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原縣招商引資獎勵辦法》是鎮原縣為開放開發步伐吸引國內外資本指定的方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鎮原縣招商引資獎勵辦法
- 發布單位:鎮原縣人民政府
目的,獎勵範圍,確認原則,獎勵標準,申報認定,獎金來源及支付,
目的
為了進一步加快鎮原縣開放開發步伐,充分調動各類中介組織和鎮原縣各級幹部民眾參與招商引資工作的積極性,更多的吸引國內外資本、技術、人才向鎮原縣集聚,努力促進鎮原縣經濟社會全面提速,科學發展,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獎勵範圍
1、凡是從鎮原縣外引進資金、技術、設備、物資等到鎮原縣興辦項目的單位、團體、組織和個人(以下統稱為中介人),均屬招商引資獎勵範圍(不包括國家、省、市和上級單位計畫內撥款以及公務人員職責範圍內爭取的項目資金),依照本辦法給予獎勵。
2、中介人必須是經投資者和鎮原縣招商局確認、與項目實施單位建立聯繫、簽定《引資獎勵契約》並最終促成投資的直接介紹人。
確認原則
1、引進國外、縣外資金,以資金使用單位、項目批准部門、註冊會計(審計)事務所或銀行共同出據的確認報告為準。
2、引進國外設備以國家商檢部門出據的價值認可書為準。
3、引進縣外設備以資產部門、海關、註冊會計(審計)事務所出據的評估報告為準。
4、引進專利技術、科技成果以科技部門確認書為準。
5、捐贈資金和物資以受贈單位和財政部門確認書為準。
6、引進資金、設備、物資、技術的獎勵,分別在資金到帳、設備調試運行正常、物資到站查驗、新技術運用有成效後兌現,分期建成的項目,依次分期兌現。
獎勵標準
1、引進縣外資金獨資新辦一戶1000萬元以上農業產業化項目、500萬元以上工業企業的,分別按到位外來固定資產投資額的3%、2%給予一次性獎勵;新辦一戶500萬元以下的農業產業化項目、工業企業的,按到位外來固定資產投資額的1.5%給予一次性獎勵。
2、引進縣外資金獨資從事其他經營性、非經營性項目建設的,按到位外來固定資產投資額的1.5%給予一次性獎勵。
3、引進合資、合作資金,按實際到位且發生效益資金的1—3%獎勵。
4、引進有償無息資金,按開戶銀行同期貸款利息50—80%給予獎勵,在資金使用期間,每年獎勵一次。
5、引進有償低息資金,按開戶銀行同期貸款利息與契約引資利息差額給予獎勵,在資金使用期間,每年獎勵一次。
6、引進其他有償付息資金,獎勵標準由資金使用單位確定。
7、引進無償資金的,按實際到位資金的5%給予一次性獎勵。
8、引進無償生產設備,按評估價值的1—2%給予一次性獎勵。
9、.引進國外先進技術、資金、新產品對我縣現有企業進行技術改造的,引進外商、外地客商兼併、承包、租賃、參股經營國有、集體、民營企業的,按實際到位資金的3—5%給予一次性獎勵。
10、科研單位、大專院校、縣外科技人員將科研成果、發明專利、高新技術用於我縣生產經營,並取得實際效益的,按當年新增利潤的10—20%給予一次性獎勵。
11、凡為我縣企業或公益事業捐贈資金、設備、物資50萬元以上的個人,由縣政府授予榮譽市民稱號,捐贈100萬元以上興辦社會公益事業的個人,經縣政府批准,可以本人名字為公益事業命名。
申報認定
1、簽定契約。凡有引資意向的中介人必須到招商局辦理獎勵登記手續,並簽定《引資獎勵契約》。《引資獎勵契約》為一次性簽定,不重複,不補簽。
2、獎勵認定。引資成功,中介人持相關證明材料向縣招商局提出獎勵申請,招商局會同有關部門按規定審核,報縣政府認定。
獎金來源及支付
按照“誰受益、誰承擔”的原則,籌集兌現獎金。
1、給合資、合作項目引進資金、技術、設備、物資的,由受益單位獎勵,獎金在成本和費用中支付;
2、引進獨資項目、給基礎設施和社會公益事業項目引進資金、技術、設備的,由縣財政給予獎勵。購買產權經營項目的,獎金從產權轉讓收益中支付。
3、對中介人實施一次性獎勵,每個項目不論中介人多少,均按一個中介單位計獎。引進國外資金按批准獎勵之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外匯牌價折算,用人民幣支付。
4、獲獎中介人按有關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