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產業類項目招商引資優惠政策

《榆林市產業類項目招商引資優惠政策》已經榆林市政府同意,榆林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2年1月30日印發.本政策自印發之日起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榆林市產業類項目招商引資優惠政策
  • 頒布時間:2022年1月30日
  • 實施時間:2022年1月30日
  • 發布單位:榆林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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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政策適用於依法在榆註冊、納稅、入統,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行獨立核算的招商引資企業(項目),包括高端裝備製造、生態環保、現代特色農業、文化旅遊、現代服務業等符合榆林市發展規劃產業,以及數字經濟、航空航天、智慧型無人、新能源汽車、新材料等戰略性新興產業。不適用於國家最新出台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禁止準入類項目,“兩高”項目,各類財政性投資、慈善性、公益性捐贈類項目,風電、光伏發電項目,煤炭、石油和天然氣開採項目,配置資源、配置市場和“一事一議”項目。
第二條 用地補貼。對符合榆林市優先發展產業方向或戰略性新興產業、畝均投資高於榆林市畝均效益評價(工業新增項目規範指南推薦值)同類型A檔企業平均值的項目,投產後,按畝均投資高出平均值的百分比,給予土地出讓金總額同比例(最高不超過100%)資金補貼。
第三條 用電補貼。對年用電量1億度以上的戰略性新興產業項目,優先布局增量配電網試點園區,用電價格參考同類地區同類項目電價水平,由市、縣(園區)與企業協商確定。
第四條 廠房租賃補貼。對入駐標準化廠房、年納稅達到100元/平方米、300元/平方米、500元/平方米的項目,按當年租金分別給予20%、50%、100%的租金補貼,補貼三年。
第五條 固定資產投資獎勵。對新引進固定資產投資1000萬元以上的一產、三產類內資項目,按照實際完成固定資產投資額(不含土地費用)的5%給予獎勵;對新引進二產類內資項目,按固定資產投資3000—5000萬元(含3000萬元)、5000萬元及以上,分別按照實際完成固定資產投資額的1%、2%給予獎勵。單個項目獎勵最高不超過3000萬元。
第六條 外商投資獎勵。對外商在榆林市設立的直接投資項目,年投資額在300萬美元以上的新項目、100萬美元以上的增資項目,按其投資金額的3%給予獎勵。單個項目獎勵最高不超過3000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 產業協作獎勵。鼓勵採購招商引資落地企業生產的產品進行上下游配套,給予採購方企業一定獎勵。
第八條 科技研發轉化獎勵。對整體遷入榆林市的獨角獸企業、瞪羚企業、專精特新企業、高新技術企業,承諾10年不從榆林市遷出,分別一次性獎勵200萬元、100萬元、50萬元、30萬元。
第九條 引進人才獎勵。對招商引資落地企業引進的高層次領軍人才、高級管理人才或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每引進一名(每戶企業不超過8名)分別給予企業200萬元、40萬元獎勵,分5年等額兌付。向引進人才和企業高管發放人才綠卡,享受三年內免費入住人才公寓或每人每年給予2萬元住房補貼等政策,優先保障子女入學、家屬就業,優先在機場、火車站通行。
第十條 用工補貼。對新引進企業與員工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契約且足額繳納社會保險的,新吸納就業人數達到50人以上(不含第九條已獎補人員),按照高級職稱、中級職稱、技術工人分別給予用工企業3000元/人/月、2000元/人/月、1000元/人/月補貼。單個企業累計補貼三年,每年最多補貼100人。
第十一條 金融引導支持。對將公司註冊地、納稅登記地遷入榆林市的外地上市公司、新三板創新層和基礎層掛牌公司,承諾10年不從榆林市遷出,分別獎勵1000萬元、300萬元、200萬元,3年內按照獎勵總額的30%、30%、40%兌現。對符合榆林市產業規劃、有資金需求的招商引資項目,可由榆林市各級招商引資風投基金或產業引導基金予以支持。
第十二條 支持總部落戶。對在榆林市新設立或新遷入榆林市的總部企業,承諾10年內註冊地址不從榆林市遷出,不減少註冊資本,按照實繳貨幣資本10億元及以上、5—10億元(含5億元)、1—5億元(含1億元),分別給予最高3500萬元、2500萬元、1500萬元的落戶獎勵,3年內按照獎勵總額的30%、30%、40%兌現。
第十三條 支持中介招商。對與市、縣(園區)簽訂合作協定的招商中介機構或個人,項目落地建成後,對引進外資項目的,按實際利用外資的6‰給予獎勵,單個項目獎勵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對引進農業(含農業加工)和社會服務類項目、戰略性新興產業項目、工業類內資項目,分別按實際完成固定資產投資額的4‰、3‰、2‰給予獎勵。單個項目獎勵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第十四條 本政策兌現由項目業主向所在地縣市區政府或市直園區管委會提出申請,初核後報市招商引資工作委員會審定,所涉資金從招商引資政策兌現“資金池”兌付。除第十三條(中介招商)由項目承接縣市區(園區)全額兌付外,其他條款獎補資金由市、縣(園區)按比例分擔。榆陽區、神木市、府谷縣和市直園區按市、縣2:8比例分擔,靖邊縣、定邊縣按市、縣4:6比例分擔,橫山區和南部縣按市、縣5:5比例分擔。市財政每年列支10億元注入“資金池”,如本年資金不足時,不足部分按照項目開工時間先後列入下一年兌付。同時滿足本政策及中央、陝西省、榆林市其他優惠政策,按照從優不重複的原則予以兌現。所涉幣種皆為人民幣,獎勵、補貼等金額均為稅前金額。
第十五條 本政策由市招商引資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另行制定配套兌現細則。本政策自印發之日起試行,不溯既往,根據執行情況適時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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