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陽市城市綠線管理條例

洛陽市城市綠線管理條例

洛陽市城市綠線管理條例,於2017年12月28日洛陽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2018年3月31日河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洛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有效
  • 公布日期: 2018/4/16
第一條 為了創建良好的人居環境,促進城市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市綠化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規劃區內城市綠線的劃定和監督管理。
本條例所稱城市綠線是指城市各類綠地範圍的控制線,包括現狀綠線、規劃綠線和生態控制線。現狀綠線是指建設用地內已建成,並納入法定規劃的各類綠地邊界線;規劃綠線是指建設用地內依據本市總體規劃、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劃定的各類綠地範圍控制線;生態控制線是指規劃區內依據本市總體規劃、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劃定的,對城市生態保育、隔離防護、休閒遊憩等有重要作用的生態區域控制線。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府統一領導、部門聯動的城市綠線管理體制。
市城鄉規劃、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城市綠線的監督管理工作。
其他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共同做好城市綠線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下列區域應當劃定城市綠線:
(一)公園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附屬綠地;
(二)洛河、瀍河、澗河、伊河等生態廊道;
(三)邙山、周山、萬安山等區域;
(四)鄭西高鐵、隴海鐵路、焦柳鐵路、310國道、二廣高速、西南環高速等交通幹道兩側的防護隔離區域;
(五)龍門風景名勝區、大遺址保護區、水源保護區等區域;
(六)其他對城市生態環境質量、居民休閒生活有直接影響的區域。
第五條 市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本市總體規劃,共同組織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六條 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應當明確城市綠化目標和布局,規定城市各類綠地的控制原則,按照規定標準確定綠化用地面積,分層次合理布局公園綠地,確定防護綠地、大型公園綠地等的綠線。
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明確不同類型用地的界線、綠化率控制指標和綠化用地界線的具體坐標。
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明確綠地布局,劃定綠地界線。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城市綠線信息公開制度。
城市綠線劃定後,市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二十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布,並定期公布綠線的調整、監督檢查等情況,接受公眾監督。
第八條 城市綠線劃定後,不得擅自調整。因城市建設確需調整的,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在不減少綠地總量的前提下,應當徵求同級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並報原審批機關批准。調整面積3000平方米以上綠地綠線的,應當由市人民政府提出議案,報市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
第九條 城市綠線應當由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設定統一的綠線標識,公園綠地、防護綠地應當同時設定界樁。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綠線標識或者擅自移動、破壞界樁。
第十條 在城市綠線範圍內,不符合規劃要求的建築物或者構築物以及其他設施應當依法限期遷出。
第十一條 城市綠線範圍內的公園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附屬綠地、風景林地等,應當按照《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公園設計規範》等標準,進行綠地建設。
第十二條 禁止非法占用城市綠線範圍內的用地。
有關部門不得違反規定,批准在城市綠線範圍內進行建設。
因建設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臨時占用城市綠線內用地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第十三條 在城市綠線範圍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攔河截溪、取土採石、設定垃圾場、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對生態環境構成破壞的活動。
第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城市綠線管理信息系統,實施城市綠線的數位化管理。
第十五條 市城鄉規劃、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保護城市綠線舉報制度並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及時查處城市綠線的違法行為。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城市綠線管理,有權對違反城市綠線管理的行為進行舉報。
第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損毀綠線標識或者擅自移動、破壞界樁的,由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
第十七條 城鄉規劃、城市綠化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城市綠線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法調整城市綠線和批准占用城市綠線範圍內用地的;
(二)違法批准在城市綠線範圍內進行建設的;
(三)發現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或者接到舉報,未依法查處的;
(四)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其他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規劃區內城市綠線的劃定和監督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二十條 本條例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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