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支持總部企業發展若干政策

《榆林市支持總部企業發展若干政策》已經榆林市政府2021年3月26日第5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榆林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1年6月7日印發.本政策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榆林市支持總部企業發展若干政策
  • 頒布時間:2021年6月7日
  • 實施時間:2021年6月7日
  • 發布單位:榆林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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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增強招商引資的戰略導向力,強化政策引領作用,加快引進、培育一批具有影響力的總部企業,發展壯大總部經濟,以高質量招商引資推動我市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政策。
一、適用範圍
本政策支持的總部企業是指在榆林市域內註冊、納稅、入統及進行會計核算,對跨地級市以上區域內的控股企業、分支機構或關聯企業行使企業運營、管理和服務職能,並在其行使運營、管理和服務職能的特定區域內具有唯一性的獨立法人企業(不包含金融機構總部),主要包括綜合型(區域型)總部企業和職能型總部企業。
申請認定的總部企業須承諾:10年內註冊地址不從榆林市遷出,不改變在榆林市的納稅義務,不減少註冊資本。
已配置礦產資源的企業,國家產業政策、環保政策、生態政策禁止和限制的行業企業,國家最新出台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禁止準入類項目,以及被列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聯合懲戒黑名單的企業不適用於本政策。
(一)綜合型(區域型)總部企業
基本條件:履行企業規劃決策、運營管理、資產管理、行政和人力資源管理,或統籌供應鏈配置、科研和生產場所及資源布局、行銷市場區域劃分等多項綜合管理職能;擁有全資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或分公司、分支機構數量不少於3家(榆林市外數量不少於2家);營業收入中,來自下屬企業的比例不低於30
行業條件:製造業總部企業上年度主營業務收入不低於5億元,且納稅額不低於5000萬元;建築業總部企業上年度主營業務收入不低於3億元,且納稅額不低於2000萬元;商貿服務業、物流業總部企業上年度主營業務收入不低於2億元,且納稅額不低於1500萬元;科技、信息、中介服務業總部企業上年度主營業務收入不低於1億元,且納稅額不低於1000萬元;動漫、創意設計、文化產業總部企業上年度主營業務收入不低於5000萬元,且納稅額不低於500萬元;旅遊業總部企業上年度主營業務收入不低於3000萬元,且納稅額不低於300萬元;現代農業總部企業上年度主營業務收入不低於2000萬元,且年度納稅額不低於200萬元;其他行業總部企業上年度納稅額不低於3000萬元。
(二)職能型總部企業
基本條件:屬於其母公司的全資或絕對控股子公司;為母公司內關聯企業提供研發、物流、採購、銷售、核算、財務、信息處理或其他支持型共享服務職能。
1.銷售中心職能總部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實繳註冊資本不低於3000萬元(或500萬美元);上年度納入本市統計核算的產值規模(營業收入)不低於5億元,且按程式如實上報統計數據;上年度納稅額不低於1500萬元。
2.運營中心職能總部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上年度納入本市統計核算的產值規模(營業收入)不低於3億元,且按程式如實上報統計數據;上年度其母公司資產總額不低於20億元;在中國境內的分支機構不少於2個(本市外不少於1個,且對其負有管理和服務職能)。
3.研發中心職能總部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實繳註冊資本不低於1000萬元;上年度納稅額不低於300萬元;具備完善的研究、開發、實驗條件,且用於研究開發的儀器設備(含軟體)原值不低於1000萬元;具有穩定的研發經費來源,上年度研究開發經費支出總額不低於3000萬元;具有穩定的研發隊伍,常駐專職研發人員不少於30人。
4.申請認定的其他類型職能型總部企業,上年度納稅額不低於3000萬元。
(三)“一事一議”
對於母公司為世界企業500強(以上年度美國“財富”雜誌公布名單為準)、商務部認定或備案的跨國公司、中國企業500強(以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上年度公布名單為準)、國際行業細分排名前100位龍頭企業、國內行業細分排名前50位龍頭企業在我市新設立或新遷入我市的綜合型(區域型)總部或職能型總部企業,或業務覆蓋全國的大型交易平台、結算中心,以及市委、市政府確定的重點企業,可以直接認定為總部企業,並給予更為優惠的獎勵政策。
(四)鼓勵本土企業發展總部經濟
對於申請認定總部企業或將總部企業回遷榆林的市內本土企業,可適當降低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和納稅額認定標準。
二、扶持政策
(一)落戶獎勵
在我市新設立或新遷入我市的總部企業,實繳註冊資本在10億元以上的,經認定後一次性獎勵3500萬元;在5~10億元(含5億元)的,經認定後一次性獎勵2500萬元;在1~5億元(含1億元)的,經認定後一次性獎勵1500萬元;在1億元以下,經認定後按實繳註冊資本的5%給予獎勵。獎勵資金自總部企業達到相應認定標準後,分3年按獎勵金額的30%、30%和40%逐年兌現。
(二)企業投資獎勵
經認定的總部企業在榆林市內新增重大基礎設施建設、固定資產投資、關鍵性技術引進更新等投資,按新增實際完成投資額的1%給予獎勵,最高不超過500萬元,每戶企業只能享受1次獎勵。
(三)經營貢獻獎勵
經認定的總部企業納入我市統計核算的產值規模、營業收入、主要稅種(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市、縣市區(市直園區)分享部分三項指標均較上年增長10以上,且不低於前三年最高值的給予獎勵,獎勵資金按增幅最高的單項指標計算。
增幅在10%~20%(含10%)的獎勵資金按企業主要稅種市、縣市區(市直園區)分享部分較上年增量的50%計算;增幅在20%~30%(含20%)的獎勵資金按企業主要稅種市、縣市區(市直園區)分享部分較上年增量的60%計算;增幅在30%(含30%)以上的獎勵資金按企業主要稅種市、縣市區(市直園區)分享部分較上年增量的70%計算。
主要稅種市、縣市區(市直園區)分享部分增量中稅源在榆林市域外占比達到50%以上的,獎勵資金比例可上浮10個百分點。
總部企業連續3年獲得經營貢獻獎勵的,在不突破連續三年主要稅種市、縣市區(市直園區)淨分享部分之和(分享部分減獎勵部分)等額的基礎上,可另一次性最高獎勵500萬元。
(四)能級提升獎勵
母公司設在榆林的總部企業,首次被評為中國企業500強的,一次性獎勵1000萬元;首次被評定為世界500強企業的,一次性獎勵2000萬元。
經認定的職能型總部企業由單一職能發展為具備三種及以上職能或者轉變為綜合型(區域型)總部企業的,給予企業高級經營管理團隊一次性獎勵300萬元。
總部企業在市外新設立或兼併收購分支(子)公司或經營機構,自分支(子)公司設立之日起前三年分支(子)公司新增納稅額市、縣市區(市直園區)分享部分等額獎勵總部企業,第四年、第五年按當年新增納稅額市、縣市區(市直園區)分享部分的80進行獎勵。
(五)辦公場地補貼
總部企業獨立或聯合申請總部用地自建總部大樓,選址符合我市相關規劃且自持房屋產權比例不低於70%,並承諾不改變土地用途的,按照繳納土地出讓價款的10%給予補貼,補貼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總部企業新購辦公用房的,按自用辦公用房面積(不含地下建築面積)100元/平方米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補貼,補貼總額不超過100萬元。
總部企業租賃辦公用房的,自認定之日起連續3年給予租金補助,按補助年度租金的50%、30%、20%給予補助,年補助金額最高不超過30萬元。享受補貼的辦公用房不得對外租售或改變用途,否則不予補助。
“一事一議”項目可給予更大支持。
(六)其他政策支持
人才引進、科技創新、金融支持等按照市內相關優惠政策執行。
三、政策兌現
(一)實行契約制管理,總部企業應與所在縣市區政府或市直園區管委會簽訂投資契約,約定投資項目強度、內容、規模、進度和退出情形,作為各類資源配置、優惠政策兌現的依據。
(二)按照“誰受益、誰負擔”的原則,對以市、縣市區(市直園區)財政收益為來源的補貼(獎勵),市財政局與總部企業所在縣市區(市直園區)按現行財政體制分級兌現;其他補貼(獎勵),綏德、米脂、佳縣、吳堡、清澗、子洲等縣按市、縣7:3兌現,定邊、靖邊、橫山和市直園區管委會按照市、縣區(市直園區)5:5兌現,榆陽、神木、府谷按市、縣市區3:7兌現。
(三)上述獎勵除明確獎予管理團隊及個人以外,總部企業要按獎金總額的20%用於企業負責人、高管、特殊人才及管理團隊個人獎勵。
(四)以上政策與國家、省、市已出台政策重複或同一事項適用於多項優惠政策的,按照從優不重複的原則執行。
(五)本政策所涉及幣種皆為人民幣,獎勵、補貼等金額均為稅前金額。
(六)總部企業每年度享受的獎勵(補貼)以其形成的市、縣市區(市直園區)財政貢獻為限,超出部分順延至次年享受。
四、附則
(一)本政策所指年納稅額為一年內總部企業及其投資管理企業或控股企業在榆林市範圍內繳入國庫的稅收收入之和。
(二)總部企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獲得獎勵與補助的,須全額退回獎勵與補助所得,並按當期中國人民銀行掛牌定期同檔存款利率支付利息。拒不退回及支付利息的,將其失信行為納入企業信用信息系統,並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三)本政策中所稱“以上”“不超過”“不低於”均含本數。
(四)總部企業認定由市外事外經局負責,按照企業申請、
市招商委員會審定、公示公布的程式進行。總部企業實行動態管理,每年覆核一次,覆核條件與認定條件相同。
(五)本政策由市外事外經局負責解釋。
(六)本政策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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