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家口市招商引資優惠獎勵政策

張家口市招商引資優惠獎勵政策,為了鼓勵境內外客商來我市投資興業,促進我市“4+3”產業(旅遊服務業、新型能源業、食品加工業、裝備製造業和現代物流業、電子信息業、礦產品精深加工業)發展,依據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

一、招商引資範圍
1.凡從我市行政區域以外引進的項目(含品牌、創意、管理方式)、資金、技術等均屬於招商引資範圍。
2.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允許的所有產業向外來投資者開放。鼓勵國內外客商來我市投資興辦“4+3”產業項目、現代農業項目、生態環境項目、交通及市政公用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二、財稅優惠政策
3.境內外客商在我市投資的國家鼓勵類項目,經營期10年以上的,自獲利年度起,對企業依率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前三年全部返還,4—6年返還50%。
4.域外銀行業金融機構來我市設立分支機構,註冊資本或營運資金實際到位5000萬元以上(含5000萬元)的,給予100萬元的開辦費獎勵;1000—5000萬元的給予50萬元的開辦費獎勵。分支機構設在中心城區獎金由市財政列支,設在縣區獎金由縣區財政列支。證券、期貨、保險等機構來我市設立分支機構,視實際註冊資本及影響力大小,參照銀行業金融機構優惠政策給予扶持。
三、土地優惠政策
5.境內外客商投資5000萬元(含5000萬元)以上,新辦工業、商業、旅遊等項目,以及域外銀行業金融機構在我市設立分支機構,收取的土地出讓金,扣除農業開發基金、廉租房保障資金、土地出讓收益基金、新農村建設資金等費用後予以返還,用於項目基礎設施建設。已享受地價優惠政策的不再享受本政策。
6.境內外客商在我市興辦非營利性教育、科研、衛生、體育、市政公用設施等公益性項目,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經市政府批准,可採取行政劃撥方式供地,土地管理費按征地總額或補償總額的0.75%收取。要求以出讓方式供地的,可採取協定方式供地。
四、獎勵政策
7.獎勵項目單位
(1)新建外資單體項目當年固定資產投資實際到位資金500萬(含500萬)美元以上的,按1‰給予一次性獎勵(以獎勵資金報批當日匯率基準價折合成人民幣)。獎勵資金由市級財政和征繳稅收所在地同級財政各列支50%。
(2)現有外商投資企業進行項目增資,當年實際到位資金500萬(含500萬)美元以上的,按1‰給予一次性獎勵(以獎勵資金報批當日匯率基準價折合成人民幣)。獎勵資金由市級財政和征繳稅收所在地同級財政各列支50%。
(3)內資單體項目生產(經營)性固定資產投資1億元(含1億元)以上的,如期完成並達產後,按 0.5‰給予一次性獎勵,獎金最高限額200萬元人民幣。獎勵資金由項目征繳稅收所在地同級財政列支。
(4)現有內資企業進行項目增資,當年完成固定資產投資1億元(含1億元)以上的,按0.5‰給予一次性獎勵,獎金最高限額200萬元人民幣。獎勵資金由項目征繳稅收所在地同級財政列支。
(5)世界500強企業、中央直屬企業(二級以上公司)在我市設立具有總部性質或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機構,著名國家級科研院所、高校、醫院在我市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直屬機構,新上對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具有重大影響的項目,財稅、土地、獎勵政策,市政府實行一事一議,給予更大優惠。
8.獎勵招商引資中介
(1)對引進的外資項目,如期完成並達產後,按外資到位額2‰給予一次性獎勵(以獎勵資金報批當日匯率基準價折合成人民幣),獎金最高限額為200萬元人民幣。獎勵資金由項目征繳稅收所在地同級財政列支。
(2)對引進的生產(經營)性內資項目,如期完成並達產後,按照項目固定資產投資額1‰給予一次性獎勵,獎金最高限額200萬元人民幣。獎勵資金由項目征繳稅收所在地同級財政列支。
(3)對引進世界500強企業、中央直屬企業(二級以上公司)投資項目以及對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具有重大影響的項目,如期完成並達產後,按照到位資金額3‰給予一次性獎勵(外資項目獎勵資金以報批當日匯率基準價折合成人民幣),獎金最高限額200萬元人民幣。獎勵資金由項目征繳稅收所在地同級財政列支。
(4)對引進的技術、品牌、創意和管理方式,經具備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折資,視同引進實際到位資金予以獎勵。
五、服務保障政策
9.境內外客商來我市投資重大項目,實行市領導聯包制度,協調解決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10.市行政服務中心設立專門視窗,辦理國內外客商的政策諮詢、項目受理、代理及投訴等相關事宜,實行“並聯審批”和“一站式”服務。建設項目審批10個工作日內辦結,註冊登記3個工作日內辦結。各類審批項目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根據項目情況,最大限度予以減免優惠,在中心實行“一站式”辦理。
11.外商投資企業出入境檢驗檢疫申報,有效檔案齊備的隨到隨辦。一般進口設備的檢驗及殘損鑑定10個工作日內完成,一般原產地證和普惠制原產地證2個工作日內完成。對個別單證不全但不影響商品檢驗檢疫的,可先檢驗檢疫放行,限期補齊有關證件。
12.為內外商投資企業中的外來工作人員提供必要的入戶、子女就學以及社會保障等方面幫助,並將其納入我市城市養老保險範圍,實行養老保險無障礙轉移。
六、附則
13. 風電類項目優惠獎勵政策另行規定。
14.市、縣(區)兩級財政分別建立招商引資獎勵專項資金,並列入年度財政預算,用於獎勵投資項目單位、招商引資中介服務機構。獎金兌現由市商務局協調市直有關部門、項目征繳稅收所在地政府辦理。
15.各縣區、市直有關部門可依照本政策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
16.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8月出台的《張家口市鼓勵國內外客商投資的若干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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