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關於招商引資的若干規定

《阜新市關於招商引資的若干規定》是阜新市於2001年2月26日印發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阜新市關於招商引資的若干規定
  • 【發布單位】:80629
  • 【發布日期】:2001-02-26
  • 【生效日期】:2001-02-26
【發布文號】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阜新市關於招商引資的若干規定
(2001年2月26日)
為加大對外開放、招商引資力度,進一步改善投資環境,促進阜新經濟發展,特制定本規定。
一、關於鼓勵內外商投資
第一條國外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的法人和自然人依法在阜新投資興辦的企業,自批准開業之日起,在享受國家優惠政策終止後,凡繳納企業所得稅的,5年內按其上繳的所得稅稅額的50%給予獎勵;對繳納增值稅的,5年內按上繳的增值稅地方分享部分的50%給予獎勵。
第二條阜新地區以外的國內(不含香港、澳門及台灣地區)的法人和自然人依法在阜新投資興辦的企業(簡稱內商投資企業,下同),自批准開業之日起,凡對地方納稅(指所得稅和增值稅地方留成部分)的,2-3年內按對地方納稅額的50%給予獎勵。其中,屬於生產性企業享受3年的獎勵,非生產性企業享受2年的獎勵。
以上兩條需經財政、外經貿等有關部門審核、認定後,由企業納稅所在地的財政部門按年度予以兌現,此項獎勵資金套用於企業發展生產。
第三條內外商投資企業使用國有土地,一律執行遼寧省最低出讓價格。通過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稅,10年內免交土地使用費,10年後減半徵收。土地出讓金可分期付款,一次性繳納出讓金的,可給予一定比例的補貼。土地出讓期限最長為70年。通過租賃方式使用國有土地的,10年內租金可減20-50%。為了啟動停產企業的生產而使用原國有企業或集體企業所占用的國有土地,出讓金或租金可給予一定比例的優惠。
第四條內外商在符合土地利用和水土保持總體規劃、不造成環境污染的前提下,開發荒山、荒溝、荒地、荒灘(簡稱“四荒”,此外,還包括荒丘、荒坡、荒沙、荒草和荒水等)用於發展種植業、養殖業、農產品加工的項目,所用“四荒”屬於集體的,其使用形式及價格由投資者與當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商定,使用期限最長可為50年;所用的“四荒”屬於國家所有的,可採用出讓方式交投資者使用,出讓金可按國家和省規定標準的1-10%徵收。在旅遊區的投資項目和對我方企業以閒置場地、廠房作價入股所上的項目,土地出讓金按國家和省規定標準的30%徵收。
第五條新建的域外投資企業減半繳納工商註冊費。對投資企業的年審,企業可自主選擇具有驗資資格的機構辦理。各種建設費用,除繳納國家及省應收部分外,地方留用部分和純屬地方收費的,除勞保統籌費、自來水增容費、煤氣和供熱集資費以外,其他收費3年內一律免收。
第六條《阜新市吸引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是指導審批內外商投資項目的依據。屬下列情況之一的內外商投資項目,可採用“一企一議”、“特事特辦”的辦法,給予更大的優惠。
(一)高新技術產業項目;
(二)農業產業化開發項目;
(三)工業企業嫁接改造及啟動、改組“雙停”企業的項目;
(四)資源深加工項目;
(五)安排下崗和待業人員較多的項目;
(六)固定資產投資額較大的項目;
(七)《阜新市吸引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鼓勵類的其它項目。
第七條來阜投資的外商享受阜新市市民待遇,公安部門可根據主管部門的要求或本人的意願,隨時受理居留延期或申請長期居留證事宜;來阜投資的內商,固定資產投資額在30萬元人民幣以上、本人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原戶籍在農村的,可以免費辦理進城落戶手續。對阜新經濟發展有特殊貢獻的內外商,可授予榮譽稱號,也可以聘為經濟顧問等名譽職務。
第八條內外商投資企業對我市老企業實行嫁接改造,或與老企業實行股份、股份合作制經營的,原企業債權、債務可由原企業產權方承擔,也可雙方協商解決。
二、關於獎勵招商引資有功人員
第九條鼓勵國內外各界人士通過各種渠道為我市招商引資。對於引進無償資金者,按實際引進資金額的5%給予獎勵;對引進有償無息資金者,按實際引進資金額的1-2%給予獎勵;對引進有償有息資金者,按實際引進資金額的0.5-1%給予獎勵(引進的有償資金使用期限要達1年以上,且利息不高於同期銀行正常貸款利率);對行政、事業單位專業人員通過工作主渠道引進無償資金、有償無息資金和有償有息資金的,以上年度引進的資金為基數,對其增長部分按上述獎勵標準兌現。
第十條對引薦內外商在阜新直接投資新辦台資、合作企業的中介人,按外方資金實際到位額的2-3%給予獎勵。
第十一條對引薦內外商在阜新新辦獨資企業和個體私營企業的中介人,在驗資、審核後,按企業第一年淨納稅額的5-25%給予一次性獎勵。
第十二條對單獨引進高新技術或引進高級技術、管理人才並獲得新增效益的中介人,按第一年新增效益的10-20%給予一次性獎勵。
第十三條對引薦“三來一補”、產品出口、勞務輸出、對外工程承包項目者,在契約執行後,按所創效益額的5-10%或雙方議定的標準給予獎勵。
第十四條對直接介紹域外投資者購買本地區工業企業,其實際支付現金額度達到該企業出售價30%的,按購買金額的1%給予獎勵,達到50%的按購買金額的2%給予獎勵,達到100%的按購買金額的3%給予獎勵。
以上第九條至第十四條關於中介人的獎金具體比例由中介人與受益方通過簽訂協定確定。在資金到位,項目、契約已經實施,經政府指定的財政、外經貿等部門審核確認後,按照雙方簽訂的協定由受益方予以兌現,獎金以人民幣支付,可列入企業成本。引進獨資項目的,獎金由承接項目的地方同級財政支付。
第十五條對引進境外投資500萬美元以上(含500萬美元),用於發展出口加工型、高新技術型、農業產業化等大項目的有功人員,市政府給予重獎,一次性獎勵人民幣50萬元。在資金到位、項目已經實施、經財政、外經貿等部門審核確認後,由市財政負責兌付(獎金不兼得)。
第十六條鼓勵機關工作人員利用國內外關係進行民間招商引資活動,在職人員需要國外長期進行聯絡活動,並有成果的,在其所在單位不提供任何出國費用情況下,其所在單位在一年內為其保留工資、獎金及一切待遇。
三、關於強化招商引資的協調服務
第十七條各級幹部必須嚴格遵守政治紀律和工作紀律,切實做到招商引資工作“四不準”,即不準以任何藉口、任何形式抵制市委、市政府關於招商引資的決定和政策;不準以任何形式侵害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不準向客商敲詐勒索,吃拿卡要;不準隨意干擾投資者的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八條各相關部門要減少審批環節,簡化審批手續,做到主動服務、超前服務、跟蹤服務、全程服務,提高辦事效率和質量。項目審批由市對外開放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組織協調,實行“一站式”辦公,聯合審批,手續材料齊備的當場予以答覆或辦理審批手續,當場不能答覆或辦理的必須在5日內予以答覆或辦理。
第十九條市直各部門不許隨意到域外投資企業開展評比、調研、採訪等業務活動,如確有必要,必須經同級外經貿部門批准。
第二十條各相關部門要實行服務承諾制度,自覺接受全社會特別是域外投資者的監督。市對外開放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受理域外投資企業的投訴,調解與有關方面發生的爭議,調查、處理侵害域外投資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定期或不定期地組織有關企業對市直各部門的服務情況進行評議。凡大多數域外投資者公認服務不好的部門,要予以新聞曝光。對不履行服務承諾制度的部門和個人的,情節嚴重的,屬於領導班子集體行為的,對班子要進行調整;屬於個人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按幹部許可權分別予以降職、免職、調離機關或經濟處罰;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機關予以追究。對於服務不好的、“三權”在上的部門和單位,除通過新聞媒介向社會曝光外,還要建議其上級主管部門調整領導班子。
第二十一條對於內外商投資企業,任何部門不得以連帶責任凍結、扣押財產或停水、停電、停貸款等(經法院裁定的以合資企業名譽逃避債務或契約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向內外商投資企業亂攤派、亂收費、亂罰款,如有違反的,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二十三條市委、市政府將招商引資任務完成情況作為對縣、區和有關委、辦、局年終政績考核的主要內容。各縣、區和有關委、辦、局一把手為本部門、本單位招商引資第一責任人。對連續兩年超額完成招商引資任務和貢獻突出的縣區、企業主管局和市直有關部門,除授予招商引資先進集體榮譽稱號外,對其中有突出貢獻的黨政一把手和分管領導要給予一定的獎勵。對沒有完成年度招商引資任務的,取消該單位的評先資格,並在全市通報批評;對連續兩年完不成任務的,還要對該單位進行新聞曝光和相應的經濟或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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