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促進金融業加快發展若干政策

《榆林市促進金融業加快發展若干政策》已經2022年第2次榆林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同意,榆林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2年3月24日印發.本政策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榆林市促進金融業加快發展若干政策
  • 頒布時間:2022年3月24日
  • 實施時間:2022年3月24日
  • 發布單位:榆林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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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快推動全市金融業高質量發展,吸引金融機構和高層次金融人才聚集,完善金融生態圈,打造區域金融政策窪地,進一步提升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能力,特制定本政策。
一、促進金融資源聚集
(一)對新設或遷入的金融機構給予補助
1.對新設或遷入的金融機構總部,按照實繳註冊資本的1%補助,最高不超過2000萬元。
2.對新設或遷入的金融機構總部、法人金融機構專業子公司、金融機構一級分支機構(地區總部)、商業銀行專營機構、金融控股(或集團)公司、金融科技類機構等,前3年在榆林金融中心免費提供辦公場所,並按其對市本級實際財稅貢獻度補助,後2年按其對市本級實際財稅貢獻度的50%補助。
3.對新設的金融分支機構:銀行市級分支機構,補助500萬元;銀行縣級支行及同級城區支行,每家支行補助150萬元;基層鄉鎮等金融服務薄弱區域的普惠金融綜合服務站(支行、分理處、營業所),經金融監管部門認證後,每個站點補助5萬元,連續補助3年;鄉鎮的保險機構“三農”行銷服務站,取得監管部門經營許可證後,每個站點補助5萬元,連續補助3年;其他金融企業市級分支機構,補助50萬元。
(二)加強地方類金融機構發展
對新設的金融類控股(或集團)公司、地方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融資租賃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權益類交易場所、網際網路金融公司、支付機構、典當行等地方法人機構和場所,按其實繳註冊資本規模進行補助。實繳註冊資本在1億元以下的企業,按實繳註冊資本的1%補助,1億元以上每增加1億元(包含以後年度增資擴股)給予50萬元補助,最高不超過500萬元。補助資金最終以當年對市本級財稅貢獻度為限安排。
(三)支持中介服務機構發展
對國內外知名金融中介服務機構(會計、審計、法律顧問、信用評級、資產評估、金融培訓等),前3年在榆林金融中心免費提供辦公場所。
二、促進銀行信貸投放
嚴格執行《榆林市金融機構支持地方經濟社會發展考核評價辦法》(榆政辦發〔2021〕23號)規定,按照“補短板、強弱項”原則,加強銀行業金融機構考核。
(一)考核對象
轄區內市級銀行業金融機構(省聯社榆林審計中心代表除榆林農商行外的10家農商行參加考核)。
(二)考核內容及指標
1.貸款規模及增量:當年貸款累計投放額和新增貸款額。
2.貸款結構:普惠小微貸款、綠色信貸和服務鄉村振興情況。
3.不良及關注類貸款情況:不良貸款率、化解不良貸款額和關注類貸款比率。
4.納稅情況:當年繳納稅收情況。
5.服務與創新情況:綜合金融服務、機構網點數量和向上級行爭取授信、貸款審批許可權等政策支持情況。
6.機構管理:與市委市政府溝通配合情況、貫徹市委市政府決策部署情況、政府性資金安全規範管理情況、財政收支業務辦理快捷高效程度,以及日常信息報送和重大事項匯報及時準確程度。
7.其他工作:與轄區內中小企業融資服務平台合作情況、與轄區內政府性融資擔保公司合作情況。
(三)考評結果運用
對考核結果為“優秀”“良好”及“普惠小微貸款”“涉農貸款”“綠色信貸”各單項指標表現突出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由市政府進行通報表彰,並參照市委、市政府對中省駐榆單位的年度目標責任考核獎勵標準給予獎勵。每年整合部分政府性資源對評選為“優秀”和“良好”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在開設賬戶、財政專戶存款、行政事業單位專戶存款等方面予以傾斜,資金移存按季度兌現。
三、促進資本市場發展
對公司註冊地和稅務登記地均在榆林市的企業在多層次資本市場掛牌上市和融資給予補助。
(一)鼓勵企業在多層次資本市場掛牌上市
1.對在境內外主要證券交易所上市的企業,在取得證券監管部門受理檔案和批准檔案兩個階段,分別補助400萬元、600萬元。
2.對成功掛牌新三板基礎層的企業,一次性補助200萬元;進入創新層,補足至300萬元;後續在境內外主要證券交易所首發上市的,補足至1000萬元。
3.對公司註冊地、納稅登記地遷入榆林市的新三板基礎層掛牌公司、新三板創新層掛牌公司、外地上市公司分別補助200萬元、300萬元、1000萬元,在遷入3年內按照30%、30%、40%分段兌現;對實現借殼掛牌上市的本土企業,按照上述標準給予相應補助。
4.對在境內外主要證券交易所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企業,按其募集資金總額的0.1%給予企業經營(上市)團隊補助,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5.對在陝西股權交易中心成長板、科技創新專板(高企專區)、交易板、科技創新專板(發行專區)掛牌的企業,分別補助5萬元、6萬元、20萬元、30萬元。
6.對推動榆林市企業成功在新三板掛牌、境內外主要證券交易所上市的主辦券商團隊,分別補助10萬元、100萬元。
7.對納入市級上市後備庫管理的企業,處於培育階段的,補助2萬元;處於輔導階段的,補足至5萬元;處於審核階段的,補足至10萬元。
(二)鼓勵企業在多層次資本市場融資
1.對在境內外主要證券交易所已上市、新三板已掛牌的企業,進行再融資的,按實際融資額的0.2%補助,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2.對在陝西股權交易中心掛牌並完成股票非公開發行(包括首次及增發)的企業,按實際融資額的5%補助,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3.對首次在多層次資本市場通過發行債券進行融資,融資規模達到5000萬元以上、存續期為2年以上的企業,按實際融資額的0.5‰乘以存續年限補助,最高不超過40萬元(其中,通過發行金融債券、綠色債券、鄉村振興債券等進行創新性融資的企業,按實際融資額的0.1%乘以存續年限補助,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三)鼓勵企業通過資本市場做大做強
1.對完成併購重組,並達到證監會關於重大資產重組標準的上市企業,併購金額在10億元以下,補助100萬元;10億元以上,補助200萬元。
2.對公開市場主體信用評級為AA的企業,補助10萬元;評級為AA+的企業,補足至20萬元;評級為AAA的企業,補足至30萬元。
四、促進金融服務創新
(一)鼓勵金融創新服務實體經濟
設立金融創新獎和金融科技獎。金融創新獎對在金融產品和服務方面創新的金融機構給予表彰和獎勵,針對產業鏈金融、供應鏈金融和鄉村振興服務中貢獻突出的金融機構進行專項獎勵。金融科技獎重點獎勵在區塊鏈、數字貨幣、金融大數據運用等領域的優秀項目。以上獎勵評選辦法另行制定。
(二)鼓勵各類投資基金髮展
對投資榆林市項目的資金規模達到3000萬元以上、投資期限滿1年的各類股權投資基金,按照投資額(扣除政府類基金及本地國有企業出資部分)的1%補助,最高不超過200萬元;對直接投資榆林市企業的資金規模達到1億元以上、投資期限滿1年的創業投資基金、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和產業投資基金,按照投資額(扣除政府類基金及本地國有企業出資部分)的1%補助,最高不超過400萬元。
(三)促進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發展
鼓勵各縣市區做大做強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增資部分市財政按比例給予支持。對年度放大倍數達到全省政府性融資擔保體系平均水平的縣級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新增資本金(不含市級增資)在1億元以下,按新增資本金的15%補助;新增資本金在1億元以上,按照新增資本金的10%補助,最高不超過3000萬元。
落實政銀擔風險分擔機制。對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發生的代償損失,代償率不超過5%的部分,市財政給予10%的風險補償。
落實中省市的減稅降費政策。市擔保公司、省農擔榆林分公司執行疫情期間免收擔保費政策,市財政給予全額補助,期限3年,市擔保公司對應上交中省的再擔保費由其先行支付。
(四)鼓勵企業引進保險資金
對引進保險資金用於榆林轄內交通、能源、水利等重大基礎設施建設,棚戶區改造、新型城鎮化、養老社區、醫療機構等重點民生工程的在榆保險機構和業主(市級政府部門除外),分別補助當年提款金額的0.5‰,每家機構補助最高不超過50萬元。
(五)支持金融課題研究
對全市金融實踐具有指導作用和推廣意義的重大課題研究,每項課題補助最高不超過30萬元,每年課題補助不超過3項。
五、促進金融人才集聚
(一)吸引金融人才聚集
對新設和現存金融類企業的高管團隊(企業人數的15%以下、年收入在50萬元以上、個人所得稅納稅地點在榆林市),按每年繳納個人所得稅市級留成部分進行獎勵。
(二)建立金融人才培養工程
1.領軍人才提升計畫。在縣市區政府、市直部門、市屬工業區和市屬國有直屬企業中,每年遴選20名有發展潛力的高端金融人才,提供高端金融人才研修項目,培養一批了解國內外金融動態和發展趨勢、熟悉金融監管要求、具有改革創新意識的領軍人才。對列入計畫的領軍人才,按照每人每年最高不超過2萬元的標準給予培養經費資助。
2.骨幹人才培養計畫。在縣市區政府、市直部門、市屬工業區、市屬國有直屬企業、金融機構、駐榆金融監管機構中,每年遴選100名有發展後勁的骨幹金融人才培養對象,為其提供專題進修資源,重點培養我市金融業發展急需緊缺的金融科技、金融交易、創業投資、金融監管等專業人才。對列入計畫的骨幹人才,每年在西安交通大學榆林金融研究院提供2次以上的專題培訓。
(三)鼓勵金融從業人員提升職業素質
鼓勵金融從業人員積極參加特許金融分析師(CFA)、金融風險管理師(FRM)、北美精算師(ASA)、中國精算師(FCAA)、英國特許註冊會計師(ACCA)資格認證考試,對2020年1月1日後取得上述執業資格證書且在我市金融系統全職工作滿2年的,每個執業資格證書給予1萬元補貼,每人最高不超過3萬元。
六、政策兌現
(一)市金融局根據本政策制定實施流程和細則,落實項目審核、跟蹤、評估等工作。
(二)市財政局負責編制預算,按程式落實資金的撥付工作,並會同審計部門對資金的使用進行監督管理。
(三)本政策所稱的“以上”“不超過”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四)本政策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由市金融局負責解釋,《榆林市加快發展金融服務若干政策》(榆政辦函〔2018〕424號)同時廢止。
七、相關說明
(一)金融機構總部: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准,在本區註冊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對一定區域內的企業行使投資控股、運營決策、集中銷售、財務結算等管理服務職能的總部機構,包括銀行、財務公司、信託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銀行資產管理公司、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等;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等;財產保險公司、人壽保險公司、養老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集團(控股)公司、相互保險組織等經營性金融企業。
(二)金融機構一級分支機構(地區總部):隸屬於持牌法人金融機構、保險中介機構以及其他金融機構的非獨立法人一級分支機構(地區總部)。
(三)專業子公司:包括金融租賃專業子公司,證券資產管理、自營業務、經紀業務、承銷保薦業務、另類投資等專業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獨立銷售等專業子公司,期貨資產管理、風險管理等專業子公司,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等。
(四)商業銀行專營機構:《中國銀監會關於印發中資商業銀行專營機構監管指引的通知》(銀監發〔2012〕59號)規定的中資商業銀行針對本行某一特定領域業務所設立的、有別於傳統分支行的機構,包括但不限於小企業金融服務中心、信用卡中心、票據中心、資金運營中心等。
(五)金融控股(或集團)公司:依法設立並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或省、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批准,對兩個或兩個以上不同類型持牌法人金融機構(不包含新興金融機構)擁有實質控制權,自身僅開展股權投資管理、不直接從事商業性經營活動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金融控股集團是指金融控股公司及其所控股機構共同構成的企業法人聯合體。
(六)金融科技類機構:指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或隸屬於金融機構的非金融支付服務機構、金融科技公司、產品研發中心、數據處理中心、軟體開發中心以及金融科技研發企業等金融科技類主體。
(七)境內外主要證券交易所: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北京證券交易所、香港交易所、倫敦證券交易所、紐約證券交易所、東京證券交易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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