企業和社會公益事業。凡本人申請,組織批准創辦、領辦、幫辦企業的幹部職工,在企業工作期間,本人原級別、工資待遇三年不變,其他待遇與在崗人員同等對待。對有突出貢獻的人員給予重獎,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選拔使用。
第十一條、凡新建的各類投資額較大,對我縣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支撐和帶動作用的企業,縣政府可以實行一企一策、一事一議,給予更為優惠的扶持政策。
第十二條、凡為我縣經濟建設和社會公益事業引進項目、資金(不包括國家、省上和上級單位計畫內撥款)、物資、設備和高新技術的單位和個人,按照《鎮原縣招商引資獎勵辦法》給予獎勵。
第十三條、凡符合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投資額和交納稅額的認定,由企業申請,縣招商局會同財政局、國稅局、地稅局組織認定,並出具投資及稅收認定書,報經縣政府批准後,在次年第一季度兌現獎勵。
第十四條、鼓勵縣內投資商在本縣投資,優惠政策上述條款同等執行。
第十五條、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執行,縣委發[2002]38號檔案同時廢止。本規定由招商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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