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準東經濟技術開發區生態環境保護條例

昌吉回族自治州準東經濟技術開發區生態環境保護條例

昌吉回族自治州準東經濟技術開發區生態環境保護條例於2019年8月27日昌吉回族自治州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2019年9月20日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審查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昌吉回族自治州準東經濟技術開發區生態環境保護條例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 有效
  • 公布日期: 2019/10/16
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改善準東經濟技術開發區生態環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準東經濟技術開發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準東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規劃建設管理範圍內的生態環境保護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 開發區應當堅持開發建設與生態環境保護相統一、經濟社會與自然生態相協調、發展需求與資源支撐力和環境承載力相適應的方針,實行環保優先、預防為主,政府主導、部門監管,企業施治、公眾參與,綜合治理、損害擔責的原則。
第四條 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開發區管委會)負責對開發區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組織落實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
第五條 開發區履行生態環境保護職責的機構依照本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具體落實開發區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責任。
其他機構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履行開發區生態環境保護的相關職能。
第六條 開發區管委會應當與吉木薩爾縣、奇台縣、木壘哈薩克自治縣人民政府建立區域聯動工作機制,定期研究資源開發與生態環境保護重大事宜,建立生態風險防範和環境突發事件應對機制,共同做好區域污染治理和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第七條 開發區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納入自治州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將生態環境保護管理經費納入財政收支預算予以保障。
第八條 開發區管委會應當根據國家和自治區生態環境保護規劃要求,編制開發區生態環境保護和生態恢復規劃,並組織實施。
生態環境保護和生態恢復規劃應當與國土空間規劃、水資源規劃、地下水資源保護和利用規劃相銜接。
第九條 開發區編制有關開發利用規劃,建設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或者審查後未予批准的開發利用規劃,不得組織實施;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
第十條 開發區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產業政策和準入標準,實行產業準入負面清單制度,禁止引進高污染、高排放、高耗能項目。
第十一條 開發區管委會鼓勵和支持企業發展循環經濟、低碳經濟,實行清潔生產,促進企業之間在資源和工業廢物綜合利用等方面進行合作,實現資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環使用。
第十二條 企業應當通過技術改造與技術創新降低資源消耗,減少工業廢物的產生量和排放量,並採取下列措施,對工業廢物實行減量化、無害化、資源化處置:
(一)推行以煤矸石、粉煤灰等為填料的採煤沉降區回填技術套用;
(二)以煤矸石、粉煤灰、電石渣、爐渣等為原料,製造蒸壓磚、燒結磚、水泥、混凝土等建築材料、路基材料;
(三)利用脫硫石膏生產建築石膏、紙面石膏等;
(四)其他資源化利用措施。
第十三條 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因地制宜採取有效措施,防治大氣、土壤、水污染和土地沙化、鹽漬化、貧瘠化、地面沉降、植被破壞、水土流失、水體富營養化、水源枯竭、種源滅絕等生態失調現象,改善生態環境質量。
第十四條 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加強大氣環境保護,以產業結構調整、能源結構調整、運輸結構調整和空間布局調整為重點,深化採煤、燃煤、煤化工、機動車、揚塵和建設項目污染防治,推動大氣環境質量持續改善。
第十五條 開發利用自然資源的礦山企業以及其他企業,應當依法制定生態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方案,完善生態管理機制,落實企業生態保護與恢復治理責任,保障生態安全。
第十六條 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加強開發區域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組織建立疑似污染地塊名單、污染地塊名錄及其開發利用負面清單,督促土壤污染責任人、土地使用權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修復、風險管控效果評估、修復效果評估等活動。
第十七條 開發區管委會應當科學合理配置水資源,充分利用中水、微鹹水、苦鹹水,保障基本生態用水,維護水體生態功能,並實行下列節水和廢水處理措施:
(一)制定行業節水標準,推廣先進適用的節水技術、工藝和設備、設施;
(二)分類制定和實施重點行業生產用水定額標準;
(三)對高濃度含鹽工業廢水採取深度處理、集中處置;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八條 開發區管委會應當根據當地氣候、土壤、水資源等自然條件,有規劃、有組織地栽種具備耐寒、耐旱、抗鹽鹼、抗風沙、強滯塵習性的多樣性優勢生態植物,營造防風固沙林帶,培植生態綠地,修復恢復沙漠植被,建設園林、道路林帶、園區綠地。
開發區人居環境綠化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
開發區綠化根據綠地屬性參照城市相關綠化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開發區管委會及其有關機構應當採取措施,引導居民對生活垃圾進行分類,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和回收利用管理機制。
第二十條 履行開發區生態環境保護監測職責的機構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監測技術規範設定環境質量監測點,對大氣、土壤、水污染或者其他公害進行監測,並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第二十一條 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採取措施,防治在生產建設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粉塵、惡臭氣體以及噪聲、光輻射、電磁輻射等對生態環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二十二條 燃煤發電企業和其他燃煤企業應當採用先進的除塵、脫硫、脫硝、脫汞技術工藝和裝置,或者採取其他控制大氣污染物排放的技術改造措施,防治大氣污染;對存放的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應當採取防燃措施。
礦山企業和其他生產企業應當採取密閉、圍擋、遮蓋、清掃、灑水等措施,防止和減少物料堆存、傳輸、裝卸等環節產生的粉塵。
第二十三條 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設定規範化排污口,嚴禁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等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
第二十四條 開發區管委會應當依法做好突發環境事件的風險控制、應急準備、應急處置和事後恢復等工作。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要求開展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對環境風險和環境安全隱患進行排查,並制定相應的風險防控措施和應急預案。
企業事業單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突發環境事件時,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採取切斷或者控制污染源以及其他防止危害擴大的必要措施,及時通報可能受到危害的單位和居民,並向履行生態環境保護職責的機構和有關機構報告。
第二十五條 履行生態環境保護職責的有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應當給予處罰的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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