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渭河保護條例

陝西省渭河保護條例

《陝西省渭河保護條例》是為了加強渭河流域生態保護和治理,防治水災害和水污染,推進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改善水環境,保障水安全,推動高質量發展,保護傳承弘揚渭河流域文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黃河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陝西省實際,制定的條例。

2022年12月1日,陝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修訂《陝西省渭河保護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渭河保護條例
  • 頒布時間:2022年11月28日
  • 實施時間:2022年12月1日
  • 發布單位:陝西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發布歷程,條例全文,草案解讀,

發布歷程

2022年11月28日,《陝西省渭河保護條例(修訂草案修改二稿)》提請審議。

條例全文

陝西省渭河保護條例
(2012年11月29日陝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8年5月31日陝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關於修改《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辦法》等十一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2022年12月1日陝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修訂)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規劃與管控
第三章 生態保護與修復
第四章 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
第五章 防洪安全
第六章 水污染防治
第七章 渭河生態區管控
第八章 促進高質量發展
第九章 文化保護傳承弘揚
第十章 保障與監督
第十一章 法律責任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渭河流域生態保護和治理,防治水災害和水污染,推進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改善水環境,保障水安全,推動高質量發展,保護傳承弘揚渭河流域文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黃河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渭河流域的生態保護修復、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防洪、水污染防治以及高質量發展和文化保護傳承弘揚等相關活動及其監督管理。
本條例所稱渭河流域,是指本省行政區域內渭河幹流及其支流形成的集水區域所涉及的寶雞、鹹陽、西安、渭南、銅川、延安、榆林等設區的市的相關縣級行政區域。
第三條 渭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應當遵循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的要求,加強污染防治,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量水而行、節水為重,因地制宜、分類施策,統籌規劃、協同推進的原則。
渭河流域實行流域管理和行政區域管理相結合、統一管理與分級負責相結合的保護治理體制。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渭河流域統籌協調機制,落實黃河流域統籌協調機制的決策,統籌協調渭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工作,指導、監督渭河上下游、乾支流、左右岸保護治理工作,審議渭河流域重大政策、重大規劃、重大項目等,協調跨地區跨部門重大事項,督促檢查相關重要工作的落實情況。
省渭河流域統籌協調機制應當加強與相鄰省(區)渭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的溝通、協作。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對渭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負總責;渭河流域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渭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工作。
渭河流域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做好轄區內渭河流域保護治理的有關具體工作。
第六條 渭河流域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渭河幹流及其支流水資源管理利用、水旱災害防禦、水域岸線管理保護、水生態修復治理等工作;渭河流域縣級以上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渭河流域的水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和生態保護修復的指導協調監督工作。
渭河流域縣級以上發展改革、工業信息化、公安、財政、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文化旅遊、應急管理、林業、氣象、體育、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渭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相關工作。
第七條 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省渭河流域保護治理機構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和受黃河流域管理機構、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委託,具體負責渭河流域保護治理工作,為渭河流域統籌協調機制相關工作提供支撐保障。
第八條 渭河流域實行河長制,省、市、縣、鄉分級分段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渭河幹流及其支流的水資源保護、水域岸線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水生態修復等工作。具體職責是:
(一)組織領導責任水域管理和保護治理工作,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職責分工推進各項工作;
(二)組織對責任水域內違法行為的清理整治,協調解決重大問題;
(三)協調明確跨行政區域水域的管理責任,協調上下游、左右岸實行聯合防控;
(四)組織對有關部門和下一級河長履職情況進行督導,對目標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
各級河長應當依法履行河長職責,組織開展河流巡查調研,及時掌握河流健康狀況,協調解決河流管理和保護重大問題。
第九條 省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級有關部門定期組織渭河流域土地、礦產、水流、森林、濕地等自然資源狀況調查,建立資源基礎資料庫,開展資源環境承載能力評價,並向社會公布渭河流域自然資源狀況。
省農業農村、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定期組織渭河流域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狀況普查,建立野生動物資源檔案,並向社會公布渭河流域野生動物資源狀況。
省水利、生態環境、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職責,組織開展渭河流域水土流失、生態狀況、土地荒漠化沙化等調查監測評估,並定期向社會公布調查監測評估結果。
第十條 省渭河流域統籌協調機制應當統籌協調省級有關部門在已經建立的台站和監測項目基礎上,健全渭河流域生態環境、自然資源、水文、水土保持、自然災害、氣象等監測網路體系和監測信息共享機制。
省級有關部門和渭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組織完善生態環境風險報告和預警機制。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開展渭河流域生態保護與修復、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水沙運動與調控、防沙治沙、泥沙綜合利用、水土保持、水文、氣候、污染防治等方面的重大科技問題研究,推廣套用先進技術。
第十二條 渭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深度挖掘弘揚渭河流域文化蘊含的精神內涵和時代價值,加強文物保護和文化遺產保護,研究文化發展脈絡,保護傳承發展渭河優秀傳統文化,提供優質公共文化服務,豐富城鄉居民精神文化生活。
第十三條 渭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渭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的宣傳教育。
報刊、廣播電視、新聞出版、網路媒體等應當加強渭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的公益宣傳和輿論監督。
第十四條 鼓勵、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層自治組織、志願者等社會力量,參與渭河流域治理、生態建設和保護活動,推動高質量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在渭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規劃與管控
第十五條 省渭河流域綜合規劃應當符合省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規劃、省國土空間規劃,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發展改革、自然資源、生態環境、農業農村、文化旅遊、林業等行政主管部門和渭河流域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編制,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渭河幹流及其支流水資源節約保護、防洪抗旱、水污染防治、水域岸線保護利用、河道采砂、渭河流域文化和渭河生態區保護利用等專項規劃,應當符合省渭河流域綜合規劃,並相互銜接。
第十六條 渭河幹流的水域岸線保護利用規劃、河道采砂規劃由省渭河流域保護治理機構組織相關設區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編制,經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屬於黃河流域管理機構管理許可權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渭河支流的水域岸線保護利用規劃、河道采砂規劃由相關設區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徵求省渭河流域保護治理機構意見後,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跨設區的市行政區域的支流需要編制的,由省渭河流域保護治理機構組織編制,經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未編制水域岸線保護利用規劃、河道采砂規劃或者規劃未經審批,不得進行水域岸線開發利用和采砂活動。
水資源節約保護、防洪抗旱、水污染防治等其他專項規劃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編制。
第十七條 省渭河生態區保護利用規劃由省渭河生態區保護機構組織渭河沿岸設區的市渭河生態區保護機構編制,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發展改革、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林業等行政主管部門和渭河沿岸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審核,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渭河沿岸設區的市渭河生態區保護機構根據省渭河生態區保護利用規劃,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渭河生態區保護利用規劃,經省渭河生態區保護機構審核後,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條 在渭河幹流及其支流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水工程,應當符合流域綜合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建設單位按照下列規定提出規劃同意書申請:
(一)在渭河幹流及其重要支流上建設水工程,屬黃河流域管理機構審查許可權範圍的,報黃河流域管理機構審查;
(二)在渭河幹流及其重要支流上建設其他水工程,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
(三)在渭河其他支流上建設水工程的,按照管理許可權報設區的市、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
第十九條 經批准的規劃應當嚴格執行,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規劃編製程序經原批准機關批准。
第二十條 省渭河流域綜合規劃的實施情況,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檢查,並向省人民政府報告。
渭河生態區保護利用規劃、渭河水域岸線保護利用規劃、渭河河道采砂規劃的實施情況,由省渭河流域保護治理機構負責監督檢查,並向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其他專項規劃的實施情況,由省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檢查。
渭河支流專項規劃的實施情況,由設區的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的編制以及重大產業政策的制定,應當與渭河流域水資源條件和防洪要求相適應,並進行科學論證。
渭河流域工業、農業、畜牧業、林草業、能源、交通運輸、旅遊、自然資源開發等有關專項規劃和開發區、新區規劃等,涉及水資源開發利用的,應當進行規划水資源論證。
未進行規划水資源論證或者經論證認定不符合水資源強制性約束控制指標的,規劃審批機關不得批准相關規劃。
第二十二條 渭河流域嚴格國土空間用途管制。渭河流域縣級以上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國土空間規劃,對本行政區域渭河流域國土空間實施分區、分類用途管制。
渭河流域國土空間開發利用活動應當符合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要求,並依法取得規劃許可。
未經依法批准,禁止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禁止擅自占用耕地進行非農業建設,嚴格控制耕地轉為林地、草地、園地等其他農用地。
第二十三條 渭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水域岸線保護,組織劃定河道管理範圍,實施水域岸線分區管理和用途管制。
渭河幹流河道管理範圍由省渭河流域保護治理機構會同設區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劃定方案,經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報省人民政府批准並公告。
渭河流域重要支流和跨縣(市、區)支流的河道管理範圍,由設區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公告。其他支流的河道管理範圍,由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劃定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公告。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水利、自然資源等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批准的方案和河湖岸線劃界技術要求劃定河道管理範圍,設定標牌界樁。
禁止違法利用、占用河道、湖泊水域和岸線。
第二十四條 渭河流域水電開發,應當進行科學論證,符合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流域綜合規劃和生態保護要求。對渭河流域已建小水電工程,不符合生態保護要求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分類整改或者採取措施逐步退出。
第三章 生態保護與修復
第二十五條 渭河流域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開展生態保護與修復,應當堅持山水林田湖草沙綜合治理,實行自然恢復為主、自然恢復與人工修復相結合的系統治理,採取水域岸線保護修復、入河口河道綜合治理、灘區綜合提升治理、水系連通、水源涵養、水土流失防治等措施,實施重大生態環境修復治理工程,統籌推進渭河流域生態保護治理與修復工作。
第二十六條 渭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植樹造林、封山育林等措施,最佳化樹種結構和林分結構,提高林草覆蓋率,增強水源涵養能力。
第二十七條 渭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小流域治理、坡耕地綜合整治、建設淤地壩等措施,防治水土流失。
渭河流域從事農作物、經濟作物種植等農業生產活動,應當依法採取水土保持措施;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項目,生產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編制水土保持方案,並按照經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採取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措施。
第二十八條 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水利、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濕地面積、生態區位以及維護生態功能、生物多樣性的重要程度,確定省級重要濕地名錄及範圍,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恢復和保護濕地生態功能和生物多樣性。
第二十九條 渭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渭河流域生物多樣性保護管理,定期評估生物受威脅狀況以及生物多樣性恢復成效。
渭河流域農業農村、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生態環境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加強野生動物及其棲息環境的保護,依法建立自然保護區或者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野生植物原生境保護區(點)、野生動物重要棲息地,設定保護設施和保護標誌。
在渭河流域野生動物重要棲息地、野生植物原生境保護區(點)和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內,禁止新建、擴建嚴重影響野生動物及其生息環境的建設項目。
禁止在渭河流域開放水域養殖、投放外來物種和其他非本地物種種質資源。
第三十條 渭河幹流及其支流沿岸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開展岸線治理修復,應當符合水域岸線保護利用規劃,在確保防洪、供水安全的前提下,因地制宜,與河流沿岸的自然風貌相協調,融入水文化特色,建設集防洪、生態保護等功能於一體的綠色生態走廊。
岸線治理修復工程應當按照規定依法履行相關的審批手續。運行管理單位應當服從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水資源調度和水旱災害防禦管理。
渭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嚴格控制以人工湖、人工濕地等形式新建人造水景觀,渭河流域統籌協調機制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加強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自然資源等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劃定渭河流域地下水禁止開採區、限制開採區,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劃定的超採區,編制地下水超采綜合治理方案,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章 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
第三十二條 渭河流域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應當堅持節水優先、統籌兼顧、集約使用、精打細算,按照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產的要求,實行水資源開發利用總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區限制納污制度,統籌配置水資源,優先滿足城鄉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態用水,統籌安排農業、工業和服務業用水。
第三十三條 渭河水量分配方案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報黃河流域管理機構備案。
水量分配方案包括取用水量分配指標、重要控制斷面最小流量指標等。
第三十四條 省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組織渭河流域水資源統一調度的實施和監督管理。
渭河水資源調度遵循總量控制、斷面流量控制、分級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根據水情變化動態調整。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重要控制水文斷面、設區的市界水文斷面的設定和流量控制指標,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商相關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確定並公布,確定流量控制指標應當保證必要的生態流量;省界和渭河入黃河口水文斷面流量控制指標,按照黃河水資源調度要求執行。
渭河流域設區的市、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以及渭河幹流及其支流主要蓄水、引水、提水、調水工程管理單位,應當執行渭河水量分配方案和水資源調度指令,合理安排用水計畫,確保相應控制斷面流量符合規定的控制指標。
引漢濟渭等跨流域調水工程入渭水量納入渭河流域水資源統一調度管理,由省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編制用水配置方案,合理安排居民生活、產業發展、生態環境用水需要。
第三十五條 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綜合考慮水資源條件、氣候狀況、生態環境保護要求、生活生產用水狀況等因素,依法確定渭河幹流及其重要支流生態流量的管控指標,並組織編制和實施渭河幹流及其重要支流的生態流量保障實施方案。確定生態流量的管控指標,應當徵求省生態環境、省自然資源、省林業等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報黃河流域管理機構、黃河流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渭河幹流及其支流蓄水、引水、提水、調水工程管理單位應當將生態用水調度納入日常運行調度規程。
第三十六條 在渭河流域取水的,由有許可管理許可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許可;屬黃河流域管理機構管理許可權的,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執行。除生活等民生保障用水外,渭河流域水資源超載地區不得新增取水許可;水資源臨界超載地區應當嚴格限制新增取水許可。
渭河流域嚴格限制高耗水項目建設。列入國家制定的高耗水產業準入負面清單和淘汰類高耗水產業目錄的建設項目,取水申請不予審批。
第三十七條 在渭河流域與取用水相關的水利規劃、水利工程項目,需開展水資源論證的相關規劃,辦理取水許可的非水利建設項目應當開展節水評價,評價取用水的必要性、可行性,分析節水指標的先進性,評估節水措施的時效性,合理確定規劃和建設項目取用水規模。
第三十八條 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深度節水控水要求,組織制定渭河流域高耗水工業和服務業強制性用水定額。
渭河流域用水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強制性用水定額;超過強制性用水定額的,應當限期實施節水技術改造。
第三十九條 在渭河流域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或者產業園區,應當制定節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設節水設施。工業項目應當建設工業用水回收利用設施、再生水回用管網設施。節水設施和回收利用設施與主體工程應當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使用。不符合要求的,主體工程不得投產、使用。
渭河流域已有工業項目不符合前款規定的,應當實施節水技術改造,降低用水單耗,提高水的重複利用率。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水利、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完善渭河流域農業節水社會化服務體系,加強農業節水技術的指導、示範和培訓,加快灌區骨幹灌排設施建設;運用科技手段規模化推進噴灌、微灌、滴灌、低壓管道輸水、集雨補灌等高效節水灌溉,最佳化調整作物種植結構,推廣先進適用的畜牧漁業節水方式,提高農業用水效率。
第四十一條 城鎮居民生活用水和具備條件的農村居民生活用水實行階梯水價,高耗水工業和服務業水價應當實行高額累進加價,非居民用水實行超定額累進加價,推進農業水價綜合改革。
對節水潛力大、使用面廣的用水產品實行水效標識管理,限期淘汰水效等級較低的用水產品,培育契約節水等節水市場。
第四十二條 鼓勵取水戶之間、農業用水戶之間、具備調水條件的行政區域之間,通過市場機制實現水資源使用權在地區間、流域間、流域上下游、行業間、用水戶間流轉。
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託水權交易平台,推動用水權安全、高效、規範交易。
第四十三條 渭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加強再生水、雨水、礦井疏乾水等非常規水管網設施建設,推行非常規水利用。
園林綠化、環境衛生、建築施工、工業生產、消防等應當優先使用符合要求的非常規水。
第四十四條 渭河流域地下水開發利用應當落實地下水取水總量控制和水位控制制度。
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地下水取水總量控制指標,制定設區的市、縣(市、區)地下水取水總量控制指標和地下水水位控制指標,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黃河流域管理機構備案。
第五章 防洪安全
第四十五條 渭河流域防洪堅持以防為主、防抗救相結合、局部利益服從全局利益,組織建設水沙調控和防洪減災工程體系,完善水沙調控和防洪調度機制,建立潼關高程安全運行監督保障機制,加強水文和氣象監測預報預警、水沙觀測和河勢調查,實施重點水庫和河段清淤疏浚,提高河道行洪輸沙能力,維持河勢穩定,保障防洪安全。
第四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加強防洪控制性工程建設和管理,加強標準化堤防、控制引導河水流向工程建設,實施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和山洪、土石流災害防治,加強防洪工程體系和水文氣象監測預報預警、搶險救援隊伍、物資儲備和洪水風險管理等非工程措施建設。
渭河流域城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城市防洪和排澇工作,加強城市防洪排澇設施建設和管理。
第四十七條 省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渭河防禦洪水方案,經省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審核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批准的渭河防禦洪水方案和黃河流域管理機構確定的渭河洪水調度方案,組織編制本省渭河幹流、重要支流、重要水工程的洪水調度方案,抄送省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省應急管理部門,按照職責組織實施。
渭河流域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和實施渭河其他支流、水工程的洪水調度方案,報上一級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有關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八條 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利用渭河乾支流水庫、水電站調蓄洪水,實施渭河流域水工程防洪聯合調度。
渭河流域有關工程主管部門、工程管理單位應當執行防洪調度指令。
第四十九條 渭河流域防洪工程建設應當符合防洪規劃和相關技術規範的要求,河道堤防建設應當設定防汛搶險通道。
省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渭河幹流防洪工程建設與運行的監督管理,渭河流域設區的市、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支流防洪工程的建設與運行的監督管理。
省渭河流域保護治理機構組織編制渭河防洪工程運行管理規程,為渭河流域防洪工程運行管理提供技術支持。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落實堤防管理職責,加強渭河幹流及其支流河道堤防工程安全的日常巡查和監督管理。河道堤防上禁止下列行為:
(一)占用防汛搶險通道;
(二)與防汛搶險無關人員、車輛在防汛搶險期間上堤;
(三)車輛在因降雨雪等造成堤頂泥濘期間通行,但防汛搶險車輛除外;
(四)履帶式機動車輛、影響堤防安全的載重車輛沿堤頂通行;
(五)其他影響堤防安全的行為。
旅遊觀光、農業生產車輛沿堤頂通行應當服從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管理。
第五十一條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渭河堤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防汛搶險期間,應當按照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的指令,對渭河堤頂道路實行交通管制。
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允許車輛通行的堤頂道路設定交通標誌。
第五十二條 省渭河流域保護治理機構應當組織編制渭河幹流及其重要支流堤防工程、河道控導工程、水閘工程、灘區治理工程維修養護運行管理規範,經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審定發布。
設區的市、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機構按照維修養護運行管理規範做好本行政區域防洪工程的維修養護。
第五十三條 在渭河流域河道管理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跨河、穿河、穿堤、臨河的橋樑、道路、渡口、管道、纜線、取水、排水等工程設施,應當符合防洪標準和水域岸線保護利用規劃要求。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黃河流域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其工程建設方案按照下列許可權和程式審查並取得審查決定書。
(一)渭河幹流及涇河、洛河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屬黃河流域管理機構審查許可權範圍的,報黃河流域管理機構審查;其他建設項目,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
(二)渭河其他支流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小型建設項目由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大中型建設項目,由設區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
跨行政區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涉及航道的,應當徵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意見;涉及渭河生態區的,應當符合省渭河生態區保護利用規劃。
項目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審查決定書的要求施工,並接受項目所在地的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檢查。
第五十四條 嚴格控制渭河幹流及其支流采砂活動。
渭河幹流及其支流河道采砂應當按照河道采砂規劃要求,遵循總量控制、科學規劃、有序開採、嚴格監管、確保全全的原則,編制年度實施方案,實施許可管理,禁止掠奪式、粗放式采砂活動。
渭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劃定禁採區、規定禁采期,並向社會公告。
第五十五條 渭河幹流年度采砂實施方案由省渭河流域保護治理機構編制,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重要支流年度采砂實施方案由設區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其他支流年度采砂實施方案由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並報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年度采砂實施方案應當包括可採區基本情況、可開採量、開採期限、範圍、作業方式、清理修複方案、現場監管方式等內容。
第五十六條 在渭河幹流及其支流河道管理範圍內采砂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取得采砂許可證,並按照采砂許可證載明的區域、數量、期限及作業方式開採,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一)在渭河幹流河道管理範圍內采砂的,向省水行政主管部門申領采砂許可證,屬於黃河流域管理機構許可權管理範圍的,向黃河流域管理機構申領采砂許可證;
(二)在渭河重要支流河道管理範圍內采砂的,向設區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申領采砂許可證;
(三)在渭河其他支流河道管理範圍內采砂的,向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申領采砂許可證。
第五十七條 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河道采砂的巡查,運用無人機、監控視頻等現代化技術,加強河道采砂現場管理,及時發現、糾正、查處違法采砂行為。
第五十八條 在渭河幹流及其支流河道管理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破壞、損毀河道控導、堤防工程、水庫大壩及其附屬工程、支流入渭口橋樑、生態工程、堤頂道路、綠化及其附屬的光纖、路燈等設施;
(二)移動、侵占、損毀測量標誌、觀測設備、標牌、界樁、里程樁等設施;
(三)圍河造田、修池養殖、種植阻水林木;
(四)修建房屋、存放物料、傾倒垃圾、葬墳;
(五)在水庫管理範圍內開採地下礦藏;
(六)其他影響河道行洪安全的行為。
第六章 水污染防治
第五十九條 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系統治理、源頭治理的原則,優先保護飲用水水源,嚴格控制工業污染、城鄉生活污染,防治農業面源污染,預防、控制、減少渭河水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不得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許可排放濃度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
渭河流域實行水污染物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制度。
第六十條 渭河流域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規劃工業和城鄉建設布局,依法實行清潔生產,確保污水達標排放。
省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工業信息化等行政主管部門制定渭河流域產業發展目錄。產業發展目錄中禁止類的建設項目,不得批准建設;限制類的建設項目應當經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審核批准。
渭河流域內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等自然公園及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建設項目管理,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六十一條 渭河流域新建、改建、擴建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和其他水上設施,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建設項目的水污染防治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六十二條 依法對水污染物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排污許可證,執行排污許可管理制度的相關規定。
禁止無排污許可證或者違反排污許可證規定排放水污染物。
第六十三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範,對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監測,並保存原始監測記錄。
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的涉水排污單位,應當安裝、使用、維護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確保其正常運行。
第六十四條 渭河流域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城鄉和工業集聚區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配套管網以及污泥處理設施建設,加強對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的監督管理,提高污水收集處理能力。
第六十五條 在渭河幹流及其支流河道新建、改建、擴建排污口,應當符合渭河水功能區劃、防洪規劃、水資源保護規劃、水域岸線保護利用規劃和環境影響評價要求,依法報經有管轄權的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黃河流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可能影響防洪、供水、堤防安全、河勢穩定的排污口,審批時應當徵求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黃河流域管理機構的意見。
第六十六條 渭河幹流及其支流沿岸的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城鎮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設施建設規劃,建設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設施,對生活垃圾進行無害化處理。
在渭河幹流及其支流管理範圍內禁止傾倒、填埋、堆放、棄置、處理固體廢物。
第六十七條 渭河流域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規劃布局沿河周邊水產養殖區域,劃定畜禽養殖場的禁止建設區域,推廣生態養殖技術,加強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減少養殖污染。
渭河流域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農藥、化肥等農業投入品使用總量控制、使用指導和技術服務,推廣使用有機肥和安全、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推廣病蟲害綠色防控等先進適用技術,實施灌區農田退水循環利用,加強對農業污染源的監測預警。
渭河流域農業生產經營者應當科學合理使用農業投入品,減少化肥、農藥施用量,科學處置農業投入品包裝廢棄物、農用薄膜等農業廢棄物,綜合利用農作物秸稈,加強農業面源污染防治。
第六十八條 省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渭河流域水環境質量狀況和重點排污單位的水環境信息。
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向社會依法披露本單位水環境信息。
第六十九條 渭河流域建立健全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制度,按照規定將企業遵守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規的情況納入企業環境信用體系,並將環境違法信息記入社會誠信檔案,及時向社會公布企業環境行為評價結果和違法者名單。
第七十條 渭河流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向水體或者河道排放油類、酸液、鹼液或者劇毒廢液;
(二)在水體或者河道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和容器;
(三)向水體或者河道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和其他廢棄物,或者在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岸坡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或者其他污染物;
(四)利用無防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或者存貯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和其他廢棄物;
(五)利用滲井、滲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和其他廢棄物;
(六)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劇毒廢渣向水體或者河道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七)向水體或者河道排放水溫不符合環境質量標準的含熱廢水;
(八)向水體或者河道排放未經消毒處理或者經消毒處理後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含病原體的污水;
(九)向水體或者河道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物或者含有不符合放射性污染防治規定和標準的放射性廢水;
(十)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七章 渭河生態區管控
第七十一條 渭河生態區保護應當以自然修復為主,輔以必要的人工措施,分區分類開展生態系統維持、改善和修復,建設生態廊道,維護重要棲息地,改善和提升渭河自然生態調節功能。
第七十二條 省渭河生態區保護機構負責渭河生態區保護治理、監督管理的具體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編制渭河生態區保護利用規劃及相關專項規劃;
(二)組織實施渭河治理及生態修復;
(三)負責劃定渭河生態區界限;
(四)負責渭河生態區保護利用的監督管理;
(五)按照有關規定開展濕地保護、生態建設、野生動物保護、漁業捕撈等方面的服務工作;
(六)組織開展渭河生態區保護、生態文化教育、流域保護治理技術研究;
(七)黃河流域管理機構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委託的其他事項;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渭河沿岸設區的市、縣(市、區)渭河生態區保護機構負責管轄範圍內渭河生態區的保護治理、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十三條 渭河生態區範圍,包括本省行政區域內渭河河道管理範圍及河道管理範圍邊界向外延伸一定距離的區域。渭河生態區的外圍邊界,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城市核心區段從渭河河道堤坡腳向外延伸至200米;
(二)城市規劃區段從渭河河道堤坡腳向外延伸至1000米;
(三)農村區段從渭河河道堤坡腳向外延伸至1500米。
渭河生態區分為河道管理區、一級管控區和二級管控區。河道管理區是指法律法規規定的河道管理範圍。一級管控區、二級管控區的具體範圍、界限,按照省渭河生態區保護利用規劃確定。
第七十四條 河道管理區的管理,按照河道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七十五條 渭河生態區一級管控區應當以植被綠化和生態保護修復治理為主,其中城市規劃區段、農村區段的一級管控區結合鄉村振興,在滿足生態管控空間要求和產業準入清單的前提下,可以發展綠色有機農業、觀光農業、鄉村旅遊等生態產業。
第七十六條 渭河生態區城市核心區段的二級管控區應當以生態保護修復治理為主,可以建設基礎設施、體育健身設施;城市規劃區段和農村區段的二級管控區應當以發展現代農業、生態旅遊為主,可以發展必要的村鎮、道路交通等基礎設施建設和區域生態環境可承載的產業項目,限制房地產開發、控制各類開發建設活動的空間範圍和規模。
第七十七條 渭河生態區一級管控區和二級管控區實行產業準入清單制度。省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自然資源、水利、工業信息化、生態環境、農業農村等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省國土空間規劃和渭河生態區保護利用規劃,制定渭河生態區產業準入清單,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在渭河生態區範圍內,建設橋樑、道路、管道、纜線等基礎設施,應當符合渭河生態區保護利用規劃,合理布設,作出相應的生態評價,提出生態修復措施,由省渭河生態區保護機構對修復措施進行論證並提出意見,有關部門按照規定審批。
第七十八條 渭河沿岸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省、設區的市渭河生態區保護利用規劃,劃定本行政區域渭河生態區的界限,設定標牌、界樁等保護標誌,並予以公告。
第七十九條 渭河生態區一級管控區、二級管控區內,禁止從事以下活動:
(一)新建、擴建化工園區和化工項目;
(二)採石、挖砂等影響生態環境的活動;
(三)建設畜禽水產養殖場、養殖小區;
(四)破壞野生動物棲息環境和野生植物生長環境;
(五)破壞生態治理修復工程和設施;
(六)損壞、擅自移動界樁、界牌及保護標誌;
(七)法律、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第八十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落實渭河生態區保護利用規劃和分區管控要求,調整最佳化渭河生態區產業布局,嚴格執行產業準入清單制度,落實生態區保護治理責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不符合渭河生態區保護利用規劃和產業準入清單的開發建設活動不得辦理審批及相關手續。
渭河生態區範圍內不得新建不符合生態區保護利用規劃和分區管控要求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建設項目;對已有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建設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分類處置,在修訂國土空間規劃、產業發展規劃時予以調整,逐步退出。
第八十一條 渭河灘區治理與岸線利用應當因地制宜、以自然修復為主,符合渭河生態區保護利用規劃要求和基本建設程式,保障河勢穩定、行洪暢通,維護河流生態系統健康。
渭河灘區治理與岸線利用項目應當經省渭河生態區保護機構技術論證並提出意見後,依法辦理洪水影響評價類許可手續。
第八章 促進高質量發展
第八十二條 促進渭河流域高質量發展應當堅持新發展理念,加快發展方式綠色轉型,以生態保護為前提最佳化調整區域經濟和生產力布局。
第八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渭河流域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省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的要求,處理好生態保護與高質量發展的關係,改善渭河流域生態環境,科學、合理布局產業和建設項目,協同推進鄉村振興戰略和新型城鎮化戰略的實施,促進渭河流域城鄉融合發展。
第八十四條 渭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強化生態環境、水資源等約束和城鎮開發邊界管控,嚴格控制新建各類開發區,促進城市群生態環境共建共保、基礎設施互聯互通,推進節水型城市、海綿城市建設,提升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和公共服務能力。
第八十五條 渭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科學規劃鄉村布局,統籌生態保護與鄉村發展,加強鄉村基礎設施建設,支持鄉村農牧業、旅遊業和綜合服務業,促進農村產業融合發展,鼓勵使用綠色低碳能源,加快推進農房和村莊建設現代化,塑造鄉村風貌,建設生態宜居美麗鄉村。
第八十六條 渭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開展通信網路、數據中心、物聯網等新型基礎設施建設,推進智慧型市政、智慧型建造等新興基礎設施建設,完善交通、水利、能源、防災減災等基礎設施網路;推動製造業高質量發展和資源型產業轉型,因地制宜發展特色優勢現代產業,最佳化調整產業結構、能源結構、交通運輸結構,推進碳達峰碳中和工作。
第八十七條 渭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實施創新驅動戰略,推進農業現代化,促進傳統產業轉型升級,大力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文化旅遊業和現代服務業,構建支撐高質量發展的特色優勢現代產業體系。
渭河流域產業結構和布局應當與渭河流域生態系統和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相適應。嚴格控制在渭河流域布局高耗水、高污染或者高耗能項目。
渭河流域煤炭、火電、鋼鐵、焦化、化工、有色金屬等行業應當開展清潔生產,依法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
渭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推動企業實施清潔化改造,組織推廣套用工業節能、資源綜合利用等先進適用的技術裝備,完善綠色製造體系。
第八十八條 渭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落實國家糧食安全戰略,組織調整農業產業結構,最佳化農業產業布局,發展區域優勢農業產業,推廣優質糧食品種種植,建設高標準農田、綠色優質瓜果業基地、種質資源和制種基地以及現代農業園區,推動地理標誌產品認證,發展現代農業服務業。
第八十九條 渭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渭河流域科技創新,引導社會資金參與成果開發和推廣套用,提升渭河流域科技創新能力;支持社會資金設立科技成果轉化基金,完善科技投融資體系,綜合運用政府採購、技術標準、激勵機制等促進科技成果轉化。
第九章 文化保護傳承弘揚
第九十條 省文化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水利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編制並實施渭河流域文化保護傳承弘揚規劃,建立渭河流域文化資源基礎資料庫,推動渭河流域文化體系建設。
第九十一條 渭河流域縣級以上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古河道、古堤防、古灌溉工程等水文化遺址保護,深度挖掘其精神內涵,將渭河流域水文化融入水利工程等基礎設施建設,傳承弘揚優秀治水文化。
第九十二條 渭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發掘、整理、合理開發利用文化遺產,組織開展渭河流域文物資源調查認定,加強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傳統村落、歷史文化街區,不可移動文物,農耕文化遺產,以及古道、關道、古渡口等交通遺蹟和地名文化遺產保護。住房城鄉建設、文化旅遊、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依照分級保護、分類實施的原則,加強監督管理。
渭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秦腔、皮影戲、剪紙等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保護,完善代表性項目名錄體系,推進傳承體驗設施建設,加強代表性項目保護傳承。
第九十三條 渭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渭河流域具有革命紀念意義的文物和遺址、遺蹟保護,開展革命傳統教育、愛國主義教育,傳承弘揚紅色文化。
第九十四條 渭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反映渭河流域地方特色、體現渭河流域文化精神、適宜普及推廣的音樂、舞蹈、戲劇、曲藝、體育等納入各級公共文化服務目錄,創新提供優質公共文化服務,打造中華人文始祖發源地文化品牌,推動渭河流域優秀文化遺產活化利用和傳承。
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圍繞渭河流域歷史文化、風土民情、發展成就、時代風貌等創作優秀文藝作品,豐富城鄉居民精神文化生活。
第九十五條 渭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黃帝陵、兵馬俑、延安、秦嶺、華山等中華文明、中國革命、中國地理的精神標識和自然標識保護,挖掘渭河流域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構建渭河流域文化重要標識體系。
第九十六條 省文化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級有關部門,統籌渭河流域文化、旅遊、體育、生態、水景觀等資源和博物館、展覽館、治河工程等設施,培育渭河流域文化標誌性的旅遊目的地和文化旅遊精品線路。
渭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渭河流域文化保護傳承弘揚規劃,支持渭河流域文化旅遊融合,推動文化旅遊高質量發展。
第九十七條 渭河流域文化建設應當融入“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和地區的人文合作與文化交流,構建國際性渭河流域文化展示、交流、合作平台,提高渭河流域文化的國際影響力。
第十章 保障與監督
第九十八條 渭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渭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大財政投入,將渭河流域生態保護治理修復、污染防治、水利工程等基礎設施建設維護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九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利、生態環境、公安、財政、自然資源、農業農村、文化旅遊、應急管理、林業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履行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職責,做好渭河流域生態保護治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林業等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定期會商、信息共享、聯合執法、案件移交等制度和問題台賬,開展河道采砂、水域岸線、生態保護修復專項整治行動,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第一百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渭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工作納入對所屬有關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年度目標責任考核的內容,實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和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度。
第一百零一條 縣級以上水利、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職責分工,對渭河流域各類保護、開發、建設活動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破壞渭河流域自然資源、污染渭河流域環境、損害渭河流域生態系統等違法行為。
根據渭河生態區保護的需要,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建立綜合執法機構,或者依法委託有關保護管理機構進行執法。
第一百零二條 渭河流域總河長、上級河長對渭河流域保護工作不力、問題突出、民眾反映集中的地區,可以約談下一級河長,要求其採取措施及時整改。約談和整改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一百零三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渭河流域生態保護補償機制,依法對本省行政區域內渭河幹流及其重要支流源頭和上游的水源涵養地等生態功能重要區域予以補償。
鼓勵、支持渭河流域上下游、乾支流、左右岸之間建立生態保護橫向補償機制。
鼓勵社會資金建立市場化運作的渭河流域生態保護補償基金;鼓勵相關主體之間採取自願協商等方式開展生態保護補償。
生態保護補償具體辦法由省財政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會同省水利、生態環境等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一百零四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指定相關部門或者機構負責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具體工作,依法追究損害渭河流域生態環境單位和個人的賠償責任。
對破壞、污染渭河流域生態環境的行為,檢察機關、法律規定的其他機關和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可以依法提起環境公益訴訟。
第一百零五條 鼓勵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社會志願者和其他公民參與渭河流域保護治理工作,對渭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工作進行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破壞渭河流域生態環境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渭河流域水利、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和渭河流域保護治理機構,應當公布投訴、舉報聯繫方式,方便公眾監督。收到投訴、舉報的機關或者部門應當及時依法查處或者移交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查處,並將查處結果向投訴人、舉報人反饋,向社會公開。
第一百零六條 渭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本級人民政府渭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工作情況。
第十一章 法律責任
第一百零七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渭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零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五十三條、第八十一條規定,未經同意擅自建設工程項目的,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管理許可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不補辦或者補辦未被批准的,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築物、構築物;逾期不拆除的,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單位或者個人負擔,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零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未經許可在渭河幹流及其支流取水或者未按取水許可證規定取水的,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管理許可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補救措施,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取水許可證。
第一百一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無證采砂或者在禁采期、禁採區采砂的,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采砂作業設備、工具,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未按許可證規定采砂作業的,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采砂作業設備和工具。
違法采砂造成河道防洪工程損毀的,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水污染物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第一百一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一)未按規定對所排放的水污染物監測,或者未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
(二)未按規定安裝、使用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並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或者未保證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
第一百一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一百一十四條 依據本條例規定對單位作出五十萬元以上、對個人作出五萬元以上罰款處罰決定的,當事人有權要求聽證。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一百一十五條 本條例所稱渭河的重要支流,是指跨省的涇河、洛河、千河,跨設區的市的石川河、漆水河、灃河、零河等一級支流。
第一百一十六條 省三門峽庫區河道管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按照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執行。
第一百一十七條 本條例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草案解讀

《修改二稿》明確,渭河的重要支流,是指跨省的涇河、洛河、千河,跨設區的市的石川河、漆水河、灃河、零河等一級支流。
《修改二稿》明確規定“促進渭河流域高質量發展應當堅持新發展理念,加快發展方式綠色轉型,以生態保護為前提最佳化調整區域經濟和生產力布局”的發展原則,從調整產業結構、最佳化產業布局、提升城市服務能力、建設美麗鄉村、促進現代農業發展和科技創新等方面,引領、助力、保障渭河流域高質量發展。
同時,結合渭河流域文化特點,對渭河流域文化體系建設、水文化保護、文化遺產保護、公共文化服務、文旅融合等作了規定,要求加強秦腔、皮影戲、剪紙等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保護,加強紅色文化保護,構建渭河流域文化重要標識體系,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紅色文化、社會主義先進文化。
《修改二稿》規定,渭河生態區一級管控區、二級管控區內,禁止從事以下活動:新建、擴建化工園區和化工項目;採石、挖砂等影響生態環境的活動;建設畜禽、水產養殖場、養殖小區;破壞野生動物棲息環境和野生植物生長環境;破壞生態治理修復工程和設施;損壞、擅自移動界柱、界牌及保護標誌;法律、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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