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陽市城市無障礙設施建設和管理辦法》是二○一○年一月十二日洛陽市人民政府發布施行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洛陽市城市無障礙設施建設和管理辦法
- 文號:洛陽市人民政府令第107號
- 發布單位:洛陽市人民政府
- 發布時間: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洛陽市人民政府令第107號,簡介,
洛陽市人民政府令第107號
《洛陽市城市無障礙設施建設和管理辦法》已經2010年1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長 郭洪昌
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簡介
洛陽市城市無障礙設施建設和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無障礙設施建設、使用和管理,提高殘疾人、老年人、兒童等特殊社會成員的生活質量,促進社會文明和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城市建成區內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公共建築、居住建築以及居住區內道路、公共綠地、公共服務設施等建設工程(以下統稱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無障礙設施以及相關管理活動,應當適用本辦法。
城市道路、公共建築、居住建築、居住區的具體範圍,按照國家建設部、民政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的《城市道路和建築物無障礙設計規範》和《老年人建築設計規範》(兩者以下簡稱《設計規範》)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無障礙設施,是指為保障殘疾人、老年人、兒童以及其他行動不便者安全通行和使用便利,在建設項目中配套建設的服務設施。
無障礙設施主要包括:
(一)坡道、緣石坡道、盲道;
(二)無障礙垂直電梯、升降台等升降裝置;
(三)警示信號、提示音響、指示裝置;
(四)低位裝置、專用停車位、專用觀眾席、安全扶手;
(五)無障礙廁所、廁位;
(六)無障礙標誌;
(七)其他便於殘疾人、老年人、兒童及其他行動不便者使用的設施。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無障礙設施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無障礙設施建設與本市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
第五條 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建設、發改、民政、殘聯等部門,按照社會經濟發展狀況,編制洛陽市城市區無障礙設施發展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六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無障礙設施建設的監督管理。
市規劃、民政、財政、房管、交通、旅遊、文化、公用事業、教育、體育、衛生、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無障礙設施建設、管理和監督等相關工作。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驗收公共建設項目時,要認真聽取殘疾人代表和殘疾人組織的意見。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對在無障礙設施建設和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八條 建設無障礙設施應當符合安全、可達、可用、便利的基本要求,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人行步道、公共建築的地面平整防滑;
(二)鋪設盲道保持連續,盲道上不得有電線桿、地下檢查井、拉線、樹木等障礙物,並與周邊的公共運輸停靠站、過街天橋、地下通道、公共建築等無障礙設施相連線;
(三)人行道、公共建築的出入口設定緣石坡道或者坡道;
(四)公車站設定盲文站牌,盲文站牌的位置、顏色、形式和內容應當方便視力殘疾人使用;
(五)公共停車區域應當優先設定殘疾人專用停車泊位,為公眾提供服務的區域或者場所設定服務台、電話台的,同時設定低位服務台、低位電話台;
(六)公共建築的玻璃門、玻璃牆、樓梯口、電梯口、通道等處,設定顏色鮮明、與周邊環境有明顯區別的警示性或者提示性標誌;
(七)有無障礙設施的,在顯著位置設定符合規範和標準的無障礙標誌。
第九條 建設項目的所有權人是該建設項目無障礙設施的建設責任人,應當按照經批准的設計檔案和《設計規範》配套建設無障礙設施,所需經費納入建設項目經費預算。
建設單位在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提出設計委託等各階段、各環節應當將無障礙設施建設有關內容列入設計專篇,在委託建設項目的規劃、設計、施工、工程監理時,均不得擅自降低和修改無障礙設施建設標準。
無障礙設施應當與建設項目同時規劃、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使用。
第十條 建設項目的規劃、設計單位應當按照《設計規範》進行規劃、設計,並應當在規劃、設計中充分考慮與建設項目周邊的無障礙設施的配套與銜接。
第十一條 施工圖審查機構在對建設項目施工圖設計檔案進行審查時,應當按《設計規範》及相關管理規定進行把關,對不符合《設計規範》的建設項目,不得出具審查合格書。
第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經審查通過的施工圖設計檔案進行無障礙設施以及有關配套項目的施工,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不得擅自調整或者改變設計。
第十三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按照《設計規範》和審查批准的設計檔案實施全過程施工監理,對不符合規定的行為應當及時予以阻止、並報告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機構;重大事項應當同時上報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四條 建設項目竣工後,建設單位在組織驗收時,應當同時驗收配套建設的無障礙設施,並將含有無障礙設施建設內容的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依法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託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在提交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報告中,應當包含有無障礙設施建設內容。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依法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託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發現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過程中有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
第十五條 新建、擴建和改建無障礙設施應當經過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六條 市政基礎設施配套的無障礙設施的養護,由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其他建設項目中配套建設的無障礙設施的養護,由建設項目的所有權人或者經營管理者負責。
無障礙設施的養護責任人應當按照規定對無障礙設施進行養護和維修,確保無障礙設施的正常使用。對存在安全隱患的,養護責任人應當及時改建或者修整。
第十七條 對已建成的無障礙設施,其養護責任人應當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設定指導和提示人們正確使用無障礙設施的圖形標誌。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擅自占用無障礙設施,不得破壞無障礙設施的使用功能或者改變無障礙設施的用途。
因城市建設或者重大公益活動等特殊情況確需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應當避免占用無障礙設施;確需臨時占用無障礙設施的,必須事前取得無障礙設施的養護責任人同意,依法履行相關報批手續並設定警示標誌或者信號設施。臨時占用期滿,占用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及時恢復原狀。
第十九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建成的建設項目未建設無障礙設施或者無障礙設施建設不符合《設計規範》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改、民政、規劃、財政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組織建設項目的所有權人或者經營管理者制定配建、改建計畫。
市政基礎設施配套的無障礙設施改建資金根據年度預算安排,按照市、區市政基礎設施管理範圍由市、區財政予以解決;其他建設項目配套的無障礙設施改建資金由所有權人承擔。
第二十條 殘聯、婦聯、老齡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對違反無障礙設施建設、維護和管理規定的行為向有關管理部門進行舉報和反映,有關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受理舉報和反映,並依法組織調查處理。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要求有關單位降低或者擅自修改無障礙設施建設標準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的規定 責令改正,並可處以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未按規定對無障礙設施進行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的規定責令改正,並可處以工程契約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
設計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進行設計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責令改正,並可處以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
施工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進行無障礙設施施工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責令改正,並處以工程契約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有關部門按照規定許可權責令停業整頓、 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二十二條 施工圖審查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未按規定的審查內容進行審查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工程監理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未依法履行監理職責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損毀、擅自占用無障礙設施,破壞無障礙設施的使用功能,或者改變無障礙設施用途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的規定,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縣(市)無障礙設施的建設管理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