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藏族自治州洮河流域生態保護條例》是為了加強洮河流域生態保護和修復,促進資源合理高效利用,保障生態安全,促進綠色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黃河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州洮河流域實際,制定的條例。
2023年12月28日,《甘南藏族自治州洮河流域生態保護條例》經甘南藏族自治州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公布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南藏族自治州洮河流域生態保護條例
- 發布機構:甘南藏族自治州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發布歷程,檔案全文,
發布歷程
2023年10月26日,《甘南藏族自治州洮河流域生態保護條例》經甘南藏族自治州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2023年11月28日,甘肅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甘南藏族自治州洮河流域生態保護條例》的決定。
2023年12月28日,《甘南藏族自治州洮河流域生態保護條例》經甘南藏族自治州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公布施行。
檔案全文
甘南藏族自治州洮河流域生態保護條例
(2023年10月26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2023年11月28日甘肅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准 2023年12月28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公布施行)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與管控
第三章 生態保護與水源涵養
第四章 污染防治
第五章 綠色發展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洮河流域生態保護和修復,促進資源合理高效利用,保障生態安全,促進綠色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黃河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州洮河流域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洮河流域開展生態保護和修復以及生產生活、綠色發展等各類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洮河流域,是指自治州行政區域內洮河幹流、支流、湖泊、水庫的集水區域所涉及的碌曲、夏河、合作、卓尼、臨潭縣(市)級行政區域。
第三條 洮河流域生態保護應當落實重在保護、要在治理的要求,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量水而行、節水為重,因地制宜、分類施策,統籌協調、公眾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 自治州、洮河流域縣(市)人民政府負責洮河流域生態保護和綠色發展的組織、協調和監督工作。
自治州、洮河流域縣(市)人民政府應當落實洮河流域生態保護修復、生態風險防控、最佳化產業結構和布局、維護生態安全職責,加大洮河流域生態保護和綠色發展的財政投入。
洮河流域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好洮河流域生態保護和綠色發展相關工作。
洮河流域村(居)民委員會、社區通過村規民約等規範村(居)民行為,協助政府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做好生態保護和綠色發展相關工作。
第五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對洮河流域生態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自治州、洮河流域縣(市)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公安、財政、自然資源、交通運輸、水務、農業農村、林業和草原、衛生健康、工業和信息、文化和旅遊、住房和城鄉建設、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畜牧獸醫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洮河流域生態保護和綠色發展相關工作。
洮河流域內涉及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地質公園、森林公園、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特定區域生態環境管理的,由相關機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監督管理。
第六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建立洮河流域生態保護和綠色發展統籌協調機制,全面指導、統籌協調洮河流域生態保護和綠色發展工作,審議洮河流域重大政策、重大規劃、重大項目等,協調跨地區跨部門重大事項,督促檢查相關重要工作的落實情況。
相關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在規劃編制、監督執法、糾紛調處等方面加強協作,協同推進洮河流域生態保護和綠色發展。
第七條 洮河流域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嚴格落實河(湖)長制、林長制,負責水資源保護、河湖水域岸線管理保護、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水生態修復、森林草原生態保護修復、災害防控、執法監管等工作。
自治州、洮河流域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河(湖)長會議制度、林長會議制度、信息共享制度、工作督察制度,水環境風險評估排查、預警預報與回響機制,實行差異化績效評價考核,統籌水上、岸上污染治理。
第八條 自治州、洮河流域縣(市)人民政府應當鼓勵依法依託洮河流域資源,發展生態種植業、生態養殖業和生態旅遊業等生態產業。
第九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促進洮河流域生態保護補償機制落實,建立市場化、多元化的洮河流域生態保護補償制度。
第十條 自治州、洮河流域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生態保護宣傳教育,鼓勵民眾性自治組織、社會組織、環保志願者開展生態保護法律法規和生態保護知識的宣傳,增強流域公眾生態保護意識。
新聞媒體應當採取多種形式開展洮河流域生態保護和綠色發展的宣傳教育,依法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十一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對洮河流域生態保護實行目標責任考核評價制度,考核評價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依法勸阻、舉報、控告破壞洮河流域生態和綠色發展的行為。
自治州、洮河流域縣(市)人民政府對洮河流域生態保護和綠色發展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規劃和管控
第十三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落實國家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和甘肅省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規劃,發揮規劃對推進洮河流域生態保護和綠色發展的引領、指導和約束作用。
自治州、洮河流域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洮河流域生態保護和綠色發展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應當與洮河流域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相適應。
第十四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土空間規劃,對洮河流域國土空間實施分區、分類用途管制。
洮河流域國土空間開發利用活動應當符合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要求,並依法取得規劃許可,對不符合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要求的,不得辦理規劃許可。
第十五條 自治州、洮河流域縣(市)人民政府應當落實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和生態環境準入清單的要求,實施生態環境分區管控。
自治州、洮河流域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甘肅省生態功能區劃劃定的保護範圍和要求,分別做好臨潭-卓尼山地農牧業與森林恢復生態功能區、洮河上游森林恢復與水源涵養生態功能區、碌曲高原草甸牧業及鳥類保護生態功能區、太子山山地森林恢復與水源涵養生態功能區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 開發符合國家發展規劃、流域綜合規劃和生態保護要求的水電項目,應當科學論證,並明確有效的水土保持措施,確保流域生態環境安全。
禁止新建小水電項目。對已建小水電工程,不符合生態保護要求的,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分類整改或者採取措施逐步退出。
水利水電項目應當安裝生態流量計量設施和線上監控裝置,應當設定生態流量下泄通道和魚類洄游通道,保證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枯水期平均徑流量百分之十的最小下泄流量指標足額下泄,生態流量下泄通道不得設定任何截止設施,以保護下游生物多樣性,維護生態平衡,同時確保減水河段取水用戶取用水權益。已建水電項目無法設定魚類洄游通道的,應當採取增殖放流措施。
洮河流域已建水電開發企業應當履行經營管理範圍內生態保護和治理的主體責任,及時清理庫區、引水渠等區域水體漂浮物和周邊垃圾。加強庫區安全保護工作,庫區行洪泄水時應當及時公布開閘放水信息,做好下游及周邊人畜安全防護工作。
第十七條 洮河流域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劃定洮河幹流和主要支流河道管理範圍。加強洮河流域水域岸線管理保護,恢復岸線生態功能,嚴格控制岸線開發建設,科學利用岸線資源。
禁止在洮河流域岸線管控範圍內新建、擴建垃圾填埋場、化工園區和化工項目。禁止在洮河流域岸線管控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尾礦庫;但是以提升安全水平、生態環境保護水平為目的的改建除外。
洮河流域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未進入河道管理名錄的河流(河溝)的管理,洮河流域縣(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相關管理辦法。
第十八條 自治州、洮河流域縣(市)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劃定禁漁區和規定禁漁期,禁止電魚、毒魚、炸魚等破壞漁業資源和水域生態的捕撈行為。
滿足水生生物的生態需求,採取增殖放流措施的,用於增殖放流人工繁育水生生物物種的供苗單位,為農業農村部名錄確認並具有相關資質,縣(市)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增殖放流監督管理。
自治州、洮河流域縣(市)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開展合法科學放生知識的宣傳普及,加強個人魚類放生監督管理和魚類市場的監督管理。
第三章 生態保護與水源涵養
第十九條 自治州、洮河流域縣(市)人民政府和轄區內省屬林業和草原管理機構應當堅持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體化保護與修復,實行自然恢復為主、自然恢復與人工修復相結合的系統治理。在重點水源涵養區,嚴格限制影響水源涵養功能的各類開發活動,通過實施水土保持、小流域綜合治理、退耕還濕工程、生物措施,重建恢復森林、草原、濕地等生態系統,提高水源涵養功能,維護生態平衡和生物多樣性。
第二十條 自治州、洮河流域縣(市)人民政府和轄區內省屬林業和草原管理機構應當加強洮河流域草原、森林、濕地監測管理和保護工作,發揮水源涵養、水土保持、水質淨化、防沙固土等方面的功能。
第二十一條 自治州、洮河流域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甘肅省水土保持功能區劃、水土保持規劃、生態環境規劃有序推進洮河幹流及其博拉河、大峪溝、冶木河等支流的小流域綜合治理和卓尼臨潭高原丘陵、合作夏河碌曲高原水土流失治理工作。
自治州人民政府建立水土流失防治體系,依法劃定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重點治理區和水土流失嚴重、生態脆弱區域的範圍,分類分區採取差別化的水土流失預防保護和治理措施。推進坡耕地水土流失綜合治理,提升耕地質量和效益。
第二十二條 自治州、洮河流域縣(市)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以及轄區內省屬林業和草原管理機構應當加強林業有害生物的監測、檢疫和防治工作,開展植樹造林,封山育林、森林撫育等工作,依法做好森林防滅火等林業資源管護工作。提高森林覆蓋率和森林蓄積量,增強森林水源涵養能力。
禁止毀林開墾和採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毀壞林木和林地的行為。
禁止向林地排放重金屬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含量超標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礦、礦渣等。
禁止在幼林地砍柴、毀苗、放牧。
禁止擅自移動或者損壞森林保護標誌。
第二十三條 自治州、洮河流域縣(市)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門以及轄區內省屬林業和草原管理機構應當加強草原監督和管理,按照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規劃開展草原修復治理,保護草原生態環境。草原承包經營者應當嚴格執行以草定畜、草畜平衡、禁牧休牧制度,防止因牲畜超載和過度放牧等導致草原退化、沙化。
對退化、沙化、鹽鹼化、荒漠化和水土流失的草原,自治州、洮河流域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規劃,劃定治理區,組織專項治理。
禁止開墾草原。對水土流失嚴重、有沙化趨勢、需要改善生態環境的已墾草原,應當有計畫、有步驟地退耕還草;已造成沙化、鹽鹼化、荒漠化的,應當限期治理。
禁止在荒漠、半荒漠和嚴重退化、沙化、鹽鹼化、荒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態脆弱區的草原上採挖植物和從事破壞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動。
禁止在草原上使用劇毒、高殘留以及可能導致二次中毒的農藥。
第二十四條 自治州、洮河流域縣(市)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門以及轄區內省屬林業和草原管理機構應當預防和控制人為活動對濕地生態功能及其生物多樣性的不利影響,減緩濕地退化;建立濕地生態補水協調機制,保障濕地生態用水需求。組織開展濕地動態監測,並在濕地資源調查和監測基礎上,建立和更新濕地資源檔案。對生態功能嚴重退化的濕地進行綜合整治和修復,恢復濕地功能和擴大濕地面積。
禁止下列破壞濕地及其生態功能的行為:
(一)開(圍)墾、排乾自然濕地,永久性截斷自然濕地水源;
(二)擅自填埋自然濕地,擅自采砂、採礦、取土;
(三)排放不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工業廢水、生活污水及其他污染濕地的廢水、污水,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固體廢物;
(四)過度放牧或者濫采野生植物,過度捕撈或者滅絕式捕撈,過度施肥、投藥、投放餌料等污染濕地的種植養殖行為;
(五)其他破壞濕地及其生態功能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洮河流域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的組織協調,加強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水生生物的保護和管理,構建完備的生物多樣性保護體系,形成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良好局面。
自治州、洮河流域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洮河流域生物多樣性的保護,建立健全生物多樣性調查、監測、評估和預警預報等制度,組織有關部門定期開展生物多樣性資源普查,評估生物受威脅狀況和生物多樣性恢復成效。
加強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監管,保護洮河流域水產種質資源和珍貴瀕危物種。鼓勵和支持開展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人工繁育基地建設。
自治州、洮河流域縣(市)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開展外來入侵物種普查、防控工作,加強外來物種源頭預防和綜合治理工作,禁止在洮河流域開放水域養殖、投放外來物種和其他非本地物種種質資源。
第二十六條 自治州、洮河流域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實施水資源剛性約束制度,堅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產。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完善水資源管理體系,嚴守水資源開發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區限制納污“三條紅線”。
洮河流域水資源利用嚴格執行取水許可制度。流域內開發、利用、保護、管理地表水和地下水,應當兼顧上下游、左右岸取用水戶之間的利益,充分發揮水資源的綜合效益。
第二十七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相關規定開展洮河流域斷面水質監測,定期向社會公布監測評價結果。在重點斷面監控範圍內施工的,應當向自治州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並採取污染防治措施。
洮河流域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定期調查評估地下水資源狀況,監測地下水水量、水位、水環境質量,並採取相應風險防範措施,保障地下水資源安全。
第二十八條 洮河流域縣(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河道采砂規劃,依法劃定禁採區、規定禁采期,並向社會公告。禁止在洮河流域禁採區和禁采期從事河道采砂活動。
洮河流域縣(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嚴格管理河道采砂活動,在洮河幹流及支流河道從事采砂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洮河流域縣(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河道采砂許可證,並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河道采砂涉及其他部門的,由其他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後,報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河道采砂許可證。
第二十九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洮河及水電站庫區防凌工作,組織編制洮河防凌調度預案及防範措施,為洮河流域生態保護、水電站安全運行和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提供可靠的技術支撐。
加強洮河上游阿拉山、西倉、大莊、多松多四級水電站凌汛期調度運行方式監管,減少和降低冰凌災害。
枯水凌汛期,水電站應當採取有效防範措施,防止冰凌堆積,避免對周邊生態環境和民眾生產生活造成影響。
水電站不按照防凌調度預案規定執行,或者不採取有效防範措施,造成民眾生命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第三十條 自治州、卓尼縣、臨潭縣人民政府應當落實省人民政府九甸峽庫區規範化管理建設要求,根據專項規劃,按照規定合理預留水庫庫容,強化水土保持、生態保護、污染防治和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第三十一條 洮河流域依法從事礦產資源開發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開展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並按要求科學編制礦產資源開採方案和礦區生態修複方案。礦產開發企業在項目建成後,應當開展環境影響後評價。採礦權人應當對礦山地質環境進行動態監測。
礦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足額計提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基金,探索建立政府和企業共管賬戶。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基金使用監管。企業根據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確定的經費預算、工程實施計畫、進度安排等,報縣(市)人民政府同意後,統籌用於開展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和土地復墾。礦產開發企業在規定期限完不成礦山地質環境治理的,縣(市)人民政府可以將所提基金用於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
自治州、洮河流域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對流域內的廢棄礦區、無主礦山以及建構築物拆除後的生態環境進行治理和修復。
第三十二條 自治州、洮河流域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交通項目建設過程中的環境監測和監督管理,禁止亂爆、亂挖、亂棄等破壞流域生態環境的行為。
交通設施建設應當修建野生動物遷徙通道和牧道等防護措施,減少對野生動物遷徙、棲息環境的影響。
洮河流域內的交通設施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環境影響評價要求採取保護措施,避免或者減少對生態環境的破壞。
第三十三條 自治州、洮河流域縣(市)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加強洮河流域文化保護與傳承。
自治州人民政府、洮河流域縣(市)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對利用河流、湖泊、草原、森林、濕地等開展生態旅遊的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科學設計洮河流域內的旅遊景區(點)設計布局,與當地自然景觀和人文遺蹟相協調,合理利用生態資源和旅遊資源。
洮河流域旅遊景區(點)管理機構和餐飲、娛樂、賓館等經營者應當採用節能、節水、節材等有利於保護生態環境的技術、設備和設施,優先選擇清潔能源和環保燃料。履行環境衛生治理責任,防止對周邊環境和水體造成污染。
第四章 污染防治
第三十四條 自治州、洮河流域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工業污染、農業面源污染和生活污染綜合治理。
自治州、洮河流域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加大對洮河流域的水污染防治、監管力度,預防、控制和減少水環境污染。
第三十五條 洮河流域建設項目水污染防治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已建成的防治污染設施不得擅自拆除、閒置或者停運,因事故、自然災害停運的,排污單位應當立即採取應急措施,並報告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第三十六條 洮河流域依法實行排污許可管理制度。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向自治州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請核發排污許可證,並按照排污許可證載明的污染物種類、許可排放濃度、許可排放量、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放污染物。禁止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或者違反排污許可證的規定排放污染物。
在洮河流域內新建、改建、擴建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和其他水上設施,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建設配套的水污染防治設施,落實水污染防治措施,並達標排放。
第三十七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洮河流域入河排污口的監督管理,明確排污口相應排污單位、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等,明確排污口的責任人。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向洮河幹流、支流排放污水的,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的規定設定排污口、採樣口、標識標牌及視頻監控系統。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並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不符合排污口設定技術規範和標準的,應當在自治州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整改。
第三十八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和洮河流域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建設備用水源地。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設定明確的界碑、界樁及警示標誌。
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禁止設定排污口。
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由自治州、洮河流域縣(市)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旅遊、游泳、垂釣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
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由自治州、洮河流域縣(市)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旅遊等活動的,應當按照規定採取措施,防止污染飲用水水體。
禁止在飲用水水源准保護區內新建、擴建對水體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改建建設項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第三十九條 洮河流域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組織領導,促進畜禽養殖業持續健康發展。
洮河流域內新建、改建、擴建畜禽養殖場應當符合畜牧業發展規劃、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規劃,滿足動物防疫條件,並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建設雨污分流設施和養殖規模相匹配的畜禽養殖糞污處理與資源化利用設施,滿足防滲、防溢流和安全防護要求,並確保正常運行。對畜禽屍體、糞便、廢水等污染物做到無害化處理、資源化利用。
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依照國務院《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執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農牧村散養畜禽污染防治,定期對轄區內畜禽養殖和污染防治情況進行調查登記,協助做好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可以制定有關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的村規民約,發現畜禽養殖污染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並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
畜禽養殖專業戶、畜禽散養戶應當依法履行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義務。
第四十條 自治州、洮河流域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洮河流域農業面源污染防治,加大科技投入,推廣使用安全、高效、低毒和低殘留農藥、有機肥以及生物可降解或易回收農用薄膜,減少化肥和化學農藥的施用,科學處置農用薄膜、農藥包裝廢棄物、農作物秸稈等農業廢棄物。
第四十一條 縣(市)、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制定城鄉環境綜合整治的標準和目標,建設生態文明小康村,完善生活污水處理、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供排水、集中供熱等公共設施。組織村(居)民委員會實施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和公共衛生清潔工作。
鼓勵減少煤炭等高污染能源的使用,推廣和普及使用電能、太陽能、風能、沼氣、天然氣等清潔能源。加強生態文明宣傳教育,引導公眾新建建築採用綠色建材、綠色居住,倡導簡約適度、綠色低碳的生活方式。
第四十二條 洮河流域內資源開發單位應當採用先進技術和工藝,提高資源綜合利用率,減少污染物的排放。資源開發單位禁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工藝、設備和產品。
第四十三條 洮河流域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環境風險隱患調查評估,制定洮河流域環境污染事故應急預案,完善風險防範和應急回響的措施。
洮河流域生態環境受到污染或者可能受到污染,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危害人體健康和公共安全的緊急情況的,洮河流域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依法及時公布預警信息,必要時可以責令有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採取限制生產、停產等應急回響措施。
第四十四條 禁止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鹼液或者劇毒廢液。
向水體排放含熱廢水,應當採取措施,保證水體的水溫符合水環境質量標準。
禁止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和容器。
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
向水體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質的廢水,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規定和標準。
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禁止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存放可溶性劇毒廢渣的場所,應當採取防水、防滲漏、防流失的措施。
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在河道管理範圍內,禁止堆放、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體的物體。
第四十五條 農田灌溉用水應當符合相應的水質標準,防止土壤、地下水和農產品污染。
自治州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農業農村、水行政主管部門加強對農田灌溉用水水質的管理,對農田灌溉用水水質進行監測和監督檢查。
自治州、洮河流域縣(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畜禽糞便、沼渣、沼液等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監督管理,防止土壤污染。
禁止向農田灌溉渠道排放工業廢水或者醫療污水。
禁止向農用地排放重金屬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含量超標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礦、礦渣等。
第四十六條 洮河流域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博拉河、大峪溝、冶木河等區域的環境污染整治。
第五章 綠色發展
第四十七條 自治州、洮河流域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的要求,調整產業結構,最佳化產業布局,推動產業轉型升級,推進產業向高端化、綠色化、智慧型化、融合化方向發展,構建洮河流域綠色產業體系。
第四十八條 自治州、洮河流域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生態資源、產業基礎、特色優勢,統籌推進減污降碳協同增效,推行節水、節能、節地、資源綜合利用等措施,發展壯大文化旅遊、農畜產品、藥材、清潔能源、數據信息、綠色礦產、山野珍品、青稞等產業,推動產業延鏈補鏈、集群集聚發展。
第四十九條 自治州、洮河流域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協同推進鄉村振興戰略、新型城鎮化戰略,統籌城鄉基礎設施建設和產業發展,改善城鄉人居環境,健全基本公共服務體系,促進洮河流域城鄉融合發展。
第五十條 自治州、洮河流域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推動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優先發展農業無公害產品、綠色產品和有機產品,推動指導建設相應的基地,逐步實現規模化、集約化、標準化生產。引導和鼓勵生產經營者發展循環經濟,實行資源綜合利用。
第五十一條 自治州、洮河流域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推進碳達峰、碳中和行動,實施碳排放、能耗總量和強度控制以及空氣品質達標協同管理。
第五十二條 自治州、洮河流域縣(市)人民政府有計畫地調整用能結構,發展清潔能源,加強對城鄉居民綠色消費的宣傳教育,採取有效措施支持、引導居民綠色消費,提倡簡約適度、綠色低碳的生活方式。
第五十三條 自治州、洮河流域縣(市)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支持洮河流域科技創新,引導社會資金參與科技成果開發和推廣套用,提升洮河流域科技創新能力。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 自治州、洮河流域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符合行政許可條件準予行政許可;
(二)依法應當作出責令停業、關閉等決定而未作出;
(三)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舉報不依法查處;
(四)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6月27日公布實施的《甘肅省甘南藏族自治州洮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條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