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水文管理辦法》是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水文管理辦法
- 類別:地方政府規章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水文管理辦法》是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水文管理辦法》是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一部地方政府規章。檔案全文第一條 為了加強水文管理,更好地為水資源保護和防災減災服務,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自治區主席 阿不來提・阿不都熱西提 一九九六年九月十二日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水文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水文行業管理,保障水文工作更好地為開發水利、防治水害、保護環境提供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凡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水文勘測、水文情報預報...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河道管理條例》已由自治區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於1996年7月26日審議通過,現予公布。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河道管理條例 (1996年7月26日 自治區八屆人大 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全文內容 第一條為加強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發揮河流湖泊的綜合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中華人民...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自治區行政區域內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護。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水利工程,包括水庫、水閘(引水樞紐)、灌(排)渠道、堤防、機電井、水電站、排灌站、供(排)水管道、坎兒井、塘壩、節水灌溉等工程以及水利信息化、水文計量等附屬設施。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水利工程管理和保護工作的領導 第...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塔里木河流域水資源管理條例》已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於2014年9月25日修訂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4年9月25日 第一條 為了合理利用和節約、保護、管理塔里木河流域水資源,維護生態平衡,確保...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下水資源勘查管理辦法 (1996年7月18日自治區人民政府新政函〔1996〕118號文批准1996年7月26日自治區地質礦產廳發布施行新地發〔1996〕266號)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地下水資源勘查管理,提高勘查效果和勘查工作的社會、經濟、環境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和《新疆維吾爾...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超出年度用水總量定額和年用水限額取水,情節較輕的,由塔管局依照《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水法〉辦法》的規定處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經塔管局報請常委會決定,可對違法者採取下列措施:(一)減少或停止項目投資;(二)上收主要分水工程管理運行權;(三)中止取水許可證審批、發證...
2002年5月31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4年11月26日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十三次會議《關於修改〈自治區地下水資源管理條例〉的決定》修正。中文名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下水資源管理條例》的決...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城市供水實施辦法》是為了加強自治區城市供水管理制定的辦法。內容簡介 (1996年4月12日自治區人民政府新政函[1996]49號文批准 1996年4月24日自治區建設廳發布施行 新建法字[1996]7號 根據1997年11月20日自治區人民政府新政發[1997]97號文修訂)第一條 為了加強自治區城市供水管理,發展城市供水...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水文水資源局成立於1956年,前身為新疆水文總站。簡介 1994年3月,經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新機編字[1994]09號文批准更名為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水文水資源局,2001年8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新政辦[2001]124號檔案批准機構調整為副廳級單位,現系新疆水利廳的副廳級事業單位。主要職責 (一)擬定...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土資源廳是人民政府的職能部門,制定並組織實施自治區國土資源領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循環經濟的政策措施。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二)將土地評估、礦業權評估、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機構資質和人員資格認定職責交行業協會。(三)加強土地供需調控和總量平衡,落實最...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煤田地質局是新疆專門從事煤田地質勘查的專業隊伍,於1956年成立,主要負責自治區煤炭、煤層氣及相關礦產的中長期勘查規劃的制定和實施以及煤田地質隊伍、煤田地質國有資產的管理等。在全區範圍內開展煤田地質、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災害地質、煤田滅火、煤層氣研發、地球物理、遙感、煤質化驗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