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塔城重點開發開放試驗區條例

《新疆塔城重點開發開放試驗區條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方性法規。

2022年11月30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新疆塔城重點開發開放試驗區條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疆塔城重點開發開放試驗區條例
  • 頒布時間:2022年11月30日
  • 實施時間:2023年1月1日
條例頒布,條例全文,內容解讀,

條例頒布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81號)
《新疆塔城重點開發開放試驗區條例》已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於2022年11月30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2年12月6日

條例全文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三章 規劃建設
第四章 產業發展
第五章 投資促進
第六章 對外開放
第七章 最佳化營商環境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和保障新疆塔城重點開發開放試驗區建設和發展,推進絲綢之路經濟帶核心區建設,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新疆塔城重點開發開放試驗區是指經國務院批准,實行特殊經濟政策的特定區域,包括塔城市以及額敏縣、烏蘇市、沙灣市、和布克賽爾蒙古自治縣、託里縣、裕民縣部分區域(城市、工業園區所在鄉鎮和農牧業、旅遊業發展重點鄉鎮)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九師部分團場。
試驗區依託塔城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九師部分團場,以巴克圖口岸、塔城市邊境經濟合作區為主要載體,建立先行發展區。
第三條 新疆塔城重點開發開放試驗區(以下簡稱試驗區)的規劃、開發、建設、管理和服務及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 試驗區的建設和發展,應當堅持黨的領導,堅持統籌發展與安全、維護邊境穩定,堅持改革創新、先行先試,堅持兵地融合、中央企業和地方共建,堅持點面結合、聯動發展,堅持生態優先、綠色低碳。
第五條 試驗區是對中亞合作、向西開放的重要視窗,應當按照絲綢之路經濟帶的重要支點、與中亞國家合作的重要平台、沿邊地區經濟發展新的增長極、維護邊境和國土安全的重要屏障的戰略定位,建設經濟繁榮、生態優美、宜業宜居、民族團結、睦鄰友好、引領開放的發展新區。
第六條 鼓勵境內外企業及其他組織和個人在試驗區內投資、興辦企業或者設立機構。
試驗區內的企業、組織和個人依法平等享受各項優惠政策,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七條 鼓勵試驗區先行先試和制度創新,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試驗區開展創新活動,充分激發各類市場主體活力。
試驗區建立容錯機制,改革創新出現失誤或者偏差,但符合改革方向和決策程式,依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對有關單位和個人免予追究責任或者從輕、減輕追究責任。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八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試驗區建設的組織領導,建立試驗區工作協調機制,統籌指導、幫助支持試驗區落實重點任務,實施重大改革舉措和項目,布局重大創新平台,推進試驗區對內對外雙向開放。
自治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能分工,落實有關發展政策,在規劃編制、用地保障、政策制定、資金投入、項目安排等方面給予指導和支持,幫助解決試驗區建設和發展中的問題。
第九條 試驗區與塔城地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九師實行“區區合一”、“師區合一”管理模式,按照集中式管理、開放式運營、自主式開發、一站式服務機制運行。
第十條 試驗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代表自治區人民政府行使統一的行政管理權。
第十一條 試驗區的開發建設事項由管委會與所在縣(市)人民政府實行雙重管理,涉及產業發展、招商引資、平台建設等先行先試事項以管委會為主管理。試驗區範圍內的社會事務職能由所在縣(市)人民政府承擔。
試驗區先行發展區的建設和管理由管委會承擔。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九師在試驗區範圍內的部分團場參照試驗區組織管理模式,由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管理。
第十二條 管委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實施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制定各項管理制度;
(二)依法行使國家、自治區賦予試驗區的管理和審批許可權;
(三)負責研究擬定試驗區建設發展的政策措施,探索和實踐沿邊開發開放先行先試體制機制;
(四)負責試驗區先行發展區規劃、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建設管理工作;
(五)負責組織、協調試驗區建設的招商引資和宣傳推介工作;
(六)負責塔城市邊境經濟合作區管理工作;
(七)行使自治區人民政府委託的其他職權。
第十三條 試驗區根據國家和自治區的規定,制定人才引進、培養和保障等辦法,創新人才管理制度,建立多種形式的用人機制和分配激勵機制。
第十四條 試驗區建立決策諮詢機制,加強與智庫、高校、科研機構的溝通合作,組織開展前瞻性研究和重大創新舉措論證,為試驗區建設提供智力支持和決策參考。
第十五條 試驗區建立統計監測制度,定期對經濟運行情況開展統計監測和分析。
第十六條 試驗區建立風險預警體系,健全風險防控和應急處置機制,提升風險防範和安全監管水平。
第十七條 試驗區建立投訴受理機制,暢通投訴渠道,採取多種方式聽取市場主體的反映和訴求,及時受理和處理投訴。
第三章 規劃建設
第十八條 試驗區應當綜合考慮資源環境承載能力、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區位特點、資源稟賦、產業基礎和交通優勢等因素,按照輻射周邊、協同發展的思路,進行試驗區建設規劃布局。
第十九條 塔城地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九師根據試驗區建設總體規劃,分別編制詳細規劃及相關專項規劃,並與國土空間規劃以及產業發展、環境保護、水資源等規劃銜接,經批准後實施。
第二十條 經批准的詳細規劃及相關專項規劃應當嚴格執行,未經法定程式不得擅自更改。確需更改的,應當依照規劃編製程序報原批准機關批准。
第二十一條 試驗區的土地利用應當堅持節約集約原則,合理安排用地規模,明確土地開發時限,嚴格落實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科學控制土地利用強度,提高土地產出效益,實現可持續發展。
試驗區範圍內建設用地符合條件的,可以按規定享受差別化政策。
第二十二條 試驗區產業用地應當符合法律法規、政策規定,保障重點產業用地需求,加強公共服務、基礎設施建設等用地保障。推進試驗區內產業用地供應方式改革,支持採用長期租賃、先租後讓、租讓結合、彈性年期等多種方式供應土地,積極推行“標準地”出讓制度。
第二十三條 試驗區範圍內使用國有未利用地開發建設、引進產業項目的,可以享受國家和自治區的相關優惠政策。
第二十四條 試驗區堅持綠色、低碳、環保、智慧原則,推廣循環經濟發展模式,套用節能減排、清潔生產等新技術,構建園區資源循環利用產業鏈,實現低碳發展。
第四章 產業發展
第二十五條 試驗區科學規劃產業布局,明確產業發展重點,促進產業融合、區域融合、兵地融合,構建差異化發展的特色優勢產業體系。
先行發展區按照總體規劃、分步實施,組團布局、單元開發的原則,建設口岸貿易、進出口產品加工、新能源產業、先進裝備製造、建材產業、農畜產品加工、綜合產業、國際物流、生態文化旅遊等功能區。
第二十六條 試驗區創新產業政策支撐,最佳化完善產業鏈供應鏈,推動境內外、上下游產業聯動發展、集群發展,加快構建以綠色農業、加工製造業、生態文化旅遊和現代服務業為主導的現代產業體系。
先行發展區應當利用區位和政策優勢,重點發展邊境貿易、進出口加工、倉儲物流以及電子商務、現代金融、會議展覽、醫療保健等現代服務業。
第二十七條 試驗區編制起草重點生態功能區產業準入負面清單,依法加強對建設項目規劃選址、環境影響評價、安全評價、用地標準等內容的審查,禁止引進不符合國家和自治區生態環境保護規定的項目、設備、材料和產品。
第二十八條 試驗區加強信息化、數位化基礎設施建設,推動5G、大數據、工業網際網路、物聯網、雲計算等新一代信息技術融合創新和發展套用,推進試驗區智慧城市、智慧園區、智慧口岸、智慧景區、智慧農業建設。
第二十九條 試驗區根據水資源承載能力,依託綠色無污染農牧業資源優勢,建設高品質糧食產業示範基地、優勢作物種植示範基地、優質畜禽養殖產業示範基地,推進農業結構最佳化升級,引導智慧農業發展,促進農業生產數位化轉型,構建現代綠色農業發展體系。
第三十條 試驗區依託園區平台,面向國內外市場,圍繞裝備製造、生物製造、紡織服裝、資源加工等,科學合理布局產業項目,打造以穩定供應鏈、延伸產業鏈、提升價值鏈為核心、聯動兩個市場兩種資源的產業集群。
第三十一條 試驗區依託邊疆風情、自然風光和戍邊文化,發展邊疆風情游、生態休閒遊、跨國自駕游、國際醫療游等旅遊產品,完善旅遊公共服務體系,豐富旅遊產品文化內涵,提高旅遊產品品質,建立多層次旅遊產品品牌體系,把試驗區打造成為“一帶一路”國際旅遊重要目的地。
第三十二條 鼓勵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興辦創業園、創業中心等各種形式的企業孵化器,並對其建設和經營給予扶持,推動高新技術成果轉化和產業發展。
第五章 投資促進
第三十三條 試驗區應當設立專項發展資金,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整合資源,建立地方財政資金、社會資本廣泛參與的試驗區產業發展基金,用於產業扶持、人才服務、科研資助、創業扶持、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建設等支出。
第三十四條 鼓勵金融機構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在試驗區進行金融產品、業務、服務和風險管理等方面的創新。支持外匯市場建設,推動與中亞國家按規定開展人民幣雙向貸款、境外放款、境外融資和人民幣購售業務。
第三十五條 試驗區設立投資建設發展公司以及其他投資開發主體,通過發行企業債券、中期票據等方式募集資金,通過融資擔保、投貸保聯動等方式,拓寬企業融資渠道。
第三十六條 試驗區培育上市後備資源,扶持企業通過掛牌、上市等方式融資。
第三十七條 支持產業鏈龍頭企業和領軍型企業聯合上下游,整合創新資源要素,促進產業鏈與創新鏈融合,提高企業自主創新能力、資源整合力、企業家影響力以及品牌知名度。
第三十八條 試驗區發揮對口援疆優勢,鼓勵和支持中央企業、援疆省市企業參與試驗區開發建設,通過共建開發平台公司、聯合成立發展基金等方式,建設跨區域合作產業園區或者產業合作聯盟,拓展發展空間。
第三十九條 支持徵信、會計、審計、評估、法律、諮詢、智慧財產權保護等高端商務服務企業入駐試驗區,推動生產性服務業向專業化和價值鏈高端延伸。
第六章 對外開放
第四十條 試驗區依法實施外商投資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制度,鼓勵和支持外國投資者參與試驗區建設、投資興辦企業。外國投資者在試驗區內的出資、利潤、資本收益、資產處置所得、智慧財產權許可使用費、依法獲得的補償或者賠償、清算所得等,可以依法以人民幣或者外匯自由匯入、匯出。
第四十一條 試驗區建立與國際國內貿易發展需求相適應的監管模式,最佳化貿易監管和許可要求,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開展海關、檢驗檢疫、認證認可、標準計量等方面的交流與合作,推廣套用國際貿易單一視窗,提升跨境貿易便利化水平。
第四十二條 試驗區創新人員和貨物通關模式,推進智慧口岸建設,推動實施出入境車輛自助通關模式,實現車輛出入境智慧型化管理,最佳化完善出入境服務管理措施,提高口岸通關效率。
第四十三條 試驗區最佳化邊民互市貿易交易及監管流程,開展邊民互市進口商品落地加工試點,培育發展邊境貿易商品市場和商貿中心,建設多功能商貿物流園區、邊民互市進口商品落地加工產業園,推進邊民互市智慧型化、信息化平台建設,促進邊境貿易創新發展。
第四十四條 試驗區推動綜合保稅區或者保稅物流中心、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等對外開放平台建設,複製推廣自貿試驗區改革試點經驗,配套建設相關物流設施與大宗商品交易場所,推動全方位高水平對外開放。
第四十五條 鼓勵創新合作方式,加強與中亞國家經貿、投資、產業、人文合作交流,開展安全、文化、旅遊、醫療(康養)、教育、科技等多領域、多層次的合作。
第七章 最佳化營商環境
第四十六條 試驗區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完善公共服務體系,建立統一、高效、便利的政務服務平台,最佳化行政許可和服務流程,推行一個視窗受理、集中辦理、限時辦結,為企業和投資者提供優質便捷服務。
第四十七條 試驗區出台的各項政策措施應當公開透明、公平公正,保障市場主體合法權益。
除法律、法規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市場主體參加評比、達標、表彰、培訓、考核、考試以及類似活動。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向市場主體收費或者罰款,不得向市場主體攤派財物,不得強行要求市場主體提供贊助或者接受有償服務。
第四十八條 除國家和自治區規定外,不得設定對試驗區的考核、檢查和評比項目。對依照國家和自治區規定開展的考核、檢查和評比,應當簡化程式、減少頻次。
第四十九條 試驗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建立以信用監管為基礎、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為基本手段、以重點監管為補充的監管機制。
第五十條 試驗區嚴格執行全國統一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制定市場準入、產業發展、招商引資、招標投標、政府採購、經營行為規範、資質標準等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規範性檔案和政策措施,應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
第五十一條 試驗區應當履行向市場主體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以及依法訂立的各類契約,不得以行政區劃調整、政府換屆、機構或者職能調整以及相關責任人更替等理由,不履行契約、不信守承諾。
因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改變政策承諾、契約約定的,應當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進行,並依法依規對市場主體因此受到的損失給予補償。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新疆塔城重點開發開放試驗區條例》(以下簡稱《條例》)2022年11月30日由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並予以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共八章五十二條,重點從管理體制、規劃建設、產業發展、投資促進、對外開放、最佳化營商環境等方面對推進塔城重點開發開放試驗區建設作出全面規定,進一步突出保護和鼓勵制度創新、大力推動實體經濟發展、積極促進投資貿易自由化便利化、主動融入和服務國家戰略等內容。
《條例》頒布實施後,可以依法保障試驗區大力先行先試,全面規範試驗區管理體制以及涉及投資、貿易、金融、稅收、市場監管、法治等重點領域的管理工作,更好為試驗區建設提供法治保障。
下一步,各級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將積極發揮統籌協調作用,認真實施《條例》,聚焦試驗區戰略定位,進一步細化實化工作舉措,督促指導塔城地區規範建設、管理,加快把試驗區建設成經濟繁榮、生態優美、宜業宜居、民族團結、睦鄰友好、引領開放的發展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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