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地下水保護管理條例

昌吉回族自治州地下水保護管理條例

《昌吉回族自治州地下水保護管理條例》,地方性法規。

該條例於2023年8月28日正式頒布,將於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昌吉回族自治州地下水保護管理條例
  • 頒布時間:2023年8月28日
  • 實施時間:2023年9月1日 
發布信息,條例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2023年7月28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經過審查,決定批准《昌吉回族自治州地下水保護管理條例》,由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2023年8月28日,《昌吉回族自治州地下水保護管理條例》正式頒布,將於9月1日起施行。

條例全文

昌吉回族自治州地下水保護管理條例
(2022年12月26日昌吉回族自治州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2023年7月28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地下水保護與管理,治理地下水超采,促進地下水的可持續利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國務院《地下水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州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自治州行政區域內地下水保護、利用、管理和監測等活動。
第三條 地下水保護和管理應當堅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產,遵循統籌規劃、節水優先、高效利用、系統治理的原則。
第四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地下水保護和管理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下水保護、管理工作。
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發展和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財政、農業農村、林業和草原、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與地下水相關的保護、管理工作。
第六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水行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部門每年開展地下水動態監測,及時有效採集、傳輸、接收和處理監測數據。
每五年開展一次地下水狀況調查評價,包括地下水資源調查評價、地下水污染調查評價和水文地質勘查評價等。
動態監測成果分析、調查評價成果應當依法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及其住房和城鄉建設、水行政、發展和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應當加強再生水利用推廣工作。城市生態景觀、工業生產、城市綠化、道路清掃、車輛沖洗和建築施工等,應當優先使用再生水。
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項目,在再生水管網覆蓋範圍內的,應當建設再生水利用設施;不在再生水管網覆蓋範圍內的,鼓勵自建再生水利用設施。
第八條 國土綠化要充分考慮地下水的承載能力,具備水源置換條件的,限期將工業和園林綠化用地下水源的置換為其他水源。
新增人工林的灌溉應當優先使用再生水,探索推廣無灌溉造林技術和節水灌溉。
第九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及發展和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財政、水行政、住房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農業農村等部門應當加快推進產業結構調整和技術改造,加強城市污水處理工作,加大節水方面的投入,推廣節水新技術、新工藝,發展節水型工業、農業和服務業,建設節水型社會。
第十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支持農業灌溉優先使用地表水,推廣利用滴灌、噴灌等高效節水灌溉、農藝節水等,控制和減少地下水取用量。
第十一條 縣(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自治區地下水取水總量控制指標、地下水水位控制指標以及地下水需求量和用水結構,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年度用水總量控制方案和地下水水位控制目標,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後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年度用水總量控制方案和地下水水位控制目標,組織相關部門確定種植面積。
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應當根據年度用水總量控制方案載明的用水總量,按照農業灌溉用水定額,確定具體灌溉地塊。
第十三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分級管理許可權,負責取水許可制度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對於直接從地下取水並需申請取水許可證的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編制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
第十四條 自治州實行機電井總量控制,總數只減不增。
確需更新機電井的,應當關閉含原有井在內的兩眼機電井,方可更新一眼機電井。
每年春季灌溉前,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區域內機電井更新方案報州人民政府審核。
縣(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直徑在二十厘米以內的小口井的篩查和管理。
第十五條 機電井所有權人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在更新機電井成井驗收後十個工作日內對原井進行填埋,並將填埋情況反饋縣(市)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地下水取水工程,應當同時安裝計量設施。已有地下水取水工程未安裝計量設施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安裝。
單位和個人取用地下水量達到取水規模以上的,應當安裝地下水取水線上計量設施,並將計量數據實時傳輸到所在地縣(市)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七條 計量設施應當保持正常運行,禁止實施下列行為:
(一)私自拆卸、破壞計量設施或者造成遠程傳輸不正常的;
(二)繞過計量設施取水,導致計量設施運行不正常的;
(三)在計量設施前端私設旁管取水,導致計量設施運行不合格的;
(四)導致計量設施不能正常運行的其他行為。
第十八條 州、縣(市)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應當加強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確保地下水飲用水水源安全,實施重點工業和城鄉生活污染防治,推進地下水生態修復。
州、縣(市)生態環境、農業農村等部門應當制定農業面源污染綜合防治方案,優先推廣使用生物農藥或者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和病蟲害防治技術。
第十九條 州、縣(市)生態環境、水行政等部門應當加強地下水飲用水水源地的監管,農業用水井不得與農村飲用水水源井混用。對縣(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千人以下的地下水飲用水水源井,應當組織開展分散式飲用水源水質監測。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由縣(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安裝,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計算的取水量計征相關費用,並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在規定期限內安裝計量設施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款;
(二)未在規定期限內安裝計量設施的,處二十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經兩次以上責令安裝仍不安裝的,處二十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吊銷取水許可證。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由縣(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更換或者修復,並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計算的取水量計征相關費用;逾期不更換或者不修復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計算的取水量計征相關費用,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第二十二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其他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條例》於2022年12月26日由昌吉回族自治州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2023年7月28日經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審查批准。
《條例》不分章節,共24條,聚焦昌吉州在地下水保護管理方面的突出問題,包括立法目的、適用範圍、保護要求、政府及部門職責、節水措施、機電井管理、地下水保護措施和法律責任等內容。
《條例》堅持保護為主,依法界定地下水管理體制機制。《條例》第三條規定,地下水保護和管理應當堅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產,遵循統籌規劃、節水優先、高效利用、系統治理的原則。《條例》第五條規定了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地下水統一監督管理工作。根據昌吉州實際,進一步明確了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參與地下水相關的保護、管理工作,形成共同保護地下水的法治氛圍。
《條例》堅持問題導向,把地下水取水總量和水位“雙控”作為地下水管理的基本制度。《條例》第六條規定: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水行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部門開展地下水動態監測,實時掌握地下水動態變化;加強再生水利用,綠化用水優先使用再生水等,促進地下水可持續利用。
《條例》突出監督剛性。昌吉州轄區內機電井數量多、分布廣、監管難度大。為此,《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按照“減二更一”原則,嚴格機電井更新審批;明確地下水取水工程要安裝計量設施並實現線上監測,全面掌握監控取水情況,全面推進地下水取用水精細化、規範化管理。
針對地下水取水工程未安裝計量設施、計量設施運行不正常、破壞計量設施的行為,《條例》堅持依法治水原則,設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規定了多種處罰措施,強化水行政執法,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切實保護好、利用好地下水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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