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城市河流生態保護條例,於2017年4月25日由伊犁哈薩克自治州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2017年7月28日經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批准。
2022年7月29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了自治區人大常委會關於批准《塔城市河流生態保護條例》的決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塔城市河流生態保護條例
- 法律效力: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伊犁哈薩克自治州人大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有效
- 公布日期: 2017/8/28
塔城市河流生態保護條例,於2017年4月25日由伊犁哈薩克自治州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2017年7月28日經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批准。
2022年7月29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了自治區人大常委會關於批准《塔城市河流生態保護條例》的決定。
塔城市河流生態保護條例,於2017年4月25日由伊犁哈薩克自治州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2017年7月28日經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批准。2022年7月2...
第六條 塔城地區行政公署設立額敏河流域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由流域內相關單位和部門組成,對額敏河流域生態保護實行統一領導和管理。第七條 管委會職責:(一)負責貫徹執行本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二)負責對流域內打井、...
保護博斯騰湖流域水環境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 性質 條例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第二條 本條例所指博斯騰湖流域(以下簡稱流域)範圍是:博斯騰湖、湖濱沼澤地、匯入博斯騰湖的各河流水系和下游孔雀河流域的地表水和地下水。在博...
第一條為了加強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和供水安全,保護河道生態環境,發揮河道綜合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
博爾塔拉河流域內地下水資源及濕地的規劃、保護、開發、利用和管理,適用有關法律、法規。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的博爾塔拉河流域(以下簡稱博河流域),是指在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行政區域內,發源於阿拉套山和別珍套山匯合處的洪林達坂,...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博斯騰湖水生態環境是指博斯騰湖、湖濱沼澤地、匯入博斯騰湖各河流水系等地表水和地下水組成的水生態環境。第三條 在博斯騰湖周邊縣及焉耆墾區團(鎮)區域(以下簡稱博斯騰湖周邊區域)內從事開發建設、生產經營的單位...
第一條為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開都河流域(以下簡稱流域),是指自治州行政區域內開都河乾支流及其他匯入博斯騰湖的各河流水系流經的區域。第三條 流域的生態環境規劃、保護、利用應當遵守本條例。流域內涉及自然保護區、濕地、草原、飲用水源等...
第十四條 塔管局依據本條例的規定和常委會的決議、決定,具體實施常委會的決策;開展技術服務工作,負責塔里木流域水資源開發、利用、保護和管理的具體工作,行使河道管理、水工程管理、用水管理、水土保持管理等水行政管理職權,向常委會呈交...
條例全文 內蒙古自治區河湖保護和管理條例 (2022年11月23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通過)第一條 為了加強河湖保護和管理,改善河湖生態環境,發揮河湖綜合功能,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第五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地下水資源保護管理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年度財政預算,並將地下水資源保護管理納入河湖長目標責任制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實行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產任中、離任審計...
未編制水域岸線保護利用規劃、河道采砂規劃或者規劃未經審批,不得進行水域岸線開發利用和采砂活動。水資源節約保護、防洪抗旱、水污染防治等其他專項規劃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編制。第十七條 省渭河生態區保護利用規劃由省渭河生態區保護機構...
第二條 庫魯斯台草原生態保護區域由塔城地區行署(以下簡稱地區行署)根據該區域四至界限和坐標依法予以公布。第三條 在庫魯斯台草原生態保護區域從事草原保護與管理、利用與建設活動適用本條例。第四條 庫魯斯台草原實行生態保護優先,生態...
在阿勒泰地區行政區域內從事生態環境保護、資源開發、生產建設等有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阿勒泰地區生態環境,是指在阿勒泰地區行政區劃內的河流、森林、草原、濕地、野生動植物資源和與生態環境聯繫緊密的大氣...
河長、河長制辦公室應當依據《遼寧省河長湖長制條例》的規定履行職責。第五條 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細河河道、護堤護岸、水土保持、水資源和水利設施的保護與管理。市、縣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細河水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在河道管理範圍內,禁止堆放、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體的物體。第十五條 在洮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範圍內從事開發、建設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綜合規劃和專項規劃,不得破壞河堤岸線,不得任意改變河水流向。因違反綜合規劃和專項規劃...
清江流域水生態環境保護實行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飲用水水源地水質達標、水功能區水質達標、地表水考核斷面水質達標、重點水污染物總量控制、水電站生態流量監督管理等應當納入目標考核內容。 清江流域實行河(湖)長制,各級河(湖...
第三條 在保護區內建設、管理和從事與保護區有關活動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保護區管理工作的領導,將保護區發展規劃納入自治州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與塔里木河流域綜合治理規劃相協調。
伊犁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主任由自治州州長擔任,其成員、辦事機構及工作規則由自治州人民政府規定。第六條 伊犁河流域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伊犁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第七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以及...
《條例》第五條規定了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地下水統一監督管理工作。根據昌吉州實際,進一步明確了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參與地下水相關的保護、管理工作,形成共同保護地下水的法治氛圍。《條例》堅持問題導向,把地下...
為了加強酉水河保護,防治河流污染和生態破壞,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自治州實際,制定本條例。條...
第二十四條水系保護實行河湖斷面考核制度。市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運用科學手段對河湖水質實施動態監測,定期公布水質監測結果,對斷面水質未達標的區人民政府或者管委會,按照有關規定處理。第二十五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廣測土配方施肥...
相關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在規劃編制、監督執法、糾紛調處等方面加強協作,協同推進洮河流域生態保護和綠色發展。第七條 洮河流域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嚴格落實河(湖)長制、林長制,負責水資源保護、河湖水域岸線管理保護、水污染防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