鹹陽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

《鹹陽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是鹹陽市施行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鹹陽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
  • 實施地點:鹹陽市
辦法全文,解讀,

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生態環境和自然景觀建設,創造良好的人居環境,促進城市可持續發展,嚴格實行綠線管理,切實實施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市綠化條例》、《城市綠線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及檔案精神,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綠線,是指城市各類綠地範圍的控制線。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城市規劃區內綠線的管理。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規劃、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責任分工負責城市綠線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城市規劃、園林綠化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密切合作,組織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
第六條 下列區域應界定城市綠線:
(一)現有的和規劃的公園綠地、生產綠地、防護綠地、附屬綠地、其他綠地;
(二)城市規劃區域內的河岸、湖畔、塬、道路兩側等城市景觀生態控制區域;
(三)城市規劃區域的風景名勝區、古樹名木規定的保護範圍等;
(四)其他對城市生態和景觀產生積極作用的區域。
第七條 城市綠線範圍內的公園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居住區附屬綠地、單位附屬綠地、道路附屬綠地、風景林地,必須按照《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公園設計規範》等標準,進行綠地建設。
第八條 城市綠線的審批、調整,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市綠化條例》的規定進行。
第九條 批准的城市綠線要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城市綠地、服從城市綠線管理的義務,有監督城市綠線管理、對違反城市綠線管理行為進行檢舉的權利。
第十條 工程建設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按照工程建設審批程式,由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並進行監督實施,建設單位必須按照批准的設計方案進行施工。設計方案確需改變時,須經原批准機關審批。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改變城市綠化規劃用地性質或者破壞綠化規劃用地的地形、地貌、水體和植被。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綠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綠化用地,應當限期歸還。因建設或者其他特殊需要臨時占用城市綠化用地,須經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並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三條 在城市綠線範圍內,不符合規劃要求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應當限期遷出。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綠地範圍內進行攔河截溪、取土採石、設定垃圾堆場、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對城市生態環境造成破壞的活動,違者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五條 居住區綠化、單位綠化及各類建設項目的配套綠化都要達到《城市綠化規劃建設指標的規定》的標準。各類建設工程要與其配套的綠化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達不到規定標準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六條 近期不進行綠化建設的規劃綠地範圍內的建設活動,應當進行生態環境影響分析,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的規定,由市人民政府規劃、城管執法、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嚴格控制。
第十七條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綠線控制和實施情況進行檢查,並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改變城市綠線內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壞城市綠地的,由市規劃、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市綠化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已經劃定的城市綠線範圍內違反規定審批建設項目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由有關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

解讀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特別是習近平總書記關於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戰略思想,牢固樹立並切實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發展理念,堅定走生態優先和綠色發展之路,真正把生態環境保護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堅決打好環境污染防治攻堅戰,創造綠色生活、構建綠色生態、推進綠色生產,不斷滿足人民民眾日益增長的優美生態環境需要,努力使鹹陽大地山更綠、水更清、天更藍。
一、修改(鹹陽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我市繼成功創建“國家衛生城市”、 “國家園林城市”後,又著力加快推動創建“國家森林城市”進程。對提升城市園林綠化水平的要求越來越高,對城市綠線的控制要求更加嚴格。截至2017年底,城市建成區面積77.69平方公里,建成區人口82.19萬人,城市建成區綠化覆蓋率達到38.51%,綠地率達到33.8%,人均公園綠地面積達到9.8平方米,並相繼獲得“國家綠化模範城市”、“全國文明城市”稱號。
《鹹陽市綠地系統專項規劃修編(2017-2030)》的出台,明確了2030年以前城市綠化建設管理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建設目標及實施路徑,規劃建綠、依法治綠、科學護綠。編制完成了《鹹陽市濕地系統規劃》《生物多樣性保護規劃》《鹹陽市生態保護紅線劃定方案》等規劃,界定公園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附屬綠地等綠線範圍。對接生態保護紅線,合理布局綠心、綠楔、綠環、綠道、綠廊等城市結構性綠地,加強規劃區內渭河河道的管理和保護,減少對自然濕地的侵占,保持原有水面控制率、水網密度和水體的自然連通,水體岸線自然化率100%。原有城市綠線管理辦法已經不能適應當前城市綠線控制工作日趨複雜的現實需要。同時,近幾年國家相繼出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建設部《城市綠線管理辦法》、住建部修訂了《城市綠地分類標準》、《城市園林綠化評價標準》、《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用地標準》、《公園設計規範》等國家標準和行業規範,陝西省修訂了《陝西省城鎮綠化條例》,因此,重新修訂鹹陽市綠線管理辦法對於確保依法行政促進我市各類綠地範圍的控制以及城市綠化事業發展,改善生態環境,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創建國家森林城市,具有十分重要意義。
二、起草草案的法律、法規依據
起草草案主要依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陝西省城鎮綠化條例》等法律、法規。
三、解決問題
在城市綠線範圍內,不符合綠化規劃要求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它設施,應限期遷出。城市綠線範圍內的土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作它用,在已劃定的城市綠線範圍內,有關部門不得違反規定審批和建設項目。因特殊情況,確需臨時占用綠線範圍內的土地,必須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用後應及時恢復原貌。依據鹹陽市機構改革方案規定,市自然資源局是市人民政府的園林綠化規劃部門,市城市管理執法局是市人民政府的園林綠化管理執法部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是市人民政府的園林綠化建設部門,分別在職責範圍主管相關工作。
四、主要內容解讀
(一)什麼是城市綠線?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城市綠線,是指城市各類綠地範圍的控制線。包括已建成綠地的控制線和規劃預留綠地的控制線。
(二)城市綠線如何劃定?
1、第五條 城市綠線由市規劃、園林綠化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密切合作,組織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
2、第七條 城市綠線範圍內的公園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居住區附屬綠地、單位附屬綠地、道路附屬綠地、風景林地,必須按照《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公園設計規範》等標準,進行綠地建設。
3、第十五條 居住區綠化、單位綠化及各類建設項目的配套綠化都要達到《城市綠化規劃建設指標的規定》的標準。各類建設工程要與其配套的綠化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達不到規定標準的,不得投入使用。
(三)哪些區域應當劃定城市綠線?
第六條 下列區域應界定城市綠線:
1、現有的和規劃的公園綠地、生產綠地、防護綠地、附屬綠地、其他綠地;
2、城市規劃區域內的河岸、湖畔、塬、道路兩側等城市景觀生態控制區域;
3、城市規劃區域的風景名勝區、古樹名木規定的保護範圍等;
4、其他對城市生態和景觀產生積極作用的區域。
(四)劃定的城市綠線能調整嗎?
第十一條 城市綠線劃定後,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改變城市綠化規劃用地性質或者破壞綠化規劃用地的地形、地貌、水體和植被。
第八條 城市綠線的審批、調整,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市綠化條例》的規定進行。
(五)對占用城市綠地如何管理?
第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綠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綠化用地,應當限期歸還。因建設或者其他特殊需要臨時占用城市綠化用地,須經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並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三條 在城市綠線範圍內,不符合規劃要求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應當限期遷出。
(六)城市綠線如何監管?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規劃、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責任分工負責城市綠線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九條 批准的城市綠線要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城市綠地、服從城市綠線管理的義務,有監督城市綠線管理、對違反城市綠線管理行為進行檢舉的權利。
第十六條 近期不進行綠化建設的規劃綠地範圍內的建設活動,應當進行生態環境影響分析,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的規定,由市人民政府規劃、城管執法、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嚴格控制。
第十七條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綠線控制和實施情況進行檢查,並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七)違反綠線管理規定如何處罰?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綠地範圍內進行攔河截溪、取土採石、設定垃圾堆場、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對城市生態環境造成破壞的活動,違者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改變城市綠線內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壞城市綠地的,由市規劃、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市綠化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已經劃定的城市綠線範圍內違反規定審批建設項目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由有關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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