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洪山區招商引資優惠政策及獎勵辦法

武漢市洪山區招商引資優惠政策及獎勵辦法,是適用於在洪山區區級工業園區內新入駐的企業。

對新引進的投資金額在5000萬元以上(含5000萬元)並經認定的製造業項目:以出讓方式使用土地的,財政返投50%的區級土地出讓金;以租賃方式使用土地的,財政前兩年返投50%的土地租金。對新引進的投資金額在5000萬元以下的製造業項目:以出讓方式使用土地的,財政返投20%的區級土地出讓金;以租賃方式使用土地的,實行低租金扶持。對年稅收在100萬元以上(含100萬元)的新入駐企業,前兩年財政按每平方米每月5元補助廠房租金。對年稅收總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新引進工業企業,財政按第一個納稅年度稅收收入區級所得的20%獎勵,對企業法人代表按區級稅收的1%予以獎勵。對入駐園區出口在100萬(含100萬)美元以上的出口企業,由區財政按每美元0.03元人民幣予以獎勵。對入園企業實行零費率。企業在設立和經營過程中,除依法納稅和繳納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市人民政府有關檔案規定代征、代收的費用外,不再繳納其它行政性規費。對入駐園區的科技型企業,高新技術企業和製造業企業中經過認定的各類重點企業以及科技孵化器和重點樓宇的重點企業,可採取一事一議的方式給予優惠和獎勵等。

優惠政策,先進單位獎,評選對象,評選方法,評選的條件,獎勵標準,貢獻獎,

優惠政策

入駐工業園區優惠政策
1、適用範圍:
在洪山區區級工業園區內新入駐企業。
2、獎勵對象:
入駐洪山區級工業園區,稅收關係在洪山區的所有企業和企業法人代表。
3、獎勵辦法:
(1)對新引進的投資金額在5000萬元以上(含5000萬元)並經認定的製造業項目:
以出讓方式使用土地的,財政返投50%的區級土地出讓金;以租賃方式使用土地的,財政前兩年返投50%的土地租金。
(2)對新引進的投資金額在5000萬元以下的製造業項目:
以出讓方式使用土地的,財政返投20%的區級土地出讓金;以租賃方式使用土地的,實行低租金扶持。對年稅收在100萬元以上(含100萬元)的新入駐企業,前兩年財政按每平方米每月5元補助廠房租金。
(3)對年稅收總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新引進工業企業,財政按第一個納稅年度稅收收入區級所得的20%獎勵,對企業法人代表按區級稅收的1%予以獎勵。
(4)對入駐園區出口在100萬(含100萬)美元以上的出口企業,由區財政按每美元0.03元人民幣予以獎勵。
(5)對入園企業實行零費率。企業在設立和經營過程中,除依法納稅和繳納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市人民政府有關檔案規定代征、代收的費用外,不再繳納其它行政性規費。
(6)對入駐園區的科技型企業,高新技術企業和製造業企業中經過認定的各類重點企業以及科技孵化器和重點樓宇的重點企業,可採取一事一議的方式給予優惠和獎勵。
對新引進的現代服務業的優惠政策
1、適用範圍:
洪山區內新引進的現代服務業,包括商業、飲食、金融、證券、保險、教育、文化、企業總部、創意產業等。
2、獎勵對象:
稅收關係在洪山區內的所有現代服務企業和企業法人代表。
3、獎勵辦法:
(1)對新引進的投資金額在5000萬元以上(含5000萬元)的現代服務業,連續兩年按企業稅收的區直所得50%獎勵給該企業;同時按第一個納稅年度區直所得的1%獎勵給企業法人代表。
(2)對租用經營用房的現代服務企業,連續兩年按對區級財政貢獻額的20%予以獎勵。
(3)對在洪山區內選址建設且稅收關係在洪山區內的企業總部及高端的現代服務業,在土地供應方面予以優先支持。
(4)對洪山區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重大帶動作用的企業,其獎勵和補貼標準實行一事一議。

先進單位獎

評選對象

承擔區級招商引資工作的單位。

評選方法

分街、鎮、鄉和區有關部門二個層次進行評選,分別評出一等獎一名、二等獎二名、三等獎三名。

評選的條件

1、主要招商引資指標的完成(含引進國外資金、引進區外資金、出口創匯等指標)。指標完成計100分;未完成指標按未完成程度扣分;超額完成按超額程度加分,每超5%加1分,最高加10分。
2、招商引資工作質量。主要包含引進的資金中產業項目、高科技項目所占比例,以及引進項目對當地社會和經濟發展有重大貢獻的項目(高就業項目和高稅收項目)。
採取加分形式
①新引進項目中每引進一個5000萬元以上的先進制造業和現代服務業投資項目加1分,最高加10分;
②新引進項目,每一項目安排當地就業人數50人加1分,最高加10分;
③項目建成後,第一年度繳納區級稅收每50萬元加1分,按項目加分,最高加10分。
3、招商引資基礎工作
採取加分形式
①隊伍建設,各單位確定有招商引資人員,有分管領導的加2分;
②各單位當年新項目策劃、包裝5個以上加1分,最高加2分;
③各單位存量資源庫、項目庫、客商庫、企業庫每一項建設健全的加1分,最高加4分;
④各單位當年按要求參加招商工作會,重大招商活動,每簽約1個項目加1分,最高加4分。

獎勵標準

1、評出的各街、鎮、鄉招商引資一、二、三等獎,獲獎單位獎金總額分別為50000元、30000元、20000元;
2、評選的各有關部門招商引資一、二、三等獎,獲獎單位獎金總額分別為30000元、20000元、10000元。
3.完成外貿出口工作任務的獎勵5萬元。

貢獻獎

(一)適用範圍:
項目引進,本年已建成投產、生產經營的項目(不含房地產項目),稅收關係在洪山區內。
(二)獎勵對象:
項目引進單位。可以是單位,也可以是項目的社會中介人。專職從事招商引資工作的公務員和國家機關幹部個人,不適用本獎勵。
(三)獎勵辦法:
當年新建成投產的項目(企業),一個稅收年度內全口徑財政收入100萬元以上的單位,生產型和高新技術產業按區直所得的20%予以獎勵,其他企業按區直所得的10%予以獎勵,房地產企業不予獎勵。
四、每年一月一日至二月二十八日為招商引資獎勵申報時間。
五、招商引資獎勵的申報,由單位(或個人)向區外經貿局提交引進企業(或項目)的驗資報告(或評估報告)、營業執照複印件、項目契約書、稅務登記證複印件及企業納稅情況證明,並填寫招商引資獎勵申請表。
六、區外經貿局受理申請後,按有關規定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查驗,提出審查意見(入駐園區的各類企業由各園區先審核),並將符合獎勵標準的項目的有關材料匯同財政局審核後,報區政府批准。
七、經過嚴格的審核後,區財政局將資金撥付到位,區外經貿局根據區政府的安排對招商引資項目(企業)進行獎勵兌現。
八、本辦法由區外經貿局負責解釋。
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區人民政府2006年7月4日印發的《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洪山區招商引資獎勵辦法的通知》(洪政[2006]33號)和區人民政府2006年7月6日印發的《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洪山區招商引資目標考核獎勵辦法的通知》(洪政[2006]34號)同時廢止。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