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細河保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阜新市細河保護條例
- 實施時間:2020年5月1日
- 發布單位:阜新市人大常委會
- 批准時間:2019年11月28日
全文,條例的說明,
全文
(2019年10月30日阜新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2019年11月28日遼寧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十四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細河幹流和支流的規劃、建設、污染防治、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細河保護應當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統一規劃、防治結合、屬地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細河保護實行河長制。市、縣(含區,下同)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河長制辦公室,建立市、縣、鄉(含鎮、街道辦事處)、村(含居民委員會)四級河長體系。
河長、河長制辦公室應當依據《遼寧省河長湖長制條例》的規定履行職責。
第五條 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細河河道、護堤護岸、水土保持、水資源和水利設施的保護與管理。
市、縣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細河水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自然資源、農業農村、交通、財政、公安、衛生健康、審計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細河保護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細河保護資金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管理,實行專款專用。
第七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細河河長制工作考核制度,對細河保護進行全面考核,並將考核結果作為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以及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重要依據。
第八條 每年6月26日為細河保護日。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細河的義務,並有權就發現的問題向市、縣河長制辦公室及有關部門投訴、舉報。
第九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細河保護信息共享平台,並依法向社會公開。
第十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生態環境、自然資源、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財政等行政主管部門和縣人民政府編制細河保護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報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細河保護規劃應當包括防洪、水源地保護、水功能區劃、水污染防治、河道整治與清淤、城鎮供排水、岸線管理等內容。
第十一條 城鎮管網覆蓋區域內應當逐步實現雨污分流排放。在新建、擴建或者改建項目時,應當建設雨污分流排水系統。
第十二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設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與配套管網,形成與用水量相匹配的污水處理能力。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建設農村污水、垃圾處理設施,推進農村污水、垃圾集中處理。
第十三條 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實施河道疏浚、構築和修復堤防、營造護堤護岸林等細河河道整治工程。
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營造細河城市段兩岸綠化景觀和建設公共服務設施。
第十四條 城鎮公共供水管網能夠滿足供水需求的區域,禁止建設從細河及地下取水的設施。
第十五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組織劃定細河河道管理範圍,設立界樁、標識牌或者公告牌。
細河河道管理範圍應當分段確定,有堤防的河段從堤防背水面堤腳外劃定不少於15米;無堤防的河段根據設計洪水位或者歷史最高洪水位確定。
第十六條 在細河河道管理範圍內,不得擅自建設建築物、構築物。
修建涉河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進行防洪影響評價,並將工程建設方案報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涉河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位置和界限施工;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參加項目竣工驗收。
第十七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細河巡查保潔機制,巡查河道淤積、侵占和水土保持情況;對河面漂浮物、河道垃圾、有害藻類進行清理和無害化處理。
第十八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細河保護聯合執法機制,定期開展聯合執法。
第十九條 在細河河道管理範圍內,禁止從事下列行為:
(一)采砂、取土;
(二)開墾、燒荒;
(三)堆放物品;
(四)傾倒、堆放、處置固體廢物或者排放污染水體的液態廢物、廢水;
(五)砍伐護堤護岸林,撫育更新除外;
(六)在行洪河道內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高稈作物;
(七)覆蓋、塗改、損毀、擅自移動界樁、標識牌或者公告牌;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條 細河實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市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細河跨縣交界斷面的水質進行監測,並公布監測結果。
對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未完成水環境質量改善目標或者未完成水污染防治重點任務的縣,市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約談該縣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有審批權的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暫停審批其新增排污許可或者新增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
第二十一條 細河沿岸設定入河排污口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徵得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向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排污許可,並按照受納水體功能區劃要求排放。
鼓勵工業企業廢水零排放,提高水資源循環利用率。
第二十二條 市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細河重點排污單位名錄,實行動態管理,並向社會公布。納入名錄的重點排污單位應當依法安裝使用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並與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
第二十三條 污水處理廠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檢測進出水水質,實現穩定達標排放,並對出水水質負責,不得擅自停運污水處理設施。
污水處理廠不得將應當處理而未經處理的污水通過溢流口直接排放。
污水處理單位應當依法妥善處置所產生的污泥,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第二十四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優先推廣生態農業,指導農業生產者科學合理地施用化肥和農藥、處置農業廢棄物,防止污染細河水體。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細河保護規劃劃定禁養區、限養區,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細河河道管理範圍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采砂、取土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扣押作業機具,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以下的罰款。
(二)開墾、燒荒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拒不改正的,處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三)堆放物品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清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並處每立方米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四)在行洪河道內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高稈作物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排除阻礙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可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覆蓋、塗改、損毀、擅自移動界樁、標識牌或者公告牌的,責令限期恢復,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將未經處理或者處理未達標的污水直接排入細河的,由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第二十六條 公職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有關機關依法給予政務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條例的說明
各位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按照會議安排,現將《阜新市細河保護條例(草案)》有關情況說明如下:細河是阜新人民的“母親河”,發源於阜新蒙古族自治縣阜新鎮東駱駝山西麓。2004年,市政府制定了《阜新市河道管理辦法》,對規範河道管理,防洪抗災,合理利用資源發揮了積極作用。黨的十八大以來,在習近平總書記“節水優先、空間均衡、系統治理、兩手發力”十六字治水方針的指引下,我市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實施了細河綜合治理,取得了階段性成果。但是,隨著我市工業化、城鎮化的深入推進,細河出現了新的問題:水質經常性處於劣Ⅴ類,河道管理範圍不明確、責任不明晰,非法采砂、侵占河道、垃圾堆放、污水偷排直排現象屢禁不止,水污染形勢嚴峻。為進一步規範河道岸線的管理與利用,加強水污染防治,市人大常委會將《阜新市細河保護條例》作為2019年度立法制定項目。2019年2月市人大常委會召開立法工作推進會議,《阜新市細河保護條例(草案)》起草工作正式啟動。市水利局、市司法局作為起草單位,市人大法制委、市人大農委提前介入起草論證工作,成立《條例(草案)》起草小組。4月至5月,起草小組在細河的源頭、乾支流沿岸進行前期摸底調研,找出亟待解決的問題;赴外地考察學習河流保護治理的先進管理模式和立法經驗。5月底完成《條例(草案)》後,在市政府入口網站公開徵求社會公眾意見,並書面徵求各縣區政府、市政府各部門的意見,同時召開座談會聽取市人大代表、市政協委員、立法專家、市政府法律顧問的意見。在此基礎上,起草小組對徵求意見稿進行了多次修改和反覆論證。目前,市政府常務會議已經審議通過《條例(草案)》。現提請市人大常委會予以審議。現將有關事項說明如下。一、總體思路《條例(草案)》在總體思路上主要把握以下三點:一是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理念。牢固樹立保護“母親河”意識,將黨中央、國務院全面推行河(湖)長制的重大戰略部署和“一河一策”的工作安排轉化為地方性法規,用最嚴格法律制度保護細河生態環境;二是堅持防治並舉,協同推進。平衡細河生態保護與經濟發展之間的矛盾。通過強化政府責任,明確河道範圍,明確部門分工,健全河長制,上下聯動,抓住源頭,分類治理等制度設計,全方位、多角度保護細河;三是固定細河保護治理成果。按照補充性、可操作性的立法原則,細化上位法原則性規定,著力規範細河流域屢禁不止的重點違法行為,打造一條水清河暢岸綠景美的“母親河”。二、主要內容(一)堅持統一規劃,生態優先,整體推進一是《條例(草案)》規定,市水利局牽頭編制細河保護綜合規劃,政府各部門依職責編制相應的各專項規劃,力求使細河保護做到有章可循、綜合治理、整體推進。二是強化政府基礎設施建設責任。《條例(草案)》規定,在城鎮管網覆蓋區域逐步實現雨污分流,建設與城鎮用水量相匹配的污水處理設施,定期組織實施河道疏浚、岸線修葺等河道整治工程。(二)夯實政府責任,上下聯動,盡職盡責一是明確河道管理範圍劃定。《條例(草案)》規定,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組織劃定細河河道管理範圍,設立界樁、標識牌或公告牌,明確管理界限;同時,對破壞標識的行為要予以處罰。二是明確政府部門職責劃分。《條例(草案)》規定了水行政部門、生態環境部門在河道管理和水污染防治方面的管理職責;釐清並劃分了部門之間,部門與縣區政府之間在細河保護方面的管理、審批職責。三是健全河長制。《條例(草案)》進一步明確了市、縣區河長制辦公室組織協調、督導考核等工作職責,構建上下聯動、及時處理、協同執法的管理體系,利用信息共享平台、河長巡河等機制,充分發揮河長制制度優勢,確立細河的長效保護機制。嚴格考核問責,將細河縣區交界斷面水質狀況與河長制績效考核掛鈎,並將該考核結果作為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以及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重要依據。(三)著重整治水污染,明確措施,綜合治理針對細河水質污染的問題,《條例(草案)》規定,實行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制度,建立重點排污名錄並實時聯網監測,嚴禁污水處理廠溢流或直接排放,鼓勵工業企業零污染排放,推進農村生活垃圾污水集中處理,劃定養殖業禁養限養區域等綜合治理措施,從源頭上杜絕污水入河。同時,《條例(草案)》規定,在河道管理範圍內禁止傾倒、處置工業固體廢物、生活垃圾等。(四)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有三個第一,《條例(草案)》規定,在細河河道管理範圍內禁止采砂,主要基於兩點考慮:一是我市周邊省份一些地區全面禁止河道采砂,河道天然砂價格高漲,促使一些人非法、過度采砂;二是細河徑流小,含砂量少且無補充,在河道過量采砂會導致河床嚴重下切,造成險堤,影響河勢穩定,加大防洪危險,同時嚴重破壞細河生態環境。第二,對於細河源頭、中上游植被破壞和缺乏水源涵養措施的問題,《阜新市防沙治沙條例(草案)》中已有關於坡地退耕還林、植被恢復的相關規定,本《條例(草案)》不再重複規定。第三,《條例(草案)》規定,細河保護日為每年6月26日,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細河的義務。第四,建立資金保障制度。《條例(草案)》規定,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細河保護資金納入財政預算,實行專款專用。《阜新市細河保護條例(草案)》和以上說明是否妥當,請予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