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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市鼓勵總部經濟發展若干政策措施
為鼓勵和促進總部經濟高質量發展,增強城市競爭力、輻射力和帶動作用,制定本政策措施。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認定條件
本政策措施所稱總部企業,是指在哈註冊設立並依法開展經營活動,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商業銀行專營機構除外),對一定區域內的控股企業或分支機構行使投資控股、運營決策、研發設計、行銷推廣、供應鏈管理、財務結算等管理服務職能的總機構。
第二條 認定標準
(一)總部企業認定標準
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可認定為總部企業。
1.總部設在哈爾濱,實行統一結算並在哈繳納所得稅的企業,且年度統計核算的主營業務收入超過5億元。
2.世界500強企業(美國《財富》雜誌認定)、中國企業500強(中國企業家協會認定)、中國製造業500強(中國企業家協會認定)、中國服務業500強(中國企業家協會認定)、中國民營企業500強(全國工商聯認定)、全國農產品加工業100強(中國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協會認定)。
3.國家和中央部門管理的大企業(集團)及其投資設立的二級(含)以上總部企業。包括國務院國資委管理的企業(集團),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保監會等國家金融部門批准的金融機構,國務院其他部委管理的企業。
4.境內外上市公司,包括在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主機板、創業板、科創板上市的企業,在美國道瓊斯和納斯達克、香港恒生、日本日經、英國富時、德國DAX、法國CAC上市的企業。
5.與省、市政府簽訂合作協定,明確承擔總部功能的企業,經市政府審定的企業,納入本政策支持範圍。
(二)成長型總部企業認定標準
上一年度納入市內統計核算的年度主營業務收入超過(含)2億元,主營業務收入占本企業營業收入的比重不低於70%,且該指標認定前兩年增速連續超過30%;企業研發經費占營業收入比例不低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標準,有良好的業務表現與可持續發展能力。
第二章 支持政策
第三條 落戶獎勵
經認定新引進的總部企業,納入市內統計核算的年度主營業務收入5億元至10億元的,認定當年給予落戶獎勵1000萬元;超過10億元的部分,按1%給予獎勵,獎勵累計最高不超過5000萬元。(責任單位: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各區縣市政府)
第四條 規模增長獎勵
經認定的總部企業,認定次年起連續5年內,納入市統計核算的年度主營業務收入較上一年同比增長超過10%的獎勵100萬元,較上一年同比增長超過20%的獎勵200萬元。經認定的成長型總部企業,認定次年起連續5年內,納入市統計核算的年度主營業務收入較上一年同比增長超過10%的獎勵50萬元,較上一年同比增長超過20%的獎勵100萬元。鼓勵企業將獎勵資金的30%獎勵給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和核心專業技術人員。(責任單位: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各區縣市政府)
第五條 品牌建設獎勵
對總部企業首次被評定為世界企業500強,給予20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首次被評定為中國企業500強,給予10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首次被評定為中國製造業企業500強、中國服務業企業500強、中國民營企業500強或全國農產品加工業100強的,給予5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責任單位: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各區縣市政府)
第六條 能級提升獎勵
總部企業由功能型總部轉變為企業總部的,由區域型總部升級為全國總部、亞太區總部和全球總部的,分別給予最高不超過300萬元、5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責任單位: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各區縣市政府)
第七條 辦公用房補助
(一)租用辦公用房補助。新引進總部企業,在哈租用閒置國有房產的,前3年免房租,後2年房租減半。在哈租用辦公用房自用的(不包括附屬設施和配套用房,下同),連續3年每年按租金30%給予補助,每年最高不超過300萬元。辦公用房享受補助期間,不得對外出租、轉租或改變其用途;違反規定的,應當退還已取得的補助。(責任單位:市發改委、市國資委,市財政局、各區縣市政府)
(二)購買辦公用房補助。總部企業在哈首次購買自用辦公用房的,按房價的10%給予補助,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在辦理房地產權登記並取得房地產權利證書起10年後方可租售、轉讓;違反規定的,應當退還已取得的補助。(責任單位: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不動登記產中心、各區縣市政府)
(三)自建辦公用房補助。總部企業在哈首次自建總部基地,且計畫分割銷售面積不超過總建築面積30%的,優先納入年度用地計畫指標,採取公開出讓方式供地,並按照所在地土地基準地價的30%給予獎勵,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責任單位:市發改委、市資源規劃局、市住建局、市財政局,各區縣市政府)
以上第(一)、(二)、(三)款可自行選擇,但不得同時享受。
第八條 支持投資重大項目
對總部企業除自建辦公用房外,新建的生產、經營性項目,且年度入統固定資產投資2000萬元(含)以上的項目,連續5年按其年度固定資產投資額的5%給予補助,每年補助最高不超過2000萬元(含落實省鼓勵總部經濟發展若干政策措施地方配套的貼息資金)。(責任單位: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各區縣市政府)
第九條 政府“一站式”服務
建立市領導掛點服務總部企業制度,加強對各類總部企業的定期走訪和對接服務,及時協調解決總部企業經營中的困難和問題。設立總部企業服務專員,提供“一對一”人才、金融、用地、稅收等政策諮詢和訴求處理服務,暢通總部企業與政府溝通渠道。(責任單位:市發改委、市政府相關部門,各區縣市政府)
第三章 管理監督
第十條 市發改委負責統籌全市總部經濟發展工作,會同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財政局、市資源規劃局、市住建局、市農業農村局、市商務局、市文廣旅遊局、市國資委、市市場監管局、市投資服務局、市統計局、市金融局、市稅務局、市不動產登記中心等單位,實施總部企業認定和獎補審核,協調和督促各項政策措施落實。
第十一條 各區縣(市)政府是促進總部經濟發展工作的實施主體,負責總部企業認定和獎補初審,積極做好總部企業引進、培育及服務工作。
第十二條 享受本政策措施支持的總部企業,在哈經營期不得少於10年,與市政府簽訂合作協定的,需按期全面履行有關承諾和協定。
第十三條 建立總部企業年度複查和動態調整機制,一年複查不符合條件的企業,由市發改委會同企業落戶區政府進行約談,連續兩年複查不符合條件的企業調整出總部企業名錄。
第十四條 總部企業應當認真履行企業應盡義務,積極配合政府部門做好調查、統計等工作。
第十五條 符合本政策措施獎勵資金兌現規定的,除明確由市級財政承擔的獎補資金外,其他各項獎補資金由市和區縣(市)兩級財政各承擔50%。
第十六條 除本政策措施第七條、第八條以外的其他條款可與《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黑龍江省鼓勵總部經濟發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黑政辦規〔2022〕9號)同類型條款兼得,扣除市財政配套省級獎勵資金外的超額部分由市和區縣(市)兩級財政各承擔50%,第七條由市財政承擔。
第十七條 本政策措施第二條總部企業認定不包含農林牧漁業、農副食品加工業及房地產企業,規模以上服務業以營業收入作為統計口徑。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政策措施所稱“以上”“超過”“不超過”“不低於”等均含本數。
第十九條 本政策措施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屆滿或執行期間發生變化,可依據實際情況作出相應調整,獎勵與補助標準以修訂後的政策為準。本政策措施執行期結束後,有關政策條款未執行完畢的,由市相關部門出台接續政策,直至有關政策條款全部執行完畢。
印發通知
哈政規〔2022〕15號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有關單位:
現將《哈爾濱市鼓勵總部經濟發展若干政策措施》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
2022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