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江縣關於招商引資優惠政策的若干規定

麻江縣關於招商引資優惠政策的若干規定

為進一步做好我縣改革開放政策與西部大開發政策的對接工作,加大招商引資工作力度,加快麻江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特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麻江縣關於招商引資優惠政策的若干規定
  • 地址:麻江縣
  • 性質:若干規定
  • 對象:關於招商引資優惠政策
  • 備註:本規定由縣招商引資局負責解釋
第一條 凡到我縣投資註冊興辦各類生產經營項目的縣外投資企業,適用本規定。
第二條 縣外投資者到我縣興辦能源,交通、水利、市政公用設施等基礎性建設項目,投資額在500萬元(人民幣,下同)以上的,從建成投產之年起,5年內將給予該企業所納所得稅額屬縣部分的50%獎勵。
第三條 凡到我縣投資興辦生產經營型企業,年納增值稅100萬元以上的,以其上年度納稅額為基數,其新增稅額屬縣15%部分按50%的比例予以獎勵。
第四條 凡到我縣興辦生產經營型企業,年銷售收入在500萬元以上,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從獲利之年起,5年內企業所得稅計征後予以屬縣部分的50%獎勵:(1)屬國家或省科委確認的高新技術項目的;(2)填補我省產品空白的;(3)為我縣年提供稅收在100萬元以上的。
第五條 投資興辦文化、教育、體育、醫療、衛生等公益性事業,以無償形式投入的。由地方政府提供土地;以有償形式投入的,按土地標的價的70%收取土地出讓金。
第六條 投資興辦旅遊項目,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經營權和經營所得歸投資者所有。自獲收益之年起,5年內企業所得稅計征後予以屬縣部分的全額獎勵,營業稅計征後以上年度納稅額為基數,予以新增屬縣部分50%的獎勵。
第七條 凡到我縣境內投資興建或改造城鎮道路,並按規划進行開發的,優先享有道路兩側土地的開發權和轉讓權。
第八條 凡具有房地產開發資質併到我縣從事房地產開發的,在規劃區域按照規劃要求通過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取得土地使用權,城市公共設施配套費按省規定的50%收取,並享受屬縣部分土地出讓金的補貼政策。
第九條 凡在城鎮投資建設和興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企業和公益性事業項目的,城市公共設施配套費按50%收取,屬公益性事業的兔收。水電規費給予優惠。
第十條 凡興辦的生產經營型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需用土地的,根據產業導向和地塊區位情況,將通過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固定資產投資在500萬元以上的,土地出讓金按成交價的50%收取。企業通過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出讓契約規定的期限內,依法可以出租、抵押、轉讓和繼承。
第十一條 凡從事第三產業,年提供地方稅5—10萬元的,按其所納地方稅額2%的比例獎勵納稅人:年提供地方稅10—20萬元的,按其所納地方稅額的3.5%的比例獎勵納稅人;年提供地方稅20—30萬元的,按其所納地方稅額4%的比例獎勵納稅人;年提供地方稅30萬元以上的,按其所納地方稅額5%的比例獎勵納稅人。
第十二條 對投資者興辦企業所需要的電、水、通訊及原材料,縣人民政府將予以優先安排和保證,執行價格與縣內企業相同。所需的流動資金和技術改造貸款,將根據國家信貸政策,積極與金融部門協調予以支持,屬於支柱產業以及扶貧協作項目的將應予以優先安排。
第十三條 縣人民政府將向企業制發全年稅費明白卡,凡未列入明白卡的稅費項目,縣內任何單位不得收取,企業有權拒交,並可向有關部門反映和投訴,有關部門必須及時調查處理和答覆。
第十四條 企業常住人口及其家屬在縣內就醫、就業、參軍、子女入學、升學等方面一律享受當地居民同等待遇和同等權利,並履行同等義務。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在我縣城鎮辦理常住戶口:
(1)在我縣城鎮購買商品房或購地建房的,即有合法固定住所的:
(2)在我縣經商或辦企業,或在民營企業里工作的,即有穩定的職業或生活來源的。
第十五條 凡年納稅額在50萬元(第三產業10萬元)以上的企業、縣委、縣人民政府將授權縣紀委、縣委政法委掛牌重點保護。未經縣紀委、縣委政法委批准,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隨意干預該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六條 縣外投資企業可參與縣內的評優評先活動,享受各種榮譽稱號。其產品鑑定、技術等級和專業技術職稱評定,與國有企業一樣對待。專業技術人員的專業技術職務評定工作按黔入發(1996)27號檔案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為搞好為外來投資企業的服務工作,特明確由縣招商局牽頭,計畫、國土、建設、經貿、鄉企、環保、工商等部門配合,負責對外來投資企業經濟技術合作項目的接洽、報批、協調服務等工作,實行“一個視窗對外,專人負責,跟蹤服務”的辦事制度。屬本縣許可權內的項目,在接到項目申請及應提交的資料後,7天內辦完全部手續,需轉報的,5天內辦完轉報手續,並協助做好轉報的相關協調服務工作。
第十八條 本規定未涉及的有關事項,在實施過程中將按照一事一策、一項一策、一廠一策的辦法協商確定。
第十九條 本規定從2004年元月1日起執行。縣委、縣人民政府過去制定的相關政策與本規定相牴觸的,按本規定執行。2003年12月底前創辦的企業,繼續按原簽訂的協定執行。本規定條款隨國家、省、州政策的變動可作相應調整。
第二十條 凡要求享受本規定優惠政策的縣內外投資企業。在完成工商註冊手續後,需到縣招商引資局登記備案,每年12月20日前要以書面形式向縣招商引資局提出兌現申請,否則視為自動放棄該權利。
第二十一條 凡到縣內投資興辦的企業,應按國家規定在相應時期內向統計等部門提供生產數據。
第二十二條 縣內投資者參照本規定執行。本規定由縣招商引資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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