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魯番市地下水資源保護條例

《吐魯番市地下水資源保護條例》,是2023年9月28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的條例。

2023年12月1日起,《吐魯番市地下水資源保護條例》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吐魯番市地下水資源保護條例
  • 通過時間:2023年9月28日
通過時間,條例內容,

通過時間

2023年9月7日,經吐魯番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吐魯番市地下水資源保護條例》。
2023年9月28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自治區人大常委會關於批准《吐魯番市地下水資源保護條例》的決定。

條例內容

吐魯番市地下水資源保護條例
(2023年9月7日吐魯番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2023年9月28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准 )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地下水資源保護管理,治理地下水超采,科學合理利用地下水,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國務院《地下水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地下水資源保護管理、開發利用、節約和監督等活動。
地方性法規對坎兒井的保護利用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地下水資源保護管理應當遵循保護優先、統籌規劃、科學利用、厲行節約、防止污染的原則。
第四條 地下水資源開發利用實行開採總量和水位雙控管理,堅持地表水、地下水統一調度,優先使用地表水和其他替代水源,以水定規模、以水定發展的原則。
第五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地下水資源保護管理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年度財政預算,並將地下水資源保護管理納入河湖長目標責任制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實行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產任中、離任審計制度。
第六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地下水資源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農業農村、林業和草原、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衛生健康、財政、工業和信息化等相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配合做好地下水資源保護管理有關工作。
第七條 規範農民用水戶協會管理,實行地表水地下水兩水統管,為用水戶提供優質的灌溉服務,降低灌溉成本,提高用水效率,促進農業節水增效。
第八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地下水先進科學技術的研究、推廣和套用,加快推進產業結構調整和技術改造,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推廣高效節水新技術、新工藝,發展節水型工業、農業和服務業,建設節水型社會。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法開採,污染、破壞和浪費地下水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九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水行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每五年開展一次地下水狀況調查評價。
第十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開展地下水水量、水位、水質、水溫等動態監測,實行信息資源共享,監測結果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 區(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自治區人民政府下達的地下水取水總量控制和地下水水位控制指標,制定地下水取水總量控制方案和地下水水位控制目標。
地下水超采的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編制地下水超採區治理實施方案並予以實施。
第十二條 區(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地下水取水總量控制方案和地下水水位控制目標制定年度地下水取水計畫,並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區(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年度地下水取水計畫指標分解到每眼機電井。
第十三條 地下水取用水戶應當按照批准的年度計畫用水量取水,確需調整年計畫用水量的,應當向原批准機關提出用水計畫調整建議,並提交年計畫用水量增減原因的說明和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四條 地下水取用依法實行行政許可制度。
建設項目需要取用地下水資源的,申請人應當提交水資源論證報告書,作為取水許可審批的重要依據。下列少量取水且對周邊環境影響較小的,應當填報水資源論證報告表。
(一)農業(包括林業、人工灌溉草地、人工造林、生態園地等)項目年取地下水15萬立方米以下的;(二)城鎮生活供水和農村供水保障項目年取地下水10萬立方米以下的;
(三)其他建設項目年取地下水2萬立方米以下的。
第十五條 機電井取用水戶應當按照批准的取水用途取水,不得擅自改變取水用途或者對外轉供、銷售。
第十六條 機電井取用水戶應當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取水計量設施,並保證計量設施正常運行和使用,不得擅自拆除和更換計量設施。
區(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機電井取用水實行線上監控,監控數據接入水資源管理平台。
第十七條 已到使用年限的國有農業開發土地,市、區(縣)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不再批准延期的,區(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註銷取水許可證。
第十八條 區(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防汛抗旱指揮部發布的抗旱應急回響,可以啟用已認定農業旱情區域內的抗旱應急井;防汛抗旱指揮部發布解除旱情應急回響後,應當立即關停已啟用的抗旱應急井。
第十九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鼓勵發展節水農業,推廣套用微灌、管道輸水灌溉、渠道防滲輸水灌溉等節水灌溉技術,節約農業用水、提高農業用水效率,控制和減少地下水取水量。
第二十條 生態綠化具備水源置換條件的,應當將地下水水源置換為再生水等其他水源。
第二十一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行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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