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招商引資若干政策規定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招商引資若干政策規定》是2000年11月22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經濟技術協作辦公室發布的管理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招商引資若干政策規定
  • 發布單位:82902
  • 發布日期:2000-11-22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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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信息

【發布單位】829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0-11-22
【生效日期】2000-11-2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招商引資若干政策規定
(2000年11月22日)

檔案原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加強和促進國內經濟技術合作,鼓勵兄弟省、市、區企業、大專院校、科研院所和個人(以下簡稱區外投資者,區外投資者創辦的企業,簡稱區外投資企業)參與新疆開發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以及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自治區的實際,特制定本政策規定。
第二條符合國家和我區產業政策的區外獨資企業,以及區外投資者出資額達到25%以上、經營期10年以上的合資合作、參股控投、收購兼併企業,或由區外投資者承包和租賃在五年以上的企業,均可享受本規定的優惠政策。
第三條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境內的資源、產業、市場,除國家和自治區有特殊規定的,一律向全國開放。兄弟省市區國有、集體、私營、“三資”等各類企業、個體經營者及大專院校、科研機構均可以有形和無形資產參與新疆的大開發,實行多層次、多形式、多要素的經濟技術合作。
第二章 優惠政策
第四條區外投資者在我區興辦生產性企業,自生產經營之日起,5年內免徵企業所得稅、車船使用稅和房產稅,期滿後在一定期限內,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建設期內免徵土地使用稅。其中,凡在和田、喀什、克州以及國家和自治區劃定的貧困縣(包括兵團貧困團場)投資興辦企業,免徵企業所得稅8年,期滿後在一定期限內,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興辦非生產性企業,自經營之日起,3年內免徵企業所得稅,期滿後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3年。
區外投資企業,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興建我區基礎設施,生態環境建設和高新技術項目,自生產經營之日起,8年內免徵企業所得稅、車船使用稅、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期滿後,在一定期限內,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建設期內免徵土地使用稅。
區外投資者在我區投資興辦農業產業化經營企業,龍頭企業加工、銷售國家規定的農產品,增值稅稅率按13%計征,超過部分由財政予以補貼銷售自產農產品,在自治區境內銷售自產農產品的初級加工品,免徵增值稅。
第五條區外投資者在我區投資興辦企業(公司),法定註冊資本金可實行3年內分期到位。申辦以生產、批發為主的企業(公司),首期出資5萬元以上;申辦以商業零售和中介服務為主的企業(公司),首期出資1萬元以上,均可按程式辦理註冊登記手續。
第六條鼓勵區外投資者在我區推廣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區外投資企業在我區進行技術轉讓的收入,免徵營業稅,對其技術轉讓和與技術轉讓有關的技術培訓、技術服務、技術諮詢等技術性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
鼓勵以高新技術入股創辦科技開發企業。國家和省、市、區認定的高新技術,入股比例可放寬到45%,科技人員以科技成果入股創辦高新技術企業,註冊資本不足法定數額的,缺口部分可在5年內分期到位。
第七條區外投資企業,進口自用的先進技術設備和種子、種苗與禽、種畜等,除國家有特殊規定外,免徵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區外投資者與我區周邊國家進行工程承包、勞務合作而進口的補償商品(除國家限制進口的商品外),視為邊貿進口商品,享受邊貿商品關稅優惠政策。
區外投資企業為生產出口產品而進口所實際耗用的原輔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裝物料,符合加工貿易有關政策,按保稅貨物管理,享受有關優惠政策。
第八條在邊境地區註冊成立的區外投資企業,註冊資金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經批准可享有邊境小額貿易權。符合條件的生產型企業,經批准可享有進出口貿易權。
第九條區外投資者,開辦礦山企業從事礦產資源開發的,自生產經營之日起,暫緩徵收資源稅5年;綜合開發礦產資源的,對伴生礦產減半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探明可供開採礦床的地質勘查費用,可作為遞延資產,在開採該礦床後,稅前逐年攤銷。
第十條區外投資者來我區開發“四荒”(荒山、荒地、荒灘、荒坡)種樹種草的,免徵一切地方稅費和土地出讓金,投資者擁有所植草木的所有權和經營權,土地使用權50-70年不變,期滿後可申請續期,可以繼承和有償轉讓。
對投資退耕還生態林、草,保護生態環境的,免徵土地使用費,其產出的農業特產品收入,在20年內免徵農業特產稅。
在我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劃定的可墾區域內進行土地綜合開發的,從受益年度起5年內免徵農業稅、農業特產稅及土地使用費。
來我區興辦畜牧業項目的,從受益年度起5年內免徵牧業稅和草原使用費。
第十一條區外投資者租賃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經營期在20年以上的,自企業取得使用權之日起,前五年免交土地租金(土地有償使用費),在國家、自治區劃定的貧困縣內投資的,免繳10年土地租金(土地有償使用費)。
區外投資者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經營期在20年以上的,可免交25%土地出讓金;經營期在30年以上的,免交30%。使用城鎮規劃區外的非宜農荒地、荒山的,及在國家和自治區劃定的貧困縣投資的,免繳40%的土地出讓金。
第十二條區外投資者從事水利、能源、交通、環境保護、生態建設、小城鎮建設、城市市政建設等基礎設施項目的建設用地,公益性事業用地,以及國家和省、市、區認定的高新技術項目用地可按行政劃撥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
以出讓方式獲得土地使用權的,在交納全部出讓金後,可以依法轉讓、出租和抵押;以行政劃撥方式獲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在補交土地出讓金後,也可以依法轉讓、出租和抵押。獲得土地使用權的投資者,還可以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扣除政策優惠部分),創辦新企業。
第十三條區外企業來我區設立分支機構,已做過信用等級評定的,銀行和有關部門不再重新評定等級,享受區內同類資信等級的優惠政策和授信額度。
第十四條區外投資企業所需配套的固定資產、技改貸款及流動資金貸款,經辦銀行可根據國家有關多事法規政策,給予積極支持。
區外投資者投我區農、林、牧、副、漁、水利等項目,可以申請農業開發貸款,並視同我區企業享受有關優惠。
區外投資者在我區貧困地區興辦有助於帶動貧困人口脫貧致富的獨資、合資項目,可以按照有關政策,申請扶貧貸款。
區外投資企業進行新產品、新技術開發,可申請使用銀行科技開支貸款,並可享受區內企業相關的優惠政策。
區外投資者在我區獨資或聯合興辦鄉鎮企業,可享受自治區鄉鎮企業各項優惠扶持政策。
區外投資者來我區獨資或聯合興辦福利企業,可享受自治區社會福利企業各項優惠扶持政策。
第十五條區外投資者興辦國家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和前景良好的成長型企業,由自治區按區內企業標準,推薦上市融資。
第十六條在邊境城市投資註冊並取得進出口經營權和邊境貿易權的區外投資企業,在註冊地從事進出口貿易,辦理有關結匯、售匯以及進出口收、付匯核銷等方面,享受區內同類企業的同等待遇。
第十七條區外投資者,凡在我區一次性購買500平方米以上商品房的(含500平方米),減半徵收購房交易手續費(服務費、登記費)和房產交易稅
第十八條區外投資者,一次性投資50萬元以上的,可在投資所在地申辦二個城鎮居民常住戶口,投資100萬元以上的,可申辦四個城鎮居民常住戶口;一次性投資300萬元以上的,可為其法人代表、經營管理人員及其配偶、子女申辦城鎮居民常住戶口,免徵城市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增容費(縣鄉和貧困地區還可放寬)。從區外招收的技術骨幹,免收暫住費。
第十九條區外投資者從海外和外省市區引進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的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高級技術工人,可按有關規定申辦烏魯木齊市和各地州市城鎮常住戶口,免徵城市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增容費。
第二十條所有區外投資企業(包括個體和私營企業)以及他們的員工及其配偶和子女,除本政策規定的,均與我區企業同等對待。
區外投資企業的外省市區職工子女,需在中國小就學的,到所在地的教育部門辦理就學手續,按當地企業職工收費標準收取費用。區外投資企業攜帶已在區外註冊登記的車輛,按規定優先辦理代檢手續。在新疆購買的車輛允許在新疆辦理註冊登記手續,其車輛年檢與區內企業車輛同等對待。
第二十一條凡為我區引進資金、高新技術的個人和中介組織,由受益單位按所引進資金額或新增利稅總額的1-3%給予一次性獎勵。
區外各類管理人員到我區各類企業,從事經營活動,為企業扭虧增盈成績顯著的,可按新增效益的3-5%給予獎勵。
第三章 投資保障
第二十二條區外投資者自主確定投資項目、合作夥伴和合作形式。投資國家和自治區產業政策鼓勵的項目,計委對其審批管理的事項,檔案資料齊全的,7個工作日內審查、批覆。投資國家及自治區限制的項目,有關審批部門,在檔案資料齊全的情況下,30個工作日內給予批覆和報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檔案資料齊全的項目,在7個工作日內辦完註冊登記手續。規劃、城建、糧食、公安、稅務等各有關部門受理區外投資企業申請辦理的檔案資料齊全的事項,屬於審批許可權內的,在7個工作日內辦結批覆;需要逐級報批的,由該部門實行全程服務,在30個工作日內辦結批覆。
第二十三條嚴禁以任何名義向區外投資企業亂收費、亂攤派、亂罰款。收費單位向企業收費,必須出示國務院及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的有關檔案及物價部門發放的收費許可證,逐項填寫《企業交費登記卡》,否則,企業有權拒交。
第二十四條所有執法部門無正當理由和法定手續,不得隨意到區外投資企業進行檢查,不得借執法檢查干擾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如確需進行執法檢查,須經上一級執法部門批准,嚴格按照法定程式進行。
第二十五條各級紀檢監察部門、物價部門定期進行檢查,嚴厲查處針對區外投資企業的違法違紀問題。非法干預給企業造成損失的,要依法賠償;情節嚴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自治區經協辦及各級經協辦(或政府指定的部門)負責自治區及各級政府對內開放、引進內資、促進國內經濟技術合作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條各地州市、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邊境經濟技術合作區、各有關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參照執行。
第二十八條本政策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經濟技術協作辦公室負責解釋。原有的政策規定與本規定相牴觸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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